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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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黔农信办发〔2010〕1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贵州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以及其他固定资产贷款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第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综合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方面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贵州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 贷款条件、金额、利率、期限及方式

第七条 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一)不具备本指引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 (二)自筹资金不落实,总投资存在资金缺口的;

(三)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生产的产品、项目的,贷款用途不合法或超出其经营范围的;

(四)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或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以及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被国家及地方政府列为淘汰类产能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

第九条 固定资产贷款金额应在符合国家项目资本金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风险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条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应在测算借款人(或项目)现金流、投资回收期、偿债能力等因素基础上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十年。超过十年的,应按照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备案等手续。国家相关部门对特定类型项目贷款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的区间内,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市场情况等因素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担保方式。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采用担保贷款方式。担保贷款包括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保证贷款。

第十三条 还款方式。固定资产贷款可根据项目实际采取分期还本付息或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等还款方式。

第三章 贷款受理、调查与评估

第十四条 符合固定资产贷款申请条件的借款人,可向所在地贷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贷款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并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借款人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借款人基础资料。

1.已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文件等有效证件,特殊行业的还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代理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 3.经工商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确认的公司章程或联营协议/合作合同、主要负责人及股东名单及签字样本等;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借款决议书,其他企事业和经济组织提供有权机构同意借款决议书;

4.新设企业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及银行进账单;

5.近三年度的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报表),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及主要结算银行对账单;

6.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7.生产经营计划、产品销售协议或意向,原(辅)材料采购合同或设备采购合同或意向;

8.有关借款用途的证明材料,用款计划、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说明; 9.关联企业及其投资项目的情况说明材料; 10.项目借款人主要股东相关资料。 (二)贷款项目相关资料。

1.有权部门对项目报批(核准或备案)的材料,包括立项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纳入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文件;

2.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环保评价报告及批准文件; 3.项目设计、项目总投资和分阶段投资计划; 4.承建合同、施工合同;

5.续建项目要提供前期投资情况、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工程进度等资料; 6.涉及用地和工程建设的,应提供相关用地及工程建设的证明材料,以及设计方、施工方和管理方的资质证明;

7.资本金、其他建设和生产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 8.其他配套条件的落实证明,包括原材料的来源、水电气、运输条件等。 (三)担保人基本资料。

担保人资料参照借款人提供基础资料的1、2、3、5项收集,如有自然人提

供担保的,要求自然人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婚姻证明等材料。担保人提供抵质押的,须同时提供抵质押物清单、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报告、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文件和抵质押物的现状(是否结欠工程款、是否租赁)等情况说明;如抵质押物或项目办理保险的,须将贷款人作为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

(四)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按照双人调查、实地查看、真实反映的原则,以偿债能力为核心,重点从项目的合规性、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组织贷款项目的调查评估工作,审慎预测项目未来收益和现金流,认真撰写调查报告,真实、全面、准确披露借款人及项目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调查人对调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价失准的责任。固定资产贷款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借款人信用记录、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架构、生产经营及财务情况、拟建项目对借款人整体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及借款人对拟建项目的承受能力等;

(二)项目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工程技术、项目建设条件、项目合规合法性手续的取得情况、项目经营管理方式等;

(三)项目市场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所处行业状况、行业发展前景、市场需求情况、竞争状况、市场风险状况等;

(四)项目经济性。主要包括项目总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情况、项目经济效益、项目还贷能力等;

(五) 借款人综合还贷能力。主要包括借款人经营性现金流情况、融资能力、还贷意愿、贷款偿还对借款人生产经营的影响等;

(六)担保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及生产经营状况,抵质押品基本情况、权属状况、抵质押品价值、变现能力等;

(七)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情况。主要包括对关联企业成员情况、借款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关联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以及关联交易等;

(八)风险与收益。主要包括项目优势、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贷款

成本收益、其他综合效益等。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是指贷款人对借款人申请使用贷款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可靠性、担保等角度进行深入、全面的论证评价,提出明确的评估结论,为贷款决策提供意见或建议的工作过程。

第十八条 项目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审慎、科学、全面和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对与贷款偿还紧密相关的要素进行重点评估,充分揭示项目风险。项目评估原则上为内部评估,对情况复杂、自身评估经验不足的项目,经贷款人有权审批人同意后按程序可邀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评估。

第十九条 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原则上应进行评估,项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合法性评估。审核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等政策要求,分析项目受政策变化影响的程度和潜在政策风险;分析项目实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调查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对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进行分析,调查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用地批准的落实情况;

(二)项目合理性评估。包括项目组织形式和实施方式、基本产权关系和主要债权债务关系、项目是否达到经济规模、与同类项目相比较的竞争优势和劣势、项目建设是否符合信贷政策要求等;

(三)项目建设进度评估。调查项目立项依据、项目建设工期及进度、资金投入计划等情况,评估项目建设计划实施的执行情况。如项目已开工,应分析项目的形象进度、投资完成及各项资金到位情况;

(四)建设及生产条件评估。分析评估项目建设及生产所需用地、原材料、燃料、动力来源的可靠性,交通、运输、通讯和生活保障措施及投资区域环境等条件与项目需要的适应性;

(五)项目技术评估。调查了解项目工艺技术设计单位的资质和水平,评估项目工艺技术成熟度和同行业相比较的先进程度,分析项目工艺技术和生产流程在保证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及促进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可靠性和合理性,并对项目主要设备的成熟度、先进性、适用性和经济性进行评估;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jh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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