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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0-13 19:1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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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贸易术语:又称贸易条件,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并逐渐发展完善起来的,用以说明商品的价格构成、交货地点、买卖双方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等权利义务划分的专门商务用语。

DAP:即目的地交货。DAP术语要求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仍处于运输工具上准备装卸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完成交货义务。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及支付相关税费,承担完成交货前的一切风险。

DAT:即运输终端交货。按DAT术语成交,卖方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由买方处置时,完成交货义务。

发盘:发盘又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是交易一方当事人就欲购买或出售的商品向对方提出的,愿意按照所提的交易条件与对方当事人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接受:接受是收盘人在发盘有效期内,向发盘人发出的同意发盘中提出的交易条件,愿意同发盘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法律上称其为“承诺”。 凭对等样品买卖:是指卖方按照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某种类似的样品,让买方确认以后作为品质依据而进行的买卖。国际贸易中称此种样品为回样或对等样,业务上有时称为确认样。

定牌:是指买方要求卖方在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采用买方指定的式样作为商标或牌名。 中性包装:是指在商品上和内外包装上不注明原产地或不注明原有的商标和牌号的包装。 滞期费:如果在约定的允许装卸时间内未能将货物装卸完,致使船舶在港内停泊时间延长,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则延迟期间的损失应按约定每天若干金额补偿给船方,这项补偿金叫滞期费。

速遣费:如按约定的装卸时间和装卸率,提前完成装卸任务,使船方节省了船舶在港的费用开支,船方将其获取的利益的一部分给租船人作为奖励,叫速遣费。 速遣费率通常为滞期费率的一半。

清洁提单:指货物在承运人接收·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未加注有关货损或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批注的提单。

不清洁提单:指承运人加注货物外表状况不良或存有缺陷等批注的提单。

指示提单:指在收货人栏内只填写凭提示,或凭某人指示字样的一种提单。这种提单可以背书转让,又称可转让提单。

共同海损:是指当船、货及其他利益方出于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而由船长人为地采取合理的措施所引起的特殊牺牲和额外的费用,这种损失由受益各方按其财产价值进行分摊。

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能由标的物所有人单独负担。

付款交单:是指出口商的交单以进口商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商发货后,取得装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商付清货款后,才能把商业单据交给进口商。付款交单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承兑交单:是指出口商的交单是以进口商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即出口商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承兑汇票后,代收行即将商业单据交给进口商,在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义务。承兑交单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信用证: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它是开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

简答:

1.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FOB:(1)船货衔接问题 (2)装船费用负担问题(3)不同国家对FOB的不同解释 CFR:(1)及时发出装船通知(2)费用负担问题

CIF:(1)关于货物运输保险(2)租船订舱及有关费用负担(3)象征性交货问题 2.FCA,CPT,CIP这三种方式有何异同?

共同点:(1)风险转移界限相同:都是货交承运人(2)进出口报关责任及其费用承担相同:出口报关责任及其费用均由卖方承担,进口报关责任及其费用由买方承担(3)合同性质相同:均是装运合同(4)适用的运输工具相同:均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不同点:(1)运输责任承担不同:FCA由买方承担,而CIP、CPT则有卖方承担。

(2)保险责任承担不同: FCA、CPT由买方承担,而CIP由卖方承担。

3《通则2010》删除了哪些?增加了哪些?

删: DAF边境交货 DES目的港船上交货 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 DDU 未完税交货 增: DAP 在指定目的港交货 DAT 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DAP取代了DAF、DES、DDU三个术语,DAT取代了DEQ 4.发盘的概念及其条件

发盘:又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是交易一方当事人就欲购买或出售的商品向对方提出的,愿意按照所提的交易条件与对方当事人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的条件:(1)发盘必须指定特定的受盘人。发盘必须指定可以表示接受的收盘人,收盘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指定多个。只有指定的受盘人及其代理人对发盘表示接受才有效。不指定受盘人的发盘,仅应视为发盘的邀请。(2)发盘必须表明承受约束的意旨。发盘人应该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将按发盘人条件承担与受盘人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这种意思可以用发盘,递盘等术语和语句加以表明,也可以不使用上述或类似的属于和语句,而按照当时的谈判情形、当事人之间以往的业务交往情况,或双方已经确立的习惯做法确定。

(3)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合约》的解释,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5接受的概念及其条件

