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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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电大开放教育法律(本)专业

外国法制史第一次平时作业

一、填空题(共30分)

1.古埃及法比较强调个人的法律地位的重要性,妻子可_保留__自己的全部财产。 2.创始于亚历山大时代的耶路撒冷的“犹太公会”,是一种__高级宗教_和__高级宗教法庭_合一的机构。

3.古印度财产继承法贯穿着不同种姓婚配所生子女__区别对待_和同等种姓_嫡长子__优先权原则。

4.伯里克利制定的“宪法”性质的法律规定__民众大会_为最高权力机关,__十将军委员会_为最高军事权力机关。

5.罗马人法把受自己权力支配的人称为__自权人_,受他人权力支配的人称为__他权人_。

6.罗马法规定,对物权的诉讼分为__对物的诉讼_和__对人的诉讼_两种。 7.基督教会法的基本渊源是《圣经》,以及《__格拉提安努斯_》、《__都会法大全_》和《拜占庭教会法汇编》等。

8.日耳曼法中的契约分为__要物契约_和__要式契约_两种形式。

9.在婚姻家庭方面,教会法规定结婚必须履行__宗教仪式_,凡属“__禁止阻碍_”条件之婚姻,教会法不承认其为合法婚姻。

10.12至13世纪欧洲各国城市中的商法,是__罗马法_有关商品经济方面法律规范的演化,但是具有了一定程度的__资本主义萌芽_性质。

11.在罗马法复兴过程中,最杰出的注释法学家是__阿库修斯_,他的传世巨著是《__通用注释_》。

12.意大利评论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__巴尔多鲁_,因其成就显著,欧洲法学界把评论法学家统称之为“__巴尔多鲁主义者_”。

13.封建制早期的法国分为两个法律地区,南部是__成文法地区_,北部是__习惯法地区_,以罗亚尔河为界。

14.1618年至1649年的“三十年战争”结束后所签订的《__威斯特伐里亚和约_》,标志近代__国际法_主要原则的确立。

15.英国在亨利二世统治时期于1164年颁布《__克拉伦登基本法_》,确认了教会法的广泛管辖权;当时的首席法官格兰维尔写成了关于普通法的第一部著作《__论英国法律和习惯_》。

16.日本古代法的三大渊源是《大宝律令》、《__贞永式目_》和《__公事方御宣书_》。

17.从结构上看,伊斯兰法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关于__宗教义务_的规定,一类是有关__法律_方面的内容。

二、选择题(含单选和多选,每小题1分,共10分)

1.古印度法最主要的特征是( BC )。

A、重视判例和推理B、具有宗教法性质

C、种姓制度为其精髓D、采取属人主义原则

2.雅典国家颁布“贝壳放逐法”是在( C )担任执政官时期。

1

A、德拉古B、梭伦C、克里斯提尼D、伯里克利

3.法兰克王国具有广泛适用性和权威性的法典是( A )。 A、《撒利克法典》B、《里普利安法典》C、《夏马威法典》D、《图林根法典》 4.中世纪欧洲第一部官刊的教会法典是( C )。 A、《克里蒙特教会法规》B、《博尼费斯八世教令集》 C、《格里高利九世法令集》D、《一般流行性教会法规》 5.人文主义法学派的真正代表是( D )。

A、特拉沃萨里B、瓦拉C、波利田D、阿西亚特

6.1861年正式签署废除农奴制度特别宣言的俄国沙皇是( D )。 A、伊凡三世B、伊凡雷帝C、彼得大帝D、亚历山大二世 7.在伊斯兰法四大法学派中影响最大的是( B )。 A、沙斐仪派B、含乃裴派C、马立克派D、罕百里派

三、名词解释( 每个5分,共20分 )

1、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锲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这些国家包括苏美尔人、 巴比伦人、 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至公元前6世纪随新巴比伦的灭亡而消亡(在消亡时间上有分歧)。

这些国家除了有共同的文字外,由于所处的经济、政治、文化相似,因而决定了他们的法律有一些同样的地方。

2、宗教裁判所:13~19世纪天主教会侦察和审判异端的机构。又译罗马宗教裁判所审判伽利略(1633)异端裁判所、宗教法庭。旨在镇压一切反教会、反封建的异端,以及有异端思想或同情异端的人。宗教裁判所是从13世纪上半叶开始建立的。教皇英诺森三世为镇压法国南部阿尔比派异端,曾建立教会的侦察和审判机构,是为宗教裁判所的发端。霍诺里乌斯三世继任教皇后,于1220年通令西欧各国教会建立宗教裁判所。教皇格列高利九世又重申前令,强调设置机构的重要,并任命由其直接控制的托钵僧为裁判官,要求各主教予以协助。于是宗教裁判所在西欧天主教国家普遍成立。

