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扬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各类补助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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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扬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各类补助费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房管(建设)局、各拆迁实施单位:

根据《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9号)相关规定,现将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各项补助费标准公布如下:

一、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

(一)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元/月·平方米计算。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约定的过渡期限发放。

(三)在规定拆迁期限内,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提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拆迁人可视拆迁项目情况给予被拆迁人不超过3万元的提前搬迁奖励费。 二、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一次性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 项目类别 搬迁补助费 提前搬迁奖励费

经营用房 20元/㎡ 在30日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在100元/㎡之内给予被拆迁人奖励 生产用房 20元/㎡ 办公用房 10元/㎡ 仓储及其它 10元/㎡

非住宅房屋的停业、停产一次性补助费按照房屋拆迁补偿总额的10%—20%支付。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证载明住宅用房,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纳税并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按住宅房屋补偿和安置,拆迁人按下列标准给付被拆迁人营业补助:

连续经营1年以上、2年以下的,按100—200元/㎡给予营业补助; 连续经营2年以上、5年以下的,按200—300元/㎡给予营业补助; 连续经营5年以上的,按300—400元/㎡给予营业补助。 四、固定设施移装费用:

(一)拆除管道煤气移装费:350元/户; (二)拆除电话补助费:208元/户; (三)有线电视补助费:150元/户; (四)拆除空调补助费:300元/台;

(五)拆除太阳能热水器补助费:1000元/台;

(六)拆除燃气热水器补助费:300元/套; (七)拆除电表补助费:280元/户; (八)宽带网络补助费:360元/户。

五、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重置价格、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参照《扬州市区城市房屋补偿评估技术细则》的有关标准执行。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扬州市物价局 扬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抄送: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扬州网讯 (沈燕 杨志波)近日,市物价部门在网上公示了《关于公布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各类补助费的通知》和《关于公布扬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各类补助费的通知》,并向广大市民征求意见。据悉,这两份文件将于本月15日正式公布并执行。昨天,本报记者约请物价部门相关负责人对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各类补助费计算方式进行了解读。 关键词 住宅房屋

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该如何计算?

【解读】由物价、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公布的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各类补助费计算方法为: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元/月·平方米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约定的过渡期限发放;在规定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提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拆迁人可视拆迁项目情况给予被拆迁人不超过3万元的提前搬迁奖励费;住宅房屋全部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按照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金额增加10%的补偿。 关键词 非住宅房屋

非住宅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一次性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如何计算? 【解读】文件中对非住宅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一次性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作了明确规定,即:非住宅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按照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不超过1%的比例支付;非住宅房屋拆迁停产停业一次性补助费细分为:非营业用房按照货币补偿金额的1%支付,营业用房按照货币补偿金额的2%支付;非住宅房屋在30日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可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100元/㎡之内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 关键词 商用住宅房屋

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拆迁补助如何计算?

【解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住宅房屋,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根据其提供的持续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确定的经营年限,取非住宅性质和住宅性质的拆迁评估价格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即:持续营业1年以上、2年以下的,非住宅性质的20%,住宅性质的80%;持续营业2年以上、5年以下的,非住宅性质的40%,住宅性质的60%;持续营业5年以上、10年以下的,非住宅性质的60%,住宅性质的40%;持续营业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非住宅性质的80%,住宅性质的20%;持续营业20年以上的,非住宅性质的100%。 固定设施移装补助 类别 标准 拆除管道煤气移装费 350元/户 拆除电话补助费 208元/户 有线电视补偿费 150元/户 拆除空调补助费 300元/台 拆除太阳能热水器补助费 1000元/台 拆除燃气热水器补助费 300元/套 拆除电表补助费 280元/户 宽带网络补助费 360元/户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

办法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5日起施行。

代市长:谢正义

二OO九年十月十六日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在市区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管办)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各区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拆管办授权的工作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相关工作。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四条 市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红线图)后,市拆管办应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规划许可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五)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上述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五条 征(用)地单位(以下统称拆迁人)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 拆迁人应当根据本办法拟订规划许可用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经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报市拆管办审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批准文件及经规划许可的用地范围图; (二)用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调查测算情况; (三)拆迁计划及拆迁期限; (四)安置方式及过渡期限;

