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力量与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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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作业《公司的力量》观后感

公司与公司法

摘要:公司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最活跃,最重要的企业形态,具有自身独特的发展背景和作用性质,在日常生活中担当着不可取代的角色。公司的产生决定了其专有的特点和运行方式;有限责任,投资权益的自由转让和公司的法人地位作为公司最为突出的三大特征,也是公司具有的优势所在。纵观百年来公司曲折向上的发展历程,我们对于公司的性质,发展趋势以及其优缺点渐渐有了一定的认识,加上如今知识,文化和创新等生产要素重要性的日益提升,以及世界全球化势不可挡的步伐,我们对公司的未来产生了更深的思考。公司的魅力何在,公司的魅力如何顺应时代变换,以及在以上思考之后如何确定公司法的定位,作为规范公司的法律,公司法如何发挥好自己的作用以达到促进公司完善和推动社会进步的目的?我们认为,公司的一路走来的经验表明,公司的运作有其内在的机制和外来的约束,公司法对于公司的规范既要有对公司历史的总结和学习也要有对公司未来去向的展望;既要考虑公司自身的性质特点,尊重公司营利性和有限责任性等特征,也要考虑全球化环境下对公司提出的新要求。公司的优势需要得到发扬,公司的缺陷需要逐步弥补。诚然,世界上没有绝对完善的制度,但面对公司这块大肥肉我们应该努力将它的利益发挥得更好。

关键字:公司公司法有限责任全球化

导论

公司,在当今社会中一个为我们所熟知的概念,它存在于日常生活中的各个角落并一直默默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近两百年来,人类取得了经济上的飞速发展,整个社会的财产额积累产生了几何倍数的丰厚成果,而这一切的取得都与公司机制的运行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正如一些平日里最为寻常的谈论话题,我们会不由自主地同苹果电脑,微软系统,三星手机等概念联系在一起,而它们背后都拥有着一个我们容易忽略的身份——那就是公司。每一个公司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同时,也从中求取自身的利益并且以此为社会经济的发展贡献出自己的力量,越来越稳固地树立了其在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地位,是人类在经济活动中的一项伟大创举。同时,两百年的成长历程也帮助公司在一步一步地前进,不断地暴露出问题也不断地发展和进步,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社会背景下我们需要改进公司不同的形态来适应时代的发展,从而达到更好的发挥公司职能的目的。在出现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我们对于公司的情感是复杂矛盾的,一方面公司探索市场追求利益的性质给社会带来了大量的财富,另一方面,逐利的性质也使得公司可能为了利益不择手段不顾后果从而出现同社会道德和持续发展相冲突的情况。我们渴望充分发挥公司的效用,我们也希望弥补公司的弊端。正如纪录片中所列举的惊人数字和比例,让我们无不为公司惊人的力量所折服,同时我们也对公司这一市场经济主体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公司的魔力为何,公司的魔力如何延续,以及反思现实,公司在别的国家实现的创举在中国公司中行不行,我们能够拥有中国的“苹果”,“微软”吗?再来就是公司法在这期间又担任什么样的角色,怎样才能让公司法发挥出更为正面的促进效果?

本文是在观看了《公司的力量》的纪录片后,结合已经学到的和了解到的有关于公司的知识所产生的一些对于公司和公司法关系的个人思考。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公

司的产生与发展以及由此所决定的公司特征和魔力,着重于有限责任制度,第二部分是关于公司面临的挑战和我们采取的相应举措,第三部分是针对以上两方面所带来的对于公司法的质询和思考,第四部分是一个全文的总结。

