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59号及2010年4号公告要点对比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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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59号及2010年4号公告要点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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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企业重组特

殊性税务处理管理

第十六条企业重

组业务,符合《通知》

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

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

《通知》第十一条规定

进行备案;如企业重组

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

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

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

机关给予确认。

采取申请确认的,

主导方和其他当事方

不在同一省(自治区、

市)的,主导方省税务

机关应将确认文件抄

送其他当事方所在地

省税务机关。

省税务机关在收

到确认申请时,原则上

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前完成确

认。特殊情况,需要延

长的,应将延长理由告

知主导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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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xa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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