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关于印发兰州铁路局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等三项民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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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工会兰州铁路局委员会文件

兰铁工发?2011?3号

关于印发《兰州铁路局职工(代表)大会 实施细则》等三项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工会:

《兰州铁路局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兰州铁路局车间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经局十一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同时,下发《兰州铁路局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请各单位工会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兰州铁路局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兰州铁路局车间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3、兰州铁路局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兰州铁路局工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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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兰州铁路局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企业,充分调动和发挥全局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把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促进全局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铁路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兰州铁路局(以下简称路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路局、局属单位、铁路合资公司都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等民主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和发挥工会组织及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评议监督领导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路局职代会是路局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实行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兰州铁路局工会(以下简称路局工会)是路局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路局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局属单位及铁路合资公司均应实行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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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理制度。

第四条 职代会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路局职代会应当积极支持路局行政领导依法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第五条 路局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路局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

听取和审议行政工作报告,路局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培训计划,路局改制、改组等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的报告,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企业年金、医疗保险基金方案,职工住房公积金筹集、使用计划和增值收益分配方案,集体合同履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提案征集处理情况的报告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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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同意或否决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分配方案,管理制度,企业改制、改组时的职工安臵方案和用于安臵职工的资产处臵方案,以及劳动保护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

三、审议决定权

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出售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

评议监督路局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评议范围包括行政正、副职(含助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根据职代会民主评议结果,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并作为晋级、提职的重要依据。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应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

五、选举权

主管机关任命或免除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代会的意见。职代会根据上级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行政领导人选,也可以民主选举行政领导,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批。

依法选举、变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听取其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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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七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与所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具有一定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实际工作经验、参政议政能力,积极参加企业民主管理活动,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有较高威信的在职职工,均可当选为路局职工代表。

第八条 路局职工代表按分配的名额、构成要求,由局属单位职代会、职代会联席会议或职工代表会议直接选举产生。出席路局职代会的职工代表的选举,以局属单位为选举单位进行,应当有本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

路局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路局职代会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向选举单位职工述职,报告履行职责情况,接受选区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条件成熟的单位经上级批准,职工代表的选举可以采取竞选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路局职工代表应由一线生产人员、技术和管理人员、领导干部构成。职工代表中一线生产人员代表应占40%以上;技术和管理人员代表(既有技术职称又有领导职务的,以领导职务计)应占50%左右;领导干部(班子成员)代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10%。

局属单位职工代表中一线生产人员代表应占50%以上;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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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管理人员代表应占35%;领导干部(班子成员)代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15%。

职工代表中劳模先进、少数民族、女职工、青年职工、民主党派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条 职代会代表人数按在岗职工总数确定。 职工在501-1000人者,代表为40-80人; 职工在1001-5000人者,代表为70-150人; 职工在5001-10000人者,代表为100-200人; 职工在10001-100000人者,代表为140-280人; 职工在500人以下的单位,一般应召开职工大会,也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0人。

路局职工代表组成若干代表团。每个代表团推选团长1名,副团长1-2名,负责主持代表团的日常活动。

第十一条 选举单位职工有权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撤换职工代表,由选举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决定,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决定,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撤换上一级职工代表,应经上一级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同意。

职工代表因各种原因离开原选举单位及其原领导岗位或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退休的,入学、长病、待岗、离岗一年以上的,岗位发生变化影响代表构成的,以及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资格即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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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原结构经民主程序进行补选。

第十二条 公司制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要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应作为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首选人选。

第十三条 路局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 三、因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出差对待,按照路局的有关规定报销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路局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自觉学习并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守路局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民主管理等专业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职工,倾听职工群众的呼声,代表职工利益,及时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认真履行参政议政的职责;

三、每年向本选举单位职工进行述职,接受评议; 四、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积极宣传大会的主要精神,完成职代会交付的任务。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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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路局职代会届期为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局属单位、铁路合资公司职代会届期为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职代会应按期换届,遇有特殊情况经上级职代会工作机构同意,可提前或延期。

第十七条 职代会应当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行政领导与工会协商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各级职代会可建立非职工代表旁听制度。

第十八条 由职代会选举、表决的事项,获得应到会职工(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选举或者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职代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不具有效力。职代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需要修改时,应当提请职代会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第二十条 路局职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一线生产人员、技术和管理人员、领导干部、代表团团长组成,其中,一线生产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路局职代会主席团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15%。局属单位职代会主席团人数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主席团成员由职代会工作机构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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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代表团协商,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职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设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大会秘书长负责召集。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开好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大会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 三、研究大会需要通过的决议、决定; 四、处理大会期间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根据需要路局职代会设立安全生产经营、生活福利、评议监督领导干部、提案审理、劳动法律监督等专门委员会,完成职代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各专门委员会分别由7-11人组成,委员会成员由路局工会在路局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聘请路局机关有关部门中非职工代表身份的部门负责人或专业人员担任,但必须经路局职代会审议通过。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二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路局职代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提交路局职代会的有关议案;

