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招标文件示范文本V20170301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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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招标文件示范文本(V20170301)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V20170301版)

编制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编制日期: 二○一七年三月

I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招标文件示范文本(V20170301)

使用说明

一、 为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工作,特制定《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以下简称标准文本)。

二、 本标准文本主要适用于本市应当依法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的勘察招标文件编制,其他行业(专业)的可参照使用。

三、 考虑到本标准文本有多处引用条款,建议使用过程中对条、款、项等序列编号不作调整;如该编号无相应内容的可作编号空缺;如需增加条款的可按序添加编号。标准文本中用相同序号标示的或以“□”标示的,供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应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填写;不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用楷书注明的提示性文字,系帮助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便于理解使用,正式文本应不包括此类文字。

四、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入招标文件中,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该招标公告必须与网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一致。

五、 本标准文本“第五章 勘察技术要求”中斜体内容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编制。

六、 本标准文本可结合项目具体情况适当进行修改,有增减、修改的内容,应当使用粗斜体字。

七、 在使用过程中如对本示范文本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八、 本示范文本已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作了相应修订,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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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建编号:

标 段 号:

(招标项目名称) 勘察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如有)

招标人: (单位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 (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 (执业注册章)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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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招 标 公 告 ................................................................................................................. 1 第二章 投 标 人 须 知 ........................................................................................................... 4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5

一. 总则 ........................................................................................................................... 10 二. 招标文件 ................................................................................................................... 12 三. 投标文件 ................................................................................................................... 13 四. 投标 ........................................................................................................................... 16 五. 开标 ........................................................................................................................... 17 六. 评标 ........................................................................................................................... 18 七. 合同授予 ................................................................................................................... 19 八.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 21 九. 纪律和监督 ............................................................................................................... 21 第三章 评标办法 ..................................................................................................................... 25

一. 评标的依据 ............................................................................................................... 26 二. 评标的保密 ............................................................................................................... 26 三. 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 27 四. 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 29 五. 评标结果 ................................................................................................................... 33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34

二. 通用合同条款 ........................................................................................................... 35 三. 专用合同条款 ........................................................................................................... 35 第五章 勘察技术要求 ............................................................................................................. 36

一. 工程项目概况 ........................................................................................................... 37 二. 技术资料 ................................................................................................................... 38 三. 勘察技术要求 ........................................................................................................... 40 四. 投标文件编制深度 ................................................................................................... 42 第六章 附 件 ......................................................................................................................... 44

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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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 标 公 告(投标邀请书)

(项目名称) 勘察招标公告(公开招标)

1. 招标条件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 ,建设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项目已具备勘察招标条件,现进入招投标交易场所进行勘察公开招标。

本招标项目 (项目名称) 已由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2. 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说明本项目的项目性质、总投资、设计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地点、计划工期、标段划分、招标范围等。)

3. 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须具备 资质,并在人员组成结构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是否进行投标筛选: □采用 (1) 筛选条件:

①投标人的信用要求: ;

②行政处罚:近两年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超过 项的; ③行贿犯罪记录要求: ;

④投标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投标人名单: ;

(2) 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时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材料,不符合上述四项筛选条件的,招标人不发售招标文件;

(3) 经筛选入围的投标人少于15人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不采用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到 (具体地点) 购买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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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元。

5. 投标文件的提交及相关事宜

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提交至 。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 http://www.shjjw.gov.cn 、http://www.ciac.sh.cn及 上发布(住建委网站首页->信息公开-> 公示公告->工程招投标->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公告)。

7. 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 招 标 人: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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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勘察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

(被邀请单位名称):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项目名称) 已由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 ,建设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项目已具备勘察招标条件,现进行邀请招标。

2. 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说明本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地点、计划工期、标段划分、招标范围等)

3. 是否进入招投标交易场所:□是 □否 4. 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须具备 资质,并在人员组成结构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潜在投标人收到本邀请书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到 (具体地点) 购买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元,售后不退。

6. 投标文件的提交及相关事宜

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提交至 。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7. 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 招 标 人: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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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投 标 4

