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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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4月3日 农银发[20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风险资产管理部)。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全行资产

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全口径不良贷款,重点是四级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

贷款,实行五级分类后的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机构专设,人员专职,专项考核。遵循因地

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标准

第四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 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清收的标准为:

(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按农业银行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 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

的可能性。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 (一)债务主体合格,银企关系正常。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企业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如有新增贷款,企业必须按时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第七条 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

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保全的标准为:

(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三)原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第八条 不良贷款以资抵债是指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

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用于低偿贷款本金和利息。以资抵债的标准按《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三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集中清收与属地清收相结合,以集中清收为主的方式进

行。集中清收是指不良贷款占比20%以上和不良贷款余额3000万元以上的县级支行成立或指定专职负责集中清收管理辖内不良贷款;大中城市行成立或指定专职机构负责集中清收管理城区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清收机构)可以是基层经营单位,也可以是职能部门,如:风险资产管理部、资产经营(保全)部、信贷管理部等。属地清收是指资产质量相对较好,未设立清收机构的经营行,由各贷款经营机构负责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人员主要是指组织安排、内部竞聘的专职清收人员。造成不良

贷款的主观责任人,坚持人随业务走,作为清收机构兼管人员,清收责任贷款。

第十一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行长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风险资产管理部门是负

责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经营行成立的清收机构,作为风险资产管理部门职能的延伸,隶属风险资产管理部门领导、管理;人事、客户、信贷管理、财务会计、法规、稽核、科技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为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法律、财务、人员、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清收管理权限。

(一)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权限按《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二)依法起诉权限按各级行每年法律事务授权执行。

(三)注资盘活不良贷款,按照信贷授权和我行信贷管理规定,由各有权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行长审批。

(四)呆账贷款核销审批按《中国农业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清收管理监测体系。经营行建立不良贷款分户台账,逐户记载不良客

户的经营情况以及在我行贷款情况。总行制定风险资产管理监测报表,监测各级行不良贷款清收盘活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过程中,对有弄虚作假、越权操作、造成国家资产流失等

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要按照中国农业银行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的程序

第十五条 实行不良贷款集中清收,各贷款经营机构要将辖内不良贷款本息移交到清收机

构。移交不良贷款原则上按照动态移交、逐户拆分进行。动态移交是指以确定时点的不良贷款本息为首次移交数,以后新发生不良贷款随时移交。逐户拆分是指对每户贷款进行拆分,只移交不良贷款部分,不移交正常贷款部分。

第十六条 不良贷款移交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审批、移交和注销(或返交)五个环节。

(一)申请。贷款所在经营机构逐笔填列《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移交表》(以下简称《移交表》)报清收机构。移交2000年10月底(《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下发实施)以后发生的不良贷款要附《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申报表》复印件。首次移交可集中处理,贷款所在经营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移交报告,列出移交清单,报清收机构。

(二)审查。清收机构按照集中清收管理的范围和条件,进行认真审查认定,在《移交表》签署是否同意接收的意见报主管行长。2000年10月底以后发生的不良贷款,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履行认定程序,落实清收管理措施,处理造成不良贷款的主观责任人。 (三)审批。不良贷款移交由主管行长批准。

(四)移交。经批准移交的不良贷款,由贷款经营机构移交至清收机构管理。具体移交方式由各行按照有利于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原则自行制定。

(五)注销(或返交)。清收不良贷款,清收机构及时注销贷款本息;以资抵债不良贷款,清收机构及时注销贷款本息,转登待处理抵债资产台账,负责抵债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工作,直至资产变现;盘活不良贷款,清收机构逐笔填列《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返交表》,并提交反映贷款现状的书面材料,报信贷管理部门,经研究同意,行长批准后,贷款返交指定贷款经营机构管理。

第五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措施

第十七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以银行资产损失最小化为目标,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

力求实效。

第十八条 依法催收和保全信贷资产。依法收贷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晰、诉讼时效有效、

借款人确有可执行财产的不良贷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对不良贷款进行催收:

