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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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中国传统法制的主要特点 ? 法自君出,言出法随 ? 儒学独尊,德主刑辅 ? 家法国法,交互为用 ?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 政刑合一,刑隶于政

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度

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11世纪 中国法的起源

? 血缘政治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加强

? 部落联盟首领的权威随着国家的形成而强化 ? 由原始习俗到法律 ? 刑起于兵,兵刑同制

夏代法律制度 ? 天讨天罚 ? 《禹刑》

? 五刑:墨、劓、剕、宫、大辟 ? 罪名:昏、墨、贼 ? 监狱:圜土

商代法律制度

? 神权政治与法制

? 刑种:醢、脯、焚、剖心、刳、剔、炮烙、族刑 ? 罪名:舍弃穑事、不从誓言、不吉不迪 ? 神明裁判

思考题

? 解释“五刑”,“禹刑”

? 简答:中国国家与法形成有哪些特点

第二章 西周时期法律制度 约前11世纪——前771年 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 “亲亲”,“尊尊” 西周的法律形式

? 周公制礼,吕侯作刑 ? 周王的誓、诰、命 周礼

? 礼源于古老的祭祀活动

? 包括典章制度:职官制度、分封制度、宗法制度、军事制度、法律制度等 ? 包括礼节仪式:吉、凶、军、宾、嘉

丧服制度

? 斩衰:婆、承重孙对祖父母、妻对夫,都要穿斩衰,是最重的孝服。

? 齐衰:是用本色粗生麻布制成的。自此制以下的孝衣,凡剪断处均可以收边;下摆贴边都在砸边际。孙子、孙女为其祖父、祖母穿孝服;重子、重女为其曾祖父、曾祖母穿孝服;为高祖父、高祖母穿孝服均遵“齐衰”的礼制。

? 大功:是用熟麻布制作的,质料比“齐衰”用料稍细。为伯叔父母、为堂兄弟、未嫁的堂姐妹、已嫁的姑、姐妹,以及已嫁女为母亲、伯叔父、兄弟服丧都要穿这种'大功'丧服。

? 小功:是轻于'大功'的丧服,是用较细的熟麻布制作的。这种丧服是为从祖父母、堂伯叔父母、未嫁祖姑、堂姑、已嫁堂姐妹、兄弟之妻、从堂兄弟、未嫁从堂姐妹,和为外祖父母、母舅、母姨等服丧而穿的。

? 缌麻:是用稍细的熟布做成的。现在大多用漂白的布做成。称为“漂孝”。凡为曾祖父母、族伯父母、族兄弟姐妹、未嫁族姐妹,和外姓中为表兄弟、岳父母穿孝都用这个档次。

列鼎而食

? 周王——九鼎 ? 诸侯——七鼎 ? 卿 —— 五鼎 ? 大夫——三鼎 ? 士 ——一鼎

是可忍孰不可忍

据《左传2昭公二十五年》和《汉书2刘向传》载,季氏可能是昭公、定公时的季平子,即季孙如意。他不仅不把国君放在眼里,甚至自比天子。以当时宫廷的舞乐队来说,按制度是:天子八佾(八人为一行,叫一佾;八佾是八八六十四人),诸侯六佾,卿、大夫四佾,即季氏只能用四佾,鲁昭公应用六佾,周朝天子可用八佾。可是季氏却故意打破老规矩,偏要设置六十四人的大型舞乐队。所以孔子谈到季氏时,就愤怒地说:“八佾舞于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 周礼的作用

? 一、维护以宗法制度为核心的西周奴隶主阶级的政权制度。 ? 二、“以为民坊”

礼与刑的关系

?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对贵族的特权

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王之同族及有爵者,罪无论轻重,按轻罪论处 王族无宫刑,髡头而已 王之同族不弃市

刑法制度

? 刑罚:九刑:五刑+鞭、扑、流、赎 ? 罪名:逆贼、窝藏、盗窃、不孝、群饮

刑法适用原则

? 刑罚世轻世重 ? 区分故意和过失 ? “有旨无简不听” ? 矜老恤幼

? 严惩犯上作乱,杀人越货

民法制度

? 买卖关系:质、剂 ? 借贷关系:傅、别

? 继承关系:嫡长子继承原则

? 家庭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

婚姻制度

? 结婚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亲迎 ? 婚姻解除:七出三不去

? “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

? “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司法制度 ? 狱、讼

? 五听:辞、色、气、耳、目 ? 重视口供

? 秋冬行刑 ? 监狱:囹圄

本章思考题

? 名词解释:周礼、五听

? 分析比较西周的法律思想和夏商法律思想的区别与联系 ? 简述西周的刑法适用原则 ? 论述周礼的性质、作用

? 分析“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 简述西周的婚姻解除制度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前770-前221年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鲁侯鼎

成文法公布的事件

? 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 郑国邓析作竹刑

? 前513年,晋国赵鞅“铸刑鼎”

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 规范了当时的社会行为,为统治者的管理提供了一个新的模式。成文法的公布为后世的统治者提供了一个新的舞台,社会的相互协调也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 是历史进步的必然结果。口口相传的方式,使流传下来的习惯法以及对法律的监督权掌握在世袭贵族这些寡头政治执政者的手中。这种情况遭到下层民众强烈的反对,他们要求法律写成书面语言,不应仅仅对贵族所拥有。在希腊人中有一个看法被广泛流传:书面形式的法律不仅可以帮助许多人,而且能够为许多人所拥有。

战国时期的立法原则 ? 主张“事断于法”,反对“临事制刑” ? 主张“重刑轻罪”,反对“礼仪教化” ? 主张“刑无等级”,反对“礼有差等” ? 主张“布之于众”,反对“刑不可知”

战国诸国立法活动 ? 韩国《刑符》 ? 楚国《宪令》

? 魏国《魏宪》 ? 齐国《七法》 ? 赵国《国律》

《法经》制定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但它并不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在《法经》之前,已经颁布了很多法典,只是不太完善。《法经》成为以后历代法典的蓝本,它的制定者是战国时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

《法经》六篇

? 《法经》共分六篇三个组成部分,即盗、贼、网(或囚)、捕、杂、具。

? 《盗》法是保护封建私有财产的法规;

? 《贼》法是防止叛逆、杀伤,保护人身安全和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法规。 ? 《囚》是关于审判,断狱的法律; ? 《捕》是关于追捕犯罪的法律;

? 《杂》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 《具》是一篇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法律的总则部分,规定定罪量刑的原则。

《法经》的简朴性

? 构成古代法律秩序的法律规范体系并无科学的分类和层次,体现在法典的体例上就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实体法程序法不分。

? 从结构上看,李悝的立法思路也只是从其在魏国变法的最急切之处入手,先规定《盗法》、《贼法》;为了劾捕盗贼,再规定《囚法》、《捕法》;而后又将其他一些罪名统统收入《杂法》,最后将相当于后世的名例篇或刑法总则的《具法》列为尾篇。可见李悝在法典结构上还远未达到中国封建法律体系高峰时的水平,尚处于比较凌乱的阶段。

《法经》的野蛮性

? 《法经》中称“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还规定“窥宫者膑,拾遗者刖”,这样规定的理由是“为盗心焉”。

? 以上两种表现,无疑使《法经》抹上了浓厚的暴力杀戮的色彩,散发出原始氏族征战与统治的血腥气息。

《法经》的局限性

? 在《法经》中,有“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的条文,还有“犀首(将军)以下受金则诛”的条文,都不能说不严厉,对奴隶社会的礼制原则也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 但是这些“法治”措施击溃了奴隶制等级秩序,却又带来封建等级秩序。封建社会仍是等级特权社会。而法家的“法治”观最终仍是为“人治”服务,毫无民主性、平等性可言。

《法经》的历史地位

? 《法经》作为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 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这一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肯定。

? 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编纂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商鞅变法

? 改“法”为“律” ? 明法重刑 ? 奖励耕战

? 剥夺贵族特权

本章思考题

? 名词解释:铸刑鼎;《法经》

? 简述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历史意义 ? 论述《法经》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 简述战国时期的法制原则

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 前221年——前206年

法律指导思想

? 韩非:法、术、势

? 法令由一统:一是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二是最高立法 权属于皇帝。 ? 事皆决于法