人 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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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 号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 1.1.1 项目(标段)名称、建设地点 是否进入招投标交易场所 (邀请招标) 名称: 地点: 是否进入招投标交易场所:□是 □否 □房屋建筑工程 总投资: 万元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拟建建构筑物层数: 层(或高度 米),基础埋2 3 1.1.2 项目概况 深 : 米 □市政公用工程 项目概况:总投资 万元 设计规模 建设规模 4 5 1.1.3 1.1.4 项目性质 勘察工期 1□工业 □商业 □文化 □教育 □住宅 □医疗卫生 □市政基础设施 □ 天 名 称: 地 址: 6 1.2.1 招标单位 联系人: 电 话: 名 称: 地 址: 7 1.2.2 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人: 电 话: 注1:勘察工期:小型工程不宜少于14天,中型工程 不宜少于21天,大型工程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

长,具体工期可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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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8 1.3.1 投标人资质条件 □采用 1.筛选条件: ① 投标人的信用要求: ; ② 行政处罚:近两年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超过 项的; ③ 行贿犯罪记录要求: ; ④ 投标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投标人名单: ; 2.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时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材料,不符合上述四项筛选条件的,招标人不发售招标文件; 3.经筛选入围的投标人少于15人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不采用 10 11 1.3.3 2.1 个人执业资格要求 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 9 1.3.2 投标人筛选 (适用资格后审项目)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 □不接受 □政府 %,□国有 %,□集体 %,□私有 %,□外资 %,□其他 % 12 2.2 资金来源 13 2.3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后 日历天 1. 商务标 份; 2. 技术标(勘察文本) 份: 14 3.1 投标文件要求 □暗标,采用附件提供的统一封面(详见第六章附件7),不得采用硬封面 □明标,封面须注明投标单位全称 3. 电子版文件 □无 □有 份; □收取 15 3.2 投标保证金 金额: 万元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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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时间:领取招标文件后、开标之前 地点: □不收取 □组织 □不组织 16 1.7.1 踏勘现场 时间: 年 月 日 时 集合地点: 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提交方式: 17 1.8.2 书面提问 □传真至 (传真后请致电确认)。 □其他: □召开,时间: 年 月 日 时 18 1.8.1 投标预备会 地点: □不召开 时间: 年 月 日 时 19 1.8.3 获取补充招标文件 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20 4.2.1 投标(开标) 地点: 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可以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其中授权委托人要求: 21 5.1 开标人代表要求 □本单位工作人员 □技术负责人(资质证书为准)或者拟任该项目的负责人 22 5.1.4 投标人开标时需携带资料 1.法定代表人出席需携带: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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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格式见附件3);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投标保证金提交确认函》原件或由收款银行盖章的《投标保证金提交单》原件(如有)。 2.委托代理人出席需携带: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格式见附件3);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附件3); (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人为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的,还需提供能证明技术负责人身份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或本单位出具的证明; (4)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本单位人员查询结果页面(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查询、打印)原件; (5)《投标保证金提交确认函》原件或由收款银行盖章的《投标保证金提交单》原件(如有)。 □记名投票法 □简单打分法(当有效投标人>5名时,则采用百分制打分法) □百分制打分法 24 25 □是 最高限价为 万元 □否 26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 8

23 评标办法 市场调节价 勘察费投标报价 设置勘察费最高投标限价: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招标文件示范文本(V20170301)

序 号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招标人不予受理: 1. 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7 5.1.5 无效标条款 2. 投标文件未按本章投标人须知第4.1.1款规定密封的; 3.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无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详见第三章 评标办法3.1条 1.否决性条款集中予以载明,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性条款,28 否决投标条款 在评标中不予认可。 2.补充招标文件中增加或者删除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将修改后完整的否决性条款集中载明。 □1.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推荐中标候选人 名,采用定标澄清方式确定中29 定标方式 标人。 □3.推荐中标候选人 名,不采用定标澄清方式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将被授予合同,不予补偿 未中标人投标补偿: □ 排序第2名的投标人 万元; 排序第3名的投标人 万元; 30 1.6.3 投标补偿标准 排序第 名的投标人 万元; 其余投标人不支付补偿金。 □ 对未中标的投标人均补偿 万元。 □ 不作补偿 3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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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则

