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体育工作会议议材料汇编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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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镇江市青少年体育工作会议

会 议 材 料

镇江市体育局 镇江市教育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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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 3、少年儿童业余体校管理办法

4、关于印发?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臵标准?的通知

5、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6、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关于深化教体结合努力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意见 7、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关于江苏省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的实施意见 8、关于江苏省普通高校对口单独招生体育类考生享受有关奖励政策的通知

9、江苏省教育厅专题办公会议纪要第24号

10、省体育局关于江苏省2012年对口单招考试和普通高校面向中职学生注册入学方案的政策解读

11、关于下发?镇江市部分项目体育竞赛评比办法?的通知

12、关于表彰2011年度镇江市少儿体育竞赛(部分项目)优胜单位的决定 13、关于表彰2011年度承办镇江市少儿体育竞赛优秀赛区的决定 14、关于印发?2012年镇江市少儿体育竞赛计划?和?2012年镇江市少儿体育竞赛规程?的通知

15、省体育局关于组织蹦床等38个项目晋升一级裁判员考核的通知 16、省体育局关于举办篮球等19个项目国家级裁判员推荐预考班的通知 17、关于组织田径等6个项目晋升二级裁判员考核的通知 18、2011年镇江市参加省青少年年度体育竞赛成绩汇总表 19、2011年输送进省优秀运动队(解放军队)运动员名单 20、国家、省、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21、国家和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22、国家、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训练基地 23、江苏省星级业余体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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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

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体育总局、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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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

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体育总局、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运动员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群体,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切实做好运动员保障工作,对体育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多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在开展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中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当前我国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中面临的实际困难,提高运动员综合素质,促进运动员全面发展,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现就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阶段的文化教育工作,打好运动员文化教育基础

(一)处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要求,与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紧密结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领导,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二)公办体育运动学校(含体育院校附属竞技体校)是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重要基础阵地。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公办体育运动学校建设,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将文化教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大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向公办体育运动学校选派优秀文化课教师,公办体育运动学校文化课教师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办体育运动学校要积极吸纳当地优质教育资源,通过联办、共建和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运动员文化教育质量。

(三)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研究制订和编写符合运动员文化教育特点的基础教育阶段课程方案、课程标准、质量评价体系和教材等,不断提高运动员文化教育的实际效果。

(四)基础教育阶段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应按照体育总局制定的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体育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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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要根据不同运动项目和不同年龄阶段运动员训练规律,合理把握运动员从事专业化训练的年龄,切实保证文化学习时间。不断改革和完善青少年的竞赛体系,青少年比赛时间尽量安排在假期,并就近参赛。

(五)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阶段的体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资源整合工作,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各级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运动员文化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和督导制度,形成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各负其责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含体育院校附属竞技体校和非公办体育运动学校,以下简称体育运动学校)的日常管理,运动员训练、参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体育运动学校的运动员文化教育,包括教学管理、教师配备、教师培训等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

(六)制定完善关于加强体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资源整合、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的法规制度。体育总局、教育部要制定有关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体育运动学校文化教育准入标准和管理、考核办法。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为文化教育和训练竞赛的相互促进、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七)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督导检查体育运动学校文化教育情况,对违反有关制度和管理办法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并对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二、拓宽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培养输送渠道,为运动员就学、就业创造条件

(八)各级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选拔、培养和输送工作,在科学选材基础上,逐步建立起符合体育人才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的育才体系。

(九)鼓励体育运动学校的毕业生通过普通高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和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等单考或统考形式,进入高等学校学习。

(十)积极发展高等体育职业技术教育,开展运动员职业转岗和职业培训工作。鼓励运动员学习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课程,将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内容纳入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文化教育必修课程;结合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培养具有一定体育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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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技能、适应社会需求的人才。引进专业化、社会化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项目。

三、发挥国家队运动员文化教育的示范作用,抓好运动队的文化学习

(十一)加强国家队运动员文化教育组织管理工作,发挥国家队运动员文化教育的示范和辐射作用。体育总局要明确专门的内设部门承担国家队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在国家队配备专职的文化教育管理人员,协调、督促和组织实施国家队运动员的文化学习。充分利用现有网络教育资源,建设运动员网络远程教育系统,实现运动员文化教育资源共享。

(十二)鼓励运动队的运动员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接收运动员的高等学校要建立符合运动员教育特点的弹性学制,开发和设臵适合体育人才的专业和课程,并利用多种教育手段切实提高运动员教育的质量。鼓励在役运动员通过成人教育、远程教育等方式灵活接受高等教育。 (十三)体育系统内部要建立运动队文化教育协调运行机制。体育总局负责规划、指导全国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各地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检查指导本地区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明确相应职能部门,为所属教学单位配备得力的管理干部。各级运动队的领队、教练员对运动员文化学习负有管理、督促和帮助的责任,要主动支持运动员的文化学习,妥善解决运动员文化学习中的有关问题。

