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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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送审稿)

1.一般约定.......................................................... 5

1.1 词语定义 ................................................... 5 1.2 语言文字 ................................................... 8 1.3 法律 ....................................................... 9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 9 1.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 9 1.6 联络 ...................................................... 10 1.7合同转让................................................... 10 1.8 严禁贿赂 .................................................. 10 1.9 化石、文物 ................................................ 11 1.10 知识产权和保密 ........................................... 11 2.发包人........................................................... 12

2.1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 .......................................... 12 2.2现场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12 2.3许可或批准................................................. 13 2.4 付款能力证明及支付担保 .................................... 13 2.5 发包人人员 ................................................ 14 2.6 发包人代表 ................................................ 14 3.承包人........................................................... 14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 14 3.2项目经理................................................... 15 3.3项目经理部................................................. 15 3.4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 15 3.5 承包人现场查勘 ............................................ 16 3.6 分包 ...................................................... 16 3.7 履约担保 .................................................. 17 4.监理人........................................................... 17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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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监理人员................................................... 18 4.3监理人的指示............................................... 18 4.4 协商和确定 ................................................ 18 5.材料与工程设备................................................... 19

5.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19 5.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19 5.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19 5.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20 5.5材料与工程设备专用于工程................................... 20 5.6 交通运输 .................................................. 20 6.施工准备......................................................... 21

6.1 开工通知 .................................................. 21 6.2 施工组织设计 .............................................. 21 6.3 开工准备 .................................................. 22 6.4测量放线................................................... 22 7.进度与工期....................................................... 23

7.1 合同进度计划 .............................................. 23 7.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 23 7.3 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 ...................................... 23 7.4 不利的物质条件 ............................................ 24 7.5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24 7.6 承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 ...................................... 24 7.7 暂停施工 .................................................. 24 7.8 提前竣工 .................................................. 25 8.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26

8.1 安全文明施工 .............................................. 26 8.2 员工权利与职业健康 ........................................ 27 8.3 环境保护 .................................................. 27 9.变更.............................................................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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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变更的范围................................................. 28 9.2变更权..................................................... 28 9.3变更程序................................................... 29 9.4变更估价原则............................................... 29 9.5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30 9.6 暂列金额 .................................................. 30 9.7 暂估价 .................................................... 30 9.8 计日工 .................................................... 32 9.9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 32 9.10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 32 9.11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32 10.计量与支付...................................................... 33

10.1 合同计价方式 ............................................. 33 10.2 单价子目的计量 ........................................... 33 10.3 总价子目的计量 ........................................... 34 10.4 其他计量方法 ............................................. 34 10.5 预付款 ................................................... 34 10.6 工程进度付款 ............................................. 35 10.7 质量保证金 ............................................... 36 11.竣工结算........................................................ 36

11.1 竣工付款申请 ............................................. 36 11.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 37 12.试验、检验、验收与工程试车...................................... 37

12.1试验与检验................................................ 37 12.2 隐蔽工程验收 ............................................. 38 12.3 中间验收 ................................................. 39 12.4竣工验收.................................................. 40 12.5工程试车.................................................. 42 12.6 竣工清场与地表还原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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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44

13.1缺陷责任期................................................ 44 13.2 保修 ..................................................... 44 14.不可抗力........................................................ 45

14.1 不可抗力的确认 ........................................... 45 14.2 不可抗力的通知 ........................................... 46 14.3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承担 ................................... 46 15.保险............................................................ 46

15. 1 工程保险 ................................................ 46 15.2 工伤保险 ................................................. 47 15.3 人身意外伤害险 ........................................... 47 15.4 第三者责任险 ............................................. 47 15.5 其他保险 ................................................. 47 15.6 保险凭证 ................................................. 47 15.7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 47 16.合同违约........................................................ 47

16.1 发包人严重违约 ........................................... 47 16.2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 ..................................... 48 16.3 承包人严重违约 ........................................... 48 16.4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 ..................................... 48 16.5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 49 16.6继续履行.................................................. 49 17.合同的解除...................................................... 49

17.1 当事人约定解除 ........................................... 49 17.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 49 17.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 49 17.4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 ................................. 50 18.索赔............................................................ 50