? 以刑杀为威:一是法网严密,以致人们动辄触犯刑律;二是严刑 重罚。这是商鞅轻罪重刑思想的继续和发展。

云梦《秦简》

睡虎地秦墓竹简,又称睡虎地秦简、云梦秦简,是指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

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大量竹简,这些竹简长23.1~27.8厘米,宽0.5~0.8厘米,内文为墨书秦篆,写于战国晚期及秦始皇时期,反映了篆书向隶书转变阶段的情况,其内容主要是秦朝时的法律制度、行政文书、医学著作以及关于吉凶时日的占书,为研究中国书法、秦帝国的政治、法律、经济、文化、医学、等方面的发展历史提供了翔实的资料,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

秦律十八种

共202简,位于墓主身体右侧,简长27.5厘米,宽0.6厘米。包括《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置吏律》、《效》、《军爵律》、《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等18种,律名或其简称写于每条律文尾端,内容涉及农业、仓库、货币、贸易、徭役、置吏、军爵、手工业等方面。每种律文均为摘录,非全文。

秦律杂抄

共42简,位于墓主腹部,简长27.5厘米,宽0.6厘米。包括:《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等墓主人生前抄录的11种律文,其中与军事相关的律文较多。

法律答问

? 共210简,位于墓主颈部右侧,简长25.5厘米,宽0.6厘米。以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及律文的意图所作解释,相当于现时的法律解释。主要是解释秦律的主体部分(即刑法),也有关于诉讼程序的说明。

封诊式

? 共98简,位于墓主头部右侧,简长25.4厘米,宽0.5厘米。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及对桉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桉例。

法律形式 ? 律 ? 令

? 式:最早出现于秦国,主要指法律文书。

? 廷行事:廷指官职即廷尉,廷尉是各级“法官”,事是判例廷行事,指可缓行的判决成例。 罪名

? 不敬皇帝罪 ? 诽谤与妖言罪 ? 窃盗罪 ? 贼杀伤罪 ? 盗徙封罪 ? 以古非今罪 ? 妄言罪

? 非所宜言罪 ? 投书罪 ? 乏徭罪

刑罚

? 死刑:具五刑、族、弃市 ? 肉刑

? 作刑:城旦舂、鬼薪、司寇 ? 迁刑 ? 赀刑 ? 谇刑

刑法适用原则

? 刑事责任年龄: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 ? 区分故意过失:端,不端 ? 合并论罪 ? 犯罪意识 ? 共犯加重 ? 自首减刑 ? 诬告反坐 ? 连坐

婚姻制度

? 无后世良贱身份地位限制 ? 不得与他人之逃亡妻为婚 ? 歧视赘婿

行政法律制度

? 创建皇帝制度

? 三公九卿: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 九卿: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宗正、少府、典客、廷尉、治粟御史

职官管理制度

? 官吏选任标准:五善、熟悉法律令 ? 选任方式:荐举、征召、任子

司法制度

? 中央:廷尉

? 地方:司法行政合一 ? 监察制度:御史大夫

诉讼制度

? 纠举

? 呈诉:公室告(控告他人贼、盗行为) ? 程序:立案、爰书、封守、庭审、判决 ? 监狱制度

思考题

? 名词解释:云梦秦简、廷行事、公室告 ? 简述秦代法律指导思想 ? 简述秦代的法律形式 ? 简述云梦秦简的主要内容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前206年——220年 法制指导思想

?汉初的政治形势与黄老学派“无为而治”的思想

?文景之后的统治者放弃“无为而治” 根本还是因为这种政策与当时统治者日益增长的加强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愿望相悖。儒家学说中凝聚着历代统治阶级的政治经验,而且其宣扬的大一统理论及宗法等级制理论对加强中央集权、抑制统治集团内部的离心倾向、巩固社会秩序等非常有利 。儒学的形式地位与法家的实质运用结合在一起,这种“阳儒阴法”的统治术一直持续到宣帝时期。元帝废除了代表法家学说的“霸道”,信任代表儒学的“王道”。至此,儒学才在实质上取得独尊地位,“罢黜百家”的过程也终告完成。 立法活动

?“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及盗抵罪。” ?萧何制《九章律》: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兴、厩、户三篇而成。 ?叔孙通制定《傍章律》十八篇,是一部有关朝仪的专门法律。

?武帝时期,张汤主持制定《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主持制定《朝律》六篇。前者涉及宫廷警卫方面的内容,而后者则主要涉及朝贺制度方面的内容。 法律形式

?律:较为稳定,是汉代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令:皇帝颁布的诏令,可补“律”的不足,也可代替甚至废除“律”的规定,成为判案断狱、定罪量刑的普适性准则。

?科:本意为规定、法则,其作用在于具体规范、禁约某种对象行为,是对律令的具体诠释与补充。

? 比:判例,又称“决事比”,用以判案的典型案例,形式比较灵活,其普遍运用使得“比”的数目急剧增加。

刑罚体系 ?生命刑:《二年律令》中,从等序来看,由高至低依次为磔—枭首—腰斩—弃市。 ?身体刑:也称“肉刑”,是一种残人肢体、毁人肌肤的刑罚。《二年律令》中的身体刑从轻重程度看,其序列当是:腐—斩右趾—斩左趾—劓—黥—完或耐。

自由刑:即徒刑,是指剥夺犯人人身自由并服劳役的刑罚。《二年律令》中自由刑诸刑种等序,从高到低为: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 ?流放刑:即“迁”刑,是一种将犯人强制迁徙到指定区域服役并不得迁回原籍的刑罚。 ?财产刑:剥夺犯人一定数量财产的刑罚。

?资格刑:指剥夺罪犯官职与权利的一种刑罚,主要是夺爵与免官。 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

?汉文帝刑制改革,用其他刑罚手段来代替肉刑,黥改为髡钳城旦,劓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传统的墨、劓、刖等刑罚制度至此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汉景帝两次下诏减少笞数。汉文帝改无期刑为有期刑,还废除了收孥相坐律令及诽谤罪等。

?文景刑罚改革使刑罚从野蛮走向相对文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力,还为后来确立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打下了基础 法律原则的发展 ?尊老怜幼的原则

?亲属相隐的原则:亲属之间互相隐瞒犯罪行为法律不应追究,正是对儒家所倡家族道德维护。

?贵族官僚有罪先请的原则:“先请” 导致贵族官僚犯法并不与百姓同罪同罚,与儒家肯定等级伦理的“礼”观念相一致。 司法机关

?中央审判机构: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对疑难、重大案件有最后裁决权。丞相和御史大夫在西汉初年曾享有审判权,廷尉在两汉一直是中央的司法审判长官,审理皇帝制诏移送的案子和地方上送审的疑难案件。

?地方司法机关基本上是郡、县二级,郡守、县令兼理司法。郡设决曹掾专职司法,审理一般案件,最后由郡守裁决。若遇疑难案件,则移送廷尉。 诉讼制度

?告劾 :即起诉,分为”自诉“”公诉“。一般应按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但蒙受冤狱,也可越级上书中央司法机关申冤即“诣阙上书”。 ?逮捕:贵族官僚“有罪先请”。老小、废疾和妇女等人犯罪可不戴刑具,即 “颂系” 。对于民事争讼一般采用调解的方式息讼。

?鞫狱:即进行审讯和判决。“读鞫”(宣判) “乞鞫”(请求复审)。

?覆案:中央机关在接到不服判决的上书后,往往成立专案组,对该案进行复审。朝廷还经常特派使者巡行地方,其主要职责便是“平冤狱” 。 春秋决狱

?司法官在遇到律无正条、或虽有正条却不合乎儒家道德的案件时,根据《春秋》经义断案,实际上使其成为凌驾于各种法律之上的一种法律形式。

?《春秋》经义的主要内容是亲属相隐、尊敬尊长、原心定罪 “原心定罪”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汉儒把它当成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过分强调了犯罪者的主观动机而相对忽视了犯罪的客观事实。 秋冬行刑

?

