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契约理论:另一种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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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契约理论:另一种视角

本文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评论》(香港)第一卷,2002年

武汉大学高级研究中心 陈志俊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丁利

一、 什么是不完全契约

契约是一组承诺的集合,这些承诺是当事人在签约时作出的,并且预期在未来(契约到期之日)能够兑现。契约最核心的内容在于,它的条款是状态依存(state-contingent)的,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自然状态中参与者可以采取的行为作出规定(所以一定意义上契约理论也可理解为解决组织内决策权的配臵问题),并规定了参与契约各方基于可确证信息的最终结算方式。在契约被理解为机制或制度的一部分的时候,契约理论可以看作机制设计理论的应用。

所谓完全契约,是指这些承诺的集合完全包括了双方在未来预期的事件发生时所有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在经典的双边贸易模型中,若买方和卖方签订的契约中完全规定了卖方向买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性能和特征,和买方向卖方支付的数额及形式,以及双方违约时的惩罚措施等,则此契约就是完全的。 但未来本质上是不确定的,特别是将来某种程度上是现在选择的结果,而现在的选择又基于对未来的预期,这使得现在与将来之间的关系上有一种内禀的随机性。因此,从观察者的角度看,大部分契约都是不完全的,譬如,对某些自然状态下的相应行为没有作出规定 。要么是没有完全指定某一方或双方的责任,诸如违约赔偿之类,要么是没能完全描述未来所有可能的状态下对应的行为和责任。对于第一种类型的不完全契约,法学家们称为“责任”不完全的契约,或者是有“瑕疵”的契约。在法律上一般通过指定缺席规则(default rule)来填补

责任上的空缺。对于第二种类型的不完全契约,我们称之为“不能充分描述各种可能机会”的不完全契约,这正是经济学家们所关注的不完全契约。从本质上说,当契约所涉及的未来状态足够复杂时,个人在签约时的主观预期就不可能是完全的,因此“不可预见的可能性”(unforeseen contingencies)就成为契约不完全性的最本质的原因。在上述的双边贸易模型中,如果双方在事后交易的产品或服务的性能和特征依赖于某些不可预见的可能性,比如未来可能出现的新技术等,——则双方事先签订的契约就不可能是完全的。最极端的不完全契约就是“无契约”(无交易)。此处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认为默契契约(implicit contract)可以看作是一种完全契约。所谓默契契约(Rosen, 1985),就是一个书面的或口头上的甚至是大家心照不宣的契约,它是自我实施的。

如何理解不完全契约,存在激烈的争论。正如泰罗尔(Tirole, 1999)所总结的,契约的不完全性通常会被归于某种交易成本,而这个交易成本可能来源于以下几种因素:其一,不可预见的可能性(unforeseen contingencies)。契约的参与者事前不能详细说明过后可能出现的事件(或可能成为可行的行动)(它们自然是不可描述的(undescribable)。)。所以他们满足于签订一个诸如权威或所有权关系的契约,契约中并不精确地提及那些可能性,甚至不签订契约。其二,签订契约的成本。即使一个人能够预见所有机会,它们可能是如此繁多以致要在契约中描述它们成本太高。其三,实施契约的成本。法庭必须明白契约的用语,并能确证或鉴定在各种事件和行动上的所签条款,以实施这个契约。至于第四种再磋商(renegotiation)的可能性导致的契约不完全,可以看作是法庭作为契约的实施者的局限性所致。

“不可预见的可能性”和复杂的状态空间带来的描述成本使得事先订立的契约不完全。当在契约到期日,即事后,所有状态信息都被揭示出来后,双方就会面临着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所带来的分歧,即双方会对于如何填充事先契约中行为或责任上的空缺会产生争议。在契约不可完全的情形下,欲进行某项资产专用性投资的厂商会面临着被与其交易的厂商套牢(hold-up)的风险,这就可能导致投资不足。在上述例子中,当双方在事后发现事先的契约中未能完全地描述最终产品的质量和性能时,争议就是不可避免的。此时,买方总是希望尽可能地压低产品的质量,以便减少转移支付,而卖方却总有积极性高估产品的性能,以便获得更多的支付。这就造成了事后的道德风险。预见到这一点,事后的道德风险就会影响当事人事先投资的积极性,使得事先的投资达不到帕雷托最优的水平。 因而不完全契约理论所面临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消除由于事先预见到契约的不完全导致“无交易”而带来的资源配臵的帕雷托无效率。解决这个问题的经典的方法就是借助于控制权的配臵。在上述例子中,如果给予卖方(投资方)解释契约的权利,或者控制权,就能有效地消除投资不足的问题,这就是