3、评论法学派:评论法学派亦译为“注解法学派”),也称后期注释法学派,因为其代表和核心人物是巴尔多鲁,故有时也称“巴尔多鲁学派”,是13世纪中叶以后继注释法学派而在意大利崛起的一个重要的法学流派。研究方法主要是辩证推理、逻辑推理、讨论、分类评注、三段论法和二难推理等,其工作的意义在于使罗马法与城市法、封建习惯法、日 曼习惯法和教会法的原则相互联结和适应。

4、伊斯兰法:伊斯兰法是一种封建性的宗教法,伊斯兰法与伊斯兰教、伊斯兰国家法律、伊斯兰法系有密切的联系。伊斯兰法是在伊斯兰教和阿拉伯的统一国家形成过程中产生的。6-7世纪阿拉伯人处于氏族制度解体时期,战争不断,社会混乱。公元610年穆罕默德在阿拉伯人原始宗教基础上,借鉴犹太教和基督教的某些因素,创立了伊斯兰教,对规范当时社会秩序起了积极作用。伊斯兰教不仅建立在信仰基础上,而且还建立在行为基础上,要求穆斯林按真正规定的方式生活。随着伊斯兰国家的出现,伊斯兰教就成为现实生活中的法律规范。伊斯兰法的渊源包括《古兰经》圣训、公议、类比等形式,另外,哈里发的行政命令,世俗的习惯法,外来法律因素也是伊斯兰国家的法律形式。

四、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2

1.简述罗马物法中关于债法的主要内容。

“债”(obligalio)一词不见于罗马古代法中,“十二铜表法”只知有“借贷”(nexum)。直到市民法在万民法的影响下,承认合意契约,既适用于公民间,也适用于外国人之间。查士丁尼法典确认,“债是法律关系,基于这种关系,我们受到约束而必须依照我们国家的法律给付某物的义务。”一切债务大致分为两类:市民法上的债务和大法官法上的债务。债务产生的原因有四种:契约、准契约、私犯和准私犯。其中,契约之债的表达方式细分为四种:要物、口头、书面和合意方式缔结。

契约(,ontr。ctu:)是由双方意思一致而产生相互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不是所有约定都产生法律关系,而仅以法律所规定者为限,例如口头契约;书面契约;要物契约(包括消费借贷、使用借贷、寄托和质押);合意契约(包括买卖、租赁、合伙和委托)。一般约定照例不产生诉权,而仅作为抗辩的根据。但如一方按约履行,法官也会强制他方履行,这叫“无名契约”,而产生特定词句诉权,称为请求返还之诉。罗马法对上述各种契约的缔结的要件和无效契约都作了详细规定。契约有效的要件:当事人应有订立契约的能力、合意(不应有错误、胁迫和欺诈等事实)、须有法律认可的方式、须有理由或实际标的。

保证人,为契约当事人中的债务人承担债务,债权人借以获得更大的保障。法律规定,一切书面债务契约,均要求有保证人担保。保证人不但自身负责,其继承人也负责;保证人得就全部债务负责,但不得超过主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保证人代之清偿后,得对债务人提起委任之诉,以求偿还。

债务消灭的方式:一切债务,由于以应给付的物清偿,或经债权人同意以他物代为清偿而消灭。此外,还有债务因假象受领而消灭、债务因更新而消灭或因当事人表达相反的意思而消灭。

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侵权行为,就是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罗马法中有关侵权行为的常用概念有:私犯、侵权行为、致人伤害行为等。侵权行为的种类:窃盗、强盗、财产权的侵害、属人权的侵害、胁迫、虐待、诈欺主人、诈欺债权人等等。准侵权行为,即不当得利、法官职务上造成的损害、抛弃物或悬挂物所造成的损害、家畜所造成的损害等等。侵权行为和准侵权行为人均应依法负赔偿责任。

2.简述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几乎欧洲所有国家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并使其法律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就罗马法复兴运动的性质来说,当它与人文主义的文艺复兴合流以后,具有了鲜明的反封建意义。综合上述,就罗马法在欧洲各国的适用和司法实践的情况而论,正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分析的,无论是国王或市民,都从成长着的法学家等级中找到强大的支持,使得欧洲在15世纪下半叶就保证了对封建制度的胜利;尽管还不是市民阶级的胜利,而是王权的胜利,但是“王权——它自身也是资产阶级发展的一个产物”,它最后承担起建设民族国家的历史使命,为整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和资本主义制度的最终确立扫清了道路,并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制度。

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后,各国的法律制度中除了公法范围内的宪法及其相关法律发生了重大变化之外,私法体系却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可以说它是罗马法复兴时期所建立的法律制度的完善化和系统化而已。从这个意义上讲,罗马法复兴运动中欧洲各国罗马法的适用过程是未来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预演或前奏曲。

五、论述题(20分)

