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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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实施细则补充规

定》的通知

(东府[2009]9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我市有关政策精神,现将《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结合《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实施细则》(东府〔2009〕43号)一并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东莞市已建屋补办《房地产权证》

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为有效应对金融危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明晰我市已建房屋产权,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同意,我市于 2009 年4月 15日正式出台了《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总体方案》(东府〔2009〕41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以及《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东府〔2009〕42号)和《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实施细则》(东府〔2009〕43号)两个配套文件(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指导、督促各镇街尽快开展补办产权手续业务,根据 2009年 5月 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我市有关政策精神,现对《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实施细则》作出如下补充规定,如原《实施细则》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一、进一步明晰补办《房地产权证》的适用范围

(一)对补办《房地产权证》的适用范围,变更明确如下:凡属于 2008 年 5月 28日之前已建成,在本市行政区域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备案台帐范围内,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要求,且已取得土地权利证书的项目(不包括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私人住宅),在补办《房地产权证》过程中,适用本细则(注:省属、市属资产未完善产权手续的,如符合本细则确定适用范围,能够满足本细则的各项补办条件,可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权属单位向属地镇街提出补办申请。其中,市属资产的权属单位要求统一登记为市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所有权属于市政府)。

(二)在申请补办《房地产权证》的基本条件中,增加以下三项基本条件:

1、申请补办《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必须为行政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或在莞登记注册的经济实体,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三资企业等,但不包括“三来一补”企业。“三来一补”企业必须转型为在莞登记注册的经济实体方可申报完善产权手续。

2、已取得土地权利证书。

3、不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位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已建房屋,必须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后,方可纳入本次补办产权手续范围)。

二、进一步明晰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工作办公室联系方式

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作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资料审核组和会审会办组。

三、进一步明晰补办《房地产权证》所需资料

(一)对补办《房地产权证》所需提交的基本资料,变更明确如下:

1、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身份证件原件(经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核实无误后可退回)及复印件(经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核实无误后,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并加盖镇街工作办公室公章确认)各 2 份。

2、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填报的《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审批总表》(以下简称“《审批总表》”,详见附件 1)和《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通用信息核查表》(详见附件 2)。

3、建筑物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建筑物建成时间证明。

4、建筑物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建筑物权属证明。

5、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经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核实无误后可退回)及复印件(经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核实无误后,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并加盖镇街工作办公室公章确认)各 2份。

6、镇规划建设办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情况说明》或市建设局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凭证》(详见附件 11)。

7、东莞市已建房屋登记备案回执。

(二)对补办《房地产权证》所需提交的补充资料中,增加如下内容:

1、市城建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中,如已建房屋业主在此次申请补办《房地产权证》之前已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各项指标必须与申报项目的现状相符,如不相符,应由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前往属地镇街规划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获得批准后,再行前往镇街工作办公室申请补办《房地产权证》)。

2、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中,增加1 项资料:《建设工程实地勘测情况记录表》1 份(详见附件 5)。

3、市城建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如已建房屋业主在此次申请补办《房地产权证》之前已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各项指标与申报项目的现状不相符的,应由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前往属地镇街规划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获得批准后,再行前往镇街工作办公室申请补办《房地产权证》。

4、市建设局核发的《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其中:

(1)如已建房屋业主在此次申请补办《房地产权证》之前已领取了《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必须与申报项目的现状相符,如不相符,应由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前往市建设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获得批准后,再行前往镇街工作办公室申请补办《房地产权证》。

(2)补办《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仅限 2001 年 9 月 1 日后至 2008 年 5 月 28 日期间已建成,且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的房屋适用。

5、市建设局核发的《东莞市房屋安全检查证书》。此条款仅限2001年9月1日前已建成,或2001年9月1日至2008年 5 月 28 日期间建成且无法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情况说明》的房屋适用。

6、变更公安消防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补办方式。其中:

(1)如已建房屋业主在此次申请补办《房地产权证》之前已取得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必须与申报项目的现状相符,如不相符,应由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前往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获得批准后,再行前往镇街工作办公室申请补办《房地产权证》。