(一)无担保人的借款,以借款人为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二)有担保人的主债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保证人。

(三)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抵销权和不安抗辩权。 (四)申请破产。

(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保证人的财产或申请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支付令、判决书、调解书等)。

对无效担保贷款,补办有关手续,重新确定担保方式和签订担保合同。对已失去诉讼时效或超过保证期间的贷款,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重新恢复诉讼时效或延续保证期间。

第十九条 借助社会力量清收。

(一)在逃废悬空银行债权严重,社会信用环境差的地区,可通过人民银行、银行同业公会和新闻媒体,采取包括联合制裁、内部发布黑名单、公告催债、公开曝光等方式间接清收。

(二)对从事社会公共事业、当地经济支柱产业的企业的不良贷款,以及因逃废悬空银行债权而形成的不良贷款,可借助地方政府行政力量清收。

(三)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户、城镇居民的不良贷款,可委托行外机构、人员代理清收。

第二十条 资产重组。可推进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使困难企业恢复偿

还银行贷款的能力。

(一)参与企业兼并与收购。帮助企业寻找兼并与收购对象;向收购公司或目标公司提供交换价格和非价格条件咨询;帮助收购公司获得必要的资金,为收购融资。

(二)发挥银行的信贷作用,在特定条件下向兼并企业发放“过桥”贷款和并购后的流动资金补充贷款。

(三)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企业资产重组提供财务顾问、投资咨询、方案策划等业务。

(四)帮助困难企业列入国家兼并、重组、破产计划,获得核呆、免息和缓息等优惠政策。

资产重组时,各行要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就原债务合同签订变更合同;同时,就变更后的债务合同与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签订新的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需要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应当变更登记,以落实担保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以资抵债。对现有抵债资产,采用租赁、拍卖和变卖等方式,加快处置步伐。

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现有财产又暂时难以变现的,可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或经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裁决,形成生效法律文书,以企业的有效资产办理以资抵债手续。2000年12月1日起新增的抵债资产按照《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接收、管理、处置和财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呆账核销。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呆账贷款,履行规定申报审批手续后核销。

第六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考核奖励

第二十三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计划是指不良贷款本息清收、盘活、保全(含以资抵债)

计划。计划一年一定,年初下达,年末考核。计划执行情况是考核一行行长工作业绩的主要指标,也是上级行对下级行进行费用、人员、固定资产、授权等资源配置时的主要参考指标。每年按计划执行情况评选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各行每年奖励晋级指标优先用于奖励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清收人员。

第二十四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奖励分为行内奖励和行外奖励两部分,以单笔贷款清收管

理小组为奖励单位。单人清收,按标准奖励单人;多人清收(含行内、行外共同清收),按标准奖励小组,再以个人清收盘活额占该笔贷款清收盘活额的比例计算个人应得奖励。

第二十五条 行内奖励。

(一)奖励对象:行内不良贷款清收人员,清收管理计划内不良贷款实行工效挂钩,超额完成计划给予逐笔奖励。

(二)奖励渠道:在岗清收人员奖励,在单位效益工资总额中列支。下岗(待岗)清收人员奖励,在“其他营业支出”科目的子目“手续费支出”据实列支。 (三)奖励标准: 1.清收不良贷款:

(1)清收已核销呆账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20%兑现奖励。 (2)清收呆账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10%兑现奖励。

(3)清收1995年7月1日以前的呆滞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5%兑现奖励;清收1995年7月1日以后的呆滞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3%兑现奖励。 2.盘活不良贷款:

(1)盘活1995年7月1日以前的呆账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5%兑现奖励;盘活1995年7月1日以后的呆账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3%兑现奖励。

(2)盘活1995年7月1日以前的呆滞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3%兑现奖励;盘活1995年7月1日以后的呆滞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1%兑现奖励。

3.保全和以资抵债不良贷款不给予奖励。“795待处理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按本条第一款视同不良贷款清收进行奖励。

4.责任清收人员清收责任贷款,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贷款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奖励政策。