二、在路局职代会召开期间,根据路局职代会授权,审定属于本委员会权限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事项,并向路局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三、向路局职代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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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路局职代会决议的情况; 五、办理路局职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路局职代会推选若干名职工代表参加路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企业年金理事会,任期与路局职代会任期相同,路局职代会可根据需要及时调整补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工代表和企业年金理事会职工代表理事。

第二十五条 路局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路局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团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基层职工代表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协商处理(基层职工代表不低于应参加联席会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一),通过的决议要向下一次路局职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联席会议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会议议题应提前7天通知与会人员作好准备,联席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路局党政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联席会议实行票决制。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程序

第二十六条 职代会召开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召开党委(总支或支部)或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本届、次职代会议题(议案)、日程及召开会议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职代会召开前15天应将大会议题(议案)、日程,书面向上一级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申报。上级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应在5天内给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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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代会召开前15天,行政应将职代会议题所确定的有关议案(草案)提交工会,由工会分发各代表团(组)组织职工代表进行预审,广泛征求职工群众的意见;各专门委员会(小组)根据议案内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题预审,预审意见和建议会前7天书面报工会。

工会将预审意见整理归纳后,于会前4天转交行政;行政根据预审意见和建议修改议案(草案)。

三、各代表团(组)围绕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在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中广泛征集提案,归纳整理后,填写提案表,报提案审理委员会(小组)。

四、进行平等协商,形成集体合同草案,并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五、评议监督领导干部委员会(小组)按照评议监督领导干部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通知被评议领导干部做好述职准备,同时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职代会召开期间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由有关领导作相关议案的报告。

二、按照铁道部、路局关于职代会民主评议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规定,由领导干部大会述职并接受职工代表评议。组织职工代表实事求是地对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评议监督领导干部委员会(小组)向大会作领导干部个人评议和测评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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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职工代表分项讨论审议大会议案。

四、表决通过大会有关议案,并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职代会对属于审议建议权的有关议案有不同意见,行政领导应认真考虑;如达不成一致意见,应按行政领导的意见执行。属审查同意或否决的有关议案,对通过的应做出决议,由行政领导颁布实施,否决的不得实施。属审议决定的有关议案,对通过的应做出决定;行政领导对大会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向职工(代表)大会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应按大会决定执行。

五、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企业法人代表签订经大会审议通过的集体合同。

第二十八条 职代会闭会后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评议监督领导干部委员会(小组)向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民主评议结果,向被评议领导干部转达评议意见;被评议领导干部向评议监督领导干部委员会(小组)提出整改措施,如对评议结果有疑问,可向评议监督领导干部委员会(小组)提出个人说明,由评议监督领导干部委员会(小组)调查核实。

二、闭会后10天内,将签订的集体合同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生效后的集体合同,应当自生效之日起7天内以适当形式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布。

三、利用多种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公开职代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广泛宣传会议精神,落实广大职工的知情权,动员职工群众努力完成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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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本细则规定,做好闭会期间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六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党委、行政、工会

第二十九条 路局职代会接受路局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各级党组织要从强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把加强职代会制度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级领导班子的考核,不断提升职代会质量,推进民主管理、厂务公开工作深入发展。要定期听取职代会、民主管理、厂务公开情况的汇报,研究和解决有关重要问题,支持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领导作用。

第三十条 各级行政组织要及时向职代会提交属于职代会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工作;认真执行并组织实施职代会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负责处理职代会有关行政方面的职工代表提案;接受职代会的监督、检查。尊重职工代表的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厂务公开的主体作用。