各级运动队要进一步加强科学训练,合理安排运动员的训练时间,提高训练质量和效益,为运动员进行文化学习安排出必要的时间。

四、完善并落实各项激励和保障政策,切实维护运动员切身利益

(十四)强化对运动员的有效激励,探索建立与岗位责任、风险和工作业绩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发挥工资政策的导向作用,完善运动员收入分配机制。结合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工作,完善运动员津贴奖金和运动员参加国际重大比赛的奖励方式等政策。 (十五)运动员及其所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确保运动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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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要将运动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要针对运动员的职业特点,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工伤保险管理和保障机制。凡参加工伤保险的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护理和康复等相关费用,并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尚未将运动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的省(区、市),应确保当地运动员于2010年底前参加当地工伤保险。

有条件的地区应尽可能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已确认因工致残并按有关规定鉴定伤残等级的运动员、教练员纳入工伤保险统一管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有关待遇。其他地区由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支付有关待遇。

(十六)完善运动员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运动员伤病特点和运动训练、竞赛的特殊性,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为运动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加大保障力度。地方各级政府要支持有关训练基地开展运动康复业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按规定申请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定点。

(十七)科学规范训练,强化运动性伤病防治措施,切实做好运动性伤病的预防工作。在运动员、教练员和管理人员中广泛开展伤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严格规范训练,加强医务监督,强化防护措施,切实提高科学训练水平,减少运动性伤病的发生。加强伤病防治机构和队伍建设。有条件的训练基地可以探索建立运动康复部门,通过选派和合理配备运动医学专家、医生、康复专业人员,引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等方式,进一步提高防治工作水平。

五、构建和完善运动员职业转换社会扶持体系,帮助运动员顺利实现职业转换

(十八)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体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臵工作,拓宽就业渠道,引导和支持退役运动员进入高等学校和各类职业学校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帮助运动员实现职业转换。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运动员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符合条件的运动员,可按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运动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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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各类体育职业教育机构要积极为运动员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服务。

(十九)运动员退役时,按规定领取退役费或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建立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适时调整经济补偿金标准。运动员自主择业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对退役运动员自主创业按规定给予政策性支持。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实效

(二十)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强化相应工作机构和人员力量,保障工作经费。各级体育、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开展工作,认真落实涉及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各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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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14号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5月5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局长: 刘 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部长: 袁贵仁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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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全面贯彻国家体育、教育方针,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和教育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体育运动学校是指对青少年学生进行系统体育专项训练和体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运动学校)。

根据体育运动项目的特点和训练需要,运动学校可以招收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实施九年义务教育。 第三条 运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高水平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和社会需要的具有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中等体育专业人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运动学校建设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运动学校由当地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管理,以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学生训练、参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与学生文化教育相关事项的管理,包括教学、教师配备和培训等。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民办运动学校。

举办运动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 设臵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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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运动学校的设立,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臵标准?。

第八条 运动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审批。

第九条 运动学校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由其主管体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依法报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 招生、学籍与毕业就业

第十条 运动学校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制为三年。可以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实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

第十一条 运动学校中等职业教育招生纳入国家招生计划,招生工作可以采用学年集中招生与试训相结合的办法。

考生应当参加体育测试、文化课考试和体检,对于体育运动成绩优异的,可以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破格录取。

第十二条 运动学校初中、小学部面向社会普通中小学招生,学生被录取后学籍的变动和管理,按照当地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按照运动学校课程方案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运动成绩达到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可申请相应的等级称号。

第十四条 运动学校毕业的学生,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的招生规定,可在学校所在地报考普通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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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运动学校应当加强职业指导工作,为学生提供运动生涯、职业规划和心理方面的咨询服务,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德育与教学工作

第十六条 运动学校应当坚持育人为本,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增强德育工作的时代性、吸引力、实效性,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第十七条 运动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规定,制定各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开设德育课、文化基础课和相关专业课,开展运动训练和相关职业技能训练。德育课和文化基础课应当根据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选用国家规划教材。运动学校可开发具有区域特色的专业课程,编写专业课的校本教材。

第十八条 运动学校根据学生需要可以开设普通高中文化课程。运动学校的初中和小学部课时安排,原则上与普通中小学相同,在保证完成基础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训练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教学计划。

前款规定的教育,运动学校应当按照运动员文化教育基础教育阶段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审查通过的教材等,实施课程,组织教学,并可因地制宜地开发具有区域特色的校本课程和其他教育资源。

第十九条 运动学校应当建立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教学和考试制度。学生文化教育每周应不少于24学时,因训练、竞赛耽误课程,应及时安排补课辅导。

第二十条 运动学校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的实际情况,按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其他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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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设臵运动训练、休闲体育服务与管理、体育设施管理与经营等中等体育专业。

第二十一条 运动学校应当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运动学校的教学与相关职业资格标准相结合,突出职业技能训练,并可组织学生参加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等体育类的技能鉴定。