1.1 工程说明

1.1.1 本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勘察标段进行招标。

1.1.2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总投资额: 万元

招标范围: (初勘、详勘); □房屋建筑工程

(建设规划用地面积: ㎡, 总建筑面积: ㎡, 其中:地上 ㎡,地下 ㎡)

项目用地性质:□工业 □商业 □文化 □教育 □住宅 □医疗卫生 □市政基础设施 □

□市政公用工程

设计规模 建设规模

1.2 资金来源

1.2.1 招标人的建设资金来源详见前附表第10项。

1.2.2 本招标项目已取得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资金已落实,且能保证其顺利实施。

1.3 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

1.3.1 合格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要求的相应规定。

1.3.2 采用投标人筛选时,招标人将依据招标公告中明确的筛选条件,即投标人的信用、行政处罚、行贿犯罪记录以及投标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的履约评价(明列的不合格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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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等,符合条件的发售招标文件,不符合条件则不发售招标文件。

1.3.3 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

1.4 语言文字

1.4.1 投标文件及招标过程中投标人提交的所有文件应采用中文,若出现必须采用其他文字的,应同时以中文表述,当两种文字内容不一致时,应以中文所述含义为准。

1.5 计量单位

1.5.1 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6 投标费用

1.6.1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除招标人对未中标人按本文件规定补偿外,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以及提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1.6.2 中标人的勘察方案,招标人不再给予补偿。

1.6.3 未中标人的补偿,详见前附表第24项。为了保证投标质量,若投标文件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或者投标设计方案被评标委员会确认严重偏离勘察任务数要求的,可适当降低补偿金或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数额由评委会确定。

1.6.4 补偿金以人民币支付,所获补偿金可能发生的任何税金由投标人自理。

1.7 踏勘现场

1.7.1 招标人将按照前附表第14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及周围环境。以便投标人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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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可供投标人参考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概不负责。

1.7.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现场踏勘过程中,投标人代表应承担由于其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1.8 投标预备会

1.8.1 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8.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8.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内容,作为补充招标文件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1.9 投标方案专利权说明

1.9.1 招标人不得使用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整体方案,如需部分采用该未中标的投标人的 勘察方案,需事先征得未中标的投标人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支付有关使用费用。

二.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组成

2.1.1 招标文件除以下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修改和澄清,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章 第二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投标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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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评标办法

勘察技术要求(勘察任务书) 合同条款及格式

附件(格式附件及政府部门相关批复拟建建构筑物平面图、地形图)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及补充

2.2.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在提问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逾期不予受理。

2.2.2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的澄清、修改以补充文件的形式,将于前附表“书面提问”规定的获取书面澄清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

2.2.3 补充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补充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时,以补充文件为准;当补充文件之间的内容不一致时,以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4 为确保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进行研究,补充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招标人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并在补充文件中予以明确。

2.2.5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署名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三.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由商务标书、技术标书【包括:勘察方案文本、电子版文件(如有))等】组成。

3.1.2 商务标书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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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标公函(格式见第六章附件1); 2、 投标承诺书(格式见第六章附件2);

3、 项目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基本情况表(格式见第六章附件5,适用于百分制打

分法);

4、 拟投入项目主要勘察人员汇总表(格式见第六章附件6,适用于百分制打分法); 5、 企业有类似工程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适用于百分制打分法); 6、 工程勘察费预算明细表(适用于百分制打分法); 3.1.3 技术标书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标书为□暗标 □明标): 1、 文字部分: (1) 综合说明 (2) 勘察工作量的布置

(3) 勘察报告书拟定内容和提交的主要图表 (4) 实施勘察方案的安全质量保证与施工组织措施 (5) 工程勘察进度计划 (6) 服务与承诺 (7) 工程勘察费预算 2、 图表部分

