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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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中队职责

1.接受市安监局和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的业务领导,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负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令整改。

3.监督检查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情况。 4.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和持证上岗情况,以及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5.对危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器材,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暂扣或者暂时封存。

6.检查和纠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提出立案建议。 7.受理和上报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 8.配合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的执法检查、复查及立案查处工作。 9.负责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督促落实。

10.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督促落实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11.承办市安监局、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交办的其他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能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规划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对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办事处其他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强化当地安全生产“一盘棋”统筹安排。

2.拟定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目标考核办法,对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督促办事处有关部门、村居(社区)及企业逐项落实,并对责任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

3.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对重点行业、重点部位、重要环节、重要时期要落实“一盯一”督促检查责任,严防死守。

4.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台账、资料、记录和数据统计,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为本级政府领导提供综合信息和决策依据。按相关规定及时收集和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信息和统计资料。

5.依据县级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实施综合执法,并定期报告执法情况;对上级有关部门向行政区域内单位发出的安全生产整改指令进行督促督办;在检查中发现安全违章、违法行为,应及时抄告或移交有处罚权的部门进行处罚,受理处罚的部门应将处罚情况书面反馈移交部门。

6.协助上级安监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组织或协助事故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7.牵头组织制订本级政府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和本行政区域内

高危高风险行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督促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和组织演练,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宣传,开展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和群众的安全教育,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接受培训、持证上岗上情况进行检查。

9.指导管理村居(社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10.完成办事处党委、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市安监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

执法监察中队中队长岗位职责

1. 全面负责、组织落实监察中队行政和业务管理工作。 2. 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3. 依法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4. 负责监察中队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 5. 承担市局、监察大队授权与交办的其他事宜。

执法监察中队副中队长岗位职责

1. 协助负责、组织落实监察中队行政和业务管理工作。

2. 负责监察中队行政事务后勤工作,负责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中队长的参谋与助手。

3. 认真贯彻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4. 协助中队长工作,负责承上启下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5. 负责制定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日常工作和专项整治工作。 6. 抓好安全生产执法文书装订立卷等工作。 7. 组织落实中队内的安全保卫和综合治理工作。 8. 献计献策努力为职工谋利益。 9.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执法监察中队监察人员工作职责

1. 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 依工作职责对全市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制止各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3. 及时向队长报告所辖业务范围内各类安全生产违规行为。 4. 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的经验,及时反映安全生产监察行动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5. 负责反馈监察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供监察执行有关信息和建议及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传递。

6. 负责队内报表、综合性文字材料的收集、汇总上报。 7. 负责队内日常性事务工作。 8.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执法监察中队档案员岗位职责

1.负责做好文件收发、登记、案件立卷收档工作,监督指导和协助各科室人员做好基础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工作,努力使档案管理工作走向标准化和规范化。

2.负责制定中队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3.负责做好各类文件或案件的收集、编制和保管工作。

4.忠于职守、自觉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刻苦钻研业务、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不得造成档案的损毁、丢失、泄密,不得擅自提供、复制档案,确保各类档案的机密和安全。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中队工作人员“十不准”

1.不准传播政治谣言、小道消息和散布与党中央在政治上不一致或损害党和政府威信的言论。

2.不准搞小团体,挑拨同事关系,破坏大队团结,影响全局整体形象。 3.不准说粗话、脏话,言行举止要文明。

4.不准工作期间打牌、下棋、打麻将和玩电脑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

5.不准参加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索要和低价购买其产品。 6.不准要求接受检查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其他产品。

7.不准泄露接受检查单位的案情秘密、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8.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在生产经营单位吃、拿、卡、要、报。 9.不准以公务名义私自执法、徇私舞弊、公事私办。 10.不准利用职权之便干扰市场,对举报案件人员打击报复。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中队执法人员基本素质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高尚的道德品质。 2.具有较全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法理水平。 3.具有较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技能。 4.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应变能力。 5.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6.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水平。 7.具有较强的体质和环境适应能力。 8.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中队“禁酒令”

1.严禁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2.严禁值班和执行公务时饮酒; 3.严禁酒后驾驶车辆和酒后执行公务; 4.严禁正常接待工作中不文明饮酒; 5.严禁与社会上有劣迹的人饮酒;

