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更新时间:2023-04-18 14:05: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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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

检查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一)事项名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编号:00-00413900X-A-19-00-00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审批单位

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

(一)支队防火监督处依法负责下列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1)由支队审查、验收的新建项目;(2)支队列管的市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各区公安消防大队依法负责下列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1)由大队审查、验收的新建项目;(2)大队列管的除市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外的公众聚集场所。

四、审批对象

(一)下列场所为公众聚集场所,依法应当申请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1)3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

(2)公共娱乐场所。

根据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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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规定》(公安部第39号令)第二条的规定,前述“公共娱乐场所”包括:①影剧院、录像厅、礼堂演出、放映场所;②歌舞厅、卡拉OK厅歌舞娱乐场所;③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④游艺、游乐场所;⑤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以及与上述场所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营业性场所,如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根据公安部法制局《关于营业性健身、休闲类公共娱乐场所范围的批复》公法〔20XX〕241号)。

(二)根据福建省消防总队便民利民措施,取消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除公共娱乐场所外)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5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第8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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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材料。

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第15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六、申请条件

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应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或者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事项的,应重新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或换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七、办理方式

直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10号消防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八、申请材料

(一)新申办《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原件;

2、消防安全制度原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原件、场所平面布置图原件复印件均可;

3、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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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4、委托授权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

(二)换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按“谁发证,谁换证”原则,由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办理。

(1)仅涉及到公司名称变更的,提交以下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变更申报表原件;

2、提交原单位(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原件;

3、消防安全制度原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原件;

4、委托授权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

(2)仅涉及到消防安全责任人变更的,办理手续同第一条.

(注:涉及到除公司名称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变更的,应当重新申报消防审批手续。)

九、办理程序

项目受理→经办人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内部审批→核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注:对公众聚集场所,当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一致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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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检查可合并申请办理)

十、承诺时限

(一)法定时限

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不包括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决定)。

(二)承诺时限

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不包括2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决定)。

十一、收费标准

免费

十二、联系信息

(一)办理地址

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10号消防窗口

咨询电话:0592-*******

(二)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三)网站地址

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址:a8832369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ec79c1c

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厦门消防网(a8832369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ec79c1c/)。

十三、投诉监督电话

投诉监督电话:12345

市效能投诉中心网址:a8832369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ec79c1c/wyts/

十四、流程图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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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

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材料详细说明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原件); 说明:填写完整,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消防安全制度(原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原件)、场所平面布置图(原件复印件均可);

说明:

①消防安全制度文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文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③场所平面布置图应提供1份并加盖竣工图章,图中标明尺寸、方位、门窗以及疏散通道、出口、楼梯)

3、依照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说明:

①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可采用建设单位提供由计算机制作、能真实反映工程情形的示意图;②应提供所在主体建筑已经消防竣工合格(或竣工验收备案合格)或消防设计审经办人组织消防安全检查 结果送达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me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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