(1) 收集资料附图表 (2) 投标书附图表 3.1.4 电子版文件:□无 □有

3.1.5 投标文件中“技术标书”若为暗标,不得采用图签具名或带有单位、人员等任何可辩识名称、标志、标记。

3.1.6 技术标书文字部分应采用双面印制,字体统一采用宋体小四字号。

3.1.7 技术标书深度(详见第四章 四、投标文件深度要求)

3.2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3.2.1 投标文件的份数见前附表第1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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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投标文件商务标书部分的投标公函和投标承诺书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填写清楚、完整,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代理人)签章,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注册章。

3.3 投标报价

3.3.1 投标人的勘察费报价应包括投标人完成本招标项目工程勘察所有工作量和提供全套工程勘察文件及相关配合工作及服务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费用(包括利用已有勘察资料的技术工作费)、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费用、能预见的因场地问题引起的多次进场的费用、参加中间验收、竣工验收以及施工现场后续服务等费用,但因设计方案变更等由招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补充勘察的费用不包括在内。

3.3.2 本次投标报价实行市场调节价,投标人自主报价,中标后对应投标书勘察方案的勘察工作量总价包干使用。由于非勘察人原因(含设计方案变更)造成建设工程勘察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勘察费用。

3.3.3 由中标人支付的所有税费,都应包括在其提交的投标报价之内,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3.3.4 勘察费报价货币采用人民币。如果单价金额与总价金额有出入,以单价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若数据的文字大写与数字有差别,则以文字大写为准。

3.4 投标有效期

3.4.1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4.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5 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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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项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之日起至开标之前,须交纳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详见第六章附件10“投标保证金提交与退还操作须知”)

3.5.2 招标人因特殊情况书面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若投标人拒绝延长的,自拒绝延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出具证明,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3.5.3 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或提供虚假、无效票函的,评标委员会应视其为不响应招标而被拒绝,否决其投标。

3.5.4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5.5 如投标人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

四.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志

4.1.1 商务标书、技术标书、电子版文件(如有)分别包装、密封,于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或密封章,包装正面注明商务标书、技术标书、电子版文件字样。

4.1.2 未按本须知第4.1.1款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截止日期

4.2.1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提交到指定地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到达指定地点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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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投标时间截止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3.1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五. 开标

5.1 开标

5.1.1 本招标工程的招标人将按照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开标会议在有关部门监督下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进行。

5.1.2 所有投标人均应派代表参加开标会。参与开标的投标人代表要求:

(1)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需提交的材料必须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 (2) 投标单位应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的网上办事“企业类”上查询 电子《诚信手册》公众版,打印本单位人员查询结果页面,加盖单位公章以证明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属本单位人员。

5.1.3 开标会必须遵循下列主要程序和规定:

(1) 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核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相应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应检查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

(3) 按投标后到先开的顺序当众拆封投标标书。

(4) 每个投标人在开标会结束时,应校对本单位开标记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5) 技术标采用暗标投标的,开标后,应立即对投标文件进行保密处理,标书编号作为机密件妥善保管。

5.1.4 无效标拒收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标招标人有权拒收投标文件: (1)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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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标文件未按本章投标人须知规定密封的;

(3)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无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的。

5.1.5 投标人对开标活动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场答复,并将异议和答复的内容记录在案,经当事人签署确认后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六.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岩土工程勘察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人、评标专家 人。2岩土工程勘察方面的专家在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6.1.2 评标委员会将推选出1名评委为评标委员会组长负责主持评审工作和1名评标报告起草人负责起草评标报告。

6.1.3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1) 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1.4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对投标人提交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认真、客观、公正和科学的评审和比较。

6.1.5 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是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 注2:涉及岩土工程勘察(分项)专业以外的工程勘察内容(如岩土工程物探、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等)时,评标委员会里应含相应专业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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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1.6 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表决,形成书面决议:

(1)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人投标;

(2)评标委员会修正投标文件的错误,但招标文件不允许修正的除外;