3

试论述日耳曼法的主要特点。

根据日耳曼人编纂的法典,我们看到日耳曼法有如下一些特点

1.实行“团体本位”制度。即个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应受团体(家庭、氏族、公社)的制约;人们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是由他们的身分决定的,而不是凭个人意志来决定。例如,家庭为进行生产和消费的社会基本经济单位;家长是全体家庭成员的代表,其重要法律行为必须对家庭的利益负责,要征得家庭中其他成年男子的意见,家长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又如,若有人遭受外族人的侵害,或本族人加害于外族人,所发生的法律责任问题,本族共同负责。还如,随着私有制的发展,原先属于公社所有的土地,实际上已为个人所有,并且可以转让,但只有在同一公社内进行,所有权不允许落到外公社去。

2.实行“属人主义”,即全体成员不论居住在何地,一律适用本部族的法律,而外族人即使多年居住在本部族所在地区,也不受本部族法律的保护。习惯法转化为成文法典之后,这一原则仍然保留了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因此,各日耳曼王国在适用法律上因人而异,对本部族的人实行原有习惯法,对罗马人则实行罗马法,两种法律发生冲突时,以日耳曼法为准;日耳曼各部族法律之间的冲突,则按不同问题确定不同的解决方法。到公元九世纪以后,采邑法庭对犯罪才逐渐改为适用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法律,因而适用法律的属入主义逐渐被属地主义所代替。

3.日耳曼法,不是抽象化的法规,而是案例式的解决各种案件的具体办法,所谓罪和罚的“连体主义”。如有人偷窃一只小猪而被破获,罚款3个金币。犯罪主体的罪名为偷窃,即偷窃罪,但法规尚未规定偷窃罪的一般概念和规则,紧接着宣告刑罚的种类和数量,也无所谓量刑的幅度或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由于日耳曼人尚处于经济文化上比较低的发展阶段,法律比较原始,还不能进行抽象概括和逻辑推理,因而处理案件的根据只是以前同类案件的判决,而不是一般的法律规范。

4.对各种法律行为特别讲究形式、礼仪、成语,或以象征性动作表示某种行为,即所谓法律行为的“形式主义”。例如,转让财产、结婚、赔偿、脱离氏族关系等各种法律行为,都必须举行固定的仪式,讲特定的语言,并配合着惯用的象征性动作,否则不发生效力。个人外部表现出来的语言和象征性动作,都按因袭的习惯加以解释而发生法律后果,至于真实意思如何,则无关重要。确定是否犯罪的标准也是由表现出来的犯罪行为而划分,而不必考虑犯罪者的主观因素。

5.日耳曼法是一种世俗性法律。尽管日耳曼人也讲神灵崇拜,也有某些原始宗教信仰的因素,如宣誓、神明裁判制度,但是它没有和某种宗教相联系,其内容不包括宗教法规,也没有直接宣布法律是神意的体现。换言之,日耳曼立法者,没有像《汉谟拉比法典》或《摩奴法典》那样,宣告“王权神授”;恰恰相反,日耳曼人首领宣告法律是“民众大会通过的”,说明早期日耳曼部族法律的质朴性、原始军事民主制的民主性仍然残存下来了。

6.日耳曼法典在体例、语言、效力和法律移植等方面还有不少特色。例如各国法典一般都采用拉丁文书写,也就是说把拉丁文作为官方语言,只有英国、丹麦例外;又如,法典除序言和正文外,还附加注释,这就加深执法人对条文的理解:还如,一般都对法典的适用范围予以界定,公开声称它不具有惟一性法律的效力,还适用其他法律,换言之,实行一个国家多种法律的制度;再如,法典不是永恒的,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情况的变化,不断地修改和补充,甚至为新的统一性法典所取代,也就是说日耳曼法不墨守成规;最后,日耳曼法典带有深刻的移植的迹象,彼此在内容上有交叉和参照或援引的条款,同时采纳了教会法和罗马法比较通俗、实用的法律内容。

在日耳曼法的发展中,除了适用习惯法汇编之外,随着各王国政权日益强化,王室法令也日益增多起来,其效力自然高于部族法和习惯法。公元9世纪,卢昂王教区主教安塞奇修,曾将查理曼大帝、路易皇帝和罗退耳皇帝的法令以及巡按使发布的命令(作为补

4

编部分)汇编成册,统称为《查理曼法令》。

外国法制史第二次平时作业

一、填空题(共30分)

1.法国宪法发展的明显特征是__变更频繁_,到现在为止,一共制定了__15_部宪法。 2.1948年9月通过的《__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_》具有过渡性质,但从德国宪法发展史角度考察,该法在许多方面继承了__魏玛宪法_。

3.法国行政法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也就是__行政法院_及其__审判制度_建立和演变的过程。