18.1承包人索赔程序............................................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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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监理人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 51 18.3发包人索赔的程序.......................................... 51 18.4 承包人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 51 18.5 索赔终结 ................................................. 52 19.争议的解决...................................................... 52

19.1和解...................................................... 52 19.2调解...................................................... 52 19.3 提请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52 19.4仲裁或诉讼................................................ 53 19.5连续施工.................................................. 53 19.6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53 20.合同的生效...................................................... 54

20.1 一般规定 ................................................. 54 20.2 合同备案 ................................................. 54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约定合同主要内容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文件:指由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并签署且递交招标人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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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用于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和合同中约定的专门针对工程部位的技术要求。

1.1.1.6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以及承包人按照第1.5 款约定提供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

1.1.1.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当事人确认的与本合同有关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文件,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发包人代表: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代表。

1.1.2.4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5 项目经理: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具有注册建造师资质的代表。

1.1.2.6项目经理部:指承包人直接设置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代表承包人进行项目管理的现场组织机构。

1.1.2.7 专业分包人:指承包专业工程的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1.1.2.8劳务分包人:指承接承包人或者专业分包人分包的劳务作业的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

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与发包人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10总监理工程师: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本项目对监理人派驻本项目的其他人员行使管理权、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及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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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2.11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指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2.12争议评审小组:指合同当事人为解决合同争议,按照第19.3款约定任命的组织。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有独立的设计图纸,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但竣工后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照第6.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照第6.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第9.5款和第18.1款约定所作的工期调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2.4.3款确定的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3.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第28天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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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8 保修期:指承包人按照第13.2款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金额,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等。

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在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的款项,用于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包括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变更、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以及索赔等的费用。

1.1.5.5 暂估价:指在签约合同价中列明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款项。

1.1.6 工程文件与档案

1.1.6.1 工程文件: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纸和竣工验收文件。

1.1.6.2 工程档案:指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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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文件(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本款约定的第(3)项中的投标文件不包括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有关工程的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5.1 发包人提供图纸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数量免费提供图纸给承包人。承包人需要的图纸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数量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由此增加的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18.1条约定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

1.5.2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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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5.3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5.4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如果为实施第9条中的变更工作或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需要,要求由承包人负责设计部分永久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或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承包人同时应当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报送监理人,并经监理人报送发包人批准。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现场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 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7合同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1.8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对受损害方予以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不得为监理人或其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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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员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和保密 1.10.1 知识产权

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本合同的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本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在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前,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发包人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承包人为实施本工程所编制的施工文件的著作权属于承包人,发包人可因实施本工程的竣工、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在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前,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承包人的此类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2 侵权责任

合同双方当事人保证对方免于因自己的原因而承担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责任。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0.3 保密

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承包人不得因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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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提供给发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因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第三方。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2.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应遵守法律,并履行以下义务: (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以及基础资料,并使其具备施工条件;

(3)发包人应获得由其负责办理的批准和许可,并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证明和批准文件;

(4)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和发布指示,并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设计成果文件的质量及变更设计的后果承担责任;

(5)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6)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使用或占有永久工程,否则由此产生法律后果或违约责任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7)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颁发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接收证书、退还履约担保、返还质量保证金;

(8)发包人应负责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工程文件,并应进行立卷归档;

(9)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2现场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将施工现场提供给承包人,专用合同条款未确定提供施工现场时间的,发包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所需的合理时间内,将施工现场提供给承包人。

2.2.2 提供施工所需要的现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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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地点;

(2)将施工现场与公共道路的道路开通,并使该道路达到专用合同条款所约定的标准或要求;

(3)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设施提供至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地点。 2.2.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2.4 逾期提供施工条件的责任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基础资料,使承包人遭受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按照第18.1款约定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

但是,如果发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上述施工现场、施工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基础资料是由于承包人的错误或延误造成的,则承包人无权得到上述延长期限、费用或利润。

2.3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获得法律规定或主管机关要求发包人办理的且履行本合同所需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许可或批准,爆破作业批准。如因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应由其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应由发包人承担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的责任。