?黄老学派主张

“春夏为德,秋冬为刑,先德后刑以养生”。汉代冬季才执行重刑,

而春季则赦免罪犯或允许罪犯出钱赎罪。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外,其他死刑犯的执行必须在秋天霜降后至冬至前 。 录囚制度

?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判是否有失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 本章思考题

?名词解释:春秋决狱、先请制度、亲亲相隐原则、秋冬行刑 ?简述汉代法律思想的演变 ?简述汉代文景废肉刑

?论述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220年——581年 法制思想

?三国时期:法家学说复兴 ?两晋时期:士族势力礼法并用 ?南北朝时期:汉化 立法情况 ?三国:《魏律》18篇,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篇首。 ?两晋:《晋律》20篇,《刑名》、《法例》两篇起到总则作用。 ?北魏:《北魏律》 ?东魏:《麟趾格》 ?西魏:《大统式》 ?北齐:《北齐律》12篇,合并《刑名》《法例》为《名例律》置于律首,确立重罪十条、五刑

《名例律》的由来

?名例律的产生是由战国时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编撰《法经》中的《具法》演化来的。《法经》共六篇:一为《盗法》,二为《贼法》,三为《网法》,四为《捕法》,五为《杂法》,六为《具法》。《具法》位居最后一篇,其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中,商鞅改法为律,成为《具律》。汉承秦制,萧何作《九章律》,里面就有《具律》。魏国在汉律的基础上制定《魏律》(也叫《曹魏律》),将《具律》改成\刑名\,置于律首。《晋律》在刑名之后加上\法例\一篇。《北齐律》而把\刑名\和\法例\合成\名例\一篇,名例律。丰富了总则,精简了分则。这种“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为后世影响很大。主要内容:按犯罪情节的轻重给予加刑或减刑的法律规定。

八议制度

?议亲,即皇帝的亲戚; ?议故,即皇帝的故旧; ?议贤,即德行出众的人;

议能,即有大才干的人;

?议功,即对国家有大功劳的人;

?议贵,即三品以上的官员和有一品爵位的人; ?议勤,即特别勤于政务的人;

?议宾,即前朝国君的后裔被尊为国宾的

?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 官当制度

?官当起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即用夺爵位、除名籍和免官来抵罪。在南朝的陈出现了正式的“官当”名称,所以一般认为这种制度是陈所确立的。《北魏律》首次将“官当”制度列入法典。官当直接为官员的特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北齐时,廷尉改为大理寺

?诉讼制度:登闻鼓(登闻鼓,是悬挂在朝堂外的一面大鼓。挝登闻鼓,是中国古代重要的直诉方式之一。我们常常在影视片中看到,冤屈的百姓在衙门口击鼓鸣冤的场面,所击的大鼓就是登闻鼓。) ?审判制度:死刑复奏制、测囚之法 本章思考题

?名词解释:官当、登闻鼓 ?简述《名例律》的由来 ?简述中国古代的八议制度

581年——907年

《开皇律》的历史地位 ?继承《北齐律》,12篇,500条 ?封建制五刑:死、流、徒、杖、笞 ?官僚特权:八议、例减、听赎、官当 ?“十恶”入律 唐代的法制思想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立法上约法省刑

?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依律论罪 立法概况 ?唐高祖:《武德律》12篇 ?唐太宗:《贞观律》 ?唐高宗:《永徽律》、《永徽律疏》 ?唐玄宗:《开元律疏》、《唐六典》(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中央和地方官制的行政法典) ?之后:《大中刑律统类》 《唐律疏议》

?

《唐律疏议》 原名律疏;又名唐律、唐律疏义、故唐律疏义,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

?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唐律疏议》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同时,因此前的《贞观律》等至今都已轶失,所以,《唐律疏议》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 12篇

?第一篇《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主要规定了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 ?第二篇《卫禁律》,主要是关于保护皇帝人身安全、国家主权与边境安全 ?第三篇《职制律》,主要是关于国家机关官员的设置、选任、职守以及惩治贪官枉法等;

?第四篇《户婚律》,主要是关于户 籍、土地、赋役、婚姻、家庭等,以保证国家赋役来源和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篇《厩库律》,主要是关于饲养牲畜、库藏管理,保护官有资财不受侵犯 ?第六篇《擅兴律》,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将帅职守、军需供应、擅自兴建和征发徭役等,以确保军权掌握在皇帝手中,并控制劳役征发,缓和社会矛盾 12篇

?第七篇《贼盗律》,主要是关于严刑镇压蓄意推翻封建政权,打击其他严重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 ?第八篇《斗讼律》,主要是关于惩治斗殴和维护封建的诉讼制度 ?第九篇《诈伪律》,主要是关于打击欺诈、骗人的犯罪行为,维护封建社会秩序 ?第十篇《杂 律》,反不属于其他“分则”篇的都在此规定 ?第十一篇《捕亡律》,主要是关于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以保证封越国家兵役和徭役征发和社会安全 ?第十二篇《断狱律》,主要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 十恶制度 十恶:是指直接危及君主专制统治秩序以及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在《北齐律》“重罪十条”基础上,隋朝《开皇律》正式确立十恶制度,唐朝沿袭之。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

这十类罪行是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这些罪行被封建统治者认为是最重的罪,故称十恶。

十恶内容

①谋反,“谓谋危社稷”,即图谋推翻封建王朝的统治。

②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即图谋毁坏皇帝的家庙、祖墓及宫殿。 ③谋叛,“谓谋背国从伪”,明、清律改为“谓谋背本国,潜从他国”,即图谋背叛国家。

?

???

④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⑤不道,指灭绝人道,如杀死一家三口,而被杀者都不是应判死刑的;或用支解的手段杀人;或用蛊毒的方法,企图使人中毒致死。

⑥大不敬,指对帝王不尊敬的言行,如盗取帝王祭祀用的物品或帝王日常穿戴的物品,盗取或伪造皇帝的玺印,为帝王配制药物有错误,为帝王做饭菜误犯食禁,为帝王建造的车船不牢固,咒骂帝王,无理对待帝王派遣的使者。

⑦不孝,指对直系尊亲属有忤逆言行,如控告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时别籍异财(分居),不予供养;居父母丧时嫁娶作乐,脱去丧服,改着吉服;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亡。

⑧不睦,指谋杀或出卖缌麻以上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和小功尊亲属。

⑨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⑩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十恶主要是维护封建皇帝的专制统治和君臣、父子、尊卑、上下的封建伦常关系。 公罪与私罪 ?唐律规定,官员犯罪要首先分清是属于公罪还是私罪,然后根据犯罪性质及主观恶性的不同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原则是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所谓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事务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所谓私罪包括两种:一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一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适用官当时,也要区分公罪与私罪,犯公罪者可以多当一年徒刑。

?唐律之所以区分公罪与私罪,是为保护各级官吏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积极性,以便提高封建国家的统治效能;同时亦防止某些官吏假公济私、以权谋私,保证封建法制的统一。 涉外案件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化外人”即“蕃夷之国”的人,指外国人。凡属同一个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时,依照该国的法律处理;若是中国人与外国人或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则适用唐朝的法律。这一规定既维护了唐王朝的国家主权,又反映了唐朝统治者尊重外国习俗和法律的大国风度,有利于与其他各国的正常交往。是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的巧妙结合。

《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之一

?由唐代首创的义疏,一直沿用到封建社会之季世。道理在于义疏是使律文具体化、细密化的一种必要手段,是统一理解和执行法律的有力保证。而实际上,律文必须是“辞简义赅”的,这就是使疏解成为经常的、当然的要求。《唐律》义疏的得力之处

???????

正在这里。而它所代表的普遍性,也就变成人所共睹的普遍现象存在。 《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之二

?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无论是立法思想、原则、篇章体例,还是法律内容,都承袭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是前朝立法之集大成者,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使唐律熔封建法典之共性与自身发展完善之特性于一体,以“一准乎理,而得古今之平”著称于世,成为完备的封建法律形态。唐律不仅对唐代的政治经济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直接影响了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典范。 《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之三 ?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被称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的代表,在中国以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影响。唐律的完备,标志着中华法系走向成熟。以中国封建时代的唐律为内涵,以周边封建国家法律为外延,构建了区域性的法律系统。中华法系与世界其他四大法系并称为世界五大法系。法系是指根据法律的历史传统,对法律所作的分类。凡具有同一历史传统的法律就构成同一个法系。中华法系是指中国古代的法律的体系,它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中华法系与其他法系既有共通之处,又有自身固有的特点。他以自己独特的风采影响着亚洲与其有交往的各地,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御史台

?三司推事:这是唐朝审理大案时的一种审判制度。唐以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发现可疑,徒流以下案件驳令原机关重审,或迳行复审;死刑案件,则移交大理寺重审。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每逢大案,常常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 ?