4.1804年《法国民法典》于1807年正式命名为《__拿破伦法典_》,其在结构上以《__法学阶梯_》为蓝本。

5.围绕统一民法典的编纂,在德国先是发生了__法典编纂_派和__历史法学_派的争论,后来又出现了罗马法学派和德国法学派的争论。

6.1898年日本民法典将继承分为__家督继承_和__遗产继承_两种。 7.1934年1月20日颁布的《__国际劳动秩序法_》,是德国典型的法西斯劳动法,它规定在企业中实行__领袖制_。

8.刑事古典学派的最大代表是意大利人__贝卡利亚_,他于1764年发表《__论犯罪与刑法_》一书,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对称”和“刑罚必需性”等刑法原则。

9.德国法西斯刑法的特点是:完全抛弃“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用“__意思刑法_”、“__危险刑法_”代替“侵害刑法”、“结果刑法”。 10.1880年公布的《__治罪法_》是日本最早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典,它标志着日本刑诉法近代化的开始,但该法把__法院组织_的内容也包括在内。

11.日本现行宪法规定,国会是国家__惟一_的立法机关,司法机构通过行使__违宪审查权_而在一定程度上分享立法权。

12.法国行政法中的特殊情况理论,指的是行政机构在完全没有__法律授权_的情况下,行使__超出法律规定_的例外权力。

13.在行政司法体系的构架上,法国模式是在行政系统之中设独立的__行政法院_,联邦德国模式则是在行政与普通司法体系之外,另建一套__行政司法系统_。

14.在民法法系各国法典中,人法所涉及的主要是人的人格、_权利能力_以及__行为能力_等问题。

15.在民法法系,由于物权的绝对性,又派生出__优先权_和__追及权_两项权利。

16.德国民法典中的不动产概念比较狭窄,只有__土地_及其__主要组成部分_才是不动产。

17.在1971年改革前,法国的律师分为__辩护律师_和__事务律师_两种。

二、选择题(含单选和多选,每小题1分,共10分)

1.下列宪法中被称为“经济宪法”的是( CD )。

A、雅各宾宪法B、戴高乐宪法C、魏玛宪法D、波恩宪法 2.德国法西斯专政的根本法是( B )。

5

A.《统一商法典》B、《美国法律汇编》C、《法律重述》D、《美国判例摘要》 5.英国宪法渊源中的一般制定法,除《大宪章》之外,还包括( ABCD )。 A.《权利请愿书》 B、《人身保护法》C、《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 D、1911年和1949年的《议会法》

6.美国在1787年宪法制定前的宪法性文献有( BD )。 A.《人权宣言》B、《独立宣言》C、《邦联条例》D、《人权法案》

7.美国法院最早对宪法中的“弹性条款”作扩大解释的原则是马歇尔法官通过( C )的判决确立的。

A.吉本斯诉奥登格案B、马布里诉麦迪逊案

C、麦克洛克诉马里兰州案D、普莱塞诉弗格森案

8.1680年,北美十三州(殖民地)中的( B )率先制定了《黑奴法典》。 A.马里兰B、弗吉尼亚C、密苏里D、路易斯安那

9.中世纪英国地产中的完全保有地产分为( ABCD )几种。

A.教会地产B、骑士领地C、王室仆役地产D、以贡税代股军役地产 10.1917年,奥斯曼帝国颁布( B ),对婚姻家庭和继承法开始了改革。 A.《私人身份法》B、《家庭权利法》C、《家庭保护法》D、《穆斯林家庭法》

三、名词解释(每个5分,共20分)

约因 对价一般又译为\约因\是缔约当事人之间,由于缔约行为,一方获得利益,

一方遭受损失.例如,某甲同意按一定价钱出售货物给某乙,约定乙得到货物后于一定期限付款,但到期后乙未付款,因而甲遭受损失,乙获得利益.在这里,乙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的约定,就是甲出售货物约定的\约因\约因是在\违约损害之诉\的基础上产生的.但是对价和约因又有不同,对价是有金钱价值的约因。

《大宪章》:大宪章(拉丁文Magna Carter, 英文Great Charter)是英国于1215

年订立的宪法,用来限制英国国王(主要是当时的约翰)的绝对权力。订立大宪章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教皇、英王约翰及封建贵族对皇室权力出现不同的意见。大宪章要求皇室放弃部分权力,及尊重司法过程,接受王权受法律的限制。大宪章是英国在建立宪法政治这长远历史过程的开始。

《人权法案》:1787年5月25日到9月17日美国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制定宪

法。它取代1781年《邦联条例》成为美国的也是世界近代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制宪会议由华盛顿主持,出席会议的共55人,在政治态度上多是保守派,代表人物汉米尔顿。只有富兰克林和路德·马丁两名民主派参加会议。最后通过了联邦宪法。这部宪法基本未提及人民的民主权利,后在群众压力和资产阶级民主派的斗争下,于1789年7月又通过10条宪法修正案,1791年12月15日正式生效,即著名的《人权法案》。