公司的产生和特征

(一)公司的产生

公司的产生具有悠久的历史,如果说罗马帝国时期出现的公司组织或类似于公司的组织是公司史的源头的话,那么到了欧洲中世纪,公司组织或类似于公司的组织就真正成为了事实。公司的形成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有着密切的联系,从14、15世纪地中海沿岸一些城市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到16世纪西欧封建制度迅速解体、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统治地位的确立,都需要庞大的资本积累。16世纪,国际贸易的重心逐步由地中海移至大西洋,使英格兰成为国际贸易中心。之后,西欧国家的资产阶级在争夺政治、经济权力的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重商主义政策和对外殖民扩张政策。在这一背景下,出于殖民掠夺、对外贸易、进行资本原始积累的目的,英国、荷兰、法国等国出现了一批政府特许建立的以股份集资经营为主的贸易公司企业。正如片中详细介绍的分别于1600年和1602年成立的英国东印度公司和荷兰东印度公司。在当时,海外市场的丰厚利润正散发着难以抵挡的吸引力,但巨大收益往往与巨大风险相伴,海洋贸易损益相生的状况令商人们望洋兴叹,就是在这种情形下,有限公司制度孕育而生。一群有创业心和有影响力的商人在获得皇家给予他们的对东印度的贸易专利特许后开始大展拳脚,并果真因此夺取了大量的财富。国际贸易由此迈开步伐,公司的国际逐利之旅发起开端。公司制度也就这一契机得到了改进,并日益体现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特许经营到自由开放,由绝对管控到市场经济,公司一路走到今天,聚集着财富并运作着市场。

(二)公司的特征

再来,我们介绍一下关于公司这个概念的界定和公司的相关特征。现行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公司三大特征中的两个即就是公司的法人地位和有限责任;至于投资权益的自由转让在其后的法律条文中也做了明确的规定。我们已经学习过关于公司的特征,分别是:1.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即公司要通过经营或营业性的商事行为取得利益,以较少的经营投入获取较大的经营收益;2.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拥有独立的财产和组织机构,独立承担财产责任;3. 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的社团法人;4. 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1

(三)有限责任制度

在此可以看出有限责任是公司的责任形式,同时是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基础,也正是公司的魔力所在。首先我们应该明确有限责任不是公司的有限责任而是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是尽其所能承担全部责任的。再来可以看出因为有限责任机制确立,使得股东与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股东在投资获益的同时承担的风险是有限的,这样便可以激励人们投资也赋予了公司独立的法人地位,使其可以轻装上阵,享受法律给予的自由而为利战斗。美国学者伯纳德·施瓦茨在评论公司制度对美国经济发展的作用时曾谈到:“正式 1

[中]赵旭东:《商法学(第二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第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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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度是人们能够聚集起来对这个大陆进行经济征服所需要的财富和智慧。”我国学者王利明也曾总结到,公司有限责任制度具有以下的存在价值:1. 减少和转移风险。“一方面,有限责任促使投资分散,无论投资多么复杂,股东都不会受到追索;另一方面,有限责任促使股东将其投资自由转让,因为有限责任的存在,股东才会做出更多的投资,而因为风险减少和限制,才有可能使投资自由移转。”可以想象如果股东对公司事务承担无限责任,那么股东在投资前就要做十分缜密的准备,因为一旦公司失败股东自己可能倾家荡产,这样使得公司与股东的关系绑定过于紧密,既限制了股东的大量投资,公司的大胆拓业,也限制了股份的转让。2. 鼓励投资。“只有当立法者为资本设计出有限责任与一种特殊形式,投资者才能通过此形式而自由地扩大其权力。”3这一点很容易理解,当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投资者就可以自由地根据自身的情况广泛参与投资以求获取利润,社会经济也得以快速流转和发展,资本效益也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出来。3. 促使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可控的风险和股份的自由转让使得公司的股东数量增多,同时股东也越来越趋向于投资者的角色而不是公司的经营者,这也进一步表明了公司和股东的人格是分离的。4. 增进了市场交易。公司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财产组织,股东之间不要求有过高的信任关系,这使得陌生人之间的共同投资合作成为可能,同时“有限责任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形成”4,这是融资的又一重要途径,是公司施展效用的加速剂。