本章思考题

?解释《唐律疏议》、三司推事、封建制五刑 ?简述十恶制度

?简述公罪与私罪制度

?论述《唐律疏议》的内容和历史地位

第八章 宋代法律制度 一、宋朝法制的特点:

1.强化了中央集权的行政立法 2.民事法律显著发展

(1)随着部曲制逐渐向租佃制过渡,佃农摆脱了依附于主人的私属地位,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在身份上是自由的,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参与各种民事活动,从而扩大了民事权利主体的范围。

(2)从法律上划分业主权和物主权,出现了官府确认土地所有权的凭证-红契。

(3)作为债的发生的契约形式 ,取得了显著发展。 (4)对于个人所有权进行多方面的保护。

(5)婚姻和继承基本沿袭唐律,但又有时代特色。如婚姻不重门第而重财富;不限制妇女的离婚和再嫁等等。

立法成就及法学发展 3.实行《盗贼重法》,划分重法地,规定重法之人。 4.鞠谳分司与民事诉讼进一步制度化 二、宋朝立法的成就与法学的发展 (一)立法成就: 《宋刑统》、敕令格式、编例、《条法事类》 (二)法学的发展 郑克《折狱龟鉴》,中国第一部汇集历史上有关决狱、断狱和司法检验的案例,并 作出分析评述与总结的学术著作。桂万荣《棠阴比事》,从执法、断狱、量刑、司 法检验等各方面总结历代司法审判的经验与教训。《名公书判清明集》也保存了珍 贵的法制史料。《洗冤集录》是宋慈对中国古代法医学的全面总结,既是中国最早 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医学专著,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

第一节 宋代立法概况和法律形式

附图:宋太祖(赵匡胤)宋朝开国皇帝

?赵匡胤之父赵弘殷少时骁勇异常,擅长骑马、射箭。在后唐作战时有功,深得唐庄宗信赖,后汉时官拜护圣军都指挥使。 ?后周太祖郭威起兵推翻后汉建立后周。赵弘殷又在郭威和周世宗柴荣手下效力,先后任铁骑第一军都指挥使,检校司徒,统率禁兵。

?赵匡胤是赵弘殷的第二个儿子,但骑马、射箭的本领在其父之上。后汉天雄军节度使郭威招兵买马时,他投至麾下谋了一个职位。

?郭威建立后周,赵匡胤积功升任定国节度使、殿前都指挥使,与父亲赵弘殷一同统

?领禁兵。周世宗临终时,拜他为检校太傅、殿前都点检,成为禁军的最高统帅。周恭帝即位后,改任他为归德军节度使,检校太尉。 ?第二年(960),在率军北上抵御北汉途中,赵匡胤被部下拥立为皇帝。因归德军为古宋国的疆域,又是宋州,赵匡胤就以宋为国号,建立宋朝,定都开封,从此开始了赵姓三百余年的统治天下的历史,他即是宋太祖。 ?赵匡胤当上皇帝后,制定了先易后难,先南后北的统一策略,为彻底结束唐末五代的割据局面(963),他采取了很多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为后来封建国家的统一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宋法制的奠基人:——窦仪(914-966) ?见教学资料(宋)

《宋刑统》 一、立法概况

(一)《宋刑统》的制定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依照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的建议,宋太祖命窦仪等人,在总结历朝法律法令的基础上,编纂了宋朝的第一部刑事法典《宋建隆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并于同年八月下诏“摹印颁行”,从而使《宋刑统》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宋刑统》沿用了唐末《大中刑律统类》和后周《显德刑统》的编撰体例。第一,将律文十二篇分为二百一十三门,每篇之下少则如捕亡律有五门,多则如斗讼、杂律有二十六门。一门所收都是同一性质的条文。第二,律文之后加以疏议,再附以有关的敕、令、格、式,达一百七十七条。这些敕、令、格、式是从唐开元二年(714年)到建隆三年期间的,所有的敕、令、格、式前面都有一“准”字,以示经过皇帝的批准。第三,在相关的令敕之后,新增起请条三十二条,用“臣等参详”冠于文首。这是参与立法的大臣们对一些具体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报请皇帝审批的“请示”。 历史地位

?《宋刑统》颁行以后,作过数次修改,但变动不大,一直沿用到南宋。南宋著名的法医学专著《洗冤录》中,就有多个案例援引了《宋刑统》。清末沈家本指出:“《刑统》为宋一代之法制,其后虽用编敕之时多,而终以《刑统》为本。”所以说《宋刑统》是“终有宋之世用之不该”,是宋朝的基本法典。

《宋刑统》在律文之后,增加敕、令、格、式、起请条等,开创了中国古代刑律编撰的新体例。后世的法典,如《大元通制》、《大明律例》、《大清律例》律例合编的体例,皆渊源于《宋刑统》。《宋刑统》在中华法律文明发展史上确有不可忽略的历史地位。 编敕

(二)宋代编敕

?敕是以皇帝名义随时发布的诏令,编敕是将过去历史散敕编纂而使其具有效力的立法活动和立法形式。由于皇帝颁布的单行刑事诏令(散敕)积累甚多,需要整理删修违具有成文法典性质的“编敕”。

? 编敕体例:按照唐律12篇分类,每篇下再分细目。

?宋设专门机构负责编敕工作,曰:“详定编敕所”,或“编敕敕令所” ?有全国通行敕;有仅适用于局部的“一路敕”;“一州一县敕”;有仅适用于朝廷某一部门的“一司一务敕”;有仅关于农业事务的《农田敕》;有仅关于五服认定的《五服敕》。

法律形式

?宋各朝皇帝都进行编敕。宋初建隆四年编成新敕四卷一百零六条,称为《建隆编敕》,次有太宗的太平兴国编敕,后有真宗的咸平编敕,更后有庆历编敕,嘉佑编敕等等。如果说神宗以前是律、敕并行的时代,那么至神宗便进入了以敕破律,以敕代律的时代。编敕的盛行,从立法上反映了皇权的加强,但敕出律外,造成法令不一,法司借此任意援引以行其私。但以敕代律,在当时还是受到了严厉的批评。 (三)敕令格式

自元丰七年起,改单纯编敕违合编敕令格式。 《元丰敕令格式》72卷。其中,《元丰敕》仍依《唐律》编为12门,《元丰令》编

为35门;格式不分门。

编例

收入《庆元条法事类》中的宋格有:《田格》,《考课格》,《赏格》,《断狱格》,此外还有《废免人叙格》,《元丰刑法格》,《中书官制格》 收入宋式的有《仓库式》,《服制式》,《文书式》。 (四)编例

所谓例,就是用前事的处理作为后世处理的标准。“例”有两种。一为“断例”,亦即中

央司法机关或皇帝审断的案例,被相继沿用,成为惯例;二为“事例”,即以皇帝“特 旨”和尚书省等官署发给下级指令的“指挥”编类为例。例如适用,不仅“法所不载,然

后用例”,而且可以“引例破法”。编例活动始于北宋中期,盛于南宋。神宗时有《熙 宁法式断例》、《元丰断例》、哲宗时有《元符刑名断例》,南宋高宗朝有《绍兴 刑名疑难断例》等等。朝廷判例并不当然成为通用的判例法。只有经过编例的立法 程序才有普遍效力;只有在律无正条时方可引用。 条法事类

宋明确规定:“法所不载,然后用例”,若“引例破法,非礼也”。但实际上,例由于形

象、具体,使用时方便、灵活,实践中经常出现“法令虽居,然吏一切以例行事,法 当然而无例,则事皆泥而不行”的现象,例竟然跃居于法令之上,甚至有“引例破法” 的现象。

?(五)南宋的《条法事类》

?南宋孝宗时,在敕、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并行和编敕编例的基础上,将从前 虽合编但仍独自分卷的敕令格式以“事”分类统编,按照不同类别的事务分为“门”,按

事类将所有的敕令格式归入各门类中,形成《条法事类》这一新的法典编纂体例。 如“职制门”、“选举门”、”文书门“、”刑狱门“等等。南宋所颁布的条法事类至今只保留

下一部《庆元条法事类》残卷,《庆元条法事类》原有八十卷,残存四十八卷,共 十六门,是研究宋代法律制度的珍贵文献。 第二节 刑事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 (一)刑法的特点与刑罚制度的变化 1.刑法的特点

?①在普通刑法外,又有特别刑法,这就是“重法地”立法。 ?北宋中叶以后,土地兼并日趋严重,与辽、西夏作战的负担沉重的压在广大群众身上,促使农民阶级及北宋统治集团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农民起义在全国范围蓬勃发展,迫使统治阶级进一步采取司法镇压的措施,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重法地法的制定。

重法地法始于仁宗嘉年间,主要是考虑京畿地区的安全,划定开封诸县作为重法地,犯罪者加重处罚。随着地方民众反抗的加剧,“重法地”的范围逐渐扩展到各个主要的府、州、军,其量刑也日益加重。这方面的一系列法律称为《重法地法》,神宗以后,重法地占全国地域的百分之四十二以上。

