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项目贷款及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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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系指农业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融资。

第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实行授权管理,审批权限按拟承贷的融资总额度确定。 第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客户授信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谁调查、谁组织评估”、“先评估、后审批”的原则办理,办理流程执行《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相关规定。一般程序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与评估、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信用发放条件审核、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资金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信用收回。

第六条 概念释义。

项目法人:指作为项目运作和融资主体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对拟建项目专门组建的项目法人,以及以既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既有法人)为依托的项目法人。

项目总投资:指拟建项目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需要量之和,反映项目总资金需要量。

项目资本金:指固定资产项目总投资中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一般应为非债务性资金(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审批有效期:指从固定资产贷款经有权审批人批准日起至借款合同生效日止的时段。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或总期限:指从项目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

提款有效期:指自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生效日起至借款人第一次提款的时段。

宽限期:指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自第一次贷款发放日起至借款人第一次偿还贷款本金之日止的时段。

还款期:指从第一次归还贷款本金之日起至贷款本息完全还清之日止的时段。

第二章 业务种类、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固定资产贷款根据项目运作方式和还款来源不同分为项目融资和一般固定资产贷款。 第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更新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其他固定资产贷款等。

第九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固定资产贷款、中期固定资产贷款和长期固定资产贷款。短期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固定资产贷款;中期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固定资产贷款;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固定资产贷款。

第十条 固定资产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和农业银行信贷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二)符合国家对项目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

(三)符合农业银行关于营业执照、贷款卡、账户管理等要求;

(四)借款人信用等级原则上在AA级(含)以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五)借款人及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

(六)项目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证,项目资本金比例及来源符合规定; (七)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八)申请外汇固定资产贷款,须符合有关外汇管理政策; (九)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农业银行提供固定资产贷款应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及项目风险大小确定相应的资本金比例。农业银行有规定的,按照农业银行规定执行;农业银行没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总行授权书中列明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及重点项目,可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资本金比例。

第三章 受理、调查与评估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固定资产贷款,应提供符合要求的基本资料(见附件1-3)。 第十四条 经营行受理客户申请,初步了解借款人及项目主要情况,收集相关资料,填制《固定资产贷款调查(评估)申报单》(见附件1-4),直接或逐级向有权调查行客户部门申请项目调查。

第十五条 有权调查行客户部门受理固定资产贷款申报后,认为项目基本可行的,组织固定资产贷款调查评估;认为项目不可行的,报客户部门负责人或主管行长同意后可终止信贷程序。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借款人信用记录、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架构、生产经营及财务情况、拟建项目对借款人整体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及借款人对拟建项目的承受能力等。

(二)项目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工程技术、项目建设条件、项目合法性手续的取得情况、项目经营管理方式等。

(三)项目市场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所处行业状况、行业发展前景、市场需求情况、竞争状况、市场风险状况等。

(四)项目经济性。主要包括项目总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情况、项目经济效益、项目还贷能力等。

(五)借款人综合还贷能力(对一般固定资产贷款)。主要包括借款人经营性现金流情况、融资能力、还贷意愿、贷款偿还对借款人生产经营的影响等。

(六)担保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及生产经营状况;抵(质)押品基本情况、权属状况、抵(质)押品价值、变现能力等。

(七)风险与收益。主要包括项目优势、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贷款成本收益、其他综合效益等。

第十七条 调查结束后,根据上述内容撰写调查报告,或填写《固定资产贷款调查表》(附件1-5、1-6),明确调查意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我行固定资产贷款基本条件,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业务,并对拟提供融资的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基本要素提出具体方案。

第十八条 项目评估指农业银行采用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拟提供融资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风险与收益等进行深入、全面的论证评价,提出明确的评估结论,为信贷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农业银行项目评估原则上为内部评估,由有权调查行客户部门(或项目评估部门)组织实施。有权调查行客户部门(或项目评估部门)可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与下级行联合评估。有权调查行评估能力不足的,在不改变其调查责任的基础上,可向上级行申请由上级行进行评估或由上级行委托其他有评估能力的分行进行评估。