(3)招标人对评标办法中所载事项的争议内容的释疑,且释疑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决议应当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办法

本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0项。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七.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7.1.1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完成评标后,应当在定标前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1)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2)开标记录;

(3)投标文件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否决原因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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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 (5)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

7.2 招标人定标

7.2.1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完成评标后,招标人依法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将依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确定的第 项定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7.2.2 采用复核澄清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将复核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是否能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并要求中标候选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澄清内容不得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第一中标候选人拒绝澄清或者投标文件澄清后被证明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序对其他中标候选人进行复核,最终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的30日内无法确定中标人的,将确定评标委员会确定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招标人将对定标过程进行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7.2.3 不采用复核澄清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将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将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7.3 中标结果公告

7.3.1 进入招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的项目,在定标后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如下:

(1)中标人名称; (2)中标价;

(3)招标人定标原因及依据; (4)评标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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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中标通知书

7.4.1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将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人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署名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7.4.2 招标人按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5.3 中标人不得将本项目的勘察任务转包。

7.5.4 中标人的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换。如确有特殊情况,必须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中标人应提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在征得招标人同意后才能更换。招标人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

八.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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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否决的;

(3) 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

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 若招标方需延长投标有效期,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少于3人的,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九.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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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监督

本标段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具体监督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6 异议

9.6.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署名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予以记录。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答复的,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书面答复内容涉及及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按照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调整投标截止时间。

9.6.2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是指对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宣读内容、开标记录等存在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答复形式可包括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招标人不当场答复的,不能开展评标活动。

9.6.3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包括评标结果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署名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招标人未作出书面答复的,招投标监管部门不予以办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以书面署名形式报告招投标监管部门,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有关问题予以纠正。

9.7 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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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名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7.2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本章第9.6.1项、第9.6.2项、第9.6.3项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前项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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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评 标 25

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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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评标的依据

1.1 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项目(标段)招标文件要求,制定本评标办法。

1.2 采用评标办法类型

本次评标采用:□记名投票法、□简单打分法(当有效投标人>5名时,则采用百分制打分法)、□百分制评标法。

1.3 注意事项

项目中含有岩土工程勘察(分项)专业以外的工程勘察内容(如水文地质勘察专业、工程测量专业、岩土工程物探分项专业等)时,评标办法中应列出相应专业的评审因素,用百分制评标办法时还应给出相应评审因素的分值与权重。

二. 评标的保密

2.1 保密要求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中标资格。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应当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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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3.1 否决投标条款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否决其投标:

3.1.1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1)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章(字),或未加盖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章。

3.1.2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1.3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1.4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3.1.5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1)若设定勘察费最高投标限价,勘察费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 (2)勘察费投标报价存在串通涨价、价格欺诈行为的。

3.1.6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提交标书时,未提交有效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3)投标人与投标报名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4)暗标投标文件中作了标记的;

(5)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无法查询到,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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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了证明的。

3.1.7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2 否决投标流程

有上述情形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在对其进行符合性初审或评审时,应当作出正确判断,评委不得采取回避方式不发表个人意见。评标委员会对有上述情况的投标文件确认为废标的,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评委在评标报告中签字确认。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也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4 错误的改正

3.4.1 勘察费报价货币采用人民币。如果单价金额与总价金额有出入,以单价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若数据的文字大写与数字有差别,则以文字大写为准。

3.4.2 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原则调整投标报价,并书面通知投标人确认。在投标人确认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改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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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评标办法一:记名投票法

4.1评标委员会仅对有效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对无效或被否决的投标文件不予详细评审。

4.2技术标书(勘察方案)评标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的规定,对投标文件按以下内容进行比选、评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勘察方案编制的依据及编制原则是否正确; 收集的资料及场地工程地质条件预分析是否可信; 地基基础方案预分析是否合理;

勘察的目的及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有针对性; 勘探孔(钻孔、原位测试孔、螺纹孔)平面布置是否合理; 勘探孔(钻孔、原位测试孔、螺纹孔)深度是否合理; 取土、标贯的数量及间距是否恰当; 室内土水试验内容及数量是否恰当;