?盗贼当死者,没收家产,家属流放千里;罪当流徒者,配岭南;常赦不原。窝藏包庇罪盗贼,重者斩,盗贼之家门钉于示家…… 惩治贼盗 ②严惩贪墨

?《宋史刑法志》云:“时郡县吏承五季之习,黩货吏民,故尤严贪墨之罪。”太祖太宗时,官吏犯赃,严惩不怠.重者处死,轻者刺配远恶地区。太祖时规定对赃官员不适用请、减、赎、官当之法,太宗时规定赃官虽逢赦也不得叙用。处死贪官之刑,虽自真宗时不再实行,但直至南宋赃官不许堂除及亲民差遣,以及罪至徒即部叙用的制度,一直在实行。 ③盗贼重法

?神宗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又颁行了《盗贼重法》,进一步加强对谋反、杀人、劫掠、盗窃罪的镇压。凡犯有《盗贼罪法》所规定各罪者,无论是否在重法地内犯罪,都以《重法地法》从重惩处。

《重法地法》和《贼重盗法》

?《盗贼重法》的颁布,一是扩大了重法适用的地区,包括淮南东西、福建、河北东西、京东东西、陕西等十路;二是提出了“重法之人”的概念,所谓“重法之人”,主要是指武装反抗的农民,也包括统治集团内部的某些反叛者。对重法之人的制裁,没有地区限制,一经捕获,不但诸杀本人,而且“籍没家产以赏告密者,妻子编制千里外;逢赦亦不移不释”。如有贼盗“复杀官吏及累杀三人,焚舍屋百间,或群行于州县之内,劫掠于江海船筏之中,虽非重法之地,亦以重法论。

《重法地法》和《贼重盗法》的颁行,说明了北宋统治者在社会危机日益深重的条件下,只有乞助于重刑苛法来维护体制。宋朝统治者用残忍的手段企图消灭盗贼,而不敢正视和消除产生贼盗的根源—就是不依兼并的对内政策和输币求和的对外政策,以及全面加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从而决定了立法再重也不可能消减盗贼,一时之果终究会被长久的弊害所淹没。

刑罚制度的变化 3.刑罚制度的变化

①折杖法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为了笼络人心,巩固宋朝的统治,企图改革“五代之苛”,制定了折杖法。其内容是:除死刑外,其它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具体的折换办法是: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依原刑等分别杖七下至杖二十下,杖后释放。流刑折换成脊杖,依原刑等分别杖十七下至杖二十下,杖后就地配役一年。期中加役流要脊杖二十下,就地配役三年。折杖法对缓和阶级矛盾曾有一定的作用。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具体执行当中也有流弊。

配隶和剌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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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配隶和剌配

配隶,分“刺面配”和“不刺面配”两种。

?所谓“剌配”,是宋太祖为宽贷杂犯死罪立剌配之法,剌面、配流且杖脊,是对特予免死人犯的一种代用刑。剌配刑的施行,实际上是古代黥刑的复活,所以说剌配是刑罚制度上的一种倒退。宋太祖初定刺陪之制,是为了弥补在推行折杖法后,死刑和配役性质差距太大的弊端,作为对死刑的宽贷。太祖之后,刺配刑的适用早就打破了“死罪代命”的局限,日趋广泛。仁宗之后,刺配的诏敕增多,刺配之刑逐渐成为常制。杖以上罪就可附加刺配。徒流杖之刑依折杖法实施。北宋时,刺配九等;本州、邻州、五百里、千里、二千里、广州南军、远恶军州、通州沙门岛。宋以后,元有刺配,明有刺臀、充军等刑罚,都是直接受到宋朝刑罚制度的影响。 凌迟、杖杀

配隶不定刑期。配隶者隶于军籍,故称“配军”。 ③ 凌迟、杖杀

凌迟是宋仁宗年间开始施行的死刑,神宋熙宁以后成为常制,广泛用于镇压危害国家统治的反逆大罪。至南宋,凌迟刑已与绞、斩同列于《庆元条法事类》当中,成为法定刑。凌迟刑入律,是统治者的残忍与刑罚严酷的最好例证。

杖杀:一般死刑执行方式:“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刑”。此系沿用唐后期之制。 ④枷项令众

沿用唐后期制度,?°枷项令众?±,即戴枷示众羞辱之。明清时代有?°枷 号?±制度,即源于此。

第三节 民商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

宋朝,所有权已经区分为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不动产主要指田宅,谓之产、业,所有权人为业主。动产包括六畜、奴婢,有时也包括附者于土地的矿物、植物,还有货币及有价证券;这些被称作为物或财物,其所有权又称物主权。

?土地买卖、土地所有权是宋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史称“官中条令,惟交易一事最为详尽”。随着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唐朝的均田制以及其他形式的国家土地所有制日趋衰落,地主的土地私有制迅速发展。特别是宋“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允许官僚、地主以经济手段任意购置、兼并土地,甚至国家也参与其中。宋朝的法律适应新的变化,对地主土地所有权进行保护。

所有权

?第一,法律承认新垦荒田的所有权,明确弃田的归属权。宋初太祖、太宗为鼓励百姓开垦荒田,规定“垦田即为永业”。对于战乱、灾荒之后的弃田,两宋时均规定,耕种者可以享有事实上的占有,并在前几年内减免赋税,如果十年内原主不来复业,则官府承认占有者对土地的所有权。也就是说,弃田的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时效为十年。两宋有关占有取得的法律规定特别多,有些前后抵牾冲突,易于为人利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就有很多“昏赖田产”的真实案例。

?第二,通过买卖取得的不动产所有权,以红契作为合法的产权证书。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经过官府承认,交纳契税,然后由官府在买卖契约上加盖公

章。所有“立券投税者,谓之红契”,又叫赤契。红契既是以纳税的标志,又是土地所有权的凭证,一旦发生

?争讼,就是无可置疑的证据。但在实际生活中,买卖双方的当事人为规避契税,往往私立草契,以白契成交。对此两宋政府多次申明,发现使用白契的契税加倍征收;但自守者,不仅免除处罚,还可以免交一半的契税。红契制度的实行,是国家不致因土地交易,丧失原有的赋税等财政收入,又保护了购买者对土地所有权。

买卖、契约条件

?第三,打击盗卖和私自买卖等侵犯所有权的行为。法律规定:“诸盗典卖田业者,杖一百,赃重者准盗论,牙保知情与同罪。”卑幼未经尊长允许,私自出卖田产;或者欺骗尊长,擅自典卖的,钱没官府,田还原主,买卖无效。南宋还规定了诉讼时效:“诸同居卑幼私辄典卖田地,在五年内,听尊长理诉。”即使尊长盗卖卑幼产业,法律也允许卑幼“不以年限陈乞”,以示对所有权的尊重和维护。

?此外对于宿藏物、阑遗物、漂流物等无主物的归属问题都作了规定。 ?二、确定买卖、典卖契约的有效要件 ?宋代的不动产转让有买卖、典卖等多种形式。买卖有绝卖和活卖之分。绝卖是所有权转移后永不回赎;而“活卖”,又称典卖,是在一定的期限内可以收赎,故典价比卖价低;如在限定的时间内不回赎,则成绝卖。这是当时地主进行兼并的一种手段。

买卖契约

?1.买卖契约 法律规定了买卖契约构成的四个要素:第一,田产买卖先问亲邻。“应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在四邻中,还有先上邻、后下邻的规定,东、南为上邻,西、北为下邻。北宋后期又改为只问有亲之邻。如果不问亲邻而出典出卖者,在三年之内可有赎回的权力。第二,到官府印契,缴纳契税。第三,过割赋役。契约上必须写明标的的租税、役钱,并由官府在双方赋税簿帐内改换登记后,才能加盖官印。违反者,田产还原主,价钱一半没入官府。由于对违法者的惩罚不够严厉,两宋时豪强地主大量兼并土地,却千方百计地逃避赋役的现象十分普遍。第四,离业。北宋仁宗时期专门规定买卖契约成功后,必须转移土地的占有,卖主必须离业,不允许以卖主租佃该地,以防止自耕农减少、佃农增多,有利于官府赋役征收,以及减少土地纠纷。南宋时又反复强调这一规定。以上四个要素对后世买卖契约制度的影响极大,成为不动产买卖契约的基本内容。 典卖契约

2.典卖契约 除具有上述内容外,还有一些规定。第一,一物不得两典,即法律所说的重叠典当,违者包括本主、牙人、邻人及契上署名的人,各按入已钱数,准盗论;典物归先典者。第二,契约中明确规定回赎的期限,期限内出典人(业主)有权回赎该项产业。钱主(或称典主)可以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无权处分。如出典人(业主)要出卖该项不动产时,典主有先买权。第三,对于没有约定回赎期限,或约定不清的典卖契约,法律规定在三十年内允许回赎,过期不赎。第四,价金交付的期限为一百二十天,以钱交付的再以钱赎回,以纸币交付的再以纸

