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州区村镇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更新时间:2023-11-21 16:59:01 阅读量: 工程科技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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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州区村镇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

责任书

颍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

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强化建设

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确保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特签订本责任书,各参建单位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认

真履行。

一、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一)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建设工程计价的规定,足额提供建设

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在施工合同中注明。

(二)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区住建局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三)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等资料,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四)根据工程进度,监督施工单位安全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和

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情况,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评价、检查验收工作。

(五)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

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二、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

责任。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

全面责任。必须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实行

委派制,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的落实。

(二)杜绝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

标合格率100%。

(三)施工企业必须依法进行工程分包,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各自

的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

岗。

(五)施工企业应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编制深基坑、高大模板、起重机械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施工专

项方案,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经论证审查后的专项施工方案严禁随意

变更。

(六)施工企业应以严防重大安全事故为重点,加强深基坑、高大

模板支撑系统、起重机械安拆作业等重大安全隐患源的安全监控,切实

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七)施工单位租赁使用起重机械,应当与经行业组织确认的出租

单位签订租赁合同,使用经登记注册的建筑起重机械,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拆卸,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八)施工单位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做好对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

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设施的安全防护工作。

(九)施工现场新建临建设施必须达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

屋技术规程》和《装配式轻型钢结构活动房屋标准图集》等相关要求,

临建设施与消防器材的设置应符合防火规定要求。

(十)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使用定型化、工具化的安全防护设施,

按规定设置工具式彩色喷塑钢板围挡墙,并进行美化。

(十一)施工现场要规范安全平网和安全立网的搭设和使用,安装

使用外挑式安全网,实现建筑工程全封闭施工,有效防范高处坠落和坠

物打击事故。

(十二)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应编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体系,组建救援队伍,备足应急物资,定期进行演练。遇有突发情况和灾

害天气,安排专人值班,确保通讯畅通,应急领导小组成员、救援队伍、应急措施始终保持备战状态。

(十三)施工现场应加强扬尘污染治理,主要施工道路、加工区和

生活区地面应进行硬化;现场堆放、装卸、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措施。

(十四)施工企业应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

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如实报告主管部门,并及时组织现场

救援工作,保护事故现场,不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十五)施工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

范和文件规定,全面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

三、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二)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签字。审查安全

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情况进行监理。对施工现场易发事故的危险源进行重点控制,发现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不及时整改的,立即向施工安监机构报告。

(四)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评价检查、验收工作。

四、附则

(一)本责任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本责任书有效期自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至工程竣工之日。

(二)本责任书一式四份,区住建局、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执一份。

建设单位:(公章)工程负责人: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公章)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公章)监理工程师: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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