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认真做好法院工作

更新时间:2023-10-13 05:2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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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认真做好法院工作

珙县人民法院院长 周志刚

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立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法院自觉接受监督,是向人民负责的具体体现,也是法院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保证。实践证明,法院各项工作所取得的进步和成绩,离不开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帮助和支持。

宪法明确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从根本上说,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的监督。人大监督的实质,就是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对行政机关、审判、检察机关的权力进行制约,保证国家机器按照人民的意志和需要运转。这种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同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我们的国家权力机关同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根本目标、根本任务是一致的,就人大监督的目的和结果而言,是为了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把工作做得更好。从这个意义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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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个方面。法律监督,是指对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工作监督,主要是对“一府两院”在开展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进行监督。

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实践经验的总结,笔者认为,人民法院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应当着重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认真报告法院工作,坚决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各级人民法院除坚持每年一度由院长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外,在人大闭会期间,还应当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向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专门委员会就法院工作的有关情况作专项汇报或报告。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工作人员要积极参加人代会分团审议和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认真听取审议意见,回答代表和常委会委员提出的询问。对代表和委员依法定程序提出的质询,要认真负责地进行答复。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和决定,应当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及时研究制定相应措施,抓好贯彻落买。

二是认真接受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和人大代表视察,及时发现和解决审判工作、队伍建设中的问题。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同级人大常委会的部署,主动接受有关专项执法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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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主动邀请和欢迎人大代表视察、调研,认真听取批评、意见和建议,实事求是地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法院还可以聘请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担任司法监督员、特邀调解员和人民陪审员,对审判工作和审判人员执法情况提出意见,对举报反映法院干警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循私枉法等违法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三是认真接受人大代表的评议,切实改进法院工作。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评议法院工作,诚恳、主动、虚心听取人大代表的评议意见,针对代表提出的问题和反映的个案,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整改情况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接受检查。法院应当结合接受人大代表评议,开展集中教育整顿工作,整肃审判秩序、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做到未评先改,边评边改,务求实效,实现提高队伍素质、确保司法公正的目标。

四是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统称建议)和人大依法提起司法监督的案件。人民法院要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人大司法监督案件作为接受监督的重要事项抓好,建立健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人大司法监督案件的工作机制,逐一进行登记,落实办理部门和责任人员,确定办毕期限,加强检查和督办,并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回复人大代表,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决不推托搪塞或久拖不决。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信访案件,认真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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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处理,对要求回复的,应当及时报告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对于一些重大、疑难、复杂和社会关注的案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旁听公开开庭审理,在充分广泛听取意见后审慎作出处理,争取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五是认真做好提请任免法职人员的工作,为确保严肃执法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人民法院要严格履行法律程序,认真负责地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提请任免法律职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及任免理由,自觉接受审查和监督,保证提请任免的干部具备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素质,促进法院领导班子和法官队伍的建设,完成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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