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案例分析、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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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案例分析、论述题

案例分析题:

1.某税务所在2010年6月12日实施检查中,发现某个体商店2010年5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后,未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据此,该税务所于2010年6月13日作出责令该商店必须在2010年6月20日前办理税务登记,逾期不办理将按《税收征管法》处以罚款的决定。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本处理决定无效。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及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该商店自2010年5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到2010年6月13日还不到30日,尚未违反上述规定。因此,税务所对其做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

2.李某于2009年10月7日被所在县的地税局罚款600元,王某是李某的好朋友,他认为地税局的罚款过重,于同年11月14日以自己的名义,向该县政府邮寄了行政复议书。由于邮局的原因,该县政府2010年1月14日才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该县政府在2010年1月24日以超过复议申请期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电话通知了王某。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回答:

(1)王某能否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为什么? (2)本案申请人的申请期限是否超期?为什么?

(3)县政府对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期限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县政府应在几日内作出?

(4)县政府用电话通知王某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应当用什么方式?

(5)如果李某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能否受理?如果不能,李某应当向哪个机关申请?

答:(1)不能。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只有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复议,本案中的王某与县地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所以王某不能申请复议。

(2)没有。因为以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以邮寄的邮戳日期为准,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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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途期间不计算期限,本案中的申请人没有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3)县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政府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县在政府用电话通知不予受理的做法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政府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

(5)县政府不能受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李某应当向县地税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3.A县国税局派出本局稽查人员王某和孙某于2010年10月8日给本县某食品厂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并签收履行检查任务,王某和孙某于2010年10月8日至10月12日根据局要求对食品厂2010年1月至9月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实,该厂以销售不入帐的手段偷逃增值税50万元。该县国税局对其作出了补缴增值税50万元并加收滞纳金5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罚款25万元的税务处罚决定。该局执行人员田某于本月16日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该厂并签收。该厂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但对罚款过重提出异议却并不要求听证。该局执行人员田某于本月20日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该厂并签收,该厂仍以罚款过重为理由未在规定的15天期限内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县国税局于2010年11月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食品厂实施了强制执行罚款的措施,书面通知该厂的开户银行直接从其存款中扣缴25万元罚款入库。请分析:该县国税局在执法程序上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该县国税局在执法程序上有误,其错误有五点:(1)王某和孙某履行纳税检查时,只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根据新《征管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还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税务检查证,未做到证、书并用;(2)被检查人对罚款过重有异议,尽管不要求听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国税发[1996]190号《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本案执法人员未制作相应笔录;(3)该局以被检查人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直接强制执行罚款错误。(4)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法定的申请复议期限为60日(特殊原因经批准还可延期30日),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3个月。(5)新《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指的“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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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不是规定的罚款缴库期,而是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

4.某公司开业并办理了税务登记。两个月后的一天,税务机关发来一份税务处理通知书,称该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每月1~7日为申报期限),并处罚款。公司经理对此很不理解,跑到税务机关辩称;本公司虽已开业两个月,但尚未做成一笔生意,没有收入又如何办理纳税申报呢? 请你依照《税收征管法》分析并答出该公司的做法有无错误,如有错,错在哪里,应如何处理?

答:(1)错误

(2)无论有无收入,都应按《征管法》规定,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3)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

5.某税务所2010年第二季度对本辖区的纳税情况进行摸底后,6月底发出通知,决定对某纳税人7月至12月的定额税款由原来的3000元调高为35000元。该纳税人不服,在同行中散布说到7月底要离开此地,并不打算缴纳7月份的税款。该税务所得到消息责令纳税人在7月25日前缴纳税款。7月20日发现纳税人开始转移其货物,于是责令纳税人提供税务担保,纳税人不提供,随即税务所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从存款中扣缴税款2000元入库。你认为税务所的行为恰当吗?请说明理由。

答:(1)不应当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2)其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书面通知该纳税人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纳税人2000元存款。

