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考试秘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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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了解)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1.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

2.通常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不是直接意义的会计利润,也不是收入总额)

3.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消费税不一致)

三、各国对企业所得税征税的一般性做法

(一)纳税义务人:各国政府只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等法人组织征收公司所得税。

(二)税基:各国都是以调整后的利润即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关键点在于如何准确核算可以扣除的成本和费用,特别是对折旧和损失的处理方式等。因而,各国企业所得税在确定税基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不同折旧及损失等的处理上。

(三)税率:一是比例税率,二是累进税率(绝大数国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如美国所得税。)

(四)税收优惠:主要方法有(客观题):(1)税收抵免:主要有投资抵免和国外税收抵免两种形式。(2)税收豁免:分为豁免期和豁免税收项目。(3)加速折旧。

另外各国所得优惠的一个共同的特点是淡化区域优惠,突出行业优惠。

四、企业所得税的税制演变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辅导资料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

一、纳税义务人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有收入的组织>企业)

【考点提示】纳税人与非纳税人的划分;纳税人中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

【解释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非法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企业,但不具备法人资格。

【解释2】所说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立在中国境内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包括境外依据外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2.根据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解释1】两个标准符合一个就是居民企业;其中注册地标准是主要标准,实际管理机构标准是附加标准。

【解释2】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实质重于形式)(反避税)

【解释3】我国选择了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双重标准。

(1)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2)非居民企业(两个标准都不符合的)

①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

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题·多选题】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有( )。

A.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私营企业

B.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C.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D.依照外国法律成立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E.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没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独资企业

【答案】ACD

【解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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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税对象(客观题考点)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从内容上看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综合所得税模式),从范围上看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来源于境内,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机构场所有联系的所得。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题·多选题】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所得来源地规定正确的有( )。

A.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B.提供劳务所得按照提供劳务的劳务发生地确定

C.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不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D.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E.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答案】ABDE

【解析】ABDE符合税法规定。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所以C不正确。

【例题·单选题】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是( )。

A.提供劳务所得

B.转让房屋所得

C.权益性投资所得

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答案】C

【解析】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第三节 税 率

基本税率25%;低税率20%。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同,使用的税率也不同。(客观题考点)

【解释】外国企业有五种:一是有机构、有联系,税率25%;二是有机构、境内无联系,税率10%;三是有机构,境外无联系,不纳税;四是无机构、有联系,税率10%;五是无机构、无联系,不是我国所得税纳税人,不交税。其中前四种外国企业属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例题·多选题】以下使用25%税率的企业有( )。

A.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

B.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C.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但所得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D.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却有来源于我国的所得的非居民企业

E.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也没有来源于我国的所得的非居民企业

【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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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25%的税率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20%的低税率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得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例题·单选题】某日本企业(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2009年该机构在中国境内取得咨询收入500万元,在中国境内培训技术人员,取得日方支付的培训收入200万元,在香港(如果是中国,怎么处理)取得与该分支机构无实际联系的所得80万元,2009年度该境内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人总额为( )万元。

A.500 B.580 C.700 D.780

【答案】C

【解析】该题实际考察的是,那些所得应该在我国交税,实际就是考察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划分。外国企业有五种:一是有机构、有联系,税率25%;二是有机构、境内无联系,税率10%;三是有机构,境外无联系,不纳税;四是无机构、有联系,税率10%;五是无机构、无联系,不是我国所得税纳税人,不交税。 第四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一、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例题·多选题】企业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的收入形式包括( )。

A.债务的豁免

B.股权投资 C.劳务

D.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

E. 应收票据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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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收入的范围和项目

一般收入的确认(九项)

1.销售货物收入(增值税应税项目,含税的转为不含税)

2.提供劳务收入(增值税的或营业税的劳务)

3. 转让财产收入(固定资产所有权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收入)

【新增】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4.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新增】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案例】如A企业为某上市公司股东,股权投资计税成本为1000万元。2009年1月,该上市公司股东会作出决定,将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A企业转增股本600万元。2009年7月,A企业将该项股权减持转让,获得收入2000万元。

【分析】企业所得税处理时,A企业2009年1月获得转增股本600万元不申报纳税。但应在2009年7月确认转让所得1000万元(2000-1000),而不是400万元(2000-1000