第三十一条 工会负责职代会的筹备和会议组织工作;提出职代会议题的建议;组织选举职工代表;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和职工代表进行调查研究,开展检查监督活动,向职代会及有关方面提出建议;召集并主持职代会联席会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组织职工代表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素质;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组织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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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其它工作,承担职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充分发挥组织作用。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基层单位职代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职代会制度建设,切实保证职代会各项职权的落实,路局、局属单位、铁路合资公司都要建立健全职代会监督检查机制,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职代会工作机构要会同党政领导或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和职工代表对职代会决议、决定的落实,集体合同的履行、厂务公开等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路局、局属单位、铁路合资公司要加大对职代会和民主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健全完善制约机制。对不按时召开职代会,不按照职代会职权规定将有关事项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不执行职代会决议,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有权提请上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和主要领导评先资格,直至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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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路局职代会开会及闭会期间开展活动所需经费由行政列支。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兰州铁路局工会。兰州铁路局十届一次职代会通过的原《兰州铁路局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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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兰州铁路局车间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车间民主管理是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层民主管理的中间环节,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为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兰州铁路局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兰州铁路局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车间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车间职代会)是车间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车间职工对本车间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车间工会是车间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车间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车间职代会接受车间党组织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第四条 车间职代会应积极支持车间主任行使生产经营的统一指挥权。车间主任应保证职代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力,推行车间事务公开,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管理权。

第五条 车间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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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车间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审议车间行政工作报告,审议车间生产计划、技术改造和安全生产措施、增产节约计划、生产经营责任制方案等,对审议的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做出相应的决议。

2.审查同意或否决车间内部分配方案、考工晋级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听取和审议车间事务公开报告。

4.审议决定属车间权限范围的职工住房分配及有关职工生活方面的重要事项。

5.每年评议一次车间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6.根据上级部署,民主选举或推荐车间行政领导。 7.检查车间行政对职代会决议、决定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七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车间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八条 车间职代会代表人数按在岗职工总数确定。 职工在101-500人者,代表为30-70人; 职工在501-1000人者,代表为40-8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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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1001人以上者,代表为50-90人;

职工在100人以下的车间,一般应召开职工大会,也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0人,每个班组至少应有1名职工代表。

因受职工人数、管辖范围、工作班制限制,无法召开职工大会,代表人数又不能保证30人的车间,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召开职工代表组会议,代表组人数自行确定,每个班组至少应有1名职工代表组代表。

第九条 车间职工代表的选举和任期应与本单位职代会的任期同步,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调离原选举班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原选举班组按民主程序补选。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车间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车间工会主席或会议选举的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一般由3-7人组成。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进行选举或作出决议,须经应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车间主任对职代会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职代会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应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车间职代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车间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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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会同意,任何人无权修改。

第十三条 根据具体情况,车间职代会可设立安全生产经营、生活福利、评议监督干部等专门小组。

第十四条 车间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解决的临时性问题,由车间职工代表会议或车间职工大会协商处理,处理结果须向下一次车间职代会报告确认。

第十五条 车间召开职代会以及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由单位行政列支。

第十六条 车间召开职代会前10天,向车间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通报会议议题及有关事项,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车间职代会与车间党总支(支部)、行政、工会

第十七条 车间职代会接受车间党总支(支部)的领导。车间党总支(支部)要从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把车间职代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解决职代会、民主管理、事务公开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支持车间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车间行政要向职代会提交需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并向车间职代会报告工作,负责处理职工代表提出的提案和建议,接受职代会的监督、检查,支持车间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车间工会委员会负责车间职代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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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2.提出职代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提出职代会主席团、专门小组的设立方案;组织专门小组或者职工代表开展日常的监督检查和调查研究,向职代会提出建议;检查职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动员职工落实职代会决议。

3.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法律法规、业务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政治理论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4.建立与职工代表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5.组织开展车间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兰州铁路局工会。兰州铁路局十届一次职代会通过的原《兰州铁路局车间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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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兰州铁路局职工(代表)大会 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安全生产经营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组织

1.兰州铁路局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路局职代会)设立安全生产经营委员会。

2.安全生产经营委员会在路局职代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闭会期间接受路局工会的指导,独立完成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3.安全生产经营委员会由7-11人组成,委员可在局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聘请局机关有关部门中非职工代表身份的部门负责人或专业人员担任。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4.委员会成员由局工会与各代表团协商提名,经局职代会通过后产生,任期与局职代会届期相同。 二、职责

1.监督路局贯彻执行国家运输生产法律法规和路局运输生产规章制度情况;

2.审定局长提交局职代会讨论的安全生产经营方针、年度工作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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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计划、重要规章制度、劳动保护及工业安全卫生等措施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参与全局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经济活动分析; 4.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局职代会有关安全生产经营方面决议落实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交有关部门解决;

5.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开展群众性合理化建议、劳动竞赛、职业技能竞赛、技术攻关、岗位练兵和路风建设等活动; 6.调查了解职工对全局深化改革、经营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进步、路风建设、职工培训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行政制定有关政策提供参考意见;

7.在路局职代会闭会期间,根据路局职代会授权,审定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下次路局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三、制度

1.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并负责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2.在路局职代会闭会期间,每年组织1-2次检查活动。 3.委员会每年向局职代会报告一次工作。