6.2010年7月4日,某县级国家税务局A集贸税务所了解到辖区内经销新鲜水果的个体工商业户B打算在月末收摊回外地老家,并存在逃避缴纳7月份税款1200元的可能。B系定期定额征收业户,依法应于每月10日前缴纳上月税款。7月5日,A税务所向B下达了限7月31日前交纳7月份税款1200元的通知。7月27日,A税务所发现B正联系货车准备将货物运走,于是,当天以该税务所的名义,由所长签发向B下达了扣押文书,由本所税务人员C带两名协税人员,将B价值约1200元的新鲜水果扣押存放在某仓库里。7月31日11时,B到税务所缴纳了7月份税款1200元,并要求税务所返还所扣押的水果,因存放水果的仓库的保管员未在,未能当时返还。8月2日15时,税务所将扣押的水果返还给B。B收到水果后,发现部分水果已经腐烂,损失水果价值约500元。B向税务所提出赔偿请求,税务所以扣押时未开箱查验为由不予受理。税务所的执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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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哪些过错?请简要说明。

答:税务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存在以下过错:违反法定程序。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责令限期缴纳在先,纳税担保居中,税收保全措施在后。该所未要求B提供纳税担保,直接进行扣押货物,违反了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根据《税收征管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该所向B下达扣押货物文书未经局长批准。执法不当。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税务机关执行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本案中只有税务人员C。协税人员不能代替税务人员执法。扣押水果时未对水果进行查验,并由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水果现状进行确认,登记填制《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超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缴款书后24小时内解除税收保全。该税务所在收到B缴纳税款后52小时才返还扣押商品,违反规定。

7.某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于2010年4月8日领取营业执照。2010年6月10日,该事业单位辖区的主管税务所在对其实施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尚未办理税务登记。据此,税务所在6月11日作出责令该单位6月13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的决定。问:该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该决定有效。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 该单位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办理税务登记,违反了上述规定。

8.某公司2010年3月应纳4额8万元,应于4月10日前缴纳,该公司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水宽,其主管税务机关(县级)向其送达《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其10内缴纳上述税款,至当月25日,该公司仍然未缴税款,5月26日税务机关填发了《查封扣押证》。以纳税人应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相关费用为基础,扣押了一辆10万元的小轿车和一辆生产载货用的货车,价值约5万元。你认为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恰当吗?请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

(1)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未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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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制执行的款项不应该包括罚款。 (3)不应该扣押纳税人生产用的货车。

9.税务所进行例行检查,发现王某发票存在缺少存根联、存根联被涂改等情形,于是扣留发票带回税务所进一步检查。7月28日,该税务所根据其自行制定的《发票管理办法》做出处理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0元。王某不服,以发票存根联被其儿子撕毁、乱画、但并未偷税为由,8月4日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市国税局接到其递交的复议申请后,认为税务所有执法权,因此,应由其直接的上一级国税局受理复议。8月10日市国税局以自己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问题:本案中市国税局接到复议申请后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市国税局的处理不合法。(1)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市国税局的审查期限超过法律规定时间。(2)税务所属于区国税局的派出机构。虽然对于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申请复议,但对于符合复议法规定,应予受理而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告知申请人向哪个复议机关提出。市国税局未履行告知义务。

10.2010年8月,税务机关对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下列问题:(1)从一些个体户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作进项入账,并已抵扣税款140 000元,(2)账外销售达280 000元,少计销项税额40 683.76元。经核实,该企业8月份应纳增值税额430 199.4元。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做出追缴税款180 683.76(140 000+40 683.76)元,罚款2.1万元的处理。请问: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得当?应当如何处理?

