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江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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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和《江苏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07〕125号)的要求,为全面开展镇江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镇江市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提供依据。

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和平台、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提高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决策和管理水平,提高政府各部门的环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健全各部门环境保护的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 对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提供决策基础。 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基准时间

普查开始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普查资料基准时间为2007年度。 三、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镇江市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工业源

工业源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范围分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1.重点污染源

(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2)11个重污染行业中(详见附件)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3)16个重点行业中(详见附件)规模以上企业。 2.一般污染源

一般污染源是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二)农业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太湖流域农村生活污染源,对象为分散农户、专业户、养殖场和农场。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及滩涂养殖场与养殖户。

太湖流域农村生活源普查范围是太湖流域丹阳市的农村生活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 (三)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农机、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和其他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等。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不包括村庄和集镇)为单位,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四、普查内容 (一)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经济规模、主要产品、登记注册类型、行业代码、所有制、排污口情况、排放去向等;

2.原辅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7.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情况,包括监测项目、浓度,在线监测安装位置及套数,在线监测运行情况等。 (二)农业源

1.种植业污染源,主要针对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的主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农膜和秸秆等污染物的调查;

2.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开展调查;

3.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普查鱼、虾、贝、蟹等在规模养殖条件下饵料、渔药、肥料等污染物的产生情况;

4.太湖流域农村生活污染源,主要调查不同经济条件、不同生活方式下的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产生情况。 (三)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以辖市(区)为单位的农业机械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五、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 (一)废水

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太湖流域增加总磷、总氮。 (二)废气

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三)工业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四)二次污染物

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五)核与辐射

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六)农业源

1.种植业:地表径流包括总磷、可溶磷、总氮、硝态氮、铵态氮以及毒性高、用量大、难降解的农药;地下淋溶包括总氮、硝态氮、铵态氮、农药;地膜残留量等。

2.畜禽养殖业:污水包括化学需氧量、铵态氮、总磷、总氮、铜、锌、ph等;固体废物包括含水率、总磷、总氮、铜、锌等。

.水产养殖业:养殖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铵态氮、硝态氮、铜、锌等。 4.太湖流域农村生活:生活污水包括产生量、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氨氮和ph;生活垃圾包括产生量、含水率、有机与无机比例等。 六、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市级指导、辖市区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工业源

重点源: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一般工业源:工业源中占全市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和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农业源

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按系数测算农业源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 3.生活源

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1.准备阶段(2006.10―2007.12)

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编制填报、审核、汇总、录入和质量控制等规定,开展重点污染源监测,建立数据库;组织清查摸底,开展普查培训。该阶段主要工作,我市已基本完成。 2.全面普查阶段(2008.1―2008.12)

(1)填报阶段(2008.1―2008.6)

市普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普查表的填报,完成填报数据的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对辖市区进行指导、审查和验收,汇总数据并上报。 (2)汇总阶段(2008.6―2008.7)

2008年7月底前,市普查办公室负责将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审查报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报告编制阶段(2008.7-2008.12)

各级普查办公室对汇总数据进行校核、加工、分析, 形成总体报告,普查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3.总结发布阶段(2009.1-2009.7)

建立市级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和评比并进行表彰。 七、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镇江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统计局、农林局、公安局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执行国务院和江苏省颁布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行政法规; 3.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4.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5.对各辖市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参与验收;

6.向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并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江苏省普查领导小组。根据江苏省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市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工作计划、办法和程序,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技术规定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筹办新闻发布会,组织协调有关宣传活动;

发展改革部门、经贸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农机部门负责做好农业机械排气污染的普查、监测及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面在研究及验证,负责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林部门负责农业源(种植业、养殖业、渔业、丹阳市农村)的普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城镇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城管部门配合做好城镇生活源、垃圾填埋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驻镇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所属污染源的普查工作,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四)培训

组织参加省级对市、辖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和骨干以及省辖市级普查培训教师的培训。

市、辖市(区)组织对其余普查人员的培训。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

市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市、辖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检查。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六)宣传动员

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要求,通过各种渠道和载体,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八、普查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同时争取省级财政的支持。

市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设备购置,日常办公,普查的组织与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订,宣传与培训,重点污染源抽样监测,全市数据的汇总、加工与建档,组织摸底清查,现场核查,普查数据处理与报告编写,普查工作检查验收、总结表彰和成果发布。

辖市区经费按任务分工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普查方案制订,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普查工作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2007年经费由各级财政尽快给予追加,2008年和2009年经费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九、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附件:工业源普查重污染行业及重点行业名录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co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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