Williamson(1985),Grossman-Hart(1986) 以及Hart-Moore(1990)的方法。但是这种方法实际上是将契约转化为一种制度安排,即将一种基于双方合意的民事行为转化为某种强制性行为,它所带来的交易成本是显而易见的。当然,如果这种制度安排所带来的帕雷托改进的剩余超过了制度安排的交易成本,则这种转化就是可行的——例如对于某些重要的长期的交易关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企业的本质。但是无论如何,就不完全契约理论本身而言,将其纳入到产权安排的框架中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当然,从契约理论本身出发,如果假设双方在事前订立的是一个正式的格式契约,可以借助法庭等第三方强制执行,并且这种强制执行是公正的,则投资不足问题是可以避免的。但是对于不完全契约而言,由于第三方在事后并不能够获得比签约的双方更多的信息,这种强制执行的就不一定可行,即便是可行的,(例如权威机构的鉴定和认证)也是代价很大的。这就是所谓不完全契约的“执行成本”。当契约的执行成本超过了投资增加所带来的收益时,这种强制执行就是不可行的。

另外,按照现行的司法制度,契约行为是一种基于双方合意的民事行为,如果契约双方在事后发现,当状态信息被充分揭示后,对于没有充分描述的条款进行重新谈判可以达到双方都有利可图的帕雷托改进,则这种事后的谈判是未被法律禁止的。这种事后的重新谈判实际上是对旧的契约的废止或修订,因而更加降低了事前投资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不可预见的可能性和描述复杂的状态所带来的签约成本是造成契约不完全的两个最主要的原因。契约的不完全造成了事前或事后资源配臵的无效率。而由于存在着契约的执行成本和事后重新谈判的可能性,使得解决这种帕雷托无效问题变得更加困难。

自从Williamson(1985)和Grossman-Hart(1986),至今,对于不完全契约的理论研究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这期间发表的许多重要的文章对不完全契约的本质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且提出了许多解决投资不足问题的方法。而在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 (1999) vol.66(1)上发表的Hart-Moore(1999),Maskin-Tirole(1999a)和Segal(1999)等三篇重要文章,以及Tirole在Econometrica (1999)vol.67(4) 发表的总结性的文章,则将

不完全契约理论之争引向高潮。其中Hart-Moore(1999)和Segal(1999)分别采用不同的模型,证明了一个“不可能性”定理:当事前的契约无法完全描述事后的状态,并且存在着事后谈判的可能性时,则事前的契约就等于一纸空文。因而交易双方的最佳选择就是等待所有的信息被揭示出来后再进行谈判和交易。这个定理表明,不完全契约不可能使事先的投资达到帕雷托有效水平。而

Maskin-Tirole(1999a)则证明了当不完全契约满足某种“福利中性”条件时,帕雷托有效的投资水平是可以实施的。

签约成本和执行成本并不真正构成不完全契约的基础。因为它们导致的所谓契约的不完全性,可以看作是一种理性折中的结果。马斯金和泰罗尔(Maskin & Tirole, 1999)着重研究了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因素。他们的研究表明,在通常的不完全契约文献都能接受的关于博弈者理性(能够进行动态规划,至少可以在可能的结算上存在一个概率分布)的假设下,如果不考虑再磋商问题,那么有一个“不相关定理”:自然状态的不可描述性不会影响最优契约的签订,只要在自然状态是可描述的时候最优契约是福利中性的。所谓福利中性,就是,如果两个状态是结算等价的(仅由不影响冯诺依曼-摩根斯顿效用函数的特征所区别),那么在两个状态中给出同样的效用。在这个条件甚至可以减弱到两个更基本的条件,即博弈者之间关于货币的边际效用的比例独立于自然状态,以及两个结算等价状态的相对似然性不传递先验的不可确证行动的信息。不相关定理告诉我们,如果契约的参与者在预见可能的物理性事件方面有困难,他们可以签订一个契约,只指明可能的结算机会(只有结算才具有根本重要性)。以后,等自然状态发生了,他们可以在原契约中填上物理性细节。至于唯一困难的激励相容问题,机制设计理论可以给出结果(Maskin & Tirole, 1999, 84)。