第二十六条 行外奖励。

(一)奖励对象:行外人员、机构清收不良贷款,按不良贷款清收额扣减清收费用后的一定比例,逐笔奖励。

(二)奖励渠道:在“其他营业支出”科目的子目“手续费支出”据实列支。 (三)奖励标准:与行内人员清收不良贷款执行相同标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移交表(略) 2.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返交表(略)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指四级分类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遵循因地制宜、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标准

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 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清收的标准为:

(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抵债资产,按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 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 (一)债务主体合格,借贷关系因此正常。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借款人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如有新增贷款,必须按期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第七条 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保全的标准为: (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三)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第八条 不良贷款以资抵债是指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以资抵债的标准按《XX县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组织实施

第九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采取责任清收、岗位清收和集中清收相结合,以岗位清收为主的方式进行。责任清收是指能够确定具体责任人,并负有终身清收责任的贷款;岗位清收是指信贷人员对包片辖区

内负有岗位清收责任的贷款;集中清收是指信用社以分社为单位或将清收管理人员划分若干小组对负有清收责任的贷款。

第十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人员主要是指信用社的信贷人员或造成不良贷款的主观责任人。

第十一条 清收管理权限:

(一)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权限按《XX县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依法起诉权限由联社按照法律事务授权范围执行。 (三)盘活不良贷款,按照信贷授权和信贷管理规定执行。 (四)呆账贷款核销审批按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第4号令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过程中,对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造成信贷资产流失等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XX县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以资产损失量最小化为目标,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力求实效。

第十四条 依法催收和保全信贷资产。依法收贷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晰、诉讼时效有效、借款人确有可执行财产的不良贷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对不良贷款进行催收: (一)无担保人的借款,贷款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二)有担保人的主债权,贷款人应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保证人。

(三)贷款人可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抵销权和不安抗辩权。 (四)贷款人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借款人破产。

(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贷款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保证人的财产或申请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支付令、判决书、调解书等)。 对无效担保贷款,补办有关手续,重新确定担保方式和签订担保合同。对已失去诉讼时效或超过保证期限的贷款,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重新恢复诉讼时效或延续保证期限。

第十五条 借助社会力量清收。

(一)对逃废悬空信用社债权严重,诚信极差的企(事)业单位,可通过人民银行、新闻媒体,采取联合制裁、发布黑名单、公告、公开曝光等方式清收。

(二)对从事社会公共事业、当地经济支柱产业的企业不良贷款,以及因逃废悬空信用社债权而形成的不良贷款,可借助行政力量清收。

(三)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户、城镇居民的不良贷款,可委托其他机构、人员代理清收。

第十六条 资产重组。可推进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使困难企业恢复偿还信用社贷款的能力。

(一)参与企业兼并与收购,帮助企业寻找兼并与收购对象。

(二)发挥信用社的信贷作用,在特定条件下向兼并企业发放“过桥”贷款和并购后的流动资金补充贷款。

(三)开展创新服务,为企业资产重组的提供财务顾问、信息咨询等业务。 资产重组时,债权人要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就原债务合同签订变更合同;同时,就变更后的债务合同与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签订新的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需要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应当变更登记,以落实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以资抵债。对现有抵债资产,采用租赁、拍卖和变卖等方式,加快处置步伐。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现有财产又暂时难以变现的,可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或经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裁决,形成生效法律文书,以企业有效资产办理以资抵债手续。抵债资产按照《XX县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接收、管理、处置和帐务处理。

第十八条 呆账核销。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呆账贷款,履行规定的申报审批手续后核销。

第五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考核奖励

第十九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计划是指不良贷款本息清收、盘活、保全(含以资抵债)计划。

第二十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奖励分为社内奖励和社外奖励两部分。以单人清收,按标准奖励;多人清收(含社内、社外共同清收),按标准奖励小组,再以个人清收、盘活额占该笔贷款清收、盘活额的比例计算个人应得奖励。

第二十一条 社内奖励:

(一)奖励对象:社内不良贷款清收人员清收管理计划内不良贷款实行工效挂钩,完成计划给予单项奖励。 (二)奖励标准:

1、清收1992年底以前的贷款,最高按实收利息的30‰兑现奖励;

2、清收1993—1997年度的贷款,最高按实收利息的25‰兑现奖励;

3、清收1998—2000年度的贷款,最高按实收利息的12‰兑现奖励;

4、清收已核销呆账贷款本息,最高按贷款本息金额的15‰兑现奖励;

5、盘活不良贷款按1—4款标准的50%兑现奖励; 6、责任清收人员清收责任贷款,不适用本办法奖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社外奖励:

(一)奖励对象:社外人员、机构协助清收不良贷款,按清收额扣减清收费用后的比例,给予奖励。

(二)奖励渠道:在“手续费支出”账户据实列支。

(三)奖励标准:按社内人员清收不良贷款奖励标准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订。信用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

法规和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9月7日 农银发[200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资产风险监管部)。

附: 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积极保全银行资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农业银行基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

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三大类。

第三条 抵债资产的管理遵循审慎接收、妥善保管、有效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 抵债资产的接收

第四条 抵债资产的接收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一)借款人、担保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或被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银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

(二)银行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抵债资产;

(三)抵押、质押贷款到期,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质物又不能及时变现,经与抵押人或质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抵偿银行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倒闭,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银行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协商,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

第五条 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接收抵债资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不实施以资抵债,将使我行债权遭受更大损失;

(二)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债资产或用以抵债的抵押物、质物暂时无法变现; (三)取得的抵债资产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在未来一定时间内转让变

现;

(四)抵债资产接收价格的确定必须坚持公平合理、市场公允、价值相符的原则。

第六条 以下资产不得接收为抵债资产:

(一)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二)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 (三)其他不宜抵债的资产。

第七条 抵债资产以法院裁判价格或双方协议价格作为接收价格,列入待处理抵债资产,

同时等额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

法院裁判价格和双方协议价格均应以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的合理评估为基础,扣除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将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高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的差额在抵债资产处置变

现前,不得以货币资金退还给借款人或担保人。

第九条 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低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的差额要继续追索,符合

呆、坏账核销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核销。

第十条 协议接收抵债资产由经营行客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从事资产风险监管

工作的有权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抵债资产的接收权限:接收单个借款人抵债资产总价格在3000万元以下

的,由一级分行审批;接收单个借款人抵债资产总价格在3000万元以上的(含3000万元)报总行审批。

一级分行根据工作需要可向二级分行转授权。 经营行无接收抵债资产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经营行应当提供的上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接收抵债资产的报告;

(二)接收抵债资产审批表(见附件1); (三)借款合同、借据和有关记账凭证的复印件;

(四)借款人、担保人上年度和上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或已破产(关闭)的证明;

(五)拟抵债资产市值情况及变现能力预测; (六)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七)接收抵债资产意向书; (八)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法院判决接收抵债资产可不上报审批,但应报上级行备案。3000万元以下

抵债资产的接收应在接收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一级分行备案;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抵债资产的接收应在接收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总行备案。

第十四条 抵债资产接收后要及时办理有关过户手续。

抵债资产过户费用及抵债资产接收过程中的其他费用可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垫付,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冲回。

助学贷款”、“7861国家助学贷款”和“7862一般助学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三)农用机械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在特约经销商处申请购买的,正常使用寿命在3年以上的农用机械设备贷款,包括耕整、播种、排灌、收割等设备。贷款在“7482农用机械消费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四)大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在经销商处购买的家庭耐用消费品贷款,具体包括家用电器、电脑、家具、健身器材、厨具、卫生洁具、乐器等。贷款在“7483耐用消费品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五)房屋装修贷款。是指向城镇个人发放的用于住房装修的贷款。贷款在“7484房屋装修消费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六)旅游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参加旅行社旅游消费的贷款。贷款在“7485旅游消费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七)最高额可循环贷款(以下简称最高额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在一次性对个人客户核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内,向借款人发放的可循环使用的具有指定用途的贷款业务。包括房屋装修、购买车位、购买各类大额耐用消费品、旅游、出国留学、子女婚嫁、整容、美容、申办各种会员卡、购买大额人寿保险等个人消费。贷款在“7487个人最高额可循环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第四章 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八条 贷款最高额的确定。贷款最高额度=质押贷款额度+抵押贷款额度+保证担保贷