(五)所需安置房源证明或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六)其他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 市拆管办对拆迁人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后,由市拆管办向拆迁人发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拆迁人应当选择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并与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委托合同自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市拆管办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九条 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相应 的房地产评估资质,市拆管办每年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的名录,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人员必须具有《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对被拆迁人房屋进行评估时,评估机构应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接到通知后不予配合的,评估机构可以进行评估,其评估行为有效。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负责做好房屋拆迁实施工作,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和发展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一条 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具体载明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拆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处置办法由市拆管办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安置协议产生争议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依据,以拆迁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被拆迁人所持有的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建房手续为准。拆迁补偿以上述两证所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

确因历史原因造成被拆迁人无权属证书或合法建房手续,但是被拆迁人长期实际居住的,按照房产管理部门确认的面积计算。 第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未载明用途或者载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

第十六条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发布后,被拆迁人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已建新房部分,由拆迁人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具有合法手续的新建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发布之日止,不满5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15%补偿。 第十八条 以下情况的不予补偿安置: 1、违章建筑;

2、逾期的临时建筑或者临时建筑在建筑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因城市建设需要时无

条件拆除的;

3、已建新房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

4、《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公告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突击装修装饰部分; 5、拆迁租赁(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

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但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九条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1、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以宅基地证或者合法建房手续为一户,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当合并为一户计算被拆迁住房面积。每户可以按下列规定实行产权调换: 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230㎡的,按实确认安置面积;合法建筑面积大于230㎡的,按230㎡确认安置面积。每户在确认的安置面积基础上可以向上靠户型增加10㎡,跨户型可以增加20—40㎡。

确认的安置面积和靠户型增加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安置房的重置价格互补差价结算,跨户型面积部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结算。 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30㎡的部分,不安置住房,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2.5—3倍的范围内给予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应向拆迁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原合法住宅房屋面积在230㎡以内的,货币补偿安置款为安置房价格减去安置房重置价格与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差价,乘以被拆迁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原合法房屋面积超过230㎡的,超出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2.5—3倍的范围内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对住宅房屋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货币补偿的金额增加20%的补偿款。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宅,拆迁面积小于安置房最小户型55㎡,且又无力支付购房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由拆迁人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小于55㎡的拆迁安置房给予安置,但不得跨户型安置,55㎡以内不结算差价。

第二十二条 拆迁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没有改变用地性质、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非住宅房屋,不作产权调换,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企业用房及其它非商业经营用房的,由拆迁人在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1.5—2倍的范围内,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商业经营用房的,由拆迁人在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2.5—3倍的范围内,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房屋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证载明住宅用房,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纳税并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按住宅房屋补偿和安置,拆迁人应当付给被拆迁人营业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拆迁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四条 住宅房屋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交拆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24个月。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从逾期之月起,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费和固定设施移装费。对固定设施确实不可以移装的,应按现行价格支付给被拆迁人初装费。

第二十六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费用和固定设备移装费用。

第二十七条 因拆迁造成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停业、停产等损失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补偿总额10%—20%的范围内,向被拆迁人支付停业、停产一次性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将非住宅房屋出租的,拆迁人仅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其中,对承租人因停业、设备移装、搬迁造成的损失补偿,由被拆迁人支付给承租人。

第二十九条 拆除在租用集体土地上建筑的各类房屋,按合法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第三十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宗教房产、文物古迹、归侨侨眷私有房屋及附属物以及用于公益事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市拆管办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使用的监管。资金监管的具体方法由市拆管办另行制定。

第四章 安置房建设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拆管办负责安置房源的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根据申报的拆迁项目,及拆迁项目所需的安置房数量,合理确定各区安置房建设规模,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并报市拆管办备案。

第三十四条 拆迁安置房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转为出让土地性质)。安置房价格由市、区物价部门参照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确定并公布执行。

第三十五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拆迁安置房的管理,拆迁安置房实行网上备案制度,拆迁人不得随意变更被拆迁人姓名。

第三十六条 拆迁安置房用于被拆迁人的产权调换,不得用于销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装修装饰和附着物的补偿评估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每年公布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用等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5日起施行,11月15日前已实施的拆迁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iqb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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