第五章 运动训练、竞赛与科研工作

第二十二条 运动学校应当按照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全年不少于280个训练日(含竞赛),每天训练时间控制在3.5小时以内(含早操)。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每天训练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5小时以内(含早操)。

第二十三条 运动学校应当配备必要的运动训练科研设施、设备和专职的科研人员,加强训练监控、训练恢复和医疗保障工作,提高训练质量。

第二十四条 运动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与体育运动相适应的营养,定期对学生进行医疗检查,做好伤病防治工作。

运动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医务监督,禁止使用兴奋剂。 第二十五条 运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材测试、人才培养跟踪、档案管理等制度,认真做好选材和育才工作。

第二十六条 运动学校学生可以代表当地中小学参加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竞赛活动。

学生竞赛代表资格发生争议的,由主管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体育竞赛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教师、教练员

第二十七条 运动学校文化课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向公办运动学校选派优秀文化课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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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课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运动学校教练员实行聘任制。聘任的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教练员资格和任职条件。 运动学校可以聘请兼职教练员任教。

第二十九条 运动学校文化课教师、教练员应当从学校的实际出发,共同研究和改进文化教育和运动训练工作,努力提高教学和训练质量。

第三十条 运动学校招聘体育工作人员,对取得优异成绩的退役运动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对其他退役运动员,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运动学校中使用彩票公益金资助建成的体育设施,须安排一定比例岗位用于聘用退役运动员。

第七章 保障条件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运动学校建设,将其纳入当地体育和教育发展规划,将训练竞赛经费、文化教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大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公办运动学校的基建投资,由主管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向当地人民政府申报解决。

第三十二条 运动学校学生、教练员的伙食标准每人每日不低于25元,运动服装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800元。各省(区、市)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物价水平,制定不低于上述标准的伙食标准和运动服装标准,并建立相应的动态增长机制。

第三十三条 运动学校应当为学生办理保险。有条件的,可以根据运动项目训练和比赛的特点,办理专门的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章 安全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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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运动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校园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预防、保险、应急处理和报告等相关制度。

第三十五条 运动学校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训练竞赛、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学生、教练员和教师的安全。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文化教育实施情况。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制度及本办法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对学校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运动学校在训练竞赛、教育教学等活动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体育院校附属竞技体校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体委、国家教委1991年7月8日发布的?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暂行规定?(体群字?1991?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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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15号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5月5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局长: 刘 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部长: 袁贵仁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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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全面贯彻国家体育、教育方针,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少年儿童体育学校是指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培养少年儿童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体育特色学校(含体育中学、单项体育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以下简称少体校)。

第三条 少体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输送具有良好思想品德、文化素质和体育特长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规划、分工负责、协调管理少体校工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学生训练、参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与学生文化教育相关事项的管理,包括教学、教师配备和培训等。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民办少体校。

举办少体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 设臵与审批

第六条 少体校应当从实际出发,采取独立办学或依附普通中小学等形式办学。

第七条 举办少体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少体校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第八条 举办少体校,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中小学校的相关设臵标准,具备与所设臵运动项目相适应的训练场馆、器材设施。

少体校独立进行文化教育的,应当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文化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依附普通中小学进行文化教育的,应当和所依附的学校签定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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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少体校应当根据本地区的体育传统和运动项目布局设臵体育项目。

第十条 少体校的设立、变更、终止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审批。

第三章 招生与学籍

第十一条 少体校按学年度面向普通中小学招生。 少体校招生,对拟招收学生进行体检和选材测试。

第十二条 少体校招生后,应当对招收的新生进行试训。经试训不适宜继续进行专项运动训练的学生,仍回原学校。

第十三条 少体校录取的学生学籍的变动和管理,按照当地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思想品德与文化教育

第十四条 少体校应当坚持育人为本,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教育教学活动应遵循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

第十五条 少体校应当加强学生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品德教育,开展文明行为养成教育、法制教育、中华体育精神及体育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六条 少体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选用国家审定的教材,实施文化课教学,并可因地制宜地开发具有区域特色的校本课程和其他教育资源。

第十七条 少体校应当保证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课程。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课程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中小学毕业证书。

第五章 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八条 少体校应当贯彻“选好苗子、着眼未来、打好基础、系统训练、积极提高”的训练原则,做好选材、育才的基础训练工作。

第十九条 少体校应当按照少年儿童以学习为主、训练为辅的原则,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和训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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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少体校应当按照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的规定,对学生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每天训练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5小时以内(含早操)。

专项运动成绩达到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可申请相应的等级称号。

第二十一条 少体校应当坚持利用假期、形式多样、就近比赛的原则,通过竞赛推动少年儿童体育训练的普及和提高。

第二十二条 少体校学生可以代表在训少体校和原输送学校参加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竞赛活动。