项目调查与项目评估由相同人员进行的,调查与评估工作可合并进行,出具一份调查评估报告。由不同人员进行的,应分别出具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

对情况复杂、评估技术要求高、农业银行自身评估能力不足的项目,可按规定聘请中介机构或行业专家进行咨询,但应由有权调查行客户部门(或项目评估部门)负责撰写项目评估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总行审批的固定资产贷款需由一级分行(含)以上调查评估;一级分行审批的固定资产贷款一般应由一级分行调查评估,对信贷管理水平高、具有相应评估经验和评估能力的二级分行,一级分行可视情况向其转授一定额度的调查评估权(具体额度由一级分行在权限范围内确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原则上都应进行评估。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专门评估,但调查部门应对借款人的信誉、治理结构和管理能力、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借款人还款能力、担保的有效性和充足性、银行综合收益及风险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价:

(一)用于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购置设备或器具、不涉及土建工程的固定资产项目; (二)落实足额不动产抵押的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小额固定资产贷款项目;

(三)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借款人净资产10%、不涉及土建工程的固定资产贷款; (四)短期一般固定资产贷款;

(五)法人商业用房(工业用房)按揭贷款;

(六)授权书中列入低信用风险业务的固定资产贷款;

(七)其他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或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的外资银行已评估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报告经调查行客户部门认定同意的;

(八)农业银行作为银团贷款或联合贷款参与行,牵头行或主要贷款行已评估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报告经调查行客户部门认定同意的;

(九)其他总行同意可不进行专门评估的固定资产贷款。

第四章 审查、审议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审批中心)负责固定资产贷款审查。审查的重点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农业银行信贷政策、基本条件;

(二)项目合法性手续是否完备;有关批文的有效性;调查、评估报告中所采用数据、资料的可靠性、时效性;

(三)贷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总投资及构成的合理性,各项资金来源的落实情况及可靠性;

(四)保证人主体资格及代偿能力,抵(质)押品是否合法、有效、足值,是否易于变现; (五)贷款项目营运后的偿债能力、综合效益;贷款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后,按规定撰写信贷审查报告,或填制《固定资产贷款审查表》(见附件1-7),对需要审议的按规定提交审议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内容应包括贷款方案、信用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合同约定内容、管理要求等。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后,可以《固定资产贷款审(报)批表》(见附件1-8)或正式文件形式批复。实行网上审批的,执行其规定。批复应明确审批有效期。

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批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审批有效期超过一年但借款人要求与我行签订合同的,调查行须对借款人资信状况、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法律政策环境、建设生产条件、市场条件、资金来源、技术环境等影响评估指标及贷款决策的主要因素进行调查,提出是否同意按原审批内容提供融资,或变更部分条件提供融资的建议,向原审批行申请,由原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起草签报,报有权审批人审批。风险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按新贷款审批。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追加。因项目总投资金额变化、融资方案调整、项目资本金比例变化等原因确需追加贷款的,借款人应重新提出借款申请,经营行受理后按程序报原审批行审批。追加贷款后贷款总金额超过原审批行权限的,按追加后的总金额报有权审批行审批。项目总投资超过原总投资金额30%的或发生有权审批行认为应重新评估的其他情形的,调查行应重新进行评估。追加贷款应要求借款人配套追加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和相应担保。

第五章 融资结构、担保、期限与定价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固定资产贷款融资结构。具体用信可采用本外币贷款、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方式。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应落实合法有效担保;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一般应采用抵押或质押方式;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可采取信用方式。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贷款应根据项目或借款人预计现金流情况合理确定总期限、提款有效期和宽限期。

贷款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加上15年,确需超过上述期限的,按程序报总行核批;总期限超过10年的应按规定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