公司的挑战

公司有其不可取代的优势,与此同时也势必会存在其不可避免的隐患。在对整个纪录片观看基础上,我们对其中表现出来的关于公司制度面临的挑战做了总结,在这里将其分为公司外部的挑战和公司内部的挑战。 (一) 外部的挑战

外部的挑战包含有以下几个部分:首先,高速的经济增长加快了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贫富差距、劳资矛盾、贪欲垄断、欺诈横行等等。正像片中所描述的那样,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是农业社会向工业时代转型所必须经历的痛苦,它们并非公司之恶、却因公司而被加剧和放大。我们也对公司提出了如何在资本扩张和社会公正间寻找平衡,怎样才能真正保护个人的权益,公司和社会、和个人该如何相处等等问题。在当前社会上述问题已经在历史经验的积累中有了很大的改善但并没有得到彻底的终结,公司极端逐利可能产生许多与社会公共道德相背离的情况,例如沸沸扬扬的富士康集团。公司可以帮助富人更富,却不一定能够使穷人的处境有所改善,利欲熏心造成的社会问题在目前的中国可谓是再明显不过,假奶粉,毒猪肉,商人为利可谓达到无所不用其极的地步,并且这些是公司的问题也是全球的难题。正如斯坦福实验所揭示的那样,在其位谋其政,公司营利的性质不容置疑,而期间涉及到的道德冲突就需要运用制度给予改善和保障。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人类有自私利己的天性,因此追求自利并非不道德之事。倘若放任个人自由竞争,人人在此竞争的环境中,不但会凭着自己理性判断,追求个人最大的利益,同时有一只“看不见的手(指市场)”使社会资源分配达到最佳状态。而我们认为,看不见的手对资源的分配可能有效率但不一定公正,公司的性质早已成型,人性的缺陷在所难免,我们可以信奉市场准则但绝对的自由放任并不是最好的选择。社会问题可能还是要通过一些外在的手段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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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67页。 Easter tbrook&Fiscxhel Limited Liability and the Corporation 52 V. Chi. L. Rev.89(1985)p. 93-94。 4

[中]王利明: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的若干问题,北京:《政法论坛》1994年第2期。

其次,公司的自由发展导致经济危机。纪录片专门用一集来介绍经济危机,它提到,公司在危机中扮演着一个麻烦制造者的角色。公司经济不合理的快速增长加上公司本身所不具备的合理分配能力造就了一个供过于求的市场毕竟公司的本质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改善社会福利;加上人们对于利润的无限痴迷,使得金融资本虚增,并与实体经济脱轨,最终导致资产泡沫爆裂市场崩溃。其实,对于金融危机我并不了解,课外知识储备尚不充足,并且纪录片也没有过多的介绍,所以表达的内容有局限性,无法提出个人的见解,只是按照一般说法表明公司对于经济危机的产生有着不可推脱的责任。当然,片中也指出,危机的制造者也可能是危机的化解者,危机可以让市场洗牌,资源重新配置,有助于相关制度的完善也不乏善处。

再来就是我们总结出来的公司三角问题,即股东,经理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股东和经理人属于公司的内部矛盾在下一节中将会有所说明,而公司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便是一直困扰着公司法的一大矛盾。因为股东同公司的人格财产向分离,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对于债权人的权益一律由公司全权负责,也就是说,若公司无偿债能力那么债权人也只能听天由命。我们会发现这对于债权人来说似乎有些风险过当,如何能够避免股东运用公司制度来钻空子,以侵害他人利益获取创收。有限责任制度有其优点,但在实际人们的运用中也显现出了不足,在有限责任的制度中,有因此得利的一方也有因此失利的一方,在二者之间如何选择是一个市场价值的权衡问题,显然我们更倾向于对广泛投资事业的支持,但同时我们也通过对有限责任例外情况的限制来弥补其不足。在市场交易中我们对公司债权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激励其自己履行注意审查义务,当然我们也有法人人格否认等规范来明确特殊的股东无限责任以维护市场的公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极为重要的一项制度,在公司内部治理和外部经营中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最后,便是公司身处其中的全球化大环境。世界一体化的趋势在先进技术的保障下成为可能,国与国之间的贸易联系日益紧密,其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全球竞争以及与之相随的一系列问题。例如,公司的传统类型就受到了相应的冲击——跨国公司应运而生。我们耳熟能详的世界500强,脱口而出的福特汽车,沃尔玛商店,雀巢食品,索尼电气等等,它们都将自己的市场定位为全球。这些统统表明一个成功的公司必须具有全球化的视野,不仅自己要打出国门,同时也要具备与国际企业竞争的实力。这是对公司运行提出的新要求,公司必须顺应市场,创造市场,集经济实力与文化实力,技术与创新于一身,全球新市场也提出了生存的新要求。