所有可能的机会形成主观预期。并且这个预期必须与他当时所拥有的信息是相容的。因此,机会不是“不可预见”的,它们至多是由于描述成本太高而变得“不可描述”的。因而从事先的角度看,这两种情形的区分并不重要,我们将其笼统地称为“状态的不可描述性”。

注意到,在事先,状态不仅是不可描述的,而且是不可观察的。但是在事后,一般地,我们假设状态是可观察的,但仍然是不可描述的。在这一点上,我们赞同Segal(1999)的观点,即如果由于状态空间的复杂性造成了事先状态的不可描述性,则在事后,当状态信息被揭示出来后,虽然双方都观察到了它的真实值,但由于事先未能对它进行充分的描述,双方就会对此产生争议。如在R&D模型中,如果事后新产品的性状是一种不可描述的状态,则卖方会有积极性高估它的质量,而买方则会试图贬低它的质量。于是这种分歧就不可能在原来契约的范围内解决。

注:Maskin – Tirole(1999a)假设状态在事后是可以描述的,虽然这个假设对于他们所研究的“不可预见的可能性”问题是可以成立的,但仍然是很强的,并且我们认为的这个假设未能充分揭示状态不可描述性的本质,因而也影响了Maskin-Tirole(1999a)的结论的适用性。

下面我们将具体地阐述并定义“状态的不可描述性”。

定义1: 我们称一个状态 是可以描述的,是指存在有限个具体的指标刻划它的全部性质,即存在 个指标集 及从指标集到状态空间 的一一映射: 我们称映射 为刻划映射。 【文章未显示】 注意到,若状态是可以描述的,则它的维数 。

必须指出的是,在某个具体的契约中,对于状态的描述必须是基于双方合意的方式,即指标集 和刻划映射 必须是可以为当事人所共同认识或接受的。如果 和 可以用规范化或标准化的语言刻划,并且能够作为可执行的条款写入到契约中,则称对状态的描述是客观的。这样的契约是事后可执行的。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所共同采用的指标集 和刻划映射 仅仅是双方的一种共识,不能被第三方或权威机构鉴定或认证,则称这种描述是主观的。如果契约中包括了这样的条款,则此契约就是不可执行的。

当状态空间十分复杂,即 的维数 很大时,则为了刻划它的全部性质所需的指标集的维数 也变得很大,这使得刻划的成本增加。若 ,则 就是在本质上无法刻划的,即不可描述的。

定义2:称一个状态 是不可描述的,若它不是“可以描述”的,即, 对于不可描述的状态 ,一般而言,我们仍然能够找到有限个指标 对状态空间 进行分划,即存在一个分划映射 ,使得, 满足 。其中 为 的一个分划。 为了便于在具体的模型中进行刻划,我们引入状态的值的概念。

定义3:称 是一个状态的值,若存在一个满映射 ,使得:【文章未显示】。 因此,如果我们能够找到有限个指标集 对状态空间 进行分划,则相应地,也可以对状态的值空间进行分划,在上述分划 中, 就构成了值空间的一个分划。记 所诱导的对值空间分划映射为 ,则 就是从指标集到状态的值空间上的一个分划映射。在不致于发生混淆的情形下,我们仍称为分划映射。 三、 基本模型与基本结论