学生竞赛代表资格发生争议的,由主管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体育竞赛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少体校应当加强学生医务监督,禁止使用兴奋剂,禁止超负荷训练,禁止体罚。

第六章 教师、教练员

第二十四条 少体校文化课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公办少体校文化课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选派。

第二十五条 少体校教练员实行聘任制。聘任的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教练员资格和任职条件。 少体校可以聘请兼职教练员任教。

第二十六条 少体校教师、教练员应当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共同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文化学习、体育训练和生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少体校招聘体育工作人员的,对取得优异成绩的退役运动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对其他退役运动员,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少体校中使用彩票公益金资助建成的体育设施,须安排一定比例岗位用于聘用退役运动员。

第七章 保障条件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少体校建设,将其纳入当地体育和教育发展规划,将训练竞赛经费、文化教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大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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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少体校的基建投资,由主管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向当地人民政府申报解决。

第二十九条 少体校文化课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向公办少体校选派优秀文化课教师。文化课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少体校学生、教练员的伙食标准每人每日不低于20元,运动服装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各省(区、市)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物价水平,制定不低于上述标准的伙食标准和运动服装标准,并建立相应的动态增长机制。

第三十一条 少体校应当为学生办理保险。有条件的,可以根据运动项目训练和比赛的特点,办理专门的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章 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少体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校园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预防、保险、应急处理和报告等相关制度。

第三十三条 少体校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训练竞赛、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学生、教练员和教师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少体校文化教育实施情况。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制度及本办法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对少体校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第三十五条 少体校在训练竞赛、教育教学等活动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1999年2月4日发布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体群字?1999?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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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体 育 总 局

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体青字[2011]88号

关于印发《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教育局:

为规范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办学,加强对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管理,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联合制定了?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臵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国家体育总局 教育部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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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管理,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培养更多的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学校章程,建立健全各项学校管理制度。

第三条 设臵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和设臵标准。

第四条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应当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体育教育的学校领导。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学校教育和体育工作的经历,主管训练副校长应具有从事体育工作的经历。校长及主管教学、训练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设臵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应当具有必要的教育、教学、训练、管理、科研及服务工作机构。

第七条 设臵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应当具有基本的办学规模。学校在校生一般不少于400人(含初中部、小学部)。

第八条 设臵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职教师、教练员和管理人员队伍。专职教师应按班级1:2.5—1:3的比例配备,教练员应按单项1:8—1:10,集体项目1:12—1:15的比例配备。文化课教师应当具备教师资格,教练员应当具备教练员资格。学校可聘任兼职教练员,比例不可超过教练员总数的15%。

第九条 设臵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应当具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臵相适应的校园、教学用房、训练场地、训练用房及学生生活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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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生均建设用地不少于45平方米。 教学、训练用房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不少于2.5万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教学、训练及学生生活用房)不少于24平方米。

专项训练设施:应有与学校开设运动项目(专业)相适应,并符合规定标准的训练场、馆、房及相关设施、设备,且设有400米塑胶标准田径场。

基础训练设施:应有用于体能训练的综合素质训练房,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科研设施设备:应有保证科学选材、科学训练所必须的科研设施与设备,并配有专职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

图书馆和阅览室:要适应办学规模,满足教学、训练需要。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臵。

教学实验设施设备:必须具有文化课和与专业设臵相匹配、满足教学需求、完全符合规定标准的实验设施和仪器设备,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2500元;要具有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教学与管理信息化所需要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学生教学计算机生均拥有量不少于每百生20台。

第十条 设臵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应当具备符合国家与地方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求的教育教学文件。

第十一条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办学应当纳入当地教育规划,其办学经费应依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地方有关法规多渠道筹措落实。设臵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训练、科研、后勤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具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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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标准为设臵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基本标准。省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制定高于本标准的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臵标准。

边远贫困地区设臵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其设臵标准可适当放宽,具体标准由省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省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设臵标准,应当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备案。

第十三条 本标准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2001年11月1日制定的?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臵标准(试行)?(体群字?2001?1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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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

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6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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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

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推动我省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提高运动员综合素质,保障运动员基本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促进运动员全面发展,保护运动员身心健康,解决运动员后顾之忧,建立健全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的政策体系与长效机制,激励广大运动员投身运动训练,促进竞技体育后备人才队伍建设,推动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为开创我省体育工作新局面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建立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共管的体育运动学校及业余体校管理体制,完善体教结合模式,全省适龄运动员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覆盖率达100%,市级体育运动学校毕业生升学率达80%以上;加快建立运动员保障体系,省优秀运动队现役运动员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统筹覆盖率达100%,退役运动员再就业率达80%以上。