-600)。相当于在转让或处置股权时对这部分缴税。(税收递延了)

5.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解释】新法更强调“合同利率法”而不是“实际利率法”

注意: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6.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新增】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固定资产使用权收入:营业税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营业税

【解释】总共有三类收入是按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指企业取得的上述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注意:不是其他业务收入,不能计提招待费和广告费基数

提示】注意三方面问题:1.不同收入项目的区分;2.受赠资产相关金额的确定;3.收入实现的规定。

1.不同收入项目的区分(客观题)

【例题·多选题】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转让财产收入包括转让( )。

A.固定资产 B.存货 C.股权 D.商标权 E.债权

【答案】ACE

【解析】ACE属于转让财产收入;B属于销售货物收入;D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例题·多选题】下列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的项目有( )。

A.债务重组收入

B.补贴收入

C.违约金收入

D.视同销售收入

E.股权转让收入

【答案】ABC

【解析】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对于D选项,属于特殊情形的销售货物收入。对于E项,属于财产转让收入。

【提示】这部分一定要注意收入的项目的归类。什么是属于销售货物收入,什么是财产转让收入,什么是其他收入,这三类收入包括的内容比较多,不要弄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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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赠资产相关金额的确定

①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非货币资产:均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②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受赠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案例】某企业接受一批材料捐赠,捐赠方无偿提供市场价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受赠方自行支付运费0.3万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运费发票),则:

受赠非货币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但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的相关税费。

该批材料入账时接受捐赠收入金额=10+1.7=11.7(万元)(营业外收入)

受赠该批材料应纳的企业所得税=11.7×25%=2.93(万元)

受赠方自行支付的运费,不属于所得额。

该批材料可抵扣进项税=1.7+0.3×7%=1.72(万元)

该批材料账面成本=10+0.3×(1-7%)=10.28(万元)。

3.一般收入实现相关规定的相关例题

【例题·多选题】以下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的正确表述有( )。

A.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投资方收到分配金额作为收入的实现

B.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C. 租金收入,在实际收到租金收入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D. 接受捐赠收入,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E.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实际收到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答案】BD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收入的范围和项目

特殊收入的确认

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进行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视同销售收入,是广告费、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客观题和计算题)

分类

具体处置资产行为 计量

内部处置资产——所有权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变,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将资产移至境外的除外)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资产移送他人——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按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外部处置)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属于自制的资产,按同类资产同期对外售价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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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多选题】下列情况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 )。

A. 将产品用于市场推广

B. 将设备用于对外赠送

C. 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D. 将自建商品房用于本公司自己经营

E. 将产品用于上级主管部门使用

【答案】ABE

【例题·多选题】纳税人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所得税收入的有( )。

A.将货物用于媒体市场推广

B.将商品用于对教育事业的捐赠

C.将产品用于奖励本厂职工

D.将产品用于本厂办公楼扩建

E.将产品用于管理部门使用

【答案】ABC

【解析】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进行利润分配等用途,应视同销售,但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作销售处理。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税额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一)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二)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解释】纳税调整的两种情况:一是会计规定范围和税法范围不一致;二是会计规定的标准

和税法规定的标准不一致。

【解释】直接法计算企业所得税风险较大,建议采用间接法计算。

【例题·单选题】2008年某居民企业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20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400万元,债务重组收益100万元,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16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支出20万元。假定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8年度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2009年)

A.16.2 B.16.8 C.27 D.28

【答案】D

【解析】招待费限额计算:(1200+400)×5‰=8(万元)<20×60%=1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8=12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200+400+100-1600+12=112(万元);应纳所得税额=112×25%=28(万元)。

举例说明:间接计算法的应用

【例题1·计算题】某工业企业为居民企业,2010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为5600万元,发生产品销售成本4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8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660万元;取得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40万元;缴纳销售税金及附加300万元;发生的管理费用760万元,其中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为60万元、业务招待费用70万元;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34万元(已在投资方所在地按15%的税率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取得营业外收入l00万元,发生营业外支出250万元(其中含公益捐赠38万元)。要求:计算该企业2010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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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及解析】

第一步:求利润总额

(1)利润总额=销售收入5600+其他业务收入800+国债的利息收入40+投资收益34+营业外收入100-销售成本4000-其他业务成本660-销售税金及附加300-管理费用760-财务费用200-营业外支出250=404(万元)