考虑一个经典的单边投资的R&D模型。买方委托卖方研制开发一项新产品,双方在第1期(事先)签订一个契约,此后卖方投资进行开发,在第2期(事

后)契约到期,双方就卖方所开发的新产品进行交易,假设新产品十分复杂,双方未能就它的性能在事先进行充分的描述,即新产品是不可描述的。因而事先签订的契约是不完全的。

在事后,我们将开发的新产品的性能称为一个状态 。不妨设 ,引用状态的值的概念,有 。我们不妨称 为新产品的质量,假设新产品的质量不仅依赖于投资水平 ,而且还依赖于一个外生的随机变量 ,它的值是事后可知的。我们可以将 理解为外生给定的技术状况。因此 。设买方的效用为: ,其中中 为买方向卖方的转移支付,不妨设 ,且 是 的凹函数。卖方的效用为 ,其中 是 和 的凸函数,并且 。

给定上述模型,则社会最优的投资水平 为: (1) 【文章未显示】

相应地,给定事后的技术状况 ,事后有效的质量 为 (2)

这了叙述的方便,在不至于发生混淆的情况下,我们将状态的值,即新产品的质量 笼统地称为状态。因此当我们称新产品的质量是不可描述时,我们指的是质量 所对应的状态是不可描述的。

当状态可以描述时,则一个完全的契约就可以实施Pareto最优的结果。我们定义完全契约如下:

定义4:一个完全契约 是从指标集到支付集的一一映射,它规定了对状态的刻划(描述),以及相应的转移支付。即 。其中 为刻划映射, 为转移支付规则。

当状态不可描述时,则交易双方无法签订一个完全契约。但这并不意味着交易双方会放弃签约的努力。我们认为,在状态不可描述的情形下,为了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事后的道德风险,理性的当事人应该而且必须找到某种方式对状态空间进行不完全的刻划。具体地说,对于R&D模型中事后的新产品的质量 ,虽然在本质上是不可描述的,但双方总是可以找到有限个具体的指标对它进行刻划。由于这种刻划是不完全的,因而事实上,它只能是对状态空间的一个分划。简单起见,我们假设双方经过协商、谈判,找到了个指标集 ,并且将新产品的质量分成了 个“级别”,即 。不失一般性,设分划是均匀的,连续的,则 ,其中 。记指标集 ,对新产品质量的分划为 ,分划映射为 ,则我们可以定义不完全契约如下:

定义5:一个不完全契约 规定了状态空间的分划及相应的转移支付规则,即 。其中 为分划映射,为转移支付规则。

当然,如果双方能够找到更多的指标对新产品的质量进行刻划,并且将质量等级分划得足够精细,则契约的完备程度就越高。但是这样做所带来的交易成本增加也是显而易见的。在事先签约的过程中,双方不但要对各项指标进行充分的描述,并且还要对在描述过程中产生的分歧进行逐项地谈判,以便最终的分划规则能够为双方共同接受。这种刻划和谈判的成本的增加,降低了双方为进一步使契约完备化所做的努力。在此,我们不妨假设事先签订契约的成本为 。其中 为平均的分划成本, 为刻划的指标数,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新产品的复杂程度。当新产品越复杂时,为了找到双方满意的分划方式,所需的指标数就越多。 在事后,状态信息被揭示出来,即双方都认识到了技术状况 以及卖方开发的新产品的质量 ,于是双方就可以按照契约中规定的分划映射,对新产品的 项

指标进行鉴定,以试图找到充分的证据确定客观存在的质量等级。并根据转移支付规则,买方向卖方进行相应的支付。我们假设指标集是客观的,契约是可执行的,则一旦双方对鉴订的出现争议,就可以要求法庭的仲裁。

当然法庭的仲裁是要附带成本的,对于双方提出的争议或分歧,法庭可以要求权威机构对新产品进行认证和鉴定。如果事先的契约中所选用的指标越多,因而契约完备程度越高,则鉴定的结果就越精确,认证误差就越小,不妨假设鉴定误差为 ,即如果新产品的真实质量为 ,则鉴定后的质量应为 。于是,鉴定误差所带来的福利损失为:(3)

但另一方面,当指标越多时,测量和鉴定的成本就会增加,简单起见,我们设鉴定的成本 ,其中 为平均的鉴定成本。

假设事后的技术状况为 ,卖方所生产的新产品的质量为 ,即 。因而,根据事先的契约中的支付规则,买方应向卖方转移支付为 。假设在技术状况 下,社会最优的质量为 ,而 ,于是双方就希望通过谈判,使得产品的质量进一步提高到 。因为这是一个严格的Pareto改进。但是注意到, ,卖方所得到的转移支付都是固定的 ,故卖方的最优选择是使新产品的质量为 ,于是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所带来的社会福利的损失为: (4) 【文章未显示】 我们进一步地假设: (5) 则: (6) (7)

