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司上海柏柱风险事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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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上海柏柱风险事件

摘要:2012年5月,广州公司将采购的2万吨钢坯分两笔合同销售给上海柏柱公司,货物委托海联公司负责监管和运输。同年7月,上海柏柱公司在未全额支付货款情况下,串通海联公司将货物转卖厦门象屿公司,广州公司并未知情。2012年8月,广州公司对海联公司、上海柏柱公司提起诉讼,但由于广州公司内部基础管理薄弱,合同、货物流转单据等重要证据不足,案件经由多家法院进行审理,目前仍处于一审阶段,风险事件固化金额5348万元。

一、业务情况

2012年5月15日、5月22日,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下称“广州公司”)与天津物产基建物资有限公司(下称“天津物产公司”)签订了两份采购合同,购买“赤峰远联钢厂”钢坯2万吨,合同签订后,广州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共计7634万元。

2012年5月16日、5月31日,广州公司与上海柏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柏柱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将上述两万吨钢坯销售给上海柏柱公司,同时约定在上海柏柱公司未付清货款前,广州公司对上述两万吨钢坯享有所有权。合同签订后,上海柏柱公司支付了30%的保证金共计2292万元。

2012年5月16日,广州公司与上海海联运输有限公司(下称“海联公司”)签订了《委托监管协议》,协议约定:海联公司负责货物集港时的接运、收货及监管工作,以广州公司名义存入锦州港和葫芦岛港,广州公司向海联公司支付监管费1元;海联公司对广州公司的货物发运前,需得到广州公司的书面通知后方可起运。

2012年5月31日,广州公司与海联公司、上海柏柱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协议》,协议约定:货物从锦州港到上海的海上运输由海联公司负责,具体运输合同及有关细节由海联公司和上海柏柱公司另签合同,运费由上海柏柱公司承担。货物装船后,海联公司以书面形式(将船名、船上联系方式等)告知广州公司、上海柏柱公司,货权属广州公司,货物到目的港后由上海柏柱公司代广州公司办理入库手续。

2012年6月17—18日,广州公司业务人员前往赤峰远联钢厂和锦州港查看货物,但没有对全部货物进行全面盘点。

2012年7月25日,广州公司业务人员在与上海柏柱公司业务人员交谈时才得知,上海柏柱公司在未全额支付货款情况下,串通海联公司已将货物转卖给了厦门象屿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厦门象屿公司”)。广州公司业务部门立即联系上海柏柱公司和海联公司,并派人到锦州港调取有关证据材料(特别是关于货物动态、去向方面的材料),了解货物的真实情况。

2012年8月7日,广州公司将能收集到的相关证据材料整理后向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

二、风险事件处理过程 1.民事方面

2012年8月27日,广州公司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下称“广铁法院”)对海联公司、上海柏柱公司提起违约之诉,并申请了财产保全。当日考虑到情况紧急,得到广铁法院的大力支持,广铁法院连夜对涉案货物进行了查封,并于2012年9月19日对海联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进行了冻结。由于厦门象屿公司对货物的查封提出执行异议,广铁法院考虑该批货物因涉嫌诈骗已被上海经侦总队查封等因素,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于2012年9月30日作出了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

海联公司向广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后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广州公司据以起诉的合同约定由广州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广铁法院作为专门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于2013年1月17日裁定撤销一审管辖权裁定,案件移交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广州公司经过对本案材料反复的研究和探讨,鉴于上海柏柱公司和海联公司实际承债能力,通过进一步对事实的厘清,决定扩大追债范围、以实现广州公司权益的最大化,于2013年5月8日向法院申请将本案由违约之诉变更为侵权之诉,且追加厦门象屿公司为共同被告。

厦门象屿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一审裁定,以本案属于侵权之诉,且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均不在广州为由,裁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案件应依法移送厦门市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广州公司考虑到本案证据薄弱等因素,通过积极与法院沟通,希望能将本案留在广州审理,遂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裁定撤销一审裁定,驳回广州公司的起诉。

广州公司重新梳理案件材料,调整诉讼策略,于2014年8月6日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海联公司提起合同违约之诉。

海联公司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认为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属于海事法院受理的海商合同纠纷案件范围,本案中《委托监管协议》关于协议管辖条款违反了法律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于2014年11月27日裁定将案件移送到被告住所地的上海海事法院。

广州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过积极沟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裁定将案件移送广州海事法院。

根据广州公司的申请,广州海事法院于2015年7月8、9日续封了海联公司银行存款及其投资公司的股权。

基于广州公司证据较为薄弱,上海柏柱公司资不抵债,存在事实不清晰等问题,以尽可能挽回损失为目标,本案为了把管辖权留在广州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现由于本案刚进入实体审理,广州公司将继续积极查找资产线索,同时加强和法院的沟通,尽全力争取有利判决。

2.刑事方面

2012年8月,广州公司向上海经济犯罪侦察总队报案,上海经济犯罪侦察总队将广州公司举报的案件纳入上海柏柱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可庆合同诈骗案中并案侦查。

2014年2月21日,刘可庆合同诈骗案在上海二中院宣判,诈骗罪名成立。 刘可庆刑案进入执行阶段,但由于诈骗人无资产可执行,仍面临巨额财产损失的风险。

三、存在问题及分析

该案历时三年仍处于一审审理阶段,由于证据资料难以支撑,诉讼难度极大,从合同签订、合同履行、业务基础管理以及风险控制等各方面来审视本案,存在很多问题值得反思、借鉴:

1.风险意识薄弱,缺乏必要的资信调查

广州公司在业务合作前期,缺乏对合作对象的信用分析,除了企业三证资料以外,其他材料多由合作对象提供或者在对方网站上搜取,并未对其真伪进行有效审核和评估,在未对其偿债能力进行充分调查和评估的基础上贸然开展业务;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只收取对方30%的保证金,未要求对方提供有效的资产作为保障,但与其开展的业务规模远远大于上海柏柱公司的实际履约能力。

2.业务重要原始单据缺失,基础管理工作不牢

广州公司通过对该业务原始档案整理,涉及合同、货物流转单据等原始证据材料均已遗失,目前广州公司所能提供的证据材料大部分为复印材料,对于案情的梳理和保障我方权益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3.未亲自参与签署运输合同,留下风险隐患

为规避合同评审,广州公司业务部门利用手中印章直接与海联公司、上海柏柱公司签订了运输协议,约定由海联公司、上海柏柱公司直接签署运输合同,失去了对货物所有权的有效把控,同时丧失了对海联公司需要承担运输责任的有效约定,导致以上两公司有串通机会,为后续业务操作和诉讼留下了风险隐患。

4.未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内控执行存在重大缺陷

广州公司在货物进出库过程中,业务人员过度信赖监管方,对货物未进实地盘点和检查,公司财务、业务未与仓库及时对账。同时,未能严格执行股份公司仓储商运输商信用评价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仓储商运输商信用评价,任由上海柏柱公司指定的海联公司作为运输商和监管方,致使对货物的监管和运输存在明显的流程缺陷和管控盲点,为下游客户欺诈留下了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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