《统一商法典》:统一商法典是美国法律演进历史中最引人注目的成就之一。统

一商法典的内容基于商业交易的不同环节。法典分为11篇,以总则和各分则的形式,在实践中的商事规则和惯例进行了归纳和体系梳理,涉及货物销售合同、消费租赁、融资租赁、商业票据法、银行存款单据、资金转移、信用证、仓单、提单、投资证券和担保等方面的法律。在结构方面,统一商法典由两部分组成:法律条文和附注于条文的官方释解;后者意在阐述法条的背景和原理,其重要性不亚于条文本身。

四、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美国法与英国法的主要区别。美国与英国在法的渊源、结构分类,一

11

些基本的制度、原则和概念,法律职业者的地位、作用和思维方法以及人们对法律的态度等方面,具有基本的相似性,但由于各自的社会条件不同,两国的法律也存在许多区别。 1,英国具有长期的封建社会历史,其法律制度中具有较多的封建因素,由于资产阶级革命不彻底,许多封建的法律制度和原则被保留了下来。而美国没有封建社会的历史,在接受普通法时,没有采用英国法中那些封建色彩浓重的制度和原则。例如,美国宪法中没有保留王权和贵族特权,在继承法领域,也没有采用长子继承制。因此,与英国法相比,美国法律中较少封建因素。

2.与英国不同,在国家结构形式上,美国采取联邦制,在法律体系上,除了联邦的法律外,各州均有自己的宪法和一般法律,许多领域由州法调整。由于各州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发展不平衡,以及民族和种族的构成不一样,美国的法律制度极不统一。例如,有的州离婚条件较严格,有的州离婚条件较宽松;在法院体系上,存在联邦法院与州法院两套系统,各州都有自己的最高法院。虽然统一法律的运动取得了很大进展,但至今各州法律仍有很大差异。 3.在英国,由于长期的历史传统,大多数法官对法律改革持保守态度,适用遵循先例原则较为严格,法律较少灵活性。而美国的法官在适用先例和解释制定法等方面则持较开明的态度,只要社会条件需要,他们就会毫不犹疑地推翻先例,创制新的法律规则,或者对制定法做出新的解释。因此,美国法的发展比英国法更具灵活性。

4.美国法在发展初期,就显示出比英国更重视制定法的倾向,在后来的发展中,曾出现过用欧洲大陆国家类型的法典或法规取代普通法的倾向。19世纪中叶的法典化运动特别是20世纪在法典化和统一各州法律方面取得的重大进展,使美国制定法在数量和作用上都远远超过了英国。

5.美国由不同的民族和种族组成,历史上,来自欧洲的白种人一直占据统治地位,他们制定了许多种族歧视的法律,其中最主要的是那些歧视黑人的法律。这些法律是他们所推行的种族歧视政策的组成部分,直到现在这类法律仍存在着某种影响。此外,不同的宗教背景和自然地理条件,也给两国的法律制度带来一些差 异。例如,在英国法的历史发展中,曾有一个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教会法院,但在 美国从来就不存在这样的法院,因为这种法院在中世纪与天主教的司法管辖权 相关联,而移居美洲新大陆的英国人多是受到天主教迫害的新教徒。还应该指出,某些发源于英国的法律制度在本国已日渐式微,但在美国经过某种改造后,却显示出一定的活力,陪审制就是明显的例子。

2.简述英国与美英国法制中的遵循先例原则。早在13世纪末,

英国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就不断援引先例,到16世纪,援引先例的做法已被作为惯例确立下来。18世纪后半叶,英国著名法学家布莱克斯通在他的著作中对先例拘束力的理论曾予阐述。19世纪后期,随着法院组织的改革和统一以及系统可靠判例汇编的出现,遵循先例的原则得以确立。伴随普通法的传播,这一原则相继被其他普通法法系的国家和地区所接受。在美国,1800年前没有接受这一原则,1825年后,一些州开始强调先例的拘束力,到1850年遵循先例原则得到牢固确立。

“遵循先例”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下级法院受上级法院判决的约束,某些上级法院受自己先前判决的约束。在英国主要表现为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上议院判决对英国所有下级法院具有拘束力,其先前的判决对自身亦具有约束力。后者已有修改,上议院在1966年7月26日的声明中指出:“上议员们把先例的运用看做不可缺少的基础,以它为基础决定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对个别案件的适用。??但是,上议员们认识到,过于机械地恪守先例可能导致特定案件的不公正和过分地限制法律的适当发展。所以,他们建议修改现行做法,虽将自己先前的判决视为具有一般的拘束力,但如他们认为合适,可以脱离自己先前的判决。”