币赎回,避免有人借货币贬值,从中渔利。 三、完善财产继承制度

?宋代的继承制度沿用唐代的规定,又针对出现的新问题,增加了“户绝资产”、“死伤钱物”等内容,形成了一般财产继承、遗嘱继承、户绝财产继承、死亡客商财产继承等比较复杂、完善的遗嘱继承制度。 继承制度

?一般遗产的继承 在唐律诸子均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继承人的范围及其顺序。第一顺序为儿子、未嫁女、诸子均分,未娶起着多分聘财;未嫁女分男子聘财一半。这里所说的儿子包括亲子与养子。养子有同宗养子和异姓养子之分。南宋禁止抱养异姓,但允许抱养三岁以下遗弃小儿。因收养情况不同,有的可以视同亲子,有的只取得三分之一。第二顺序是孙、守寡妻妾。若儿子死亡,孙子可以“子承父分”,代位继承。守寡而无子的妻妾也有权继承丈夫应分的遗产份额。改嫁妻妾、别居无户籍妻妾及其子女不得继承遗产。

?户绝资产的继承 所谓户绝,指无男姓子嗣之户。

遗嘱继承

?宋规定:第一,户绝资产范围是指所有的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第二,户绝资产继承有法定和遗嘱两种。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依次是女、近亲、官府。第三;法定继承的情况下,户绝资产的处分原则是除用于丧葬费以外,全部由未嫁女继承;出嫁女只给三分之一,其余入官;无女则归近亲;无亲戚则入官。

?遗嘱继承 北宋时遗嘱继承一般以户绝为前提。天圣四年(1026年)颁布的《户绝条贯》在详细规定了户绝遗产继承顺序之后,又说:“若亡人遗嘱,证验分明,依遗嘱施行。”实际上是剥夺了女儿对户绝资产的继承权。南宋时期私有观念加强,遗嘱继承的规定越来越明确。第一,财产“无承分人”,即财产既无儿、又无女继承的,可以用遗嘱处分财产。第二,遗嘱继承人应该是缌麻以上的亲属,得到的只是遗产的三分之一。第三,遗嘱应该“自陈,官经公凭”,或“经官投印”,由官府进行公证,或由族众进行见证,否则遗嘱无效。第四,遗嘱的诉讼时效为十年。在此期限内,与遗嘱有关的人不行使其权利,过期官不再理。 《名公书判清明集》案例

南宋著名的《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收录了一些有关遗嘱的真实案例,说明宋代遗嘱继承并不

少见,官府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既要考虑处分人的主观意愿,又要避免影响亲属之间的和睦关

系,还要维护既成的所有权事实。总之是要灵活处理,稳定家族,稳定社会。 ?中外客商死后钱物的继承 宋代内地及海外贸易发达,商人客居他乡,死于异地,其财产的

处理是民事关系中较为复杂的。《宋刑统》新增“死商钱物”一门,汇集唐中后期和五代时的敕令

节文。但这些规定比较苛刻,后经户部奏请,又作改动,规定;第一,如由父母、妻、子、亲兄

弟、未嫁之姊妹、未嫁女和亲侄等随行者,可任其继承收管。如相随之人不在此范

围的,只能由

父母、妻儿持官府的公文前来收认。其后继承人的范围又有所缩小,亲兄弟、亲侄儿等等均被排

挤出去。第二,如死亡客商无一人相伴,先由官府保管,并通知其原籍追访亲属;侍兄弟、子女

等由继承人前来识认,依数赎还。第三,客死的外商在海外的直系亲属可以认领财务。这些规定

加强了对于死亡客商亲属继承权的保护,有利于促进海外贸易的发展。 ?考察中国法制历史,如此详尽完善的财产继承制度前所未有。对于子女继承权的确认也是最

早的;对外商遗产的处理原则既照顾外商利益,又体现了国家主权。这充分反映了私有观念的深

化,反映了古代民事法律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商事类法律的发展变化

四、.商事类法律的发展变化

?(1)市易法。宋朝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规范,见于《宋刑统》和有关敕令。它是于宋神宗熙宁五年颁行的“市易法”,是在王安石变法过程中制订的专门的市场管理法。市易法的推行,有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国家的集中管理。

?(2)禁榷法。禁榷,即专卖,是官府对某些商品从生产、流通到出售,全部一手垄断的制度,这是中国古代的传统做法。国家之所以垄断这些商品,是因其属人们的日常生活必需品,销售数量大,利润可观。禁榷法的范围除传统的盐、茶、酒外,矾、香药、铁、石炭(煤)、醋等都在其列。朝廷制定了有关垄断盐产、控制销售与禁断私盐等等专门性法规—盐法。由于各地情况不同,盐的销售方法有官卖法、商销法与钞盐法,违反盐法的构成私盐罪。此外,政府对茶、酒等其他商品的专卖制定了专门的管理法规,重惩所有的违法者,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市舶条法

(3)市舶条法。宋朝在东南沿海各港口设市舶司,主要职掌接待中外贡使商贾、征收税率、管理商品互易、结交番客等。宋朝颁布了大量的管理海外贸易,鼓励外商来华、奖励有功官员的法规,史称这些法规为“市舶条法”。其内容主要有:第一,无论官府、私人进行海外贸易,都必须报请朝廷批准。市舶司是负责对外贸易的专门机构,除两浙外,广州、泉州等沿海地区都设有市舶司。第二,海外贸易应遵守官府的有关禁令。如处于国防的需要,禁止前往某些地区;出境物品应上报清楚;不得夹带榷禁物品和制造武器的原料。第三,外商靠岸后,必须先由市舶司进行检查,征购其中的榷禁物品,对其他物品抽取十分之一的税金,然后允许其上岸交易。第四,以礼优待前来贸易的外商。市舶司于外商到来和离开之际,设宴慰劳、送别成为常例。第五,对所有在对外贸易中有功的人员,实行物质奖励或晋升官职。第六,禁止官员利用职权妨碍正常的贸易活动。如直接购买外商货物,或接受馈赠,或克扣货物。法律允许外商越级投诉,犯者计赃坐罪。

财政管理法规

(4)财政管理法规

宋朝物资丰富、经济繁荣,但是冗官冗兵、外患频频,国家财政负担沉重,始终处于财政的危机的阴影中。为了摆脱积贫、积弱的困境,宋三百多年来不停地探索理财问题,有关财政管理的法规多如牛毛,相互矛盾之处甚多,但始终以加强中央控制、监管为重心。第一,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财政管理体制。宋初中央设三司总管财计,其中户部掌财政收入,度支掌财政预算和支出,盐铁掌工商税收。三司下属的都磨勘司、专勾司等为审计机关。神宗之后三司职责归并户部。审计职权也归并刑部下属的比部。南宋时将专勾司改为审计司,地方上也有审计司,此后又设审计院。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正式以“审计”命名的机构。

经济立法

。第二,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太祖曾令各州,每年所收民租、官榷课税、度支经费,除留州用外,全送京师。太宗时派遣“监档使臣”前往地方监督税收,以达到“利归公上而外权始削”。第三,严格中央与地方财政的预算决算会计制度。各级政府部门定期编订决算的帐薄,如“月帐”、“季帐”等。几乎各个皇朝都编撰《会计录》,对会计薄帐的编造、格式、纪录、报送、审覆作出严格的规定。 ?两宋时期的经济立法,同其他法律规定一样,并不一定得到了切实执行,特别是那些朝廷处于与商人争夺利益而作出的规定。这些规定的出现,从另一方面反映出当时经济活动中的各种问题。但宋代的经济立法还是比唐代范围更广泛、内容更丰富,对繁荣经济、规范经济发展确有积极的作用。 第四节 宋代司法制度

?包公:字希仁。庐州合肥(今属安徽)人。天圣五年(1027)进士及第。包拯少年家贫,二十八岁取进士,历任知县、知府、监察御史、转运使、天章阁待制、龙图阁直学士知开封历知天长县(今属安徽)、知端州(今广东高要),有政绩,迁监察御史。仁宗朝号称北宋的太平盛世,实际上阶段矛盾和民族矛盾都已很严重,庆历新政失败以后,要求改革的呼声继续高涨,包拯是其中的一员。他主张严格选拔官员,裁汰冗杂、贪暴、懦弱的官吏,年老的官吏应强令致仕,以解决冗官问题;停止招募士兵,拣斥老弱,以解决冗兵问题,选将练兵,训练义勇以备边;抑制贵戚和宦官等的权利,轻徭薄赋,节省开支等。后曾出任东京转运使、河北都转运使,及知瀛、扬、庐等州和知江宁府等。至和三年(1056),以龙图阁直学士权知开封府,审案明察,执法严峻,不畏权贵,不徇私情,清正廉洁,令行禁止。当时的男女老少都知道包拯,称呼他“包待制”,并说:“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