款额度+信用方式贷款额度。其中以房产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房产现值或评估值的60%;以信用或保证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贷款行根据借款人信用评分结果和所提供的贷款担保,可为其一次性办理最高额

贷款核定手续,借款人在有效期限内和一个借款合同项下,随用随借,到期归还,循环使用。

第十条 个人消费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和浮动利率执行。贷款期限

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则于次年1月1日按公布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新利率。

第十一条 除住房、汽车、助学贷款以外的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含);多

笔贷款的最迟到期日不得超过贷款最高额度的有效期限。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消费担保贷款,应向贷款行提供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担保。

贷款行可以接受以贷款所购商品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第十三条 以有价单证质押方式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

有关规定。以第三方个人信用申请保证担保贷款的,担保人必须具有代清偿债务的能力,出具连带保证责任承诺书,且不得互为担保人或连环担保人。

第十四条 以抵押形式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和保险手续(抵

押物的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在保险期限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行,并提供其他担保,否则贷款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五条 借款人以贷款所购商品作抵押物办理个人消费贷款,贷款行应要求借款人为所

购商品办理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且投保单上必须明确注明“贷款行为第一受益人”。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保、退保。

第十六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

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银行有权依照规定要求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或要求贷款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十七条 借款人连续6期(含)不能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行必须依照《担保法》

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或要求贷款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八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向贷款行填写消费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武装警察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护照、边民出入境通行证)。已婚者应当提供配偶的上述材料,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二)以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保险公司除外)方式申请贷款的,应提交抵押物、质物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等文件,质物权利凭证,保证人同意保证的书面承诺。

(三)以向保险公司投保形式进行还款担保的,应提交保险公司为其出具的分期付款保证保险的保单。

(四)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消费品价值总额的20%,贷款额不得超过消费品价值总额的80%。

(五)委托贷款行的划款授权书,应当规定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行可直接从借款人存款账户划转资金给指定收款人。 (六)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九条 贷款调查。

贷款行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借款申请人资格及还款能力进行调查。主要内容是:

(一)核实借款人递交的所有资料是否属实、合法;

(二)借款人还款来源是否稳定、是否有持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申请贷款数额是否准确;

(三)核实抵押物、质物或保证人情况,评估抵押物、质物的价值、变现能力或保证人的偿还能力;

(四)核实借款人是否有固定住所,借款人是否有不良品行记录。 贷款调查责任人根据调查情况签署意见,然后将全部材料交贷款审查人。

第二十条 贷款审查和审批。

(一)贷款审查责任人对调查责任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认定,提出贷款审查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二)贷款审批责任人根据调查、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对是否贷款、贷款数额、期限、利率、贷款方式等进行决策,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

第二十一条 贷款行受理借款人申请后,所进行的调查、审查、审批程序应在受理贷款申

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并给予借款人能否贷款的明确答复。

第二十二条 签订合同。贷款行同意对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应根据不同的贷款方式分别与

借款人和担保人签订相关合同,并依法办理抵押或质押手续。

第二十三条 贷款发放。贷款行要在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二十四条 贷款本息偿还。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或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从贷款贷出日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农用机械贷款可选择按季或按年还款方式)。每月20日为还款日。借款人应于每月20日前将本期应偿还的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在经办机构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或金穗卡账户,经办机构每月20日从借款人的存款账户上或金穗卡账户划收。

(三)借款人征得经办行同意可以提前全部或部分归还贷款。

(四)还款方式可以采取等额法、递减法或其他方法,还本付息的计算方法主要有: 1.等额法:指在贷款期内以每月相等的金额平均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计算公式为:

还款总期数 月利率×(1+月利率)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 还款总期数 (1+月利率) -1

2.递减法:是指在贷款期内将本金平均分摊在每个月归还,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还款总期数

3.其他方法:条件成熟的地区,可选择其他分期还本付息的计算方法。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退货时,应提交购销双方签字的退货凭据。由贷款行从经销商处收回

贷款,扣除贷款本息,并视同提前偿还贷款本金。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营机构授权和审批权限管理。经营个人消费贷款业务要经过转授权。城区

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由城区支行指定专门的营业机构办理;县及以下区域的个人消费贷款业务

原则上要集中到县支行办理,或根据乡镇营业机构的管理水平、人员配备、市场需求等因素在10万元额度下进行转授权,报二级分行批准,且仅限于发放担保贷款。

第二十七条 以下个人消费贷款业务范围应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

(一)与高等院校签订银校合作框架协议及确定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总额度的方案; (二)与汽车经销商、保险公司的合作方案,以及贷款总额度、贷款期限、贷款成数等; (三)单笔个人消费贷款金额超过50万元的。

第二十八条 个人消费贷款采取岗位分离的操作方法。对50万元(含)以下的担保贷款,

可授权经办机构(金融超市)通过岗位分离操作,报有权审批人审批;50万元以上或以个人信用方式、第三方保证担保方式申请的个人消费贷款,由县级支行通过贷审会方式审批,报二级分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贷后检查。贷款检查责任人应定期与不定期地对借款人执行合同用途等情况

进行跟踪检查。借款人连续三期不能归还贷款的,贷款行必须进行现场调查,并形成贷后检查报告。对不主动配合检查的借款人,应列入重点检查和限制发展的名单;借款人情况发生变化危及贷款安全时,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贷款催收。对约定还款日没有正常归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贷款行要在10个

工作日内发送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和由借款人签收回执。

第三十一条 贷款逾期处理。对逾期的贷款,客户经理(贷款清收责任人)要及时发出逾

期贷款催收通知单并妥善保管催收通知单回执,以保证贷款的诉讼时效,保全资产安全。在贷款还清前应进行如下处理: (一)转入相应会计科目核算; (二)按规定计收复利和逾期利息; (三)继续进行贷款监测和催收。

第三十二条 个人消费贷款监测实行期限分类法和风险分类法。按期限分类,贷款分为正

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四级;按风险分类,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级。

(一)一次性归还的个人消费贷款。

1.四级分类:正常贷款是指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归还的贷款;逾期贷款是指不能按期归还且期限没有超过6个月的贷款;呆滞贷款是指贷款逾期超过6个月(含)的贷款;呆账贷款是指从法律意义上明确无法收回的贷款。逾期、呆滞贷款不含剩余未到期贷款。 2.五级分类:可根据贷款方式和贷款逾期情况,采用以下矩阵,用简易方法进行分类。

-----------------------------------| 逾期情况| | | | || |30天以下 |31-90天 |91-180天 |180天以上 ||贷款方式 | | | | ||------|-----|-----|-------|------||质押 |正常 |正常 |关注 |- ||------|-----|-----|-------|------||抵押 |正常 |关注 |关注/次级 |次级/可疑 ||------|-----|-----|-------|------||保证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

----|-------|------||信用 |关注 |次级 |可疑 |- |-----------------------------------

(二)分期归还的个人消费贷款。

1.按四级分类:正常贷款是指按期归还的贷款;逾期贷款是指到期未还且连续不超过6期(不含)的贷款;呆滞贷款是指贷款逾期达到6期(含)以上的当期贷款;呆账贷款是指连续12期(含)未还或从法律意义上明确无法收回的全部贷款。 2.五级分类按照以下标准掌握: (1)正常贷款:贷款期间还款正常;

(2)关注贷款:贷款连续逾期90天(含)以下; (3)次级贷款:贷款连续逾期91-180天(含); (4)可疑贷款:贷款连续逾期180天以上。

(5)自然人损失类贷款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具备下列特征之一:

①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②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③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对其财产进行清偿或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④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财产不足以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

⑤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⑥预计贷款损失率在90%以上。

(三)对于存单(国债)质押贷款等总行规定的个人低风险贷款,合法合规的,可划为正常类,否则要根据风险程度至少划为次级类。

第三十三条 不良贷款管理

(一)建立不良贷款监测台账,实行分类逐笔登记,定期考核,按月统计、分析、监测贷款形态以及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

(二)对进入逾期、呆滞或关注、次级、可疑的贷款要逐笔落实清收计划、清收措施、清收责任人,限期收回。

(三)对损失类贷款的核销按照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贷款档案管理

个人消费贷款档案管理参照《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规定》(农银办〔2001〕58号)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级行主管部门要如期填制上报各类报表,真实反映业务发展、资产质量、

经营效益等状况。

第三十六条 对各种违规行为依照《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农

银发〔2001〕153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违约处理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银行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提前收回贷

款,以保证担保的应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于办理消费贷款分期付款保证保险的,贷款银行应按照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报表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未经贷款银行同意,将已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转让、赠予或重复抵押;

(三)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

(四)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五)影响贷款银行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各分行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信用评分表(略)

中国农业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化解金融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呆账贷款管理,进一步规范呆账核销

的工作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呆账贷款核销的原则是:严格条件、逐级审查、统一审批、账销案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发放的本外币贷款。

第二章 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和管理

第四条 银行呆账准备金是用于弥补贷款损失的专项补偿基金。按照现行财务管理规定,

以总行为单位,按财政部规定的标准提取。

第五条 各分行呆账准备金的提取数额或比例,由总行在兼顾各分行加快核销进度和保持

财务平衡的要求下,按照“统一计划,以核定提,自提自核,逐步核销”的原则,核定下达提取数额或比例,各分行安排提取。

第六条 确定各分行呆账准备金提取比例或数额的主要依据,是各分行呆账贷款实际认定

数和年度核销计划,兼顾各分行的财务承受能力,目的是促进呆账贷款数额较大的分行加速消化。

第七条 各分行呆账准备金的具体提取比例或数额,由总行资产保全部和财务会计部根据

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原则确定,报行长办公会批准。

第八条 总行批准核销呆账贷款后,各分行冲销相应的呆账准备金,并在总行规定的时限

列账。各经营行呆账准备金不足核销需求的,可由省(区、市)分行、直属分行在辖内调剂解决。

第三章 呆账贷款的认定和管理

第九条 呆账贷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1991年底以前集体所有制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清理,并征求有关银行意见后批准关闭,进行财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五)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第十条 呆账贷款认定程序。

(一)贷款发放行对符合呆账贷款条件的贷款项目,由信贷部门提出申请,写出书面情况报告,填制审批表(附件6),由稽核部门对呆账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稽核检查,而后,向上级行资产保全部门申报。

(二)资产保全部门负责对信贷部门申报的呆账贷款资料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是否符合呆账贷款条件;二是审查贷款资料是否齐全;三是审查呆账贷款责任是否明确。

(三)认定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行长签字,加盖公章,逐级上报。

第十一条 认定行收到所辖行的呆账贷款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后,由资产保全部门根据呆账

贷款认定标准和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对符合呆账贷款条件的,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申报额度在总行规定的认定权限内的,可由资产保全部门确认审查后,报经认定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申报额度超过总行规定的认定权限,凡经本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委员会同意申报的,由本行资产保全部门认真调查,并写出申报呆账的情况报告,连同审批表等申报材料报告上级行。

认定行审批认定后,由贷款发放行凭审批表列入呆账贷款科目。

第十二条 认定呆账贷款的权限。

(一)市分行或地区中心支行(分行)认定权限每户不得超过50万元。 (二)各省(区、市)分行、直属分行认定权限为每户1000万元以下。 (三)每户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呆账贷款认定权限属总行。

