浅谈建设工程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的理解和适用

更新时间:2023-12-04 04:49: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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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的理解和适用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规定对社会实践产生深刻影响,本文对此进行了一些粗略探讨,以期对社会实践具有积极作用。

关键词:施工合同无效 参照合同支付工程价款

一、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的法律理解

在工程领域,从严格意义上讲,会有很多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例如: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依据无效的中标结果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等等,均属于无效合同。

对于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此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合同法》对无效合同法律后果有明确的规定下,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公布,于2005年1月1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一规定,突破了《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无效合同,被认定无效了,就不能按照合同条款执行,合同条款没有法律约束力,按合同条款执行也就没有合法依据。可是,该解释,却明确规定了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这就是常说的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的原始依据。

对该内容的理解,一直以来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该规定已经超越了《合同法》对无效合同处理的一般规定,已经不是单纯的对法律的解释性规定,而是一项立法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没有立法权的,因此,该解释属于无效解释。一种观点认为:该规定是对《合同法》折价补偿原则的具体运用,是折价补偿的一种特殊方式,并没有突破合同法的规定。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解,应当结合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对于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首选的就是恢复原状、返还财产,但是,建设工程毕竟是一个物化的成果,固定性,难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而且建设工程标的巨大,一味采取返还财产的方式,也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巨大浪费。对此,应加以区分对待,如果建设工程验收是合格的,包括经修复后验收合格,具有利用价值,应采取折价补偿的处理方式。如果,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验收仍然是不合格,那么只能是拆除,赔偿损失的处理方式。因此,本人倾向于该规定是折价补偿原则的具体运用,并不是按有效合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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