12

2.上诉法院的判决对自身和所属下级法院具有拘束力。

3.高等法院一名法官所作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拘束力,但对高等法院内部其他法官不具有拘束力,只有说服力。 在美国,由于社会发展变化较快和采用联邦制结构,遵循先例原则的奉行没有英国那样严格:一是联邦最高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均不受自身先例的拘束。据统计,联邦最高法院在1810—1957年间共推翻自己的先前判决90次;二是涉及州法院管辖的事务,州下级法院只遵守本州上级法院的先例。

此外,英国上议院和枢密院的判决对英国殖民地法院具有拘束力。但一些殖民地独立后,摆脱了英国判例的束缚,建立了自己的判例法体系。

五、论述题(20分)

试论述美国宪法的主要原则和内容。 美国宪法的主要原则和内容(教材P395—404)

(一)规定了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

1.1787年宪法和前十条修正案对联邦和州权的划分。 2.内战后宪法修正案对联邦权力的扩大。在 3.最高法院宪法解释对联邦权力的扩大 (二)三权分立原则

(1)国会。国会是美国的最高立法机关,享有立法权,其立法范围在宪法第1 条第8款中有明确规定。国会两院之间构成一种制衡。

(2)总统。美国是最早实行总统制的国家。总统是行政首脑,同时也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是陆海空三军最高统帅。

(3)最高法院。 2、平衡的打破。

(三)关于公民权利与自由的规定与实践。 1、公民的一般权利与自由。 2、黑人的权利与自由。

外国法制史第四次平时作业

一、填空题(共25分)

1.1925年,英国议会颁布了六项法律,将财产划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同时废除了公簿持有地,将士地分为__完全保有地产_和__租用地产_两种。

2.信托法是由英国古代的__受益制_演变而来,是以大法官为首的__衡平法法院_的杰作。

3.对侵权行为的处理,17世纪末,英国法院以“__注意义务理论_”为基础,确立了__过失_责任原则。

4.在现代英美公司法中,只承认__有限责任_公司,不承认__无限责任_公司,后者划归于合伙名下。

5.英国婚姻法将违反婚姻要件的婚姻分为__无效婚姻_和__可撤销婚姻_两种。

6.英国1925年的《财产法》废除了__长子继承制_和__男子优于女性_ 的原则,遗嘱自由原则 得到了全面贯彻。

13

70.1967年英国议会颁布的《刑事法令》,废除了重罪与轻罪的划分,将犯罪分为__应予起诉罪_、__简易审决罪_和应予逮捕罪三种。

8.美国《横范刑法典》把犯意具体分为四种精神状态,即故意、__明知_、过失和__疏忽_。

9.根据1789年美国国会制定的《司法法》,联邦法院分为__联邦地区法院_、__联邦巡回法院_(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三级。

10.由于对抗制诉讼实行“__口头_原则”和“__不间断_原则”,英美的诉讼法在正式庭审之前,插入了一个预审阶段。

11.近现代的绝大多数伊斯兰国家都在刑法方面放弃了传统“__经定刑_”和“__酌定刑_”的划分,采用了西方国家的刑罚种类和方法。

12.1918年7月通过的《__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_》,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22年12月,苏联宣告成立,并于__1924_年1月通过了第一部苏联宪法。

13.为适应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的需要,苏维埃政权在30—40年代先后颁布了《__国家工业托拉斯章程_》和《__农业劳动组合章程_》等重要立法。

14.1922年《苏俄民法典》开创了社会主义民法的新体制,它把所有权分为__国家_的、__合作社_的和个人的三种。

15.1926年对《苏俄刑法典》的补充和修正,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犯罪的__实质_和__定义_。

16.苏联1938年的《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法院实行__双重_领导,检察院实行__垂直_领导的体制。

17.为适应社会自治的发展,南斯拉夫将法院分为__宪法法院_、普通法院、__自治法院_三类。

二、选择题(含单选和多选,每小题1分,共15分)

1.1917年,奥斯曼帝国颁布( B ),对婚姻家庭和继承法开始了改革。 A.《私人身份法》B、《家庭权利法》C、《家庭保护法》D、《穆斯林家庭法》 2.现代绝大多数伊斯兰国家将犯罪分为( ABD )。 A.重罪B、轻罪C、触犯“安拉”罪D、违警罪 3.( C )不仅是苏联最重要的一部根本法,而且在国际上产生了深远影响。 A.1918年苏俄宪法B、1924年苏联宪法 C、1936年苏联宪法D、1977年苏联宪法

4.1964年制定实施的新《苏俄民法典》把( ABC )单例为编,并作了详细规定。 A、著作权B、发现权C、发明权D、商标权与专刊权

5.80年代苏联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需要而制定的经济法律中,( D )是一项中心法律。

