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理交底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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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交底会议纪要

时间:2011年3月25日14:30 地点:业主会议室 主持人:沈方稳 会议议题:安全监理交底 人员:见会议签到表

内容记录:为了与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能更好地协调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我监理项目部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理安全工作交底,将本工程监理安全工作的有关工作程序、要求予以明确。会议纪要如下:

一、项目总监签署开工令之前,施工单位应该报验或提供安全资料如下:

1、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2、安全员岗位培训证书应提供原件审阅,复印件备存进行报验。 3、各专业班组人员安全教育资料及专项安全内部交底复印件。 4、特殊工种(如机械工、电焊工、架子工、电工等)岗位培训证书应该提供原件审阅,复印件备存进行报验。

5、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脚手架、模板支撑等方案或其它专项方案应单独报验。

6、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等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

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①基坑支护②土方开挖工程;③模板工程;④起重吊装工程;⑤脚手架工程;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7、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后报验至项目监理部。

8、采购或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报验。

二、有关监理安全工作程序、要求: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实施监理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将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将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发出停工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将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监理安全工作对施工单位的具体要求:

(1)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应有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员、作业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须经安全教育培训或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3)须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进行登记。

(4)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5)须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采取封闭围挡措施。

(6)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7)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8)应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并报验。

(9)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检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提供合格证进行报验。

(10)不得委托无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11)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

(12)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13)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

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4)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15)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16)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设置明显标志。

(17)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18)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程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19)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0)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1)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

手架、出入通道口、孔洞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2)施工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分析识别,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专项方案,特殊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应邀请专家论证。

(23)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4)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5)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

保管有关证物。

(27)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附:会议签到表

北京中协成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世茂嘉年华项目监理部 2011年 3 月25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fs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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