6.严禁在被执法单位和案件处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饮酒。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中队仪表风纪管理规范

1.安全生产监察员着装要统一规范,必须按规定穿着统一制发的成套服装,正确佩戴肩徽、胸徽、胸号等标志。

2.服装要整洁适体,标志要完整清新。着装时要扣好衣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3.着春秋装,必须着统一配发的衬衣,着长、短袖夏装时一律外扎腰。冬、夏、春秋制服和便服不得混穿。

4.执法检查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着装整齐,佩戴标志,保持仪表端庄、服装整洁。

5.不准纹身,男队员不准留长发、蓄胡须,女队员不准浓装艳抹、穿高跟鞋。着装时不准佩戴耳环、项链、手镯等装饰品。

6.不得将统一配发的制服擅自改裁和外借、转让他人使用。

受理举报制度

1.安全生产监察中队负责举报的指导、检查的监督工作。

2.对于举报反映的问题,必须积极受理,认真组织调查,实事求是、秉公处理,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努力维护执法队伍的形象。

3.受理举报案件应认真登记、编号。

4.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不予受理,但做好解释工作,告知其举报的其他单位或部门。

5.举报内容需保密的,应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涉及相关执法人员的,相关执法人员应回避。

6.对举报的案件处理困难或超出权限的,及时移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者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处理。

回访制度

1.为保证安全监察员在检查办案中勤政廉洁,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促使安全监察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和处理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职权,特制定本制度。

2.案件回访采取走出去、请进来及广泛调查的方法进行。 3.对被检查单位进行主要查看下列情况:

(1)超越范围、超越时限、超越幅度、超越权限、擅自检查和处罚的; (2)不按法定程序办案的;

(3)隐匿案情,对违法所得主观夸大或任意缩小的;

(4)在案件未经审理或领导同意之前,擅自主张收缴罚没款或退还当事人的;

(5)擅自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的;

(6)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处罚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或不执行罚缴分离规定的;

(7)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受处罚的当事人要求听政而未举行听政的; (8)对被检查单位不依法交代申诉权的;

(9)在检查办案中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索要和收受礼金或有价证券,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吃请、旅游邀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10).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监察员规范行为的; 4.进行回访的案件数量不得低于全年所办案件的20%。

5.每半年组织一次案件回访座谈会,抽取20%以上被检查单位,对安

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评议,对反馈的意见认真落实。

6.对重大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向其发放《案件回访调查表》,广泛征求意见,掌握情况。

7.对有第三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1)责令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停执法; (4)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5)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6)调离岗位; (7)开除公职;

(8)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请示汇报制度

1.全体队员都要自觉遵守中队组制订的请示汇报制度。

2.要坚持逐级请示的原则,队员在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中,遇到难题,首先向中队负责人请示,如中队负责人不能决定,由中队负责人向局领导或者大队负责人请示,涉及业务工作问题,应请示分管局长,分管局长不能决定的,分管局长本人直接或指定大队负责人请示局长。

3.凡发现队员在思想品质、组织纪律、工作作风等方面有违法乱纪行为的,每个队员均有权向大队负责人或局领导汇报。

4.队员请示的问题已得到被请示领导的答复,一般不得再向同一级上级请示,如需请示,必须将已请示的领导答复意见如实说明。

5.凡超出正常安排和有新的设想打算,均应请示中队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不得自作主张。

工作总结制度

1.凡属执法监察中队的各项工作任务,都要进行总结,便于总结经验,找出不足,提出努力方向和改进意见,以利工作的良性循环。

2.总结内容包括案件来源、立案标准、处罚主体、认定证据、适用程序、适用法律、文书手续、案卷装订、廉政情况等。

3.实行每周、每月、每季度、每年总结、计划交流制度。 4.重大工作项目要进行转向总结,评比,表彰先进,鞭策后进。 5.每次总结都要写出书面材料,并存入档案。

工作考勤制度

1.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期间有私事不经请假不得外出。

2.工作期间严禁从事与工作无关的闲聊及其他娱乐活动。 3.队员除工作需要于假日出勤外,应坚持周六、周日休假制度。 4.队员因工作需要误假,个人需要补假时,领导可根据工作情况妥善安排。