A.《苏联国营企业法》B、《苏联合作社法》 C、《苏联个体劳动活动法》D、《苏联所有制法》 6.东欧国家的普通法院一般设有( ACD )几级。 A.区法院B、州法院C、高等法院D、最高法院

三、名词解释(每个5分,共20分)

《谢尔曼法》 全称为《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美国的一项联邦法令。1890年,由美国国会众参两院正式通过。因这一法案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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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亥俄州共和党参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故有此称。它是美国反托拉斯的基本法,内容规定比较简洁,共7条。其中:第1条规定:“任何以托拉斯、共谋等方式作出的合同、组合,如被用以限制州间或国际间的贸易或商业时,均属非法。”第2条规定:“任何独占垄断者,或企图独占垄断者,或与任何他人联合或共谋,借以独占垄断州际或国际间贸易与商业时,将被视为刑事犯罪…。”该条款中所指的垄断,一是在市场上排除竞争对手的力量和能力;二是有行使那种力量的意图和目的。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共谋、借以垄断或限制美国国内或对外商业,不能因所指控的行为发生在外国就免受《谢尔曼法》的追究。

《模范刑法典》:全名叫《刑法和矫正法典》 美国五十个州和联邦政府均有各自的

刑法典,每一部与其他五十部皆不相同。但是,三分之二的刑法典都以美国法学会的《模范刑法典》为蓝本。《模范刑法典》反映了当前美国刑法之状况,这令其他任何一部刑法典都难望其项背。

1918年苏俄宪法 :1918年苏俄宪法 1918年 7月10日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

表大会通过《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宪法共6篇90条,第1篇《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是В.И.列宁亲自起草的。宪法的主要内容是:①规定土地、森林、矿藏、水利、银行等国有化。②宣布俄国为工兵农代表苏维埃共和国,全部政权归苏维埃,实行无产阶级和贫民的专政。③确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大会闭会期间为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人民委员会为最高国家管理机关,即苏维埃政府。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为省、郡、县、市、乡的各级苏维埃代表大会。由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各级执行委员会,即是地方的执行机关,又是地方苏维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④规定劳动者享有信仰、言论、集会、结社和免费受教育的权利和自由,年满18岁的劳动者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剥削阶级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同志审判会: 从1930年起,苏维埃国家在加强革命法制中依靠劳动群众的首创精

神,建立了同志审判会,采用感化手段处理轻微的盗窃、流氓行为、违反劳动纪律等案件或纠纷,曾在苏联的企业机关和城镇中成功地发挥过作用。后来停止了它的活动,直到苏共第20次代表大会以后才又恢复起来。

四、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 简述1922年《苏俄民法典》的主要内容。

1922年《苏俄民法典》是颁布最早、最具有代表性的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 1922年10月31日经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九届第四次会议通过,1923年1月1日施行。列宁对法典的制定曾亲自作过指示:“凡是西欧各国文献和经验中所有保护劳动人民利益的东西,都一定要吸收”,“但不能以此(这是最重要的)为限。??应进一步加强国家对‘私法关系’和民事案件的干涉。””这是制定民法典的指导思想。法典制定后,除适用于苏俄外,还被广泛适用于土库曼、塔吉克、乌兹别克、吉尔吉斯、拉脱维亚、立陶宛和爱沙尼亚等加盟共和国,并为社会主义各国民事立法提供了范例。

法典由总则、物权、债和继承四篇构成,开创·了社会主义民法的新体例。它批判性地继承了自罗马法以来直到法、德等国民事立法的经验,同时又有所创造,如前所述,把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内容排除在民法典之外,另立婚姻家庭与监护法典。而有关土地关系、劳动关系等民事法律行为也不放在民法典之中,分别由有关立法加以调整,使得其总条文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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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436条,也较西方国家民法典大为减少。

法典总则规定,全体公民不问性别、种族、民族、信仰、社会出身,均赋予民事权利能力,非依法律不得剥夺或加以限制。一切民事权利在其与社会经济目的相一致而可实现的范围内,都受法律保护。但民事权利不得滥用,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凡违反法律目的或规避法律的行为一律无效。

法典对物权的规定,把所有权分为国家的、合作社的和个人的三种,但也允许一定的在国家监督之下的私人经济存在。法典坚决地保障土地、矿藏、森林、水流、公用铁路等一切经济命脉应为国家绝对所有。法典在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同时,虽然允许私人所有制的存在,但其对象仅限于尚未停止私人流转的财产,并对私有财产的利用实行国家监督和法律限制,私营企业主要在国家严格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法典对债和继承规定得比较简单,并对某些行为作了一定的限制。法典规定,合同和其他法律上规定的根据(如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都可以产生债权。但由于法典制定于实施新经济政策之时,合同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因而有关合同的规定在法典中占有很大的篇幅,对于合同的性质、种类、内容、订立的形式、履行的原则及不履行合同应负的财产责任等均作了规定。在继承方面,规定了继承的最高限额,承认配偶或直系卑亲属对于价值在1万金卢布以内的遗产,享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权利。