第十三条 省分行和直属分行的直属营业单位(如营业部、直属支行等)呆账贷款的认定,

由本单位信贷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分行或直属分行资产保全部门,根据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审查、审批、认定。

第十四条 各级行要加强对呆账贷款的管理,对列入呆账科目的贷款,要逐户登记造册,

建立台账,建立档案,落实管理责任;要责成呆账贷款的有关责任人员在岗专职清收,或下岗清收,并视清收情况追究责任。

第四章 呆账贷款核销的申报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行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呆账贷款按破产类、关闭类、

灾害事故类、死亡失踪类、国务院专案特批类等进行分类取证。

第十六条 破产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的报告; (二)法院宣告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的法律文书; (三)申报行向法院提交的债权申报书; (四)企业申请破产前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 (五)法院关于成立企业破产清算组的文件;

(六)清算组向法院提交的破产企业财产评估、清算、分配报告;

(七)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要决议; (八)法院的破产终结法律文书;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证明; (十)申报行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清单及变现清单;

(十一)担保人破产终结裁定书或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关闭文件,财产分配结果或法院裁定担保效力的证明;

(十二)借款合同、借据、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变现入账单等会计凭证; (十三)对造成贷款损失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材料; (十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关闭类(1991年底以前集体企业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关闭)需

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集体企业关闭的文件;

(二)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或企业主管部门成立的有贷款发放行有关人员参加的清算组对关闭企业财产评估报告及财产分配方案;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证明; (四)申报行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清单及变现清单;

(五)担保人破产终结裁定书或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企业关闭文件,财产分配结果或法院裁定担保效力的证明;

(六)借款合同、借据、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变现入账单等会计凭证; (七)对造成贷款损失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材料; (八)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灾害事故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县以上气象、消防、公安、保险等部门出具的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证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证明;

(三)担保人破产终结裁定书或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担保企业关闭文件,财产分配结果或法院裁定担保效力的证明; (四)企业财产评估、清算、分配方案;

(五)借款合同、借据、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变现入账单等会计凭证; (六)企业受灾或事故前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 (七)对造成贷款损失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材料; (八)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死亡失踪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法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死亡的证明; (二)财产的法定继承人用财产或遗产偿债的证明;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证明; (四)担保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担保人无力偿债的证明;

(五)借款合同、借据、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变现入账单等会计凭证; (六)对造成贷款损失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材料;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国务院专案特批类,按国务院特批文件的具体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 实施“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政策的核销要求。

(一)破产类。除按上述第十六条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企业破产计划。

(二)兼并类。兼并企业的坏账损失,由各行提取的坏账准备金核销。其坏账准备金不足,需用呆账准备金核销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企业兼并计划; 2.企业兼并双方的协议和被兼并方贷款债务落实的情况; 3.要求核销坏账损失的报告;

4.坏账损失核销审批呈报表一式五份; 5.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经批准企业兼并5~7年后免除的利息待到期后申报。

(三)减员增效类。减员增效企业的坏账损失,用坏账准备金核销。其坏账准备金不足,需用呆账准备金核销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企业减员增效计划; 2.企业通过分流富余人员,达到增加效益目标的具体措施及落实情况; 3.要求核销坏账损失的报告;

4.坏账损失核销审批呈报表一式五份; 5.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呆账贷款核销必须填写呆账贷款核销审批呈报表,并由贷款发放行写出核销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担保人基本情况;

(二)企业破产、关闭或受灾前的生产经营情况及贷款发放过程; (三)企业破产、关闭的主要原因; (四)财产清算及分配情况; (五)贷款行受偿和损失情况; (六)申报核销呆账贷款金额;

(七)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及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地市行稽核部门应对信贷部门提交的呆账贷款核销的申请报告提出稽核意

见。

第二十四条 核销材料的申报要求。申报材料一式五份,一律打印,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材料装订要有序、整齐、规范。其中:

(一)每户金额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只按附表上报汇总表。

(二)每户金额50万元以上的报送全套材料。材料内容及装订顺序是:1.封面;2.材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n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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