接受:接受是受盘人在发盘有效期内,向发盘人发出的同意发盘中提出的交易条件,愿意同发盘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法律上称其为“承诺“。接受和发盘一样,既属于商业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 构成条件:(1)接受必须是有特定的受盘人作出。发盘是向特定的收盘人发出的,只有该特定的受盘人才能取得接受此项发盘的资格,其他人对发盘表示同意,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构成有效接受。(2)接受必须采取明示方式。受盘人表示接受要以口头或书面声明的形式向发盘人明确表示出来。(3)接受的内容须与发盘的内容相符。接受是无条件接受发盘内容,不附加任何条件,无条件接受不会产生异议。(4)接受的通知须在发盘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发盘中通常都规定的有效期。这一期限由双重意义:一方面它约束发盘人,使发盘人承担义务,在有效期内不能任意撤销或修改发盘的内容,过期则不再受其约束;另一方面,发盘人规定有效期,也是约束受盘人,只有在有效期内作出接受,才有法律效力。 6.什么是海运提单,其性质和作用 海运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提单的性质和作用,主要表现在下列四个方面:

(1) 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收据。 (2) 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3) 提单是承运人和托收人双方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4) 提单是结汇的主要单据。 7.共同海损构成的条件

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不可避免的,而非主观臆测的。因为不是所有的海上灾难、事故都会引起共同海损。2)必须是自愿地和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措施所造成的损失或发生的费用。3)必须是为船货共同安全采取的谨慎行为或措施时所做的牺牲或引起的特殊费用。4)必须是属于非常性质的牺牲或发生的费用,并且以脱险为目的。 8.信用证的概念及其特点 信用证: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它是开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 特点:(1)信用证付款是一种银行信用 (2)信用证是自足的文件

(3)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的买卖 案例分析: 1、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红枣,由于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果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果货款已付,卖方将货款退还买方。”试分析这一合同的特点。

答:本合同以附加条件改变所使用贸易术语实际意义。根据《2000年通则》对于CIF 的解释,CIF 属典型的象征性交货贸易术语,即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的装运港完成装运并向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而本合同条文的规定明显是在要求卖方要实际交货,这跟CIF的涵义相矛盾。 2、我国青海西宁某出口公司于2010年9月向日本出口30吨冬虫夏草,每吨50箱,共1500箱。每吨售价为20,000美元。FOB新港,共600,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9月28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9月上旬便将货物运至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着火,抢救不及,1500箱全部烧毁。办事处立即通知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公司因货源不足,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有效期和装运期延长。试分析该合同贸易术语运用是否得当。

答:该合同贸易术语运用不得当。

如果本案当初采用FCA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500箱货物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重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凭当地承运人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死抱着过去习惯的术语不放,反而舍近求远,自担风险将货运运到天津,再装集装箱出口,这不仅加大了自身的风险,而且推迟了结汇,教训深刻。

3、我国某出口公司拟出口化妆品去中东某国。正好该国某佣金商主动来函与该出口公司联系,表示愿为推销化妆品提供服务,并要求按每笔交易的成交金额给予5%佣金。不久,经该佣金商中介与当地进口商达成CIFC5%总金额5万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订约后2个月内从中国港口装运,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该佣金商即来电要求我方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2 500美元。我方出口公司复电称: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请分析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我方出口公司应接受何教训?

答:出口企业与中间商没有对何时支付佣金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 我方出口公司应接受的教训为,佣金一般在出口方收到全部货款后再另行支付给中间商。但为了防止误解,对佣金在全部货款收妥后才予以支付的做法,出口企业与中间商应予以明确。否则,中间商可能在买卖双方交易达成后,即要求支付佣金。这样,以后合同能否得到履行,货款能否按时支付,就缺乏中间商的保证。

4 2006年12月国内某化工贸易公司于国外某企业签订了进口苯乙烯合同,因船期等因素,现货到港预计在2007年3月,经内部核算当以单价12500元/公吨出售时公司能获得正常贸易利润,该公司立即在本中心市场以单价12500元/公吨的价格卖出订货0703合约苯乙烯。到了2007年3月,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苯乙烯的价格下跌到11500元/公吨。该公司通过什么操作成功规避价格下跌的风险?

答:采用固定价格规避风险。该公司为了减少价格风险,先对船期、核算当以单价12500元/公吨,出售时公司能获取正常利润进行研究,于是立即以单价12500元/公吨的价格卖出订货。07年3月合约聚乙烯,这是对价格的前景作出判断,然后作为决定依据规避风险。 5、我某外贸公司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传,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美商收到我方电传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4月份装船,两周后,某农产品国际价格猛跌,美商于6月20日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而我方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双方发生争执,试评析此案。