(二) 内部的挑战

正如我们所知的一些大型企业,它们的成功都与其创始人有着决定性的联系,如微软与比尔盖茨,苹果与乔布斯,facebook与马克·扎克伯格,松下与松下幸之助等等。但人的生命是有时间限制的,而公司的生命却可无限延长,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它和投资人之间并不是相生相亡的关系。优秀的引领者有离开的一天,但公司追求的却是长期的屹立不倒,公司的可持续繁荣是一道有更高要求的难题,同时也是公司的内部矛盾所在。我们知道,公司的一大特点就是所有权和经营权是相分离的,公司可以说是有钱想投资的人和没钱向创业的人之间的交易平台,一群优秀的经营者对公司的生存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如何才能保障经营者能够全心全意地为公司付出,如何化解股东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如何权衡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为公司保留住稳定高效的职工等等都是公司面临的内部问题。并且,试问公司要如何在广阔的市场中独树一帜而不倒,如何打造自己的本土文化来赢取人心……太多的规律需要总结,太多的技术需要创新,以上便是公司制度所面临的挑战。

公司法的作为

在上一节介绍中我们认识到了公司制度所面临的众多挑战,接下来我们便开始正式讨论公司法可以在其间起到的作用。

(一) 尊重公司性质

正如前文所提到的公司三大特征,它们是公司所专有的也是公司创造财富神话的魔力源泉,所以我们认为公司法应该尊重这些特征,正如我们已经明确公司的目的是追求利益最大化,所以对于公司的营利性质要给予制度保障与合理放宽,相信市场的作用,让公司在相对自由的环境下跟随利益奔走从而释放出管理者的无限潜力和公司制度的巨大优势。公司制度其实就是一个市场各方的经济利益权衡得到的结果,公司有限责任制度是对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的权衡及交易成本的考虑,公司股权转让规范是对公司人和性与广泛投资之间的利益权衡……公司法偏向于组织法,体现一定的国家干预性,但绝对不应限制公司发挥自身的效用。

(二) 公司与社会责任

对于公司是否应该对社会承担起一定的责任,各界人士的观点不一,我国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提到:“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但该项规定也只属于倡导性的规范,具体如何在实践中体现在所不知。有人认为,对社会负责是公司营利与公共道德相平衡的重要环节,但也有人认为一味地强调承担社会责任会阻碍公司的发展,最终得不偿失。我们认为,在社会责任承担的问题上也反应出了对于公司利益,其他相关利益人员和社会公众利益关系的思考。诚然,我们的确不可太过于强调公司对于公益的付出,因为这与公司的营利本质相违背,但是这个问题可以尝试通过公司建立自身文化来给予解决。正如日本公司成功的启示一般,公司的竞争力不仅包含技术要求及资本效用的发挥,也包含文化要求及公司内部人员才能的施展,一个公司可以通过一套自己特有的本土文化系统来促进人的力量与公司力量的结合,其中就可以包含一个公司对于公益的关注程度。还有一个来自经济危机的警示,公司营利源于供给相对平衡的市场运作,供应室公司自身水平的体现,而需求就取决于市场的脸色,既然公司可以通过创新来制造市场需求,那么也同样可以通过公益事业来维持社会的购买力从而实现持续获利。当然,这一点理论上讨论十分简单但实际中却较难实现。所以说公司法对于公司与社会责任关系之间的确不好做强制性的要求,但在公司与其职工之间的福利还是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的,因为无论如何是法律对社会公平价值的确认。