?此前曾以天章阁待制知谏院,后权御史中丞,立朝刚严,数论斥权幸大臣,建言兴利除弊。又任三司使,迁枢密副使。嘉□七年(1062)病逝,终年六十四岁,谥孝肃。有《包拯集》(《包孝肃公奏议》)传世。包拯是一位传奇式的人物,是家喻户晓的“清官”典型,南宋和金已有以包拯为主题的故事小说和戏曲,元剧中有大量的包公戏,后有小说《包公案》(《龙图公案》)流行。 ?宋慈,1186-1249,字惠文,福建建阳人,南宋孝宗淳熙十三年(公元1186年),生于一个等的官僚家庭,父宋巩官至广州节度使。宋慈少时拜朱熹的弟子吴稚为老师, 受朱熹理学思想影响很深。又与当地名流学者杨方、黄干等交往,咨询经典,

?

广记博览,颇能融会贯通。青年时期进入太学,史籍称他“善辞令,据案执笔,动辄千言,”平日喜欢诸葛亮 著作,常以“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自勉。 四次担任高级刑法官 , 编撰《洗冤集录》。 “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 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

审判机构 一、审判机构

1.中央司法机构

?宋承唐制,中央三大司法机关仍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地方各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以及京城百官案件,实行审判分离。刑部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同时负责复核大理寺所断全国的死刑已决案件。御史台继续负责监察。

(1)审刑院:为了加强皇帝对三个机关司法审判权的制约,太宗淳化二年(991年)在宫中增置审刑院,由皇帝指派亲信大臣或高级官员出任长官知院事,职责是复核大理寺所裁断的案件,实际上是代表皇帝控制司法,侵夺了刑部原有的权力。这样全国各地上奏中央的案件,先送审刑院备案,在交大理寺审理、刑部复核后,再返回审刑院,由知院事或其属下的详议官写出书面意见,奏请皇帝作出最终裁决。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诏令撤销审刑院,其职能划归刑部。 制勘院和推勘院

(2)临时司法机关-制勘院和推勘院:唐代的临时审判机构有“三司推事”和“三司受

事”,宋初还增设了制勘院和推勘院等临时性的审判机构,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 件。案件结束机构就撤销。

a.杂议:定断刑名遇到难题就召集副宰相、御史、谏官、翰林学士、知制诰等高层官员进行讨论。

b.制勘院:遇重大案件,由皇帝钦差官员到案件发生地的临近州县置院推勘。P568 C.推勘院:由临司、州军派官,在案件发生的临近处设置的临时审判机构。

移司别推:是对大辟或品官罪犯,已结案未录问之前翻异,由本州移司复审。如果 已经录问,不能再由本州复审的案件,则由监司“差官别推”。

(3)军事审判机构:枢密院、殿前司。侍卫马步军司、经略安抚司、总管司、都监、监押皆有受理军人案件的司法职能。 地方司法机构 2.地方司法机构

?宋朝地方政权分为路、州(府)、县三级。路设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负责复查地方审断案件;如有疑狱及拖延未决案件,提点刑狱共事可亲赴州县审问。州县已决的案件,当事人喊冤则由各路提点刑狱司复推。提点刑狱官一年两次巡按州县,平反冤狱,监察地方官吏。另外各州的死刑案件必须经提点刑狱司审复,核准后方可执行。通过提点刑狱司的活动,中央加强了对死刑判决权的控制及一般审判活动的监督。州设专职司法参军,也称司寇参军。州县长官负责审判。“杖罪以下在县断遣”。地方死刑案件一般由州一级审判,上报路以后转送刑部复核。

起诉制度 二、起诉制度 1.资格限制

(1)八十以上(后改为七十以上),十岁以下,不得告言人。 (2)孕妇不得起诉;后来规定妇女一般无起诉权。

(3)患重病者不得起诉(4)与案件无关者不得起诉;人命案由死者亲属(苦主)起诉;盗案由受害人(事主)起诉。“讼不干己事,即决杖,枷项令众十日。” 2.务限法与词状日

每年二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禁止受理民事诉讼,此期间为“入务”,但侵夺财产案除外。

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三十日可以受理民事诉讼,此期间为“务开”。

刑事诉讼没有“务限”,但受理刑事案件有特定的日期,曰“词状日”,其他日期不得受理。

3.受理顺序:

审判制度

受理案件,根据起诉人的职业和身份不同,有先后之别。有诉状,先受理士人,次农人,次手工业者,再次商人,最后为杂人(师巫、游手未作、僮仆之类) 4.书铺与公证

书铺是官方指定的,“各用木牌书状式并约束事件,挂门首,如当今的营业执照。除书诉状外,还代为验证田室契约真伪,为婚约作证,代书录证词并予证明、办理科举应考验证手续等。官府还给颁发木制印章,印于公证文书。 三、审判制度 鞠谳(yan)分司

鞠,即查明犯罪事实(审讯);谳,即决定应适用的法律。 ?中央大理寺、刑部设有详断官(断司)、详议官(议司)分别负责审讯、检法用律,而后由长官审定人犯、传集人证、调查事实等审判事务;州设司法参军,掌“议法判刑”,就是根据 翻异别勘制度

已经认定的事实,检索有关法律条文,定罪 量刑;在这些工作的基础上,最后由知 州(知府)亲自决断。这种由专职官员分别负责审与判的制度,叫鞠谳分司制。在 这种制度下,检法断刑的官员无权过问审判,负责审判的官员又无权检法断刑,两 司独立活动,不得互通信息、协商办案。南宋的周林评论说:“狱司推鞠,法司检 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官吏因缘为奸,保证司法审判 的公正。同时专门设置检法议刑的官吏,也反映宋代法律制度是比较复杂难用的。 (四)翻异别勘制度

案件审结,如果被告翻供,则另行安排法官重新审理,称“别推”;若换司法机关审 理,则叫“别移”。

1.移司别推:在原审判机构内改同级别其他官员重新审理。如”大辟或品官犯罪,已

结案未录问,而罪人翻异或家属称冤者,听移司别推。“

2.差官别推:上级机构或同级其他机构派官重新审理。如”州狱翻异,则提刑司差官别推;提刑司翻异,则以次至转运、提举、安抚司。本路所差既遍,则又差邻路。” 理雪、驳议与封案法

(五)理雪、驳议与法官责任制度

?理雪即定案后有囚犯或其家人申诉另审从而理冤雪诬。对理雪有时规定时效制度,“命官犯罪经断后,如有理雪者,在三年外更不施行”。在制度上,判决后赋予犯人及其家属以理雪的申诉权是为防止冤诬的存在,故有时规定在判决前掌官检法的司法参军等人,若能“举驳别勘,因此驳议从死得生,即理为雪活”,而凡“雪活得人者,替罢日刑部给予优牒,许非时参选”。同样,在判决前另差官录问时,若录问官能驳正死罪、徒流罪者,可给予转管、减磨勘等优惠。若举驳不当,予以杖刑;当驳而不驳,致使罪有出入,比照推司罪减一等或三等。 (六)封案法

法官判定罪刑后,宣布暂缓执行刑罚,将案件封存一段时间,以观后效,给犯人以赎罪的机会。经一段时间考察,犯人思过改正者,则撤销原判;如无改悔,则执行原判。有的仅仅是延期执行。

第九章 明代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了解明朝法律对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作用;了解明朝的司法机关与诉讼程序及监察机构;掌握《大明律》的体例及《明大诰》的性质与内容,明律的内容与特点

明初立法指导思想

(一)肃正纲纪,重典治国 (二)明礼导民,明刑弼教 (三)法贵简当,使人易晓

背景原因

? 明代统治阶级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是掌握立法、司法、行政最高权力的皇帝和参与立法的大臣的立法观点。当然主要是朱元璋的思想,他不仅将大权集于一身,还以他个人的思想统一全国,立法思想与他的出身相关。

? 他崇尚法家的君主专制主义、暴力镇压主义,主张急功近利,不择手段。他的法制思想其实是以法家为主,儒家为辅,以严刑酷法为主,德礼教化为辅,法儒结合,刑礼并用。这是中国法制思想史上的一大变化,适应了极端专制统治的需要。