答: (1)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2)税务机关的处理不正确,处罚过轻。(3)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42%(180 683.76/430 199.4),偷税数额180 683.76元。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100 000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由税务机关追缴所偷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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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甲单位自2009年9月起从事摩托车修理,已经申请取得个体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但一直未申报纳税。2010年底,某县国税局根据举报对其进行核查,直接核定10-12月修理收入含税为5000元,应纳增值税3000元,城建及其教育税附加240元。并于2010年1月14日下达《限期缴款通知书》,甲在限期内未缴纳。1月18日,税务局对甲下达了《税务处罚决定书》,罚款3240元。甲拒绝签收,在无其他现场证人的情况下,送达人邀请其他税务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后,将处罚决定书留置甲处。2月28日,甲逾期仍然未缴上述税款和罚款,国税局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0年3月1日,甲缴纳税款和罚款6480元。税务局将其作为增值税入库。甲不服申请复议。请分析税务人员在税务稽查中有何不妥?

答:(1)未立案

(2)12月的收入未到征收期限不应核定应纳税额。 (3)稽查局罚款不能2000元。

(4)未送达《税务行政除法事项告知书》并且告知被查人。 (5)邀请其他税务人员在送达回证的签字无效。 (6)未依法征收滞纳金。 (7)税收收入应当分别入库。

12.某基层税务所2010年8月15日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发现,辖区内大众饭店(系私营企业)自2010年5月10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以来,一直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也没有申报纳税。根据检查情况,该饭店应纳未纳税款1500元,税务所于6月18日做出如下处理决定:(1)责令大众饭店8月20日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2)补缴税款、加收滞金,并处不缴税款1倍,即1500元的罚款。

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本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的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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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74条的有关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13.京华公司是一家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于2010年8月8日领取营业执照。2010年10月10日,该事业单位辖区的主管税务所在对其实施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尚未办理税务登记。据此,税务所在10月11日作出责令该单位10月13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的决定。

问:该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 该决定有效。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 该单位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办理税务登记,违反了上述规定。

14.2010年7月,王珍在宝康县工商局办理了临时营业执照从事服装经营,但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9月,被宝康县税务所查处,核定应缴纳税款300元,限其于次日缴清税款。王珍在限期内未缴纳税款,对核定的税款提出异议,税务所不听其申辩,直接扣押了其价值400元的一件服装。扣押后仍未缴纳税款,税务所将服装以300元的价格销售给内部职工,用以抵缴税款。问题:1.对王珍的行为应如何处理?2.请分析宝康县税务所的执法行为有无不妥?

答:1.对王珍未办税务登记的行为,税务所应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提请工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1)对于扣押后仍不缴纳税款的,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能拍卖或变卖货物抵税;(2)应依法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变卖应依法定程序,由依法成立的商业机构销售,而不能自行降价销售给职工。(3)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税务所未听取王珍的申辩。

15.某企业财务人员2004年7月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少缴营业税5万元。2010年6月,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了这一问题,要求追征这笔税款。该企业财务人员认为时间已过3年,超过了税务机关的追征期,不应再缴纳这笔税款。问:税务机关是否可以追征这笔税款?为什么?

答:税务机关可以追征这笔税款。《税收征管法》第52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从案情可以看出,该企业少缴税款并非是计算失误,而是违反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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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虚假纳税申报,其行为在性质上已构成偷税。因此,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16.税务机关对下辖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如下问题:

(1)该公司从一些个体户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作进项入账,并已抵扣税款70 000元,(2)账外销售达140 000元,少计销项税额20 341.88元。经核实,该企业本月实际应纳增值税额107 549.85元。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作出追缴税款90 341.88(70 000+20 341.88)元,罚款1.05万元的处理。

请问: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得当?应当如何处理?