2.4 付款能力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其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支付方式支付工程款的资金安排计划及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支付工程款的资金安排计划及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提出其相应资金安排计划及证明。

发包人如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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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证担保及经承包人同意的其他形式。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5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保证在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要求,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现场的人员。

2.6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和监理人。

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应遵守法律,并履行以下义务: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缺陷; (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3)承包人应按第8条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承包人应提交专业分包人及劳务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按照国家规定对专业分包人、劳务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及实名制管理,包括进出场管理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5)承包人应确保及时支付专业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工程款或报酬,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工资;

(6)承包人应按照第8条约定负责施工现场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承包人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并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及时向发包人移交;

(8)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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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各项工作提供条件;

(9)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如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部分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10)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2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4.3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资质、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方式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3.3项目经理部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将其承诺的项目经理部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岗位、资质等相关资料报送监理人,并同时提交上述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应保证上述人员在根据第6.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上载明的开工日期前到任。监理人对于项目经理部组成人员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证据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监理人所质疑的其他情形。如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经理或其他项目经理部组成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

3.4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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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同时提交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安排在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监理人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资质、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5 承包人现场查勘

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第2.2.3目约定向承包人提交基础资料,但承包人应对其基于上述有关资料后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在签订合同时,承包人应被认为已经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且对上述情况所可能产生的责任及风险应有充分估计,不得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上述情况不明为由要求发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

3.6 分包 3.6.1分包条件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部分工程对外分包。承包人经发包人允许进行专业分包的,应确保专业分包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以及所分包的工程不属于主体结构工程或专用合同条款禁止分包的工程。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的,确保劳务分包人具有相应的劳务分包资质并已获得发包人的同意。

禁止分包的工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6.2承包人的连带责任

分包不解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就分包人完成的工程与分包人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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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6.3分包工程价款

(1)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2)如基于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行政决定,致使发包人需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工程价款。

3.6.4 分包合同的转让

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保修义务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转让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再就分包合同向发包人承担义务。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证担保及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形式。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接收证书颁发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颁发接收证书后14天内退还履约担保。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将委托的监理人、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如对监理人进行了临时授权,应当提前7天将授权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若时间紧迫,可先口头通知,并在自授权之日起7天内补送书面形式的授权通知。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但监理人不得超越授权范围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若授权不明,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若监理人员不恰当行使权利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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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监理人员

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必要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授权具备相应资质的代表行使自己的权利。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将被授权的监理人员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承包人。撤销此项授权时,也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提前书面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以后拒绝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要求的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的权利。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约定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发出指示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者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具备条件后24小时内补充发出书面形式的监理指示。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要送达到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或发出了错误指示导致承包人有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4.4 协商和确定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就任何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当事人协商,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发包人授权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双方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有异议,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争议解决前,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待争议解决后,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修正执行。由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而导致承包人损失的,由发包人为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承担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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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5.材料与工程设备

5.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按照第7.2款约定修订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设备进场。如需提前30天以上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设备的,具体提前通知时间,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本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5.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5.3.1发包人应按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发包人进行材料设备的清点、检验和试验。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应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设备之前获得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时间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由此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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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的承担方式,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损坏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监理人或发包人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认可后才能使用。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代用材料,如发包人认可使用代用材料的,由此增减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5.5材料与工程设备专用于工程

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本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5.6 交通运输 5.6.1道路通行权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现场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的场外交通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5.6.2场外交通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使,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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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车辆所发生的场外税费、道路和桥梁加固费用、罚款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车辆原因所引起的道路、桥梁、码头、机场等损坏索赔。

5.6.3场内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5.6.4 费用及损害赔偿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承包人使用发包人提供场内道路造成道路损坏的,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和因场内交通所可能引起的赔偿。

6.施工准备 6.1 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6.2 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监理人应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审核完毕,但至迟不得晚于第6.1款确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施工组织设计未经监理人批准的,不得施工。监理人在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施工组织设计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3)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4)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5)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6)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7)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等。

承包人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需要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监理人在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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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发包人同意。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不得就此向发包人要求增加费用或(和)延长工期。因发包人原因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按照第18.1款约定要求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