二、认真抓好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

(三)着力打好运动员文化教育基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要求,确保所有适龄运动员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暂不具备九年义务教育条件的训练单位,由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落实确保运动员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具体方式。优秀运动队选招运动员必须将文化学习情况作为考核指标,文化课成绩较差的运动员不得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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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省优秀运动队。省体育局负责协调、组织和管理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省体育局所属训练单位(含省市联办、省校联办、省企联办)和优秀运动队要有专人负责运动员文化学习。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合理确定运动员从事专业化训练的年龄。业余运动员每周学习时间不少于24学时,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每周学习时间不少于12学时。全省各级各类青少年体育竞赛应安排在假期举行,不得挤占运动员文化学习时间。运动员因参加体育比赛影响文化学习的,其所在学校必须及时安排补课。

(四)积极整合体育和教育资源。进一步完善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努力推进体教结合各项工作,为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创造良好条件。实行学分制的普通高等院校,可将训练比赛纳入教学计划,运动员代表学校或省、市参加比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可计算学分。鼓励省市联办、省校联办优秀运动队,在人员经费、训练经费、场馆建设补助、教练员选配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运动员加强文化学习,设立优秀运动员文化学习奖学金、助学金。逐步理顺体育运动学校办学体制,体育运动学校的日常管理、运动员训练比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工作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运动员文化教育包括教学管理、教师配备、教师培训等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市级体育运动学校原则上以职业教育为主,拟参加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的学生,由省教育厅负责协调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普通高中就读。

(五)继续拓宽运动员就学渠道。符合免试入学条件的省优秀运动员,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推荐进入普通高等院校学习。获得全国青少年和儿童比赛单项前3名、集体球类项目前6名,获得省运会前3名、省年度比赛第1名,以及破省运会纪录的初中阶段业余运动员(以上比赛均不含非奥运项目),经省辖市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核准后,可优先或免试进入当地三星级以上高中就读。南京体育学院、苏州大学体育学院、扬州大学体育学院和徐州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单独招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体育运动学校毕业生,鼓励引导高职院校招收市级体育运动学校毕业生。抓紧运动员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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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课程远程教育网络建设,努力实现高中阶段基础教育主要课程网络全覆盖,并逐步向九年制义务教育延伸。积极开展“双证”教育,把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纳入体育运动学校文化教育必修课程,安排专门时间进行职业技能实习。举办高水平运动队的普通高等院校,可在省优秀运动队适龄试训运动员中招生。继续扩大南京体育学院招收省优秀运动队在役运动员比例,为优秀运动员接受高等教育创造条件。

三、加快完善运动员保障工作措施

(六)进一步完善运动员激励保障政策。建立与岗位责任、风险和业绩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完善运动员收入分配、津贴奖金和参加国际重大比赛奖励方式等政策。省体育局所属训练单位(含省市联办、省校联办、省企联办)要按有关规定为优秀运动员办理社会保险,建立运动员社会保险基础档案,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确保运动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将省优秀运动队在编运动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根据运动员伤病特点和运动训练、竞赛的特殊性,在保障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完善省优秀运动队综合保险服务,并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设立专项资金等渠道办理补充医疗保险。

(七)不断强化运动性伤病防治措施。坚持科学训练,加强运动性伤病预防工作,减少运动性伤病的发生。加大对体育医疗机构的投入,努力改善医疗设施条件。抓紧建立南京体育学院和省体育局训练中心运动员康复中心,加强伤病防治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体育康复机构的公共服务功能。建立优秀运动员健康体检档案,把运动性伤病防治工作纳入优秀运动队、教练员和医务人员考核内容。省优秀运动队要配备必要的队医和康复专业人员,抓紧制定优秀运动队医疗工作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医务人员资格审定和注册管理工作。

(八)努力做好退役运动员安臵工作。建立健全运动员职业转换社会扶持体系,帮助运动员顺利实现职业转换。努力拓宽退役运动员组织安臵、双向选择、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等渠道,积极做好就业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将退役运动员纳入当地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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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就业政策范畴,纳入全省人才资源开发体系。在同等条件下,体育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优先聘用取得优异成绩的退役运动员,教育事业单位招聘体育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优先聘用专业对口且取得优异成绩的退役运动员。对登记失业的运动员,可按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运动员实现再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首次通过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九)落实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推进。要切实加强政策引导和组织协调,着力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积极为运动员健康成长办实事、办好事。要强化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十)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在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中的职责,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体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主动关心和积极支持,共同推动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落实。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相关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挖掘社会教育、就业等资源,积极完善运动员保障体系,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局面。

(十一)加大财政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运动员文化教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强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优秀运动队文化课教师与当地教育系统同层次、同类型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要充分发挥体育基金会的作用,利用创业扶持基金,对自主创业的退役运动员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进一步完善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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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江