答:(1)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2)税务机关的处理不正确,处罚过轻。(3)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42%(90341.88/215099.7),偷税数额90341.88元。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100 000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同时由税务机关追缴所偷税款。

17.A县一个体户于某,主要从事摩托车零售业务,2010年与银行签订代扣税款协议,采取银行扣款的方式缴纳税款。2010年5月,A县国税局发现其还经营摩托车维修业务,遂按规定对其核定税款,并发给“核定定额通知书”(一式一份,企业留存,且无送达回证),核定每月税款为200元。2010年6月发现该个体户的银行存款不足扣缴税款,A县国税局对其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在限期内仍未缴纳税款的情况下,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押了该业户一辆价值5000余元的摩托车。并告知业户不服该措施可在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问题:A县国税局的上述执法行为有哪些不当之处?

答:(1)下发“核定定额通知书”应有送达回证,证明送达企业。并应由税务机关应留存一份;(2)该个体户欠税200元,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应扣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摩托车价值与欠缴税款数额相差太大,属于超标准扣押;(3)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纳税人不服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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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A县国税局告知其起诉时限为15日,不符合法律规定; (4)未告知复议权。

18.某政府机关按照税法规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该机关认为自己是国家机关,因此,虽经税务机关多次通知,还是未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1000元。对此,该机关负责人非常不理解,认为自己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而是替税务机关代扣税款,只要税款没有少扣,晚几天申报不应受到处罚。问: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税收征管法》第25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因此,该机关作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一样,也应按照规定期限进行申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是正确的。

19.刘某系星乐儿童玩具进出口公司第三业务部经理。2010年5月,刘某经他人介绍与深圳不法分子李某认识。同年10月,李某专程从深圳来到星乐儿童玩具进出口公司第三业务部找刘某,谎称自己手中有一批出口儿童电子玩具,求助有出口经营权的刘某所在星乐儿童玩具业务部提供代理。嗣后,刘某持海关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及空白介绍信到深圳与李某接头。见到李某后,刘某提出到厂家看货。李某见瞒不过,便向刘某说出了实情:原来,李某手中根本没有什么儿童玩具可供出口,找刘某做出口代理人更无从谈起,只是想借助刘某的进出口公司业务部享有的出口经营权这一便利条件,假报出口,以从中获取不法利益。刘某在得知实情后,决定与李合作。先由李某出面,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在当地办理了出口商品报关手续,继而李某又将刘某介绍给兴达电子公司经理高某,之后,经高某、刘某二人密谋,由高某按刘某提供的所谓“购销合同”、报关单等开具了金额为449.13万元的假发票六套。最后,兴达公司从中获取代开发票“手续费” 25万元,刘某于2010年12月从税务机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总额为64.23万元。试分析该案件中行为人行为的性质及其可能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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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刘某、李某与高某的行为属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4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5条及《刑法》第204条的规定,刘某、李某与高某的行为具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要件,而且骗税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已构成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税务机关应将此案移交司法机关,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刑法》第204条的规定,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罪判处星乐儿童玩具进出口公司第三业务部所骗税款1—5倍的罚金,并判处直接责任人刘某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人民法院还可根据《刑法》第205条的规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判处兴达公司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并判处直接责任人高某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010年8月,某市开发区国税局(县级局)管理二处接到举报,该市F企业有偷税行为。遂以管理二处的名义下发检查通知书,派检查人员李刚到企业检查。该企业拒不提供纳税资料,开发区局核定其应纳税额3万元,责令其8月15日之前缴纳。8月7日李刚发现该企业将大量商品装箱运出厂外,李刚担心税款流失,到其开户银行出示税务检查证后要求银行提供企业资金情况,在银行不予配合的情况下,报经局长批准,扣押了F企业价值3万余元的商品,并委托商业机构拍卖,拍卖价款4万元。8月15日,该企业缴纳税款3万元,对其扣押措施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开发区国税局的执法行为不当之处在哪里?应如何做才正确? 答:(1)开发区国税局不应以管理二处的名义下发检查通知书,没有执法主体资格,应以开发区局的名义下发;(2)李刚应出示税务检查证;(3)稽查人员应至少两个人,不应单人稽查;(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之前应先责令企业提供纳税担保;(5)未到纳税限期之前不应拍卖商品抵税;且拍卖应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而不应委托商业企业拍卖。

