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县域医院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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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县域医院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县域医院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相关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域医院贷款指农业银行向县级公立(或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医院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发展县域医院贷款业务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择优支持。重点支持二级乙等(含)以上、在当地具有相对领先优势,或非限定性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公立医院。

(二)风险可控。根据客户偿还能力审慎确定贷款额度,科学约定贷款期限,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保证县域医院贷款业务稳健发展。 第二章 贷款对象、种类及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县域医院贷款对象为注册地在县域内(县、县级市)的县级公立或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医院。

第五条 县域医院向农业银行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所有权性质为公立或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

(二)医院等级在二级乙等(含)以上(未进行评级的医院,由有权卫生部门出具相应等级认定证明,也可同等对待),上年非限定性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或非限定性收入在县域排名首位。 (三)中医医院药品收入占医院年总收入的比率<60%,综合医院药品收入占医院年总收入的比率<50%。 (四)事业基金和待分配结余之和不小于0。

(五)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 (六)当期负债总额低于上年度非限定性收入。

(七)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农业银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第六条 贷款种类。县域医院贷款分为流动资金贷款、一般固定资产贷款和项目融资。县域医院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为满足医院客户正常经营过程中药品采购、设备维修等日常经营周转需要发放的贷款。县域医院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是指针对医院扩建、改建、装修、医疗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而发放的贷款。县域医院项目融资是指针对医院整体搬迁建设而提供的贷款。

第七条 贷款种类条件。县域医院申请下列贷款种类,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1.信用等级原则上在BBB级(含)以上。 2.与农业银行合作关系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一般固定资产贷款。

1.信用等级原则上在BBB级(含)以上。 2.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

(三)项目融资贷款。除满足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条件外,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上一年度非限定性收入大于5000万元。 2.提供符合农业银行要求的抵押(保证)担保。

3.与农业银行签订事业法人《账户监管协议》。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方式及还款方式

第八条 县域医院贷款纳入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同时:

(一)上年度非限定性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含)的县域医院客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高于上年度非限定性收入的50%。 (二)上年度非限定性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县域医院客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高于上年度非限定性收入的70%。

(三)项目融资贷款额度一般不高于上一年度非限定性收入的80%。 第九条 县域医院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县域医院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以经评估的借款人预计现金流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0年,最长不超过项目建设期加上15年。贷款期限超过10年的应按规定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县域医院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担保贷款按照中国农业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借款人以信用方式办理医院贷款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信用等级原则上在BBB级(含)以上。

(二)项目贷款年度还款额低于前两年非限定性收入平均值的20%。 (三)前三年经常性收支结余之和大于零。 (四)用信后资产负债率在50%(含)以下。 (五)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贷款余额。

(六)在借款主合同之外,同时签订《账户监管协议》并满足如下管

理要求:

1.须将主要收费归集账户设定为监管账户。

2.监管账户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借款人在我行贷款余额的5%;存款份额不低于我行贷款份额。

第十二条 县域医院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应根据借款人现金流量和风险控制要求确定,期限在一年(含)内的,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方式。

第十三条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应采用分期还款方式,根据客户未来现金流状况,合理确定还款计划,并分别填写借款借据。还款方式原则上采用按季(半年)方式,不采用按年还款的方式。固定资产贷款提款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还款宽限期一般不超过项目建设期加上2年。 第四章 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办理县域医院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评估)→审查→审议(合议)→审批→(报备)→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评估)、审查、审议(合议)与审批。在县域医院贷款调查(评估)、审查、审议(合议)与审批过程中,除遵照农业银行法人信贷业务相关管理规定外,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科学评估影响。

(一)借款人借款行为是否已取得主管部门批准;过去3年和未来3年内是否有大型固定资产项目支出;当地政府财力和信用状况,借款

人主要领导个人信用状况。

(二)有效资产是否虚高。应收医疗款中是否存在大量坏账未剔除;主要固定资产是否以原值计入报表或资产减值有没有合理反映。 (三)贷款品种、额度是否合理。根据借款人资产、负债、收入、结余、预期收入增长情况,确定投资规模、贷款额度是否合理。 (四)除迁建项目外,一般固定资产贷款评估可不做项目内部收益率、净现值分析。

(五)盈利能力分析。可参照净资产的增加额确定,具体为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的修购基金、待分配结余四项增加额。 (六)同业分析。医疗水平、条件和非限定性收入在当地行业地位如何,对药品收益的依赖性是否过高。

(七)借款人自有资金来源分析。除外部拨款外,主要资金来源于事业基金、专用基金的修购基金、待分配结余、建设期收支结余。 (八)市场容量分析。当地人口、辐射人口、与大中城市的距离、参加新农合人数是否还有增长幅度。

(九)合理预测收支变化情况。主要参照前几年收支变化趋势及同业、市场容量分析预测今后收支情况。

(十)科学制定还款计划。项目贷款年度还款额是否低于前两年非限定性收入平均值的20%。

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经营行根据审批内容、合同约定、项目进程和借款人商定项目用款计划,并根据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有关规定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 贷后管理。客户管理行和经营行应严格按照农业银行贷后管理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贷后管理,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和重大风险报告制度。在借款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况及农业银行贷后管理规定中列明的风险预警信号,危及信贷资金安全的,要按规定及时预警和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

(一)院长、主管财务副院长和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的。

(二)由于国家医改政策和医保调整,导致借款人收费水平下降,可能对贷款还款资金来源产生不利影响的。

(三)借款人有新建项目对贷款还款来源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四)借款人向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且其总负债额超过我行授信额度理论值。

(五)借款人或担保人涉及诉讼,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 (六)县域内其他医院发展导致借款人竞争力下降的。

第十八条 贷款收回。经营行应于还款日前30个工作日向承贷主体发送还款提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纳入三农金融部管辖的各分支机构。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农业银行相关信贷制度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农业银行县域医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农银办发〔2009〕82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贷后管理。客户管理行和经营行应严格按照农业银行贷后管理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贷后管理,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和重大风险报告制度。在借款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况及农业银行贷后管理规定中列明的风险预警信号,危及信贷资金安全的,要按规定及时预警和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

(一)院长、主管财务副院长和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的。

(二)由于国家医改政策和医保调整,导致借款人收费水平下降,可能对贷款还款资金来源产生不利影响的。

(三)借款人有新建项目对贷款还款来源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四)借款人向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且其总负债额超过我行授信额度理论值。

(五)借款人或担保人涉及诉讼,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 (六)县域内其他医院发展导致借款人竞争力下降的。

第十八条 贷款收回。经营行应于还款日前30个工作日向承贷主体发送还款提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纳入三农金融部管辖的各分支机构。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农业银行相关信贷制度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农业银行县域医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农银办发〔2009〕8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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