6.3 开工准备 6.3.1 人员准备

承包人应按照第3.4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人员安排的报告。承包人安排在施工现场的人员应当与承包人在投标或合同订立过程中承诺的人员一致,如不一致的,则监理人有权要求予以更换。承包人未按照监理人要求更换的,违约责任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2 施工设备准备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及时在施工现场配备数量、规格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设备。

对于进入施工现场的各项施工设备,承包人应落实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负责操作、维护,对于出现故障或安全隐患的施工设备,应及时修理、替换,保持各项施工设备始终处于安全、可靠和可正常使用的状态。

6.3.3 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技术准备

对于应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并保证其数量、质量和规格符合要求。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查验、接收和保管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对于应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依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及时落实货源,订立和履行有关采购供应合同,并保证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入施工现场的数量、质量、规格和时间满足工程施工要求。

对于施工中需采用的由他人提供支持的技术,承包人应当及时订立和履行技术服务合同,以适时获得有效的技术支持,保证技术的应用。

6.4测量放线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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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对工程各部分的正确定位负责,并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由于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有权按照第18.1款约定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通知后应报告发包人,发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承包人核实承包人通知内容,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进度与工期 7.1 合同进度计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按照第6.1款发出的通知后28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14天内审核或提出修改意见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意见后7天内完成审批。发包人未在承包人提交施工进度计划后21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该进度计划视为已获得发包人同意。

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按照该进度计划检查承包人工程进度执行情况。

7.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当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核;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核。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进度计划后7天内批复。监理人对进度计划的修订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批准。

监理人对承包人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批准,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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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按照第18.1款约定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

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 款约定办理。 7.4 不利的物质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的物质条件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的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的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9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7.5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按照第18.1款约定要求发包人承担。

7.6 承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有合理理由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监理人有权根据7.2款要求承包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并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自行承担加快进度可能增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但承包人对监理人的认定有争议的,按照第19条约定处理。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及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7 暂停施工

7.7.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28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4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但目前已经具备复工条件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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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的实现,视为发包人严重违约,应按第16.2款的约定处理。

7.7.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并复工的,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应按第16.4款的约定处理。

7.7.3 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责任方承担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责任。

7.7.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以及损失的承担方式,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7.7.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7.7.2款及第14条约定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7.7.1款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的实现,视为发包人严重违约,应按第16.2款的约定办理。

7.8 提前竣工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为发包人接受的,监理人应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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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该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合理的工期,而且不能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产生不利的影响,由此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通过合理的施工组织,提前完成工程的,发包人可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数额或方式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奖励。

8.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8.1 安全文明施工 8.1.1 安全生产责任

合同当事人应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接受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服从监理人的安全管理。

合同当事人对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在施工现场内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原因造成施工现场内雇用人员工伤事故的,由该合同一方承担责任。

合同当事人造成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区域第三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管理负责,分包人与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8.1.2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在本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本工程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该部分现场清洁整齐。在发包人同意的前提下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现场地点保留为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

监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监理人发现承包人未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或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经发包人批准后,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48小时内仍未整改的,监理人可在经报发包人批准后委托第三方采取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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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按照第9.10 款约定,基准日期后本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按照该变化后的法律规定采取的安全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采取了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且监理人同意其采取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监理人未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此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此项措施费。

8.2 员工权利与职业健康 8.2.1员工的范围

本合同中的员工指的是承包人为其履行本合同而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承包人的正式职工、临时聘用的人员以及雇佣的其他人员。承包人应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8.2.2员工的基本权利

员工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休息权、获得劳动保护、医疗保护以及工资等权利,承包人应尊重员工的基本权利。

8.2.3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

承包人要确保员工所得到的工资既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不低于项目所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筑行业工资标准(如果有)。

承包人所提供的劳动条件,包括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工作条件要以能够保证员工健康免受所从事工作危害为基本条件,具体条件由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生活条件要以能够达到项目所在地居民平均生活标准为基本条件,具体条件由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则发包人可以有权直接为员工提供,所发生费用从应付工程进度款中支付。