(2)仅限以下两类建设工程适用(即除以下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和特殊建设工程外,其他工程只需进行消防备案即可)。

(3)1998 年 9月 1 日前已建成的房屋,如在此次申请补办《房地产权证》之前已取得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复查意见书》,同时《复查意见书》与申报项目的现状相符,可凭当时办理的《复查意见书》替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

见书》。

(4)如已建房屋业主在此次申请补办《房地产权证》之前已取得了《消防验收合格证》,且《消防验收合格证》与申报项目的现状相符,可凭当时办理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替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第一类: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建筑总面积大于 2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 1.5 万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 1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 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 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 500 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二类:特殊建设工程。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以上第一类所列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单体建筑面积大于 4 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 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如需补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填报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申报表》(详见附件 6、7)。

(2)消防设计文件。具体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09〕21 号,)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执行(详见附件 8)。

(3)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有效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及资质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涉及内部装修设计的,还需要提供装修公司营业执照、设计施工资质(营业执照及资质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建筑工程施工调试开通记录、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5)设置消防设施的建筑,需提供合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或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涉及建筑内部装修的,需提供相应合格的室内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变更公安消防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的补办方式。其中: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必须与申报项目的名称相符。

(2)仅限上述第 5 款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和特殊建设工程范围以外的已建房屋适用。

(3)如已建房屋业主在此次申请补办《房地产权证》之前已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验收合格证》,或《复查意见书》(仅限于 1998 年 9 月 1 日前已建成的房屋),且无改建、扩建或重新装修行为的,可凭当时办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验收合格证》,或《复查意见书》(仅限于 1998 年 9 月 1 日前已建成的房屋),替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办理条件:已建房屋业主在认真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并足相关消防技术规范的,依法、如实填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详见附件 9、10)。

四、进一步明晰市镇两级运作规程

(一)调整镇街初审或会审会办具体规程(按照先后顺序依次排列如下):

1、已建房屋业主向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照本细则的要求提交相应资料后,先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核。主要审查三项内容:一是已建房屋是否已纳入市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建立的备案台帐范围内;二是根据本细则确定的已建房屋申请补办《房地产权证》所需资料,审核已建房屋业主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备;三是初步审查已建房屋业主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经初审,符合条件的转入下一办理环节,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结合已建房屋业主提交的资料,按照本细则确定的标准,计算出已建房屋业主在补办《房地产权证》过程中,需缴交的各类规费和处罚款的大致数额(详见附件 3),并告知已建房屋业主。如其表示同意缴交上述费用,则由镇街工作办公室与已建房屋业主签订《同意缴交各类规费和处罚款承诺书》(合并在《审批总表》内,详见附件 1),并转入下一办理环节;如其表示不同意缴交上述费在确知自身享有权利和应尽责任的基础上,如认为项目已满用,则将有关资料退回已建房屋业主,不予受理。

3、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向已建房屋业主核发《同意受理补办〈房地产权证〉手续通知书》。

4、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在核发《同意受理补办〈房地产权证〉手续通知书》之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的每宗项目,应为一个项目建立一个卷宗,其内容应包括《审批总表》和已建房屋业主提交的相关资料等,并将相应文件装订或排序为一套材料,其中将《审批总表》放至卷宗首页。卷宗建档后将每份卷宗复印为若干份,每份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并加盖镇街工作办公室工作专用章予以确认。

5、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按照并联审批的方式,将复印的卷宗对照《审批总表》的要求,同时分送属地镇街规划所、规划建设办及公安消防大队进行审核。不论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条件,上述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审核资料齐备的前提下,均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以公函形式〔具体参照《关于在补办产权手续过程中部门以变通方式出具公章的通知》(东府办〔2009〕63 号)执行〕将批复意见(注:1、批复意见必须对应《审批总表》的相应栏目逐一出具。2、批复意见必须以“红

