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2011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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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

2011年9月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项目后评价是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交通运输部后评价工作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其它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是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通过对项目决策、设计、施工和运营各阶段工作的跟踪、调查和分析,全面评价项目的作用与影响、投资与效益、目标实现程度及持续能力等,总结项目的经验与教训。根据需要,也可针对项目的某一方面或问题进行专题评价。

第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应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后评价研究不受项目以往各阶段结论的约束。

第五条 纳入交通运输部后评价工作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根据有关规划和具体项目情况,商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点选择国家公路网规划中的重大建设项目或对行业发展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项目,并以后评价工作计划形式下达;进行后评价的项目应通过竣工验收并已通车运营5年以上。

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单位,按照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要求开展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工作,并组织相关研究、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管理、审计等部门和单位配合,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和基础资料。报告完成后,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后评价报告的初审工作,并将修改后

的报告和初审意见报部。交通运输部根据后评价工作计划情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承担项目后评价报告的审查任务。

第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任务应由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独立咨询机构承担,该机构不得是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参与后评价工作的人员不得是该项目的决策者或咨询、设计、评估者。

第七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组建满足后评价要求的专家或工作组,并在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的基础上,按照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的要求,对项目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与评价。

第八条 工程咨询机构在开展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的过程中,应重视公众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后评价报告中予以客观反映。

第九条 对于纳入交通运输部后评价工作管理的项目,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补充完善项目管理的信息系统,为后评价工作积累完整的技术经济数据和资料。

第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经费由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将后评价成果及时提供相关部门和机构,并组织有关单位定期总结项目后评价的经验教训,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投资决策、项目管理等提供参考。

第十二条 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建设项目各相关单位要充分重视后评价成果,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并采取相应措施,完善已建项目,改进在建项目,指导待建项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交通部1996年12月发布的《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交计发[1996]1130号)中《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tt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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