8.2.4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当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承包人应始终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维护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8.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若监理人认为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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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以防止环境污染的,承包人需要修改措施,直至监理人认可该措施为止。

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内外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如果因施工工艺等特殊原因,不可避免对环境或公众利益造成损害和妨碍的,应取得必要的行政批准或许可后方可作业。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全面考虑可能发生的费用,合同一经签订,就视为承包人已经认识到了保护环境可能面临的所有风险,除按照第9.10款约定增加的环境保护费用外,承包人无权获得保护环境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如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停工的,工期不予顺延。

9.变更 9.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数量,但此类改变并不一定必然构成合同价款调整;

(2)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3)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任何特性;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部分永久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实施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6)为完成合同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9.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但应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监理人提出变更的,需要经过发包人批准。

对监理人指示的变更,承包人应毫不迟延地遵照执行。未经监理人指示或许可,承包人不得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如涉及到工程主体结构部分的变更,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图纸,如需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发包人应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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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变更程序

9.3.1 发包人指示变更

发包人指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9.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请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认为不需要变更的,则不进行变更。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示。

9.3.3 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

就以下范围的工作,承包人可以提出变更建议: (1)有利于工程的加速完工;

(2)有利于降低发包人实施、维护或运行工程的费用; (3)有利于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 (4)能够为发包人带来其他利益。

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监理人提交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变更建议进行审核,若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改正。监理人对改正后的变更建议重新进行审核后将该建议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同意其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书。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9.4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但是如果变更工作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0%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或由监理人按照第4.4款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合同中无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或由监理人按照第4.4款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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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或由监理人按照第4.4款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变更价款由承包人汇总,由双方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具体的支付方式。

9.5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9.5.1 因发包人、监理人的原因造成变更,或承包人根据9.3.3款提出的变更建议被采纳的,如果:

(1)该变更导致了工程量增加或施工难度加大,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则应该相应延长承包人的竣工日期;

(2)该变更减少了工程量或施工难度降低,则原竣工日期不变。 9.5.2 除承包人根据9.3.3款提出的变更建议被采纳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变更的,如果:

(1)该变更导致了工程量增加或施工难度加大,则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2)该变更减少了工程量或施工难度降低,则原竣工日期相应提前。 9.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款进行相应调整,具体使用按照第9.7款约定执行。

9.7 暂估价

9.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通过招标进行分包或采购的暂估价项目,如果发包人决定由承包人组织实施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将依照下列程序或原则:

(1)在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提前28天编制好招标工作计划并直接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工作计划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计划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提前28天分别将相关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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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当在收到修改意见后7天内按照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成相应文件后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批准;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准备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7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和定力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其中的两份副本报送监理人,其中一份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留存;

(4)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文件进行审批或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合理,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人应当将本合同文件中有关暂估价项目的各项条款,尤其是涉及施工组织管理与实施、工期、质量、安全义务和责任的条款,应准确地在有关招标文件中进行表述;

(5)如果发包人及监理人认为有必要选择联合招标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分包人,承包人负责按照工程进度计划提前90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准备招标暂估价项目,发包人负责确定材料、工程设备的功能要求以及价格等有关因素,并对招标结果行使最终决定权。

9.7.2 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如果相关暂估价项目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招标规模时,发包人可以决定按9.7.1款的约定组织招标、或按下列程序及原则对该暂估价项目进行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在就暂估价项目签订采购、分包合同28天前,向监理人提出申请,并在申请中列明暂估价项目的名称、数量、技术或工艺规格、合同中列明的暂估价以及至少不少于三家供应商的厂家名称、联系方式、供应价格、分包价格等情况以供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

(2)承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报送书面申请,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在收到修改意见后7天内按照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成相应文件后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批准;

(3)确定供应商、分包人后,承包人与确定的各供应商、分包人签订合同。如果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判断承包人提供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价格等要求,发包人保留确定暂估价项目供应商、分包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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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3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如果承包人具备实施某项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的资格和条件,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前提下,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该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

9.8 计日工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日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9.9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如果工程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调整工程价款;但如果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落后或工期延误的,落后或延误的工期内的工程价款不因市场价格波动而调整。