头”文件形式并注明文号,但可不需加盖公章)分别通过网上行政办公系统反馈至镇街工作办公室(注:复印的卷宗不需退回镇街工作办公室,由镇街各职能部门自行留底存查)。

6、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收齐上述职能部门反馈意见并经核对确认后,负责将相关职能部门的反馈意见统一填写在《审批总表》的相应栏目上,并逐一加盖镇街工作办公室工作专用章予以确认,具体参照《关于在补办产权手续过程中部门以变通方式出具公章的通知》(东府办〔2009〕63 号)精神执行。然后再进行分类处理:

(1)不符合补办《房地产权证》基本条件之一的项目,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出具《退件通知书》(详见附件 4),连同有关资料退回已建房屋业主,作办结处理。

(2)对于上述各职能部门均表示项目符合补办《房地产权证》所需的各种类型证件条件的项目,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在 2 个工作日内,逐一将每宗项目的项目名称、地块位置、用地面积、建成时间、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人等内容,通过在《东莞日报》刊登、在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门前公示栏进行公示以及在属地村委会公示栏张贴等 3 种形式,统一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15 天(注:在《东莞日报》刊登公示所需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

公示期满后,如有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举证材料的,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出具《退件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退回已建房屋业主,作办结处理,待其自行处理完毕相关事宜后再行申请补办房地产权手续;如无任何单位或个人对项目公示的内容提出异议,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在《审批总表》注明“同意补办”字样并加盖镇街工作办公室公章,连同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包括《审批总表》、镇街各职能部门经审核出具的批复意见等),在 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核或组织会审会办。

(3)对于符合补办《房地产权证》所需的各种类型证件的基本条件要求,但与有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不完全吻合的项目,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组织镇街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集中会审会办(原则上每月进行两次,定于每月 14 号和 28 号,遇节假日顺延);会审会办的审核理由及最终结果,应以纪要形式进行存档。

经镇会审会办同意补办手续的项目,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参照上述第二款的方式,将已建房屋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如有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举证材料的,在 5 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核或组织会审会办。

经镇街会审会办不同意补办手续的项目,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在纪要中列明具体理由,并出具《退件通知书》,连同会议纪要及相关资料退回已建房屋业主,作办结处理。

(二)调整镇街相关职能部门审查的具体内容:

1、属地镇街规划所:审核资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基本条件;按要求绘制用地红线图,并提供该项目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位置图和图则或总规位置图;审核项目的用地红线与土地权利证书界线是否相符;建筑物是否满足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注:1、如项目在此次申请补办《房地产权证》之前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消防许可手续包括《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复查意见书》,但不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且经技术审查均无法核实项目是否满足消防技术规范的,同时又不属于本细则规定需要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范围内的已建房屋,规划部门应当注明具体意见反馈至镇街工作办公室,由镇街工作办公室据此作退件处理,要求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前往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检查,待公安消防部门出具消防合格证明文件后,再行重新申报。2、如项目经技术审查均无法核实项目是否满足水利要求的,由镇街规划所书面征求属地镇街水利所意见,属地镇街水利所必须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反馈属地镇街规划所。根据水利部门反馈意见,如项目属于必须取得水利批复文件的,规划部门应当注明具体意见反馈至镇街工作办公室,由镇街工作办公室据此作退件处理,要求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前往水利部门申请并取得水利批复文件后,再行重新申报〕;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实地勘测,核对项目的实测图、现状、现状全貌数码相片和总平面图的是否一致;核对建筑物外立面及内部布局与送审图纸是否一致,并填写实地勘测情况记录表(详见附件 5);审核项目是否位于饮用水源一级或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注:如属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规划部门应当注明具体意见反馈至镇街工作办公室,由镇街工作办公室据此作退件处理,要求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前往环保部门,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后再行重新申报)。

2、属地镇街规划建设办:负责核实项目的具体建成时间(经核实如无任何历史文件证

明的,可以属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的时间为准);负责审核该工程质量验收是否为合格工程或房屋安全状态不属于 C、D 类工程;审核项目是否符合补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东莞市房屋安全检查证书》的条件。