21.某服装厂逾期未缴纳税款,县国税局征管科送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进行催缴,服装厂依然未按期缴纳税款,于是经该征管科科长批准,扣押了服装厂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服装。问:该征管科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该征管分局的做法不合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0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该征管科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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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经县国税局局长批准,而是经征管科科长批准就决定对服装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显然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22.2010年10月,某县国税局接到群众举报,王某未取得执照而从事经营,经该国税分局核定其应纳税额为3000元,国税局责令缴纳,王某拒不缴纳,国税局查封了其经营的全部商品和库存商品,其价值为5000元。王某在税务机关查封其商品第三天,主动到税务机关缴纳了税款,就在税务机关准备解除查封时,发现贴有封条的库房门已被打开,存货不翼而飞,税务机关承诺给予赔偿货物损失。王某认为税务机关不仅要赔偿货物损失,而且要赔偿未营业造成的损失。税务机关认为,查封货物是管理需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决定对其营业损失不予赔偿。王某不服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1)本案中,税务机关的哪些行为不妥? (2)某国税局对王某的哪些损失应予赔偿?

(3)市国税局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多长时间内作出复议决定? 答:(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7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只能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3000元),而本案中扣押全部商品价值5000元,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属于实施税收保全措施不当。

(2)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8条的规定,本案中国税局应对所扣押商品丢失赔付相应的赔偿金,王某未营业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故不应予以赔偿。

(3)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1条的规定,市国税局作为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王某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23.2010年5月王某开办了一电器修理部,并在区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在区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2010年6月正式开业。7月24日,区国税局直属税务所进行例行检查,发现王某发票存在缺少存根联、存根联被涂改等情形,于是扣留发票带回税务所进一步检查。7月28日,该税务所根据其自行制定的《发票管理办法》做出处理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0元。王某不服,以发票存根联被其儿子撕毁、乱画、但并未偷税为由,8月4日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市国税局接到其递交的复议申请后,认为税务所有执法权,因此,应由其直接的上一级国税局受理复议。8月10日市国税局以自己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问题:本案中市国税局接到复议申请后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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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市国税局的处理不合法。(1)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市国税局的审查期限超过法律规定时间;(2)税务所属于区国税局的派出机构。虽然对于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申请复议,但对于符合复议法规定,应予受理而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告知申请人向哪个复议机关提出。市国税局未履行告知义务。

24.定期定额纳税户广林酒店的老板王某,2010年1月,将酒店承包给李某经营,李某每月向甲某交承包费3000元,有关承包经营事项,王某未向税务机关报告。自2010年1月起该酒店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多次催缴无效,2010年5月20日税务所找到王某,责令其在5月31日前缴纳欠缴的税款10000元,责令期限已过,王某仍未缴纳税款,6月1日经主管税务机关中山区地税分局局长批准,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但广林酒店已经在5月底关门停业,张某不知去向,税务机关扣押了王某的小汽车一辆,6月10日小汽车以150,000元被拍卖,税务机关将拍卖所得抵顶税款10000元、罚款20000元、滞纳金及各项拍卖费用10000元后,剩余款项于6月20日退还王某。王某不服,于6月25日向市地税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市地税局复议后维持中山区地税分局的决定。

问: 1、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对王某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2、是否可以扣押并拍卖王某的小汽车?

答:(1)税务机关可以对王某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本案中王某并未向税务机关报告承包经营的有关事项,应该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王某逾期仍未缴纳,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2)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并拍卖王某的小汽车。本案中广林酒店已经关门停业,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王某的小汽车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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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

1.试述税款征收方式与缴库方式。 2.试论税收犯罪行为及其刑事责任。

3.试述延期缴纳税款制度的适用范围和管理要求。 4.试述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5.试述税务代理的范围。 6.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7.试述税收文化的建设。 8.试述我国分税制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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