苏苏

省省

体教

育育局

文件 厅

苏体办[2007]85号

江苏省体育局 江苏省教育厅

关于深化教体结合 努力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体育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1997年全省体教结合工作会议以来,各级教育、体育部门认真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我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体教结合加速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意见?,积极创新体制机制,注意发挥教育、体育资源优势,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优化学生综合素质,提高青少年运动技术水平,为省和国家培养输送了一大批优秀的体育后备人才,为教育、体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按照新形势下全面加强学校体育、加快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推进教育强省和体育强省建设的新要求,我省教体结合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还不够到位,学校体育总体上比较薄弱,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的普及与提高都不够;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网络体系和体制机制需要理顺,教育、体育优质资源整合利用还有待完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数量有萎缩的趋势,培养质量和文化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为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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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素质教育,源源不断地培养和输送体育后备人才,推进教育强省、体育强省建设,现就进一步深化教体结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切实增强做好教体结合工作的自觉性。培养优秀体育人才既是体育部门的责任,也是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重要任务,是建设教育、体育强省,实现教育、体育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是学校体育的四项主要工作。学校体育工作要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其基本任务要面向全体学生,增强学生体质,掌握锻炼方法,养成锻炼习惯,提高学生运动能力与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深化教体结合是新形势下全面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推进素质教育、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青少年体育训练、为国家培养和造就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必由之路,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体育资源共享,推动教育、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教育、体育部门的内在需要和共同责任。各级教育、体育部门要充分认识教体结合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教体结合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健全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网络体系,进一步完善教体结合、资源共享的体制机制,进一步扩大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规模,提高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质量。 二、加强学校课余体育训练,广泛发现和输送体育苗子。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要从娃娃抓起,从小发现、及早打好基础。广大青少年儿童中蕴藏着大量具有运动潜质的体育苗子,广泛开展课余体育训练是发现、选拔和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重要基础。各级各类学校要正确处理好普及与提高的关系,在确保体育课教学和课外活动开展的基础上,要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及时发现并有重点地培养体育苗子,提高他们的运动技术水平。学校课余体育训练的重点是普及田径、游泳、体操、乒乓球、羽毛球、篮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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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球、足球等项目,每个学生应掌握2项以上运动技能,每个班级要有班级代表队,每所学校要有1~2个项目的学校代表队。同时,要广泛开展多种体育项目,每个项目要有兴趣组或代表队,既可以作为学生体育活动的示范,又可以代表班级、学校参加比赛。体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课余体育训练的业务指导,教练员要深入学校帮助科学选材,及时发现苗子,纳入训练网络。对有运动天赋和体育特长的少年儿童,应根据不同的年龄和素质条件,有针对性地进行培养,使其充分发展特长,循序成长。教育部门对于优秀体育苗子的入学、转学、训练等方面给予支持。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校课余体育训练的考核评估。学校要加强参训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妥善安排好文化学习和考试。学校对指导课余体育训练的体育教师要计算其工作量,并给予适当补助。学校要积极输送体育苗子,体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对输送学校和体育教师进行奖励。体育系统管理的体育场馆设施要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课余体育训练提供方便,免费或优惠开放。

三、积极创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鼓励招收和培养体育特长生。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学校是深化教体结合的重要环节,是以教育部门和学校为主管理、体育部门密切配合的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重要平台。“十一五”期间,全省创建10~12所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130~150所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并重点在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中创建省级青少年奥林匹克体育俱乐部和省级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学校,其中,40%的省级体育传统校要建成省级青少年奥林匹克体育俱乐部,省、市、县(市、区)体育部门对每个俱乐部给予3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省级体育传统校、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学校和青少年奥林匹克体育俱乐部要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每两年检查评估一次,每四年重新审批命名,由教育、体育部门共同组织、共同评估、共同命名、共同扶持。各市、县(市、区)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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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一批本级体育传统校、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学校和青少年奥林匹克体育俱乐部,逐步做到小学、初中、高中层层衔接、形成系统的训练网络体系,并给予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放宽优秀体育特长生进入各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学校的入学、转学条件,每年招收体育特长生占当年学校招生计划3%~5%;对于特殊体育人才,经测试可采取免试或适当降低文化课考试成绩录取入学或转学;对成为省级单项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可跨地区招收体育特长生。要保证体育特长生必要的训练时间,并切实安排好文化课学习。要多形式地开展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间的体育竞赛和联赛活动,充分发挥其在培养和输送体育特长生方面的作用。教育行政部门要把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培养和输送体育后备人才作为学校工作评优评先的重要内容,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对成绩突出的学校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四、大力加强业余体校建设,努力提高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和输送质量。业余体校是培养输送体育后备人才的主渠道,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共建共管,努力提高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和输送的质量。每个县(市)和有条件的区都要办业余体校,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创办业余体校。业余体校由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共同管理,可与普通中小学校联合办学,文化课学习由学校管理与实施,义务教育阶段业余体校学生必须完成九年文化学习任务,训练及日常管理工作由业余体校管理与实施。业余体校日常训练在体育系统的场馆或学校进行,但都要做到经费、场地、器材、专职教练员、训练时间“五落实”。业余体校要坚持“选好苗子、着眼未来、打好基础、系统训练、积极提高”的原则,学生每年用于专项训练的时间不少于280个训练日,每天训练1.5~2.5小时。业余体校项目设臵要突出重点,讲究效益,做好上下衔接。要严格进行体检和选材测试(包括骨龄检查、身体形态和机能评定、身体素质测验),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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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文化教学和体育训练的需要,合理安排教学与训练计划;要按照国家青少年儿童体育教学训练大纲所规定的内容和任务要求,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认真抓好选材、育苗、启蒙和基础训练工作。体校学生可以代表体育、教育部门或联办学校参加上级体育、教育部门举办的体育竞赛,取得优异成绩的,体育、教育部门或学校应当给予奖励。对达到运动员等级标准的学生,发给相应的运动等级证书。