3、公安消防大队:按照消防法规审核项目是否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或消防备案手续;对已经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手续的项目,审核消防行政许可手续与申报项目的各项指标(包括项目位置、建筑规模等,但不包括项目名称)是否吻合(注:如不相吻合的,则视为已建房屋业主提交的消防行政许可手续无效必须重新办理。具体由消防部门进行分类处理:一是属于需要补办消防行政许可手续范围内的项目,由消防部门注明具体意见反馈至镇街工作办公室,要求已建房屋业主按照补办消防行政许可手续的资料要求重新提交资料后,再行重新申报;二是属于需要办理消防备案手续的项目,应当注明具体意见反馈至镇街工作办公室,要求已建房屋业主依法、如实填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后,再行重新申报);对需要补办消防行政许可手续的项目,审核其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注:如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部门应当注明具体意见和整改要求反馈至镇街工作办公室,由镇街工作办公室据此作退件处理,要求已建房屋业主按照消防部门提出的要求整改完毕后再行重新申报);对办理消防备案手续的项目,审核其是否依法申报。

(三)调整市相关职能部门审查的具体内容:

1、市城建规划局:负责对属地镇街规划所审核的内容进行复核(注:如属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规划部门应当注明具体意见反馈至市工作办公室,由市工作办公室据此作退件处理,要求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前往环保部门,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后再行重新申报);审核施工图是否满足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注:1、如已建房屋业主在此次申请补办《房地产权证》之前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消防许可手续包括《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复查意见书》,但不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且经技术审查均无法核实项目是否满足消防技术规范的,同时又不属于本细则规定需要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范围内的已建房屋,规划部门可注明具体意见反馈至市工作办公室,由市工作办公室据此作退件处理,要求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前往消防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检查,待公安消防部门出具消防合格证明文件后,再行重新申报。2、如项目经技术审查均无法核实项目是否满足水利要求的,由市城建规划局书面征求市水利局意见,市水利局必须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反馈市城建规划局。根据水利部门反馈意见,如项目属于必须取得水利批复文件的,规划部门应当注明具体意见反馈至市工作办公室,由市工作办公室据此作退件处理,要求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前往水利部门申请并取得水利批复文件后,再行重新申报〕。

2、市建设局:负责对属地镇街规划建设办审核的内容进行复核并出具办理类型意见。

(四)调整镇街工作办公室前往各有关职能部门代办具体手续或证件规程:

镇街工作办公室凭市工作办公室及市府办盖章确认的《审批总表》原件等相关资料,按照并联审批的方式,分别前往以下各有关职能部门补办相关具体手续或证件;市相关职能部门受理后,在审核资料齐备的前提下,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具体手续并核发证件(注:各职能部门出具手续或证件的保管存放工作由镇街工作办公室负责,在未领取《房地

产权证》前,镇街工作办公室、各职能部门或任何个人,不得将各项手续或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转交给已建房屋业主):

1、镇街工作办公室前往属地镇街规划所转交相关资料,由属地镇街规划所向市城建规划局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镇街工作办公室前往属地镇街规划所转交相关资料,由属地镇街规划所向市城建规划局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市城建规划局对资料审核同意后,按如下流程办理:通知属地镇街规划所前往市城建规划局领取相关规费缴款通知书→属地镇街规划所将领取的相关规费缴款通知书转交给镇街工作办公室→镇街工作办公室凭市城建规划局出具的相关规费缴款通知书和市府办盖章确认的《审批总表》原件前往属地镇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东莞市罚款缴款通知书》→镇街工作办公室将上述资料转交已建房屋业主,要求其在自行缴交相关费用(要求其在 15 天内缴纳)完毕后,将缴款凭证交至镇街工作办公室→镇街工作办公室将处罚缴款凭证原件送交属地镇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备案→镇街工作办公室将相关规费缴款凭证原件和处罚缴款凭证复印证送交属地镇街规划所→属地镇街规划所前往市城建规划局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交回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注: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办理完毕并收到上述证件时,应同时抄送市建设局、公安消防局)。

2、镇街工作办公室前往市建设局补办《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东莞市房屋安全检查证书》:

(1)镇街工作办公室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

(2)镇街工作办公室前往市建设局领取相关规费缴款通知书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缴交罚款通知书。