(三) 公司与国际竞争

我国学者王保树对于在国际竞争环境下的公司改革提出了自己的两点意见,一方面,我们要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另一方面我们要改善公司治理,降低经营风险。5他在提出相应问题的基础上给出个人的答案作为参考,针对降低运营成本关键在于降低公司设立过多的物质投入和减少制度规则为公司设立增加的成本;具体体现在对公司设立最低限额的掌控(当然如今已取消最低限额达到最佳的降低效果),实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折中授权资本制,公司设立准则主义等。针对治理和经营风险则强调公司结构的有效性,严格的监督和公司运作的高效性等6。对于公司的治理下一节中会有所提及。在目前的公司法修改中已经显现出了对王所提出模式的偏向,相信通过对公司法的完善,可以使得公司制度更加强大,以此增强我 56

[中]王保树:竞争与发展:公司法改革面临的主题,北京:《现代法学》2003年第3期。 同上。

国公司的国际竞争力。

(四) 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公司的治理一直是困扰着政府,企业家和立法者的大问题,怎样的治理机制可以帮助公司发挥最高效率都是我们想要得到答案的问题。公司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人”,虽然被法律赋予了独立的人格——法人,但公司实质上是一个组织,在现实中代表公司从事民商事行为的公司成员,即能够代表公司的自然人。7公司的治理结构发展的趋势逐渐由股东本位到职工参与程度的日益提高,再到日德等众多国家所采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公司投资着作用的日见成效(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和美国都有对金融机构持股的相关制度限制,所以银行在公司运作过程中扮演着相对消极的角色,没有起到投资兼收益的作用,这一点在今后可能有所改变)。学者马俊驹对此提供一些具体措施建议:(1)实行国有股权的法人化(2)允许银行参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3)大力推行职工董事制度。8公司法明确了公司独立的法人地位,但是公司的运作说到底是由人来进行的,公司法的相关规范直接决定着公司模式,我在这一方面的学识乏善可陈,但是从比较法和我国商事发展的历史规律可以发现,公司法的去向应该是政府机构的逐渐放权,允许市场机制效益得到充分发挥,综合各方力量来支持和规范公司制度。

结论

本文在纪录片《公司的力量》的基础上对于公司制度的产生发展,公司所具备的特点和作用,公司面临的挑战,以及结合公司法与上述问题的关系作了一些思考。我们认为,公司作为人类社会的一项伟大创举是在人类追求利益的本性和时代变换的机遇中诞生,从公司制度稳定下来以后,其运行帮助人类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对于社会经济的飞跃起着功不可没的作用。历史的发展和他国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在市场经济下公司才可能发挥出最大的功效,公司的运营对于自由是有一定需求的,从我国起步较晚的市场经济前提考虑,我们对于公司制度的运用虽然的确取得了极大的成效但是也还存在许多值得改进的地方。比如说单看我国那些打进世界500强的企业,其范围几乎都是国有公司,我们承认国有企业的存在有其必要性,但是与较为自由的私人企业相比还是不可避免的相形见绌,国有企业的资本流动局限性,企业内部的腐败现象等等都是不可忽视的问题也是有待解决的问题。

再来便是对公司职能转型的思考,正如上文所说的,公司的生命是可以无限延长的,正如福特公司,松下公司等,一个长期存在的老牌公司能够拥有更好的商誉从而更好的运营。但是,运营公司的人是会改变的,所以,对公司和其经营者之间的角色问题需要我们提前做好准备。

可以看出,我们显然已经意识到了公司的重要性,也对公司带来的利益垂涎三尺,但是要更好地运用公司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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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2页以下。 [中]马俊驹,与聂德宗合著: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当代发展,北京:《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5n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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