9.10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承包人应保证其投标文件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在基准日期以后,法律发生变更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并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的延长,则承包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按照第4.4款约定对合同应作出相应调整。

9.11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监理人应按照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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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款、缩短了合同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计量与支付 10.1 合同计价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计价方式:

(1)总价计价方式:除合同条款明确约定的调整外,合同签约总价不做任何调整;

(2)单价计价方式: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成本加酬金计价方式: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4)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的其他计价方式。 10.2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时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后,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和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和发包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和发包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或发包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和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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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末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7天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0.3 总价子目的计量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发包人和承包人需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支付进度款所需达到的工程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和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非发生第9条约定的变更,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0.4 其他计量方法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计量方法。成本加酬金合同可参照第10.2款、10.3款约定执行,也可以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10.5 预付款 10.5.1 预付款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28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承包人不提供的,发包人可以不予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证担保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形式。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当预付款被发包人逐步从工程款中扣回后,预付款担保可以相应减少,但剩余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数额。

10.5.2 支付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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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应当用于本合同项下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设施、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工程结算一并清算。

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在约定的预付时间满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暂停施工,并可以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0.6 工程进度付款 10.6.1 付款周期

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用以下方式作为付款周期: (1)按月进度支付; (2)按形象进度支付;

(3)按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支付。 10.6.2 进度付款申请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后7天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进度付款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9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8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0.5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0.7款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第9.8款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7)经监理人对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8)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6.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14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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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核。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监理人对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

(2)发包人应在签认进度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专用合同条款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10.7 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质量保证金扣留的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保证金。

承包人提供与质量保证金等额的工程质量银行保函的,发包人不得再扣留质量保证金。

按照第14.1款所确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11.竣工结算 11.1 竣工付款申请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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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1.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批并抄送承包人。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审核结果后14天内审批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批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催告发包人进行审核,如果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发包人仍未审核又未提出具体修改意见,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已经发包人同意。

(3)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专用合同条款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4)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应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19条的约定处理。

12.试验、检验、验收与工程试车 12.1试验与检验

12.1.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在施工现场配置符合施工需要的试验场所,具有能够满足质量检测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承包人要提供各种试验设备进场的计划表。该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对试验设备共同校定。

试验人员必须要具备相应的资格,能够熟练操作相应的检测试验。试验人员要对试验程序的正确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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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2.1.2取样与样品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的监理工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

承包人应当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宜的环境条件。因存放不当而造成样品的破损、变质、变形或灭失等损失均应当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和监理人及其授权人能随时进入样品存放场所。

12.1.3试验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共同重新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应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

12.2 隐蔽工程验收 12.2.1 通知监理人验收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验收,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验收。经监理人验收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验收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2.2 监理人未到场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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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进行验收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2.2.3 监理人重新验收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2.2.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验收,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2.3 中间验收 12.3.1 中间验收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中间验收:

(1)承包人完成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其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关键性部位的施工;

(2)该部位工程质量经承包人自检合格; (3)该部位工程档案齐全;

(4)承包人提出进行中间验收的申请。 中间验收合格的,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12.3.2 中间验收程序

承包人申请中间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总监理工程师递交中间验收申请书,并附自检记录; (2)总监理工程师对申请书进行审核,认为可以进行中间验收申请的,进行中间验收。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由承包人补充材料后重新申请。认为需要承包人对材料进行澄清和说明的,承包人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和说明;

(3)总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该部位后续施工人(如果有)约定中间验收时间;

(4)在约定的时间,由监理人与承包人、该工程后续施工人(如果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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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进行中间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监理人出具中间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该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予以修复,并报监理人重新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无正当理由,监理人、承包人或该部位后续施工人(如果有)的一方或两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参加验收,不影响中间验收的进行。未参加中间验收方须承认验收数据。

中间验收的数据将成为竣工验收数据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时,对此部分工程不再重新验收。

12.4竣工验收 12.4.1竣工验收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承包人需要提交的工程文件套数、费用、质量和移交时间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 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4)已完成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完成的其他工作。 12.4.2竣工验收程序

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核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审核同意为止;

(3)监理人审核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14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4)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同意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组织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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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0l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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