5.节假日期间中队人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6.建立请、销假登记簿,并认真登记,中队队每半年检查一次,定期公布。

保密工作制度

1.为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中队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中队的保密工作进行领导的监督检查。

2.保密人员的其他队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严格遵守《保密法》,对需要保密的文件、资料,按密级严格登记、保管及传阅手续。

3.传阅文件要竖传,并认真履行签阅手续,严禁横传,不得随意扩大传阅范围。

4.借阅文件档案、资料,要执行借阅制度,办好借阅手续;外来本队借阅文件、档案、资料时,未经大队负责人批准,不得借阅,以免失密。

5.重要文件、卷宗及其它保密资料不用时,不得放在桌面或无锁的抽屉内。

6.不得在当事人或其亲属面前透露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人及其它情况,对未处理完结的案件或涉及有关保密的数字,不得向社会和新闻媒体报道。

7.对具有密级的文件资料需要销毁时,要由保密工作人员向有关部门或领导请示批准后,办理销毁手续,由保密领导小组责成人员监督销毁。因销毁不当,发生泄密事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执法监督员制度

1.为了增强监察执法中队各项工作的透明度,广泛争取社会各界对执法活动的监督,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发展,特制定如下制度。

2.执法监察员应当从中队辖区内的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中品质端正、德高望众的人士中聘请。

3.执法监督员自接受聘书之日起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义务。 (1)执法监察员的权利:

1)当面制止或者以口头、电话、书面等形式向中队负责人、局领导或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举队员在办案过程中吃请、收礼、受贿等不廉洁行为及违反执法纪律的行为;

2)制止或检举队员耍特权、欺压群众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3)向中队领导检举队员以权谋私,违法办案或徇私舞弊行为; 4)、对中队工作提出批评、意见或建议。 (2)执法监督员的义务:

1)尊重中队独立行使执法权,不直接干预或阻止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2)保守秘密,不向案件当事人及与案件无关人员泄露案情; 3)实事求是、联系群众,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

4.中队要经常不断地保持与执法监督员的联系,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执法监督员座谈会,听取他们对执法活动及其它各方面工作的反映和建议。

5.本规定具体工作由监察中队负责。

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室要保持清洁,档案柜摆放整齐,严禁堆放易燃品和其它杂物,要做好防火、防尘、房虫蛀、防鼠咬、防霉变工作,经常保持室内干燥。

2.档案存放要以全宗为单位,分类存放排列,编制档案存放索引,以利查找,方便利用。

3.对保管年久的重要档案,如因纸张变质,字迹退化,应及时进行加固、修补或复制。

4.对所保管的档案资料,每季度必须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5.档案管理人员和办案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认真办理案卷交接手续,交接不清不准离职。

物资、设备器材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和保养物资、设备器材的良好性能,使其在事故调查和行政执法中发挥现场取证作用,特制定如下规定。

1.中队应对物资、设备器材登记建档并指定专职人员定期维护保养。 2.中队给队员配备的办公用品,个人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如因质量问题损坏的应向大队领导提出申请,由大队统一购置。

3.现场检查及调查取证需使用重要设备器材的,应做好记录,如发现设备器材性能不良时,应及时向中队负责人报告。

4.中队的物资、设备器材不得外借或私用。特殊情况需要外借、私用的,必须经中队负责人同意。

5.借用人员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归还。接收人员要严格检查设备器材的各项性能,确保物资、设备器材的正常、完好无损。

6.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和使用。因使用不当而损坏物资、设备器材,由使用人按原价赔偿。

安全生产立案程序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立案进行查处。对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先立案调查。

2.立案时,经办人应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有关资料报局机关分管副局长批准,立案之日为案件办理起始时间。立案后按有关法律程序进行查证及审理。

3.已批准立案的案件,不得随意终止、撤销,确需终止或撤销的,需报告上级批准。

安全生产案件取证程序

1.调查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的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收集的证据,须经查证属实并经质证,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和定案的证据。