第二步:纳税调整

(2)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所得额40万元。

(3)技术开发费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50%=30(万元)

(4)按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的60%计算=70×60%=42(万元)

按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5600+800)×5‰=32(万元)

按照规定税前扣除限额应为32万元,实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32=38(万元)

(5)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4万元。

(6)捐赠扣除标准=404×12%=48.48(万元)

实际捐赠额38万元小于扣除标准48.48万元,可按实捐数扣除,不做纳税调整。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7)应纳税所得额=404-40-30+38-34=338(万元)

(8)该企业2010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38×25%=84.5(万元)。

【例题2·计算题】某企业2009年发生下列业务:

(1)销售产品收入2000万元;

(2)接受捐赠材料一批,取得赠出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企业找一运输公司将该批材料运回企业,支付运杂费0.3万元;

(3)转让一项商标所有权,取得营业外收入60万元;

(4)收取当年让渡资产使用权的专利实施许可费,取得其他业务收入10万元;

(5)取得国债利息2万元;

(6)全年销售成本1000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100万元;

(7)全年销售费用500万元,含广告费400万元;全年管理费用200万元,含招待费80万元;全年财务费用50万元;

(8)全年营业外支出40万元(含通过政府部门对灾区捐款20万元;直接对私立小学捐款10万元;违反政府规定被工商局罚款2万元)。

要求计算:

(1)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

(2)该企业对收入的纳税调整额;

(3)该企业对广告费用的纳税调整额;

(4)该企业对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额;

(5)该企业对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额;

(6)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答案及解析】

(1)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

企业账面利润=2000+10+1.7+60+10+2-1000-100-500-200-50-40=193.7(万元)

(2)该企业对收入的纳税调整额

2万元国债利息属于免税收入,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

(3)该企业对广告费用的纳税调整额

以销售(营业)收入(2000+10)万元为基数,不能包括营业外收入。

广告费限额=(2000+10)×15%=301.5(万元);广告费超支400-301.5=98.5(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8.5万元

(4)该企业对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额

招待费限额计算:①80×60%=48(万元);②(2000+10)×5‰=10.05(万元)

招待费限额为10.05万元,超支69.95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9.95万元

(5)该企业对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额

捐赠限额=193.7×12%=23.24(万元)

该企业20万元公益性捐赠可以扣除;直接对私立小学的捐赠不得扣除;行政罚款不得扣除。

对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增额12万元

(6)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193.7-2+98.5+69.95+12=372.15(万元)

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372.15×25%=93.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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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掌握)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税额

我国税法规定对境外已纳税款实行限额扣除。抵免限额采用分国不分项的计算原则。

1.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必须明确的三笔金额:

(1)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2)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已交税)

(3)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应交税)

2.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核心是比税率)

【解释】所谓“分国不分项”,指的是算抵免限额的时候,境外所得要按不同国家分别计算限额。美国算美国的,A国算A国的,这是分国;但境外的所得不需要区分销售货物收入和财产转让收入等等具体的项目,这是不分项。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国内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该公式可以简化成:

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的(税前)应纳税所得额×我国法定税率

【解释1】“中国境内、境外所得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为25%。

企业计算的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

【解释2】公式中要用所得额(税前利润),若从国外分回的是税后利润,需换算为税前利润,换算方法:

所得额=(分回利润+国外已纳税款)或所得额=分回利润÷(1-某外国所得税税率)

税务处理:境外已纳税款与扣除限额比较,二者中的较小者,从汇总纳税的应纳税总额中扣减。

【解释】境外所得涉及的税款,少交必补,多交当年不退,以后五年退。

三、居民纳税人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对应查帐征收)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注意多选题):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定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选择题、了解):

1.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二)核定征收的办法,具体分为定率(核定应税所得率)和定额(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方法。

应税所得率征收计算(掌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辅导资料

【例题1·多选题】居民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的情形是( )。

A.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B.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C.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D.无法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总额的

E.纳税人账目混乱、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答案】ABC

【例题2·单选题】2008年某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收入总额120万元。成本费用支出总额127.5万元,全年亏损7.5万元,经税务机关检查,成本费用支出核算准确,但收入总额不能确定。税务机关对该企业采取核定征税办法,应税所得率为25%。2008年度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A.10.07 B.10.15 C.10.5 D.10.63