五、积极改善市级体育运动学校办学条件,着力提升办学水平和效益。市级体育运动学校是业余训练的中枢,是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基地。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拓宽体育运动学校办学思路,改善办学条件,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形成各自的办学特色和优势项目,更好地发挥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骨干作用。要严把招生质量关,加强与业余体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衔接,面向全省乃至全国选拔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扩大运动班规模。要强化系统训练、科学训练,积极向省优秀运动队、解放军运动队输送优秀后备人才,向高等院校输送体育特长生。要面向社会和市场需求,加强学生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努力培养应用型、实用型人才。根据体育运动项目年龄结构的实际,体育运动学校招收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与当地星级中学联办单项体育班。体育运动学校也可与星级高中联办体育后备人才试点班。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动体育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体科字?2006?290号),适度扩大体育运动学校和体育职业(技术)院校的规模和数量,积极创办高等体育职业院校。体育运动学校要争创省或国家级重点中专,争创国家级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教育部门要指导体育运动学校的教学管理,将教师职称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序列。体育部门要加强体育运动学校的教练员队伍建设,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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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运动训练和日常管理。体育、教育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对体育运动学校的评估创优工作,促进体育运动学校提升办学水平和效益。 六、支持高校办高水平运动队,努力培养高层次体育人才。培养优秀体育人才,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竞技体育作贡献,是高等学校应尽的职责,也是丰富学校文化生活、提高学校知名度的重要途径。各高等学校都要从本校实际出发,积极创办高水平运动队。除已经教育部批准招收体育特长生的高等院校外,其他高校,包括民办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成人高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招收体育特长生。招收体育特长生、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免试入学或降低录取分数线的入学条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扩大项目范围和招生人数。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可与体育部门的优秀运动队联办,也可以自办。对高校学生运动员可采取个性教学计划,边学习边训练,既要提高运动水平,也要完成学业,必要时经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实行学分制的院校,可以将训练比赛纳入教学计划,学生运动员代表学校或省、市参加比赛取得优异成绩的,可计算学分。对承担全运会、奥运会任务的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和纳入省优秀运动队的高校学生运动员,体育部门给予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的同等待遇。高校要充分发挥教学和科研优势,加强对运动训练的科学研究,积极探索培养优秀体育人才的规律,努力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已办高水平运动队的院校要进一步加强运动队建设、训练和管理,办出水平,办出效益。

七、完善体育竞赛制度,充分发挥竞赛的杠杆作用。体育竞赛是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加强教体结合的有效载体。改革和完善青少年竞赛管理体制,以大力开展学生阳光体育运动为重点,以发现、培养和输送体育后备人才为着眼点,教育、体育部门共同举办全省青少年比赛、大中学生比赛、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比赛、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学校比赛以及全省运动会,共同颁发运动成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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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各类学校每学年都要召开春、秋季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并因地制宜地经常开展以班级为单位的学生体育活动和竞赛,做到人人有体育项目、班班有体育活动、校校有体育特色。定期举办省中学生运动会,每年举办一次省青少年学生阳光体育运动联赛。支持江苏省学生体育协会举办大、中学生单项体育比赛。对达到运动员等级标准的学生,体育部门应及时发给相应的运动等级证书。市、县(市、区)教育、体育部门也要经常组织区域范围内的学生体育竞赛或运动会。省运会高校部比赛与省大学生运动会结合举办,根据高校实际,逐步增设比赛项目,扩大参赛学校数量。教育、体育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组织训练备战,力争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等重大比赛中成绩位居全国前列,在世界大、中学生运动会上为国争光。在备战参加综合性运动会中,体育部门负责协调涉及优秀运动队运动员的队伍组建和训练参赛,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学生运动员的训练时间,制定考试升学等优惠政策,包括引进运动员的转学、学分认可等工作。省运会各市、各高校代表团成绩与省运会周期的人才输送,与奥运会、亚运会和全运会成绩挂钩。高校高水平运动员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和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上取得的成绩,可带入省运会高校部。