2.调查中,安全生产监察员可依法对当事人及证明人进行询问。询问前应当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询问过程中填制《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结束后经被询问人核对或者补正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负责调查询问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3.安全生产监察员有权要求当事人及其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在材料上注明。

4.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证据人签名或者盖章。

5.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进行勘验检查一般应由两名勘验人,一名记录人,邀请一名第三方作为勘验人,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或由其委托代表参加。勘验结束后,应当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经勘验人、记录人、被邀请勘验人、当事人或委托代表签名或者盖章后作为证据。

当事人或委托代表拒绝到场参加勘验的,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应当在《勘验检查笔录》中注明。

6.需对有关物品进行抽样调查取证的,应当通知被调查取证的单位负责人到场,并开具《抽样取证凭证》,由安全生产监察员和被抽样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后,交被抽样检查单位。被抽样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到场的,可由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并签名或盖章。

7.需对有关物品进行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鉴定完成后,鉴定单位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人签名、鉴定单位盖章后交委托鉴定单位。

8.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填制《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扣留、封存的,应当扣留或者封存;

(2)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

登记保存措施。

9.案件调查结束后,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填制《案件调查报告》,写明案件调查经过,调查的结论和处理意见的建议,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送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报有关负责人审批。

安全生产案件执行程序

1.当事人对市局及其执法监察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市局及其执法监察大队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后,中队必须协助局机关及其监察大队监督有关单位履行。

仪器维护保养、借用制度

为了维护和保养物资、设备器材的良好性能,使其在事故调查和行政执法中发挥现场取证作用,特制定如下规定。

1.中队应对物资、设备器材登记建档并指定专职人员定期维护保养。 2.中队给队员配备的办公用品,个人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如因质量问题损坏的应向中队领导提出申请,由中队统一购置。

3.现场检查及调查取证需使用重要设备器材的,应做好记录,如发现设备器材性能不良时,应及时向中队负责人报告。

4.中队的物资、设备器材不得外借或私用。特殊情况需要外借、私用的,必须经中队负责人同意。

5.借用人员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归还。接收人员要严格检查设备器材的各项性能,确保物资、设备器材的正常、完好无损。

6.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和使用。因使用不当而损坏物资、设备器材,由使用人按原价赔偿。

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1.按照局里的学习制度,同一参加局安排的学习。

2.中队每周必须安排一天的时间进行学习,学习内容由中队集体决定。 3.按时参加学习,每次学习前,要实行点名制度。

4.因公外出或请假未能参加学习的,回来后要及时进行补课。 5.结合学习,联系个人工作和思想实际,认真写好读书笔记。 6.中队不定期对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并组织评卷计分。

廉洁从政制度

1.不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利用换发证、检查、检验、检测、稽查、办案等监管权力,为家属亲友谋取私利,包庇、纵容违法活动。

2.不准向监管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执法监督工作秘密。 3.不准在工作中故意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 4.不准在执法监督活动中接受馈赠或宴请。 5.不准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现金和有价证券。

6.不准以任何名义索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钱物或让其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7.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场所的高消费活动。 8.不准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9.不准参与安全生产的认证、换证、检验等项工作的任何形式的中介活动。

10.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职务上的影响和工作上的便利条件,与安全生产相对企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和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11.不准违反规定在生产经营企业中兼职或兼职取酬。 12.不准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推销商品。

13.不准泄露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技术及商业秘密。

廉洁从政制度

1.不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利用换发证、检查、检验、检测、稽查、办案等监管权力,为家属亲友谋取私利,包庇、纵容违法活动。

2.不准向监管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执法监督工作秘密。 3.不准在工作中故意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 4.不准在执法监督活动中接受馈赠或宴请。 5.不准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现金和有价证券。

6.不准以任何名义索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钱物或让其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7.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场所的高消费活动。 8.不准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9.不准参与安全生产的认证、换证、检验等项工作的任何形式的中介活动。

10.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职务上的影响和工作上的便利条件,与安全生产相对企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和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11.不准违反规定在生产经营企业中兼职或兼职取酬。 12.不准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推销商品。

13.不准泄露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技术及商业秘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0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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