生活福利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组织

1.兰州铁路局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路局职代会)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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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福利委员会。

2.生活福利委员会在路局职代会领导下开展工作,闭会期间接受路局工会的指导,独立完成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3.生活福利委员会由7-11人组成,委员可在路局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聘请路局机关有关部门中非职工代表身份的部门负责人或专业人员担任。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会成员由路局工会与各代表团协商提名,经路局职代会通过后产生,任期与路局职代会届期相同。 二、职责

1.参加路局召开的有关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会议,审议提交局职代会讨论有关职工生活福利费使用的方案、“三线”建设发展规划、职工住房、医疗及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集体福利事业等涉及职工生活重大事项的议案和决策,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了解反映职工在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工资调整和改革、奖金分配、职工奖惩等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参与研究制定上述有关方面的规章制度,并提交路局职代会审议;

3.检查监督有关部门对路局职代会依法作出的有关职工生活福利、为职工办实事等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交有关部门解决;

4.路局职代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授权审定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下一次局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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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研究涉及职工群众生活福利的重要问题,并负责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2.局职代会闭会期间,每年进行1-2次检查。 3.委员会每年向局职代会报告一次工作。

评议监督领导干部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组织

1.兰州铁路局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路局职代会)设立评议监督领导干部委员会。

2.评议监督领导干部委员会是在路局职代会的领导下,组织路局职工代表开展民主评议、监督路局领导干部的工作机构。 3.评议监督领导干部委员会由7-11人组成,委员可在路局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聘请路局机关有关部门中非职工代表身份的负责人或专业人员担任。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4.委员会成员由路局工会与各代表团协商提名,经路局职代会通过后产生,任期与路局职代会届期相同。 二、职责

1.提出路局职代会民主评议局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方案的建议,起草民主评议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施办法;

2.负责局职代会期间民主评议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组织工作,收集民主评议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情况,统计民主测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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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汇总评议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向大会报告; 3.向被评议领导干部转达职工代表评议的意见和要求,检查、督促被评议干部进行整改;

4.结合党政有关部门对干部的考核工作,组织职工代表开展多种形式的评议活动,并据此提出关于评议、监督干部工作的建议;

5.了解和研究全局监督、评议干部工作情况; 6.办理局职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制度

1.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研究对局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工作。

2.在局职代会闭会期间,每年组织1-2次评议监督领导干部工作的检查。

3.委员会每年向局职代会报告一次工作。

提案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组织

1.兰州铁路局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路局职代会)设立提案审理委员会。

2.提案审理委员会在路局职代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闭会期间接受路局工会的指导,负责路局职代会提案审理工作。 3.提案审理委员会由7-11人组成,委员可在路局职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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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中提名,也可聘请路局机关有关部门中非职工代表身份的部门负责人或专业人员担任。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4.委员会成员由路局工会与各代表团协商提名,经路局职代会通过后产生,任期与路局职代会届期相同。 二、职责

1.围绕路局职代会确定的中心议题,负责提案的征集、登记、整理、审查和立案工作,提交路局职代会或有关部门处理。对提案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负责调查核实,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2.检查监督提案落实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3.对落实提案做出贡献或严重失职者,提出奖惩的建议; 4.审议提案处理情况的报告; 5.办理路局职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制度

1.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研究本委员会职责范围的工作。

2.路局职代会闭会期间,对提案的落实情况每年进行1-2次调查研究或专项检查。对重大提案和职工意见集中的提案,要认真研究,做好督办工作。

3.委员会每年向路局职代会报告一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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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组织

1.兰州铁路局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路局职代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路局职代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闭会期间接受路局工会的指导,独立完成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3.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7-11人组成,委员可在局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聘请路局机关有关部门中非职工代表身份的部门负责人或专业人员担任。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4.委员会成员由路局工会与各代表团协商提名,经路局职代会通过后产生,任期与路局职代会届期相同。 二、职责

1.依法对路局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审查路局提交职代会审议的有关劳动用工制度调整改革、涉及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的方案;

3. 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职代会相关决议; 4.监督检查路局和各单位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具体执行情况;

5.参与劳动关系、劳动用工重大问题的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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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劳动法律监督方面的重大问题,并负责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2.在局职代会闭会期间,每年组织1-2次安全和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活动。

3.委员会每年向局职代会报告一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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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民主管理 职代会 制度 通知

抄送: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甘肃省总工会,宁夏回族自治

区总工会,局党委、路局、局纪委、局团委,局内各 单位,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兰州铁路局工会综合(财务)部 2011年1月24日印发 校对:刘超颖 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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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q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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