八、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教体结合的保障程度。各级教育和体育部门要把加强教体结合作为建设教育强省(市、县)、体育强省(市、县)的一项重大举措摆上应有位臵,共同规划,共同部署,共同检查评估,共同表彰奖励,强化组织领导,提高保障程度。省教育厅、省体育局成立省教体结合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教体结合的日常工作,调查研究,调整和制定相关政策。各市、县(市、区)也要成立教体结合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协调当地的教体结合工作。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分管领导定期会商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教体结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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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商会,沟通情况,研究问题,落实政策,推进工作。要加大体育教师和教练员的培训、激励和双向交流力度。体育行政部门要选派优秀教练员、裁判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深入学校指导运动训练、体育竞赛和特色体育项目推广;各级各类学校体育教师经培训合格,可申报体育教练员和裁判员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每年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业余训练和培训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教师,并对列入当地新“四个一”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向社会开放的学校新建体育场地设施给予资金补助。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对长期从事青少年训练工作、潜心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体育教师,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培训学习等方面给予更多关心和政策倾斜。教育、体育部门共同对积极开展教体结合工作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在精神奖励的同时,统筹有关专项经费,加大物质奖励的力度。鼓励开发学校体育的有形无形资产,支持社会各界资助学校运动训练和体育比赛。

深化教体结合工作是提高青少年健康素质,培养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的战略任务,各市、县(市、区)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细化措施,明确责任,加强督查,扎实推进,把教体结合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努力为建设教育、体育强省,促进教育、体育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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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江

苏苏

省省

体教

育育局

文件 厅

苏体青?2011?54号

省教育厅 省体育局

关于江苏省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的实施意见

各市体育局、教育局:

为贯彻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关于开展校园足球活动的通知?精神,推动我省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的开展,经省教育厅和省体育局共同研究,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增强学生体质,培养青少年拼搏进取、团结协作的体育精神为宗旨,把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作为青少年阳光体育运动的重要抓手,同时加强青少年后备人才基地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建设。通过广泛开展校园足球活动,在青少年学生中普及足球知识和技能,使之成为青少年学生能够获得终身受益的活动方式,形成校园足球文化,培养足球后备人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造就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工作方针

政府主导,把支持开展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列入各级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建立相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要从全局的高度通力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创造必要条件,共同为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的开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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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机构

(一)成立江苏省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领导小组

为加强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的组织领导,省教育厅与省体育局联合成立江苏省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人员名单(见附件1),其工作职责是:

1、负责制定全省青少年校园足球战略发展规划。

2、负责我省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3、负责对我省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的检查指导和评估。 4、组织市级以上青少年校园足球阳光联赛。 5、负责青少年校园足球教练员和裁判员的培训。 6、负责我省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的宣传推广。

省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江苏省足球运动管理中心。

(二)各市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领导小组,设立办事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并报省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职责分工

(一)省教育厅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鼓励全省中小学充分利用体育课、大课间、课外活动时间和节假日,组织学生开展各种形式的校园足球活动和竞赛,负责组织学校参加青少年校园足球阳光联赛,负责参赛运动员的学籍及注册管理,负责组织制定青少年校园足球教学大纲。

(二)省体育局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青少年校园足球的竞赛组织、运动员训练等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相关师资的培训工作,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各级各类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与竞赛。

五、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组织方案

(一)加快全省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网点校的布局。以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布局城市南京、盐城等城市为先导,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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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青少年校园足球重点城市的布局推进。选择有条件的城市为重点,全面推进青少年校园足球网点校的建设。开展青少年校园足球的城市各选择不少于20所小学、12所初中、4所高中作为我省青少年校园足球的网点校(其中女子足球开展学校不少于40%)。

(二)建立完善全省青少年校园足球阳光联赛竞赛制度。 制定?江苏省青少年校园足球阳光联赛方案(试行)?(见附件2),形成“校长杯”、“区(县、市)长杯”、“市长杯”、“省长杯”四级竞赛体系,推动青少年校园足球竞赛活动的蓬勃发展。青少年校园足球竞赛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体,体育行政部门紧密配合。

(三)加大对学校足球师资的培训力度。省青少年校园足球领导小组将制定培训计划,逐年分期对学校体育教师进行有关足球专项的业务指导和集中培训,分阶段、分层次进行不同等级的足球专项培训,并颁发上岗证书,努力提高学校体育教师足球专项的执教能力和水平。

(四)积极开展省级青少年校园足球学校评优评先工作。省校园足球领导小组将根据?江苏省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评估办法(试行)?(见附件3),每年对全省开展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的学校进行评估,促进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五)积极开展足球冬(夏)令营、足球文化节等青少年校园足球系列活动,努力宣传推广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逐步提高社会参与度,共同推动我省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的开展。

(六)逐步实行学校业余足球俱乐部制。有条件的地级市可建立小学阶段C级足球俱乐部、初中阶段B级足球俱乐部、高中阶段A级足球俱乐部,举办学校业余足球俱乐部联赛,进一步深入推进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的开展。

六、对开展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学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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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r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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