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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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注释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说明:?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 下同)第八条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履行职责其中包括制定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人防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有上述类似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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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等单位,必须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说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下同)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第四条规定: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第四条 广州市民防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广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人防质监站)具体组织实施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各区、县级市民防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协同市人防质监站开展本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

市人防质监站负责本市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以及中心城区(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在市民防办报建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质量监督工作;除以上项目之外的人防工程项目,由所在的区、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工作,并接受市人防质监站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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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本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鉴于市人防质监站人员编制有限,以及部分区县未单独设立人防办,将全市所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全部纳入市人防质监站的监督范围操作难度较大,因此参考其他省市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规定和经验,本条对市人防质监站的监督范围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如此可以更好的发挥区县人防办的作用,有利于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规定向市人防质监站或区、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人防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请时填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建设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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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防工程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意见;

(三)人防工程地质勘查报告、审查合格的人防工程施工图纸;

(四)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其资质证书;

(五)其他相关资料。

(说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需要提交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提交申报资料后,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向建设单位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将资料退回建设单位,并由建设单位补齐资料后重新申报。

(说明:?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质量监督申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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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发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和监督方案。)

第七条 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后,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所监督工程确定监督工作负责人及监督人员。监督人员按监督方案对所监督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第三章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内容

第八条 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三)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文件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质量进行监督; (五)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并提交建设质量监督报告;

(六)对人防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和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该监督的内容。

(说明: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八条规定,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履行职责包括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质量、防护设备质量等进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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