当 越大,从而,状态空间的分划越精细时,不完全契约所带来的社会福利的损失就越小,这是由于在事先签订的不完全契约中对于状态空间的分划限制了事后的道德风险行为。为了进一步理解这一点,假设双方在事先没有订立任何契约,则在状态无法描述的情形下,卖方总是有积极性以次充好,而买方则总是试图贬低新产品的质量,并且由于新产品的质量在事后无法描述,因而,任何形式的谈判都无法解决双方的分歧,预见到这一点,卖方在事先就没有任何的投资积极性,故事后新产品的质量为0。

综上所述,一方面,事先所签订的不完全契约限制了事后的道德风险,并且减少了鉴定的误差,从而减少社会福利的损失。另一方面,对状态空间的分划带来了签约的成本,并且也增加了契约的执行成本。这几项互相替代的效应综合在一起共同决定了一个契约的最优的完备程度,即理性的当事人在事先选择指标个数 和分划的精细度 以最小化总的“交易成本”:

则最优的指标个数为 最优的分划精细度为 因而我们得到如下的结论:

结论:(1)一个不完全契约最优的刻划指标个数 和分划精度 是内生决定的,它取决于新产品所带来的边际的社会福利 ,状态的平均分划成本 和平均的鉴定成本 。

(2)当新产品所带来的边际的社会福利 增加时,为了减少道德风险及鉴定误差所带来的福利损失,当事人应当选择更多的刻划指标和更高的分划精度,于是契约的完备程度提高。

(3)当状态空间的平均分划成本 增加时,当事人应当相应地减少刻划指标,降低分划精度,以减少契约的签订和执行成本,此时,契约的完备程度相应地降低。

(4)当状态的平均鉴定成本 增加时,为降低契约的执行成本,当事人应当减少刻划指标,于是契约的完备程度亦降低。但是 的增加并不影响最优的分划精度。 四、 总结

当状态不可描述时,当事人无法签订一个完全的契约,因而事后的道德风险就会导致资源配臵的帕雷托无效。因而理性的当事人希望签订一个不完全的契约以尽可能地限制事后的道德风险,减少社会福利的损失,但不完全契约的签订和执行又会带来新的交易成本。本文通过把不完全契约转化为完全但不完美的契约,引用经典的R&D模型阐述了不完全契约的完备程度的内生决定机制,所获得的结论很好地解释了现实中存在大量的不完全契约这一事实及不完全契约的特征。 但是同时,本文又只是一个较为粗浅的框架。有几点需要指出: (1) 对于“状态的不可描述性”的分析和定义尚不够精确,进一步的精确刻划需要借助更多的拓扑、范畴论与数理逻辑等数学工具,这是未来的一个研究方向。

(2) 契约的签订是一个谈判过程,在这个谈判过程中,经过信息不断地揭示,双方最终对状态的分划达到共识,并最大程度地消除了信息的不对称。显然,不同的谈判机制的设计会影响最终所达成的契约,甚至会影响契约的完备程度。本文对此尚未来得及作深入的探讨。

(3) 我们所讨论的契约是可执行的契约,即双方所确定的状态分划是“客观”的。但是在现实中仍然存在许多不可执行的契约,因为契约双方所采用的指标集和分划映射只是当事人双方的一种共识,不能为第三方所验证,因而是主观的。对于“主观”的不完全契约,当事后双方产生分歧时,只能通过重新谈判来解决分歧。此时,重新谈判机制的设计就会影响事后的资源配臵,这又反过来对事先的契约产生影响。并且,重新谈判是有成本的,它的成本取决于所设计的谈判机制和契约的完备程度。因而这一问题的解决要困难得多。在具体的分析中,可以考虑引入承诺、声誉等因素。但这一方向的研究仍然是个空白,有待于将来进一步努力探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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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ak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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