(3)镇街工作办公室将上述缴款通知书转交已建房屋业主,要求其在自行缴交(要求其在 15 天内缴纳)完毕后,将缴款凭证交至镇街工作办公室。

(4)镇街工作办公室凭相关规费缴款凭证和处罚款缴款凭证,前往市建设局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东莞市房屋安全检查证书》。

3、镇街工作办公室前往属地镇街消防大队或市公安消防局补办《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1)《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补办方式:镇街工作办公室向属地镇街消防大队或市公安消防局提出申请→消防部门对项目进行复查→镇街工作办公室前往属地镇街消防大队或市公安消防局领取《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注: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办理完毕并收到此项证件时,应同时抄送市城建规划局、建设局)。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办理方式:镇街工作办公室凭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填报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向属地镇街消防大队提出申请→属地镇街公安消防大队进行登记→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领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注:镇街办理完毕并收到此项证件时,应同时抄送市城建规划局、建设局)。

上述证件办理齐全后,镇街工作办公室持上述相关资料,前往属地房管所申请核发《房地产权证》:

(1)镇街工作办公室要求已建房屋业主提供有资质的测绘公司对已建房屋出具的测绘报告和土地权利证书原件。

(2)镇街工作办公室前往属地房管所申请核发《房地产权证》。

(3)属地房管所对有关资料核实无误后,向镇街工作办公室出具登记费以及工本费缴款通知书。

(4)镇街工作办公室将上述缴款通知书转交已建房屋业主,要求其自行缴交(要求其在 15 天内缴纳)完毕后,将缴款凭证报送镇街工作办公室。

(5)镇街工作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限内持相关资料前往属地房管所申请核发《房地产权证》,并在领取《房地产权证》之后,由属地房管所工作人员按发证要求,在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为已建房屋业主发证。

五、附件补充说明

(一)《审批总表》作了修改(详见附件 1)(略)。

(二)《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通用信息核查表》作了修改(详见附件 2)(略)。

(三)删除原“附件 4、已建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承诺书(样式)”,并将相关内容融入修改后的《审批总表》中。

(四)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收费及罚款明细清单作了修改(详见附件 3)(略)。

(五)补充 7 份附件,分别为:

1、退件通知书(详见附件 4)(略)。

2、建设工程实地勘测情况记录表(详见附件 5)(略)。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详见附件 6)(略)。

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详见附件 7)(略)。

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详见附件 8)

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详见附件 9)(略)。

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详见附件 10)(略)。

附件1-7、9-10:(略)

附件 8: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本要求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参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制定。建设单位依法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所提供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本要求。

一、一般要求

(一)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表,重点反映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设计的内容。

(二)消防设计文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编排:

1、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日期。

2、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3、设计文件目录。

4、设计说明书。

5、设计图纸。

二、新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内容

(一)设计说明书:

1、工程设计依据。包括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有关部门对本工程批准的规划许可技术条件,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

2、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包括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分期建设内容和对续建、扩建的设想及相关措施,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

3、总指标。包括能反映建筑规模的总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高度以及剧院、体育场馆等场所的座位数、车库的停车位数量,厂房、仓库等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等。

4、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

5、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

6、总平面。包括场地所在地的名称及位置,场地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保留、拆除的情况,建筑物、构筑物满足防火间距的情况,功能分区,竖向布置方式(平坡式或台阶式),人流和车流的组织、出入口、停车场(库)的布置及停车数量的确定,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的布置,道路主要的设计技术条件。

7、建筑、结构。包括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层高和总高,建筑防火类别、耐火等级和结构选型,建筑物构件的构造及燃烧性能、耐火极限,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工艺要求,建筑的功能分区、平面布局、立面造型及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建筑的安全疏散、消防电梯以及交通组织、垂直交通设施的布局,防火防烟分区的划分等。

8、建筑电气:

(1)消防电源、配电线路及电器装置。包括消防电源供电负荷等级确定、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选择及敷设方式、备用电源性能要求及启动方式;变、配、发电站的位置、数量、容量及设备技术条件和选型要求;消防技术标准有要求的导线、电缆、母干线的材质、型号和敷设方式,以及配电设备、灯具的选型、安装方式;消防应急照明的照度值、电源型式、灯具配置、线路选择及敷设方式、控制方式、持续时间;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部位、照度、供电时间等。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包括保护等级的确定及系统组成,消防控制室位置的确定,火灾探测器、报警控制器、手动报警按钮、控制台(柜)等设备的选择,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要求,控制逻辑关系及控制显示要求,概述火灾应急广播、火灾警报装置及消防通信,概述电气火灾报警,消防主电源、备用电源供给方式,接地及接地电阻要求,传输、控制线缆选择及敷设要求,应急照明的联动控制方式等;当有智能化系统集成要求时,应说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其它子系统的接口方式及联动关系。

9、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 消防水源。由市政管网供水时,应说明供水干管方位、接管管径及根数、能提供的水压;采用天然水源时,应说明水源的水质及供水能力、取水设施;采用消防水池供水时,应说明消防水池的设置位置,有效容量及补水量的确定,取水设施及其技术保障措施。

(2)消防水泵房。包括设置位置、结构型式、耐火等级、设备选型、数量、主要性能参数、运行要求。

(3)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包括室外消防用水量标准及一次灭火用水量、总用水量的确定,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及室外消火栓的布置,系统供水方式、设备选型及控制方式。

(4)室内消火栓系统。包括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场所、用水量的确定,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的布置,系统供水方式、设备选型及控制方式,消防水箱的容量、设置位置及技术保障措施。

(5)灭火设施。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各类自动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设计参数、系统组成、控制方式以及主要设备选择等予以说明。

10、防烟排烟及暖通空调。包括设置防排烟的区域及方式,防排烟系统送风量、排烟量的确定,防排烟系统及设施配置、控制方式;暖通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

11、热能动力。包括室内燃料系统的种类、管路设计及敷设方式、燃气用具安装使用要求等燃料系统的设计说明;锅炉型式、规格、台数及其燃料系统等锅炉房设计说明;气体站房、柴油发电机房、气体瓶组站等其他动力站房的设计说明。

(二)设计图纸:

1、总平面:

(1)区域位置图。

(2)总平面图: 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和主要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间距;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的布置等。

2、建筑、结构:

(1) 平面图: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配件,平面布置,房间功能和面积,安全疏散楼梯、走道,消防电梯,平面或空间的防火、防烟分区面积、分隔位置和分隔物。

(2)立面图:立面外轮廓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件的可见部分;屋顶及屋顶高耸物、檐口(女儿墙)、室外地面等主要标高或高度。

(3)剖面图:应准确、清楚的标示内外空间比较复杂的部位(如中庭与邻近的楼层或错层部位);各层楼地面和室外标高,以及室外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的总高度,各楼层之间尺寸及其他必需的尺寸等。

3、建筑电气:

(1)消防控制室位置平面图。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各层报警系统设置平面图。

4、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消防给水总平面图。

(2)各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

(3)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面图。

(4) 其他灭火系统的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

5、防烟排烟及暖通空调:

(1)防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

(2)排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

6、热能动力:

(1)锅炉房设备平面布置图。

(2)其他动力站房平面布置图。

三、改建、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内容

(一)设计说明书:

1、工程设计依据。包括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

2、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包括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

3、改建或装修设计的面积等指标。

4、工程原已设置(或新增)的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等。

5、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

6、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

7、装修专业。包括原工程用途、分类和耐火等级等概况以及本工程概况;本工程使用功能和工艺要求、功能分区、平面布局以及对原工程改建情况;装修各部位采用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除用文字说明以外亦可用表格形式表达。

(二)装修专业设计图纸:

1、建筑平面图:原工程总平面图和平面图;本工程平面图,平面或空间的防火、防烟分区面积,分隔位置和分隔物。

2、装修图纸:应体现工程各部位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的装修材料以及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饰材料的选用,可采用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节点详图表示。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年07月28日 实施日期:2009年07月28日 (地方法规)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9i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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