2. 简述1922年《苏俄刑法典》的主要内容。

苏维埃政权建:立后,191 9年12月苏俄司法人民委员部颁布厂《苏俄刑法指导原则》,初步总结丁苏维埃国家成立两年来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经验,它在确立苏维埃刑法的统一原则方面起—厂很大作用,但它还不是刑法典,仅是苏维埃刑法典总则的雏形。为了贯彻执行新经济政策,统一法制,建立苏维埃刑法的完整体系,1922年5月24日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同年6月1日起施行的《苏俄刑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部分,共270条。它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典,也是苏维埃国家制定最早和最有代表性的刑法典。它不仅适用于苏俄,并成为苏联其他加盟共和国制定自己的刑法典的蓝本,二战后产生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制定刑法的过程中,也都参照了这部法典。

1924年10月苏联为进一步统一全苏刑事立法,颁布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基本原则》。据此,1926年对《苏俄刑法典》作了修正和补充。该法典有以下基本特点。

1.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刑法理论和《苏俄刑法指导原则》为理论基础而制定出来的第一部以保护人民利益为宗旨的社会主义刑法典。它规定其任务是:“在法律上保卫劳动人民的国家免遭各种犯罪和社会危险分子的侵害,并对违反革命秩序的人适用刑罚或者其他的社会保卫方法,以实现这种任务。”

2.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犯罪的实质和定义,从而解决了刑事责任的基础。它规定:凡威胁苏维埃制度基础及工农政权在向共产主义过渡时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都认为是犯罪。在当时国内外阶级斗争非常复杂而法制又不健全的情况下,为了防止犯罪分子规避法律,法典规定了类推原则。

3.规定了多样化的刑罚种类,并使用社会保卫方法。刑罚种类有11种:定期或不定期驱逐出苏俄境外,隔离或不隔离的剥夺自由,不拘禁的强制劳动,缓刑,没收财产,罚金,剥夺权利,免职,舆论谴责,责令赔偿损害,枪决。社会保卫方法有四种:送往专为精神上有缺陷者准备的处所,强制治疗,禁止担任某种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或经营某种事业,放逐于指定地区以外。

4.规定了刑罚的具体任务;即:(1)一般预防违法的人及社会上其他不稳定分子重新违法;(2)用劳动感化方法,使违法的人适合于共同生活条件;(3)消灭犯罪人今后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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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性。这就把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惩罚与感化结合起来,体现了社会主义刑罚的目的。

五、论述题(20分)

试论述1936年苏联宪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1936年12月5日苏联非常第八次苏维埃代表大会批准的《苏联宪法(根本法)》,是苏联战前最重要的一部宪法。它是对1924年苏联宪法的发展。宪法共分为13章、146条,对苏联的社会结构、国家结构、苏联与加盟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苏联与加盟共和国国家管理机关、自治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选举制度等分别作了详细规定。苏联由各权利平等的加盟共和国按自愿联合原则组成,加入苏联的加盟共和国已发展到16个。这部宪法具有以下五个基本特点。

第一,明确宣告“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为工农社会主义国家”,对社会的国家领导权属于工人阶级,并规定了共产党在苏维埃社会中的领导地位。

第二,确认“苏维埃全部政权属刁:城乡劳动者,由劳动者代表苏维埃行使”,较之过去工、农、兵的政治基础是扩大了。它规定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苏联最高苏维埃,由全体苏联人民按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制,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出。苏联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与号令机关是人民委员会(1946年以后改称为部长会议)。

第三,肯定了资本主义体系在苏联消灭的事实,废除了生产工具、生产资料私有制和消灭了人对人的剥削,明确宜布苏联的经济基础为“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即表现为国家所有制(全民财产)、合作社和集体农庄所有制(各个集体农庄和各个合作社的财产)两种形式。因而社会也不再存在彼此对抗的阶级,已由工人和农民这两个相互友爱的阶级所组成。

第四,确认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规定“凡侵犯社会主义公有财 产者,即为人民之公敌”。宜布“在苏联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按‘不劳动不得食’原则,劳动为苏联每一有劳动能力公民之应尽义务与光荣事业”。 第五,规定苏联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在经济生活、国家生活、文化生活、社会和政治生活各方面—律平等,苏联公民享有劳动权、休息权、物质保障权和受教育权,苏联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宪法还保征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游行及示威的自由权并由国家提供物质保证。

1936年苏联宪法是苏联历史上一部最重要的根本法,它不仅在苏联实行达41年之久,对苏联的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而且它在国际上也产生于深远的影响,特别是二次战后出现的一系列社会主义国家在制定其宪法时,都参考和借鉴了这部宪法的制宪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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