答:本案中合同是正式生效成立的。因为美商对我方发盘表示了有条件的接受,但其中对包装的修改从性质上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按照《公约》规定,构成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有条件接受是有效的,合同是成立的,除非发盘人表示不同意并立即通知对方。本案中,我方对于美商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接受并未表示出反对,因此接受是成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6、甲贸易商欲进口货物一批,请国外乙公司发价,5月1日乙公司发出:“5月31日以前报价为每箱2美元CIF天津,共计200箱罐装鲨鱼,7月份纽约港装运”的电报,而甲贸易商则作出如下还价:“你5月1日的报价还盘为5月20日前每箱l.8美元CIF天津,共200箱罐装鲨鱼纽约装运。”到5月20日甲贸易商仍未收到回电。鉴于该货价有上涨趋势,甲贸易商于5月22日发电如下:“你5月l日电??我们接受。”问: 本案中,乙公司的原报价是否继续约束乙公司至5月31日?乙公司能否因货价看涨而不理甲贸易商? 答:(1)本案中,甲贸易商先发回电报,改变了乙公司报价中的价格条件及有效期,已构成对乙公司的还盘,故乙公司的发盘实际上已经失效。加上对于甲贸易商的重新发盘乙公司并未接受,因此,对甲贸易商在货物价格上涨后,提出接受原来的发盘条件,乙公司完全可以原发盘失效为由,不予理睬。(2)至于乙公司的原报价是否继续约束乙公司至5月31日,因为乙公司的原报价实际上在家贸易商还盘时已失效,即已失去了对乙公司的约束力,故即使甲贸易商在乙公司原报价的有效期间(5月31日)以前(5月20日以后)提出按原报价条件接受,乙公司也不再受约束。

7、我QD公司于6月12日向瑞典KA公司发盘称“可供一级红小豆1000公吨 ,以毛作净,每公吨500美元CIF汉堡,采用适合海运性质的包装。订约后即装船,请在三日内复电有效”。KA公司接盘后,立即复电:“你电我方已接受,用新麻袋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我方收到复电后着手备货,数日后,一级红小豆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猛跌,KA公司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成立。”而我公司坚持合同已成立。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试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对此案进行分析。

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受盘人在接受中附加的条件课区分为实质性变更条件和非实质性变更条件,附加实质性变更条件的,视为“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

是对发盘的拒绝,构成还盘。”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案例中,我方发盘对方电复“接受”,但更改了发盘中的包装条件,属于非实质性的变更,故构成有效接受,使合同成立。

8、我国A外贸公司3月1日向美B商发去电传,发盘供应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单层瓦楞纸箱装”。美商B收到我方电传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瓦楞纸箱装”,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好货物于约定的4月份装船。两周后,该农产品国际价格猛跌,美商于3月20日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瓦楞纸箱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而我方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双方发生争执。请问,我国A外贸公司与美国B商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为什么?

答:我国A外贸公司与美国B商存在合同关系。理由如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接受是受盘人无条件同意发盘人所提出的内容的意思表示,接受的内容应当与发盘的内容相一致。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修改或增删内容的答复应视为对发盘的拒绝而构成新发盘。凡对货物的价格、付款、质量、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限制或更改,均视为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发盘人对此不予确认。但如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则除发盘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时期内提出反对外,仍可构成接受。

本案中A公司对包装条款的修改属于对合同条款的非实质性变更,美方没有表示反对,表明该接受已经成立,双方合同成立,美方有义务履行合同。

9、我方某公司与美国某客商以FOB条件出口大枣5000箱,5月份装运,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我方与5月10日将3000箱货物装上“喜庆”轮,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又于5月15日将2000箱装上“飞雁”轮,取得5月15日的海运提单,两轮的货物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顺风”轮运往旧金山港。 问:我方的做法是否合适?将导致什么结果?为什么?

答:我方的做法不合适,将导致银行拒付的结果。根据《UCP600》第31条b款的规定:“表明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一路,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也不视为部分发运。”本案中,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而我方于5月10日将3000箱货物装上“喜庆”轮,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又于5月15日将2000箱装上“飞雁”轮,取得5月15日的海运提单,尽管两轮的货物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顺风”轮运往旧金山港,但向银行提交的分别是由不同名货轮,在不同时间装运的两套单据,这将无法掩盖分批装运这一事实。所以,银行可议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10、某进出口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支付,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有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标准。(2)收货人只实收998箱,缺少两箱。(3)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公斤。根据以上情况,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 答:.第(1)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属于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

第(2)种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应如数交货。 第(3)种情况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属承保范围以内的损失;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

11、 我国某省进出口公司于2006年11月9日与澳大利亚某公司在我国签订了一份由中方公司出口化工产品的合同。合同规定品质价格是,TiO2含量最低为98%,重量17. 5公吨,价格为CIF悉尼每公吨1130美元,总价款19775美元,信用证方式付款,装运期为2006年12月31日之前,商检条款规定,“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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