提款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

宽限期一般不超过项目建设期加上2年。

对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应根据项目竣工投产后产生的现金流或借款人其他还款来源合理确定还款计划,分次收回。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贷款定价应综合考虑贷款风险、资金成本、综合收益、市场竞争等因素,在符合人民银行及农业银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合理定价。

第六章 合同签订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相关规定进行信用发放条件审核,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与担保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原则上使用制式合同文本。对制式合同文本做出实质性修改的,或使用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合同文本的,应按规定报法律事务部门审查。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币种、用信品种、提款有效期、宽限期、担保方式、风险处置措施等要素。

(二)合同签订前尚未落实的信用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各种支付方式的具体额度和资料要求,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农业银行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贷款使用条件应包括项目资本金先行到位或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三)与借款人约定,超过约定提款有效期不提款的,农业银行可视情况收取一定费用,并有权重新确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贷款条件;约定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农业银行有权暂停或停止发放贷款。

(四)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对相关账户限制网上银行、现金管理客户端、电话银行等非柜台渠道的支付行为及通兑功能。

(五)借款人应在合同中对下列事项作出承诺:贷款项目及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农业银行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农业银行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农业银行;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建设方案或项目概算重大调整等重大事项前征得农业银行同意等。

(六)与借款人约定违约处罚条款,当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农业银行可采取的措施。

(七)其他贷款批复文件中要求列入合同条款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签订借款合同时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必要时在合同中约定:

(一)资产保护条款。如要求借款人对关键资产投保;不得出售指定范围的资产(除非收入用于偿还贷款);对分红比例进行控制性约定;在全部清偿农业银行贷款本息之前,未征得农业银行同意,不得以项目资产为他人提供抵押等。

(二)分期偿还的贷款,与借款人约定若某一期贷款未能偿还,其他未到期的贷款可以视为到期贷款处理。

第三十五条 借款合同可按有权审批行审批的融资总额度签订,也可只与借款人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只与借款人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用信品种,可由其提出申请,经营行在有权审批行批准的额度内和条件下签订相应合同。

第七章 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前,经营行应按规定落实所有信用发放条件。

第三十七条 农业银行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三十八条 经营行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经营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经营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三十九条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农业银行作为银团贷款参与行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按银团协议规定落实受托支付; (二)采用联合贷款方式的,可由主办行负责落实受托支付。

第四十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支付贷款资金时需向经营行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加具借款人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有权人签字的委托支付通知单; (二)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包括资金计划使用的用途、时间、额度等; (三)按支付结算制度规定,提供资金支付和汇划凭证、结算业务申请书等与结算相关的资料; (四)交易合同、订单或其他能证明借款人及其交易对手交易行为的资料。

第四十一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由客户经理落实信用发放条件和贷款使用条件,并进行支付前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收款方与交易合同约定的交易对手是否一致;贷款资金用途与其提供的资料内容是否一致;资金支付金额是否与交易合同约定金额相匹配;是否符合约定的受托支付条件等;首次发放贷款的还应审核是否在提款有效期内。

审核同意的,客户经理在委托支付通知单上签字,将相关资料交放款审核岗审核。放款审核岗审核同意的,在委托支付通知单上签字确认,通知客户部门办理放款手续并将有关资料提交柜员进行账务处理。具体流程见附件1-9。

第四十二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需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计划等资料,经放款审核岗审核同意后发放贷款。

对一定额度以上的大额资金支付,借款人应出具用款申请,由经营行对其资金支付进行审核。对小额零星支付,经营行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自主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自主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具体流程见附件1-10。

第四十三条 超过提款有效期发放贷款的,参照第二十五条 超过审批有效期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经营行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照农业银行贷后管理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贷后管理。除执行贷后管理一般规定外,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监督借款人主要设备及物资采购。根据需要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程序和方式采购设备物资,必要时可引入专业监理公司或评估公司出具相关意见;