【答案】D

【解析】由于该居民企业申报的成本费用支出核算准确而收入总额不准确,因此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127.5÷(1-25%)×25%=42.5(万元),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42.5×25%=10.63(万元)。

【例题3·计算题】2008年某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收入总额120万元。成本费用支出总额127.5万元,全年亏损7.5万元,经税务机关检查,收入总额核算准确,成本费用支出不能确定。税务机关对该企业采取核定征税办法,应税所得率为25%。计算2008年度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案及解析】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应税所得率=120×25%=3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30×25%=7.5(万元)。

四、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例题·单选题】境外A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2010年取得境内甲公司分回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100万元,取得境内乙公司支付的设备转让收入80万元,该项财产原值8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2010年度该境外公司在我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A.12 B.14 C.18 D.36

【答案】A

【解析】财产净值=80-20=6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80-60)]×10%=12(万元)。

税收优惠(掌握)

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重点掌握有比例、有限额的)

一、免征与减征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交叉出题)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包括免征和减征两部分。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9)公司加农户模式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新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交叉出题):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特别提示】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解释1】优惠开始的年度是“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而非“获利年度”、“成立年度”。

【解释2】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上述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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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解释1】只针对居民企业,不包括非居民企业。

【解释2】是技术转让所得,不是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解释3】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案例】甲公司2009年将自行开发的一项专利权转让,取得转让收入900万元,与该项技术转让有关的成本和费用为300万元。在本题中,技术转让所得为600万元,其中500万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900-300-500)×50%×25%=12.50(万元)。

收入 900万 300万 (成本、费用)

所得 600万 500万 免

100万 减半

企业所得税=(900-300-500)×50%×25%=12.50(万元)。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类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6条),核心是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

(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两免三减半”(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什么是小型,什么是微利)

【解释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解释2】应纳税所得额,应该是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甲企业是生产性企业,从业人数60人,资产总额2000万元。2010年年度利润为50万元,上一年度亏损为30万元。所以甲企业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就是20万元。甲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三个条件。

【解释3】是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规定.

【解释4】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两部门将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两部门将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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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计扣除(重点)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解释】在计算会计利润时,研发费用已计入管理费用全额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研发费用再加扣50%,即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解释】研究阶段的支出费用化,开发阶段的支出资本化。

【案例】如果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一共3000万,其中研究阶段的支出1000万元,开发阶段的支出200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以扣除(1000+1000×50%)=1500(万元);形成无形资产的,则可以分10年摊,每年摊销=2000×150%÷10=300(万元)。

(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五、创投企业优惠(重点)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案例】甲公司2008年4月1日向乙公司(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1000万元,2010年4月1日满2年。甲公司在计算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抵扣700万元(1000×70%)。

【例题·单选题】某企业为创业投资企业。2007年8月1日,该企业向境内某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200万元。2009年度该企业利润总额890万元;未经财税部门核准,提取风险准备金10万元。已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9年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 )万元。

A.82.5 B.85 C.187.5 D.190

【答案】D

【解析】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属于企业所得税前禁止扣除项目。因此,2009年该企业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890+10)-200×70%]×25%=1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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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速折旧(重点)

1.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2.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例题·多选题】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实需要加速折旧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的有( )。

A.年数总和法

B.当年一次折旧法

C.双倍余额递减法

D.缩短折旧年限,但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50%

E.先进后出法

【答案】AC

【解析】采取加缩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七、减计收入(重点)

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八、抵免应纳税额(重点)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

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解释1】税额抵免是直接抵应纳所得税额,而不是抵免应纳税所得额。这是该条优惠最特殊的地方。

【解释2】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上述规定的专用设备。

【解释3】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解释4】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案例】某企业2008年的应纳税额为100万,当年该企业购买并实际投入使用了符合目录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200万,可抵免10%即20万的应纳税额,这样该企业只需100-20=80(万元)的税款。在抵免税后,如果该企业在5年内把设备卖了或出租,则要补缴这20万的税。

【例题·单选题】2010年某生产性企业购买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用于生产经营,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设备价款11.7万元。己知该企业2008年亏损40万元,2009年盈利20万元。2010年度经审核的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2010年度该企业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A.6.83 B.8.83 C.9 D.10