拟定的勘察报告书内容和主要的图表是否合理; 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可行; 工期安排是否合理;

勘察费报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3各评委以记名方式投票,按招标文件要求推荐 名合格的中标候选方案,经投票汇总后,按得票数多少进行排序,并将前 名投标人作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推荐给招标人。

4.4若出现中标候选方案得票相同的情况,则评标委员会针对得票相同的中标候选方案组织一次投票,一人一票,直至分出中标候选方案的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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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二:简单打分法(当有效投标人>5名时,则采用评标办法三:百分制综合评估法)

4.1评标委员会将仅对有效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对无效或被否决的投标文件将不予详细评审。

4.2技术标书(勘察方案)评标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设计结构与基础的要求,和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经济等按以下内容进行比选、评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勘察方案编制的依据及编制原则是否正确; 收集的资料及场地工程地质条件预分析是否可信; 地基基础方案预分析是否合理;

勘察的目的及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有针对性; 勘探孔(钻孔、原位测试孔、螺纹孔)平面布置是否合理; 勘探孔(钻孔、原位测试孔、螺纹孔)深度是否合理; 取土、标贯的数量及间距是否恰当; 室内土水试验内容及数量是否恰当;

拟定的勘察报告书内容和主要的图表是否合理; 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可行; 工期安排是否合理;

勘察费报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3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初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各评委按第一名得1分、第二名得2分、第三名得3分,以此类推的方式打分,经分数汇总后,按总得分从低到高进行排序,并将前 名投标人作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推荐给招标人。

4.4若出现中标候选方案得票相同的情况,则评标委员会针对得票相同的中标候选方案组织一次投票,一人一票,直至分出中标候选方案的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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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三:百分制打分法

4.1采用百分制打分法时,评标委员会宜由7人组成,在进行分值汇总时,应同时去掉一个最高分与最低分。

4.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技术文件进行评审(如采用暗标方式评审,投标技术文件在开标时应当进行保密、编号处理)。技术文件经评审、分数统计后再进行商务文件评审,商务文件评审采取明标方式;

4.3技术文件(暗标)编号所对应的投标人名单应在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技术文件和投标商务文件评审打分完毕、总分汇总后进行开启。

4.4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分值汇总、按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后,总得分最高的前 名投标人作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推荐给招标人。

4.5评分分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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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评分分值表

序 号 评审因素 评审因素评审值 各评审因素细分项 分值 一、技术标部分(80分) 1 综合说明书 勘察方案编制的依据、原则 6-15 资料收集及场地工程地质条件预分析 基础方案预分析 勘察工作的目的及应解决的技术问题 2 勘察方案的编制 1-2 2-5 2-6 1-2 勘探孔(钻孔、原位测试孔、螺纹孔)12-25 平面布置 勘探孔(钻孔、原位测试孔、螺纹孔)12-25 30-60 深度 取土与标贯的数量及间距 室内土水试验内容及数量 3-5 3-5 3 勘察报告书 1-3 拟定的勘察报告书内容和提交的主要图表 1-3 4 质保措施和技术措施 1-2 质保措施、机具设备配置、施工措施等 1-2 二、商务标部分(20分) 企业与个人业绩 企业有完善的质保体系,通过ISO质量认证 2-10 近年有类似工程业绩(满三项满分) 项目负责人有类似工程业绩 勘察费用及工期 工期安排是否合理 按经评审的有效报价作算术平均,将该平均值作为基准价5分,各投标人报价与基准价相比,每上浮1%扣 分(最多扣至2分),每下浮1%加 分(最多加至8分)。 0-2 1-4 1-4 0-2 1 2 2-10 2-8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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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评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工作结束后,按评标办法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或依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1项规定直接确定中标人,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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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4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招标文件示范文本(V20170301)

一. 通用合同条款

参照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委员会监制的《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文本样式)

二. 专用合同条款: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或细化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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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勘 察36

技 术 要 求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s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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