明朝的立法活动 ? 1.《大明律》 ? 2. 明《大诰》 ? 3. 《问刑条例》

? 4. 《大明会典》

明《大诰》特点

? A.用刑加重。明《大诰》列举的案例,绝大多数是轻罪重刑。 ? B.法外处刑。明《大诰》的许多规定,是《大明律》所没有的。

? C.酷刑繁多。明《大诰》推行重典治国原则,规定了许多《大明律》所没有的酷刑。 ? D.重典治吏。

刑罚制度的变化

? 1、刑罚适用制度的变化:

“轻其所轻,重其所重”;明律的重罪范围十分广泛。 ? 2、刑罚体系的变化:

明律仍规定五刑制度,但徒刑五等分别附加杖六十至一百,流刑三等分别附加杖一百。此外,又增加凌迟、充军、枷号等律外酷刑。

重典整饬吏治

? (1)严禁奸党交结 ? (2)严治官吏赃罪 ? (3)严惩失职渎职 ? (4)严设廷杖酷刑

案例分析:胡惟庸谋反案 ? 案件史料:

帝以惟庸为才,宠任之。惟庸亦自励,尝以曲谨当上意,宠遇日盛,独相数岁,生杀黜陟,或不奏径行。内外诸司上封事,必先取阅,害己者,辄匿不以闻。……其定远旧宅井中,忽生石笋,出水数尺,谀者争引符瑞,又言其祖父三世冢上,皆夜有火光烛天。惟庸益喜自负,有异谋矣。 胡惟庸谋反案

十二年九月,占城来贡,惟庸等不以闻。中官出见之,入奏。帝怒,敕责省臣。惟庸及广洋顿首谢罪,而微委其咎于礼部,部臣又委之中书。帝益怒,尽囚诸臣,穷诘主者。未几,赐广洋死,广洋妾陈氏从死。帝询之,乃入官陈知县女也。大怒曰:“没官妇女,止给功臣家。文臣何以得给?”乃敕法司取勘。于是惟庸及六部堂属咸当坐罪。明年正月,涂节遂上变,告惟庸。御史中丞商暠时谪为中书省吏,亦以惟庸阴事告。帝大怒,下廷臣更讯,词连宁、节。廷臣言:“节本预谋,见事不成,始上变告,不可不诛。”乃诛惟庸、宁并及节。 案情今译

? 胡惟庸任右丞相,几年后,任左丞相。太祖认为胡惟庸是个人才,宠爱信任他。他也自励自强,曾经用谦虚谨慎获得皇上的欢心,日益受到宠爱和礼遇,单独做丞相几年,主持决定从宽发落或杀人,官员的升迁或降职,有时不向皇帝请示就直接处理了。内外一些衙门呈给皇帝的封好的奏章,他一定要先取来拆看,对己不利的,就隐瞒起来不把它送上去。他的家乡定远的旧房子

的井里头,忽然生长石笋,露出水面几尺,阿谀奉承的人争先恐后地引据符瑞说这是吉祥之兆,又说他祖父三代的坟上,夜夜都有火光照天。胡惟庸更加高兴和自负,有了反叛的想法。

洪武十二年(1379年)九月,位于南海中的占城国派使者来京城进贡,胡惟庸等人未把这件事汇报皇帝。太监出去看到占城的使者,入宫告诉皇帝。皇帝发怒,下令斥责中书省的官员。胡惟庸及右丞相汪广洋叩头谢罪,而悄悄把责任推给礼部,礼部又推给中书省。皇帝更怒,把这些官员都关了起来,全力查问主要的责任者。不久,赐汪广洋死罪,汪广洋的妾陈氏殉夫。皇帝问及此事,知这陈氏是没入官府的原陈知县的女儿。大怒说:“没入官府的妇女,依法只分给功臣的家中服役,文臣凭什么分给他呢?”就下令法司调查。从这件事上说,胡惟庸和六部堂官们都应定罪。第二年,即洪武十三年正月,涂节就上告胡惟庸谋反的事。御史中丞商暠这时已贬官为中书省的小官吏,也把胡惟庸私下的所作所为上告皇帝。皇帝大怒,批转朝廷大臣轮番审讯,供词牵连陈宁和涂节,朝廷大臣说:“涂节本来就参与谋反,看到谋反事办不成了,才把此事上奏,不可不杀。”于是就杀胡惟庸、陈宁,也杀了涂节。

法律评析

? 首先,关于本案的争论。

? 关于胡惟庸案的真相一直是个历史之谜,古往今来,各家各派一直众说纷纭。史料对该案的记载疑点非常多。对本案的发展过程,我们可以用一个简单的逻辑顺序描述来概括:(1)胡惟庸任丞相后,飞扬跋扈,擅权罔上;(2)谋刺徐达,毒死刘基;(3)与李善长相结交通;(4)定远老宅的井里头生出石笋,且祖坟夜夜火光照天,胡惟庸遂生异谋;(5)结费聚、陆仲亨为助;(6)收纳亡命;(7)令李存义、杨文裕说李善长谋逆;(8)遣林贤下海招引倭; 逻辑发展

(9)遣元朝降臣封绩为使者向残元请兵助反;(10)胡惟庸之子在城中骑马飞奔,坠身死于车下,胡惟庸擅自杀了驭车者,朱元璋大为恼怒,让胡惟庸偿命;(11)阻占城贡使,被朱元璋怪罪;(12)私给文官以入官妇女,按法律规定,胡惟庸及六部堂属皆当坐罪;(13)涂节见事不成害怕祸及自己,告发了胡惟庸的谋反阴谋,商暠亦告发胡惟庸;(14)云奇告变[1](15)林贤狱成;(16)李善长被杀;(17)胡党株蔓数万人,功臣宿将几尽。 分析原因

? 胡惟庸被杀的主要原因不是谋逆和专擅,而是结党和乱法。按照吴晗先生观点,朱元璋在杀胡惟庸若干年后又给胡加上谋逆罪名,是想借胡案兴起大狱来诛杀文武功臣,以防功臣们日后威胁朱姓子孙。

? 至于为何非加谋逆之罪,学者认为不加谋逆之罪无以破功臣铁券保护伞,因为朱元璋给功臣的铁券上多有“若谋逆不宥,其余死罪免二次”(卷127)之语。故将胡案定为谋逆便可株连功臣。 研读本案的启示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在于如何研读史料,对于胡惟庸这种涉及帝相之争的大案,《明史》在记载时避重就轻,或者杜撰一些故事、缘由,我们在做研究、判别时,应参考一些历史学的研究成果,对案件的事实有一个明确的了解。

本案的法律分析

对于一个出身贫寒,禀性猜疑且希望朱家天下一统万年的人来说,维护自己子孙皇位的安全已成了最大的心病。且很多与自己并肩起事的功臣宿将不知道收敛,不受制驭,因此发生在同是社会底层出身的汉高祖刘邦对待功臣的鸟尽弓藏、兔死狗烹的事件肯定会再次发生。于是,在朱元璋任内的一系列有步骤的剿灭功臣宿将的屠杀便开始了,正像赵翼所说:“明祖则起事虽早,而天下大定则牟已六十余,懿文太子又柔仁,懿文死,孙更孱弱,遂不得不为身后之虑.是以两兴大狱(指胡惟庸案和蓝玉案)一网打尽,由此推见其心迹也。”。 参考结论

? 朱元璋诛杀胡惟庸以后,痛感相权对皇权的威胁,于是下令废除中书省丞相制度,开始了大刀阔斧的中央机构改革,希望以此来强化他的皇权专制统治。早在洪武九年,朱元璋就下令废除元朝创置的号称“外事府”的事权太重的行中书省.分设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分管行政(包括财政)、军事和司法,使地方机构专一,又互相掣肘,便于朝廷操纵。这样,地方机构的改革就成了中央机构改革的先声。

民事法律内容 ? 1.所有权: (1)土地所有权;(2)财产所有权 ? 2.契约制度 (1)借贷契约;(2)租佃契约;(3)典卖制度 ? 3.婚姻制度 ? 4.继承制度

经济法律内容

? 1.工商禁榷制度 ? 2.财政金融制度

行政法律内容

? 1.行政管理体制 ? 2.职官管理制度 ? 3.行政监察制度

司法制度

? (一)司法机关体系 ? 1.中央司法体制 ? 2.地方司法体制 ? 3.军户案件的管辖 ? 4.申明亭制度 ? (二)会审制度 ? (三)“厂卫”制度 ? (四)监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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