【答案】B

【解析】应纳企业所得税=[60-(40-20)]×25%-11.7×10%=8.8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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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洲、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

优惠种类 具体规定

减按低税率征税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征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的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解释】这里的非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十一、其他有关行业的优惠(客观题)

(一)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实行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用于开发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应税收入;

2.经认证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3.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规划布局重点软件生产企业,享受10%税率的特殊政策;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据实税前扣除(无限制比例);

5.购进软件的企事业单位经核准,最短折旧或摊销期可为2年;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享受上述软件企业优惠政策;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经税务核准);

8.投资额超过80亿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的税率计征所得税,经营期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五免五减半”;

9.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客观题)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熟悉)

一、扣缴义务人(分法定和指定两类)

法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逾期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解释1】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解释2】支付形式包括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指定:税务机关也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扣税时间

(1)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三、入库申报时间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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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源管理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五、征收管理

1.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2.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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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整(了解)

一、特别纳税调整的概念

1.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解释】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体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P76)

(1)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2)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着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3)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4)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二、转让定价方法管理

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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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方法定义 适用情况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再销售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再销售价格法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

成本加成法

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成本加成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无形资产)

交易净利润法

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利润率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贝里比率等

交易净利润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以及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不适用资金融通)

利润分割法

利润分割法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利润分割法通常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例题·单选题】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的合理转让定价方法是( )。

A.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B.再销售价格法

C.成本加成法

D.交易净利润法

【答案】A

三、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1.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

2.预约定价安排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机关受理。

3.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

(3)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4.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5.税务机关应自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形成审核评估结论之日起30日内,与企业进行预约定价安排磋商,磋商达成一致的,应将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和审核评估报告一并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定。

【例题·多选题】以下符合预约定价安排有关规定的有( )。

A.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

B.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的企业

C.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1至3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D.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不能适用于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

【答案】AB

【解析】选项C: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选项D:如果企业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类似,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适用于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

【提示】考试时会有五个选项,本题仅供练习掌握考点。

四、成本分摊协议(了解)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解释1】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解释2】凡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解释3】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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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控外国企业(熟悉)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水平(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这里说的是反资本弱化问题)。

【解释】“明显低于”是指该境外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12.5%(即低于我国税率的50%)。

六、资本弱化规则(了解)

七、一般反避税管理

1.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对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

(1)滥用税收优惠;

(2)滥用税收协定;

(3)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4)利用避税港避税;

(5)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2.税务机关应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对于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关联方或非关联方避税的企业,可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

3.一般反避税调查及调整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八、法律责任(掌握)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解释】加计利息计算要点有:

(1)利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个百分点;

(2)如能按规定提供资料,可不加5个百分点;

(3)计息期间: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1日至补缴税款之日;

(4)加收的利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例题·单选题】依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的利息收入免税

B.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缴所得税的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5%

C.在采取特别纳税调整时,加收的利息可以在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D.企业通过买一赠一方式销售商品,属于捐赠行为

【答案】A

【解析】选项B: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的预计利润率不低于3%;选项C:在特别纳税调整时,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选项D:企业买一赠一不属于捐赠行为。

征收管理

一、预缴和汇算清缴(了解)

(一)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制度、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一个是优先标准,一个是附加标准)

2.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3.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纳税时间、期限

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

【解释1】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解释2】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1.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企业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熟悉)

1.一般情况: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殊情况: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2.母子公司的盈亏不能弥补汇总,总分公司的盈亏可以汇总进行弥补。

3.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解释】法人所得税,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境内机构间盈亏可以互补,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扣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辅导资料

三、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机关(熟悉)

(一)征管机关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征管。

(二)征管范围(客观题)

【解释1】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解释2】按税法规定的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解释3】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解释4】(1)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2)银行、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其他金融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并非所有缴纳营业税的企业都由地税局管理)

(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解释5】企业新设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

【例题·单选题】根据国家调整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有关规定,下列对2009年1月1日以后新设企业的税收征管范围调整事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B.新设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

C.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sss

D.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

【答案】D

【解析】选项D:在国税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而不是所有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

本篇文章来源于《中大网校》[www.wangxiao.cn] ;原文链接地址:http://www.shuiwushi.net/852/24411828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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