(二)根据需要参与项目建设工程招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和决算审查等工作,监督项目按计划实施;根据需要参与公司重大决策;

(三)对项目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营运效益以及担保能力的变化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贷后检查,重点将以下内容与项目贷款评估论证进行比较,判定是否存在差异,分析原因,督促借款人研究对策、纠正偏差;对有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要分析影响程度、及时认定分类结果,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1、项目实际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建设工期、建设规模、设计能力、达产能力、设计方案等;

2、项目经营过程中所选用工艺技术的实际效果、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运行状况,以及原材料和产品的市场供求状况;

3、销售收入、生产成本、利润、内部收益率、贷款偿还期等。

(四)对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约定还款准备金账户的,应按约定根据需要对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落实分期还款计划,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十六条 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和重大风险报告制度。发生下列情况,危及信贷资金安全的,要按规定及时预警和报告,调整风险分类,并视情况采取要求纠正、停止发放贷款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或其他风险控制、化解措施。

(一)国家产业政策重大调整;

(二)资本金及其他项目资金未按约定到位或抽逃项目资本金;

(三)原材料及产品市场条件、建设条件、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经营管理状况恶化;对农业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出现拖欠或违约行为;违反约定在未还清贷款之前以项目资产为其他负债提供担保;

(五)拒绝接受农业银行对贷款项目的监督管理;不按期还款,又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展期或重新约期手续;

(六)借款人改制、产权变更、高层管理人员变动、逃废债务、涉及诉讼案件等重大预警信号。 第四十七条 对项目建设出现重大风险或项目竣工投产后与设计能力出现较大差异的固定资产贷款需由原调查评估行和经营行进行后评价,撰写后评价报告总结经验教训。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到期必须归还。到期前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但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借款人现金流与贷款期限不匹配等原因导致临时性资金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办理展期。短期固定资产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固定资产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3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正常类固定资产贷款,可办理重新约期:

(一)贷款投向符合国家产行业政策,属我行重点扶持的行业;借款人在所在行业和所面对的市场中有明显的技术、成本或人才优势,主业突出;

(二)借款人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未发生实质性的、不可逆转的不利于贷款本息偿还的变化;项目经营状况虽低于预期,但预计经短期调整后现金流状况稳定增长,足以偿还贷款本息;

(三)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利息、挪用贷款等情况;

(四)重新约期后担保不会丧失或削弱,而通过其他方式处理将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等。

展期、重新约期按变更信贷审批方案的业务流程报原审批行审批。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九条 对固定资产项目出具有承诺性的投标文件,或出具贷款承诺函,按固定资产贷款程序和条件审批办理。中标后按投标承诺条件提供融资或贷款承诺函项下按承诺条件提供融资,可不再履行报批程序。

第五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优质项目,有权审批行可以在审批同意的贷款总额度和总期限内设定一定比例的可循环使用额度,可循环使用额度内的贷款收回后可重新发放。

第五十一条 对农业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已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符合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条件的,可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再融资业务。

第五十二条 总行授权书中列入低信用风险业务的固定资产贷款可由经营行客户部门调查并按规定程序报有权审批行审批,支付管理要求参照第七章规定执行。

办理低信用风险业务固定资产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借款人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项目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二还款来源合法有效、风险可控。调查、审查重点为借款人基本情况、信用履约记录、项目合法性手续、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二还款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贷款程序可适度从简。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

第五十四条 一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实施。原《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农银发[2005]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1、固定资产贷款办理流程图

1-2、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资本金认定管理指引

1-3、申请办理固定资产贷款应提供的基本资料 1-4、固定资产贷款调查(评估)申报单

1-5、固定资产贷款调查表(一般固定资产贷款) 1-6、固定资产贷款调查表(项目融资) 1-7、固定资产贷款审查表

1-8、固定资产贷款审(报)批表 1-9、贷款人受托支付操作流程 1-10、借款人自主支付操作流程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w4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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