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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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

2008年第1号

关于发布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

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公告

为维护长江口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现将《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予以发布,并定于2008年6月1日正式施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同时废止。

凡航行于适用水域的相关船舶必须严格遵守《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并服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一月七日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 (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1)31°06′16.9″N 122°29′38.6″E; (2)31°07′10.3″N 122°30′48.5″E; (3)31°07′10.3″N 122°33′08.6″E; (4)31°05′09.9″N 122°33′08.6″E; (5)31°05′09.9″N 122°30′48.5″E; (6)31°06′03.8″N 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7)31°00′30.8″N 122°29′38.6″E; (8)31°00′46.8″N 122°30′48.5″E; (9)31°00′18.0″N 122°33′08.6″E; (10)30°58′13.9″N 122°33′08.6″E; (11)30°58′42.9″N 122°30′48.5″E; (12)30°59′27.4″N 122°29′38.6″E。 二、分隔带 (一)A分隔带。

A警戒区东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A分隔带,该分隔带宽度为0.5海里,长度为1.94海里:

(29)31°06′25.1″N 122°33′08.6″E; (30)31°06′25.1″N 122°35′24.4″E; (31)31°05′55.1″N 122°35′24.4″E; (32)31°05′55.1″N 122°33′08.6″E。 (二)B分隔带。

警戒区B东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B分隔带,该分隔带宽度为0.5海里,分隔带中心线长度为2海里:

(35)30°59′31.4″N 122°33′08.6″E; (36)30°59′03.3″N 122°35′24.4″E; (37)30°58′32.3″N 122°35′24.4″E; (38)30°59′00.5″N 122°33′08.6″E。 (三)C1分隔带。

A警戒区北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C1分隔带,该分隔带宽度为0.5海里,长度为2海里:

(13)31°07′10.3″N 122°31′41.0″E; (14)31°09′10.6″N 122°31′41.0″E; (15)31°09′10.6″N 122°32′16.0″E; (16)31°07′10.3″N 122°32′16.0″E。 (四)C2分隔带。

A警戒区与B警戒区之间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C2分隔带,该分隔带的宽度为0.5海里,分隔带中心线长度为4.61海里:

(19)31°00′36.0″N 122°31′41.0″E; (20)31°05′09.9″N 122°31′41.0″E; (21)31°05′09.9″N 122°32′16.0″E;

(22)31°00′28.8″N 122°32′16.0″E。 (五)C3分隔带。

B警戒区南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C3分隔带,该分隔带的宽度为0.5海里,分隔带中心线长度为2海里:

(23)30°56′28.0″N 122°31′41.0″E; (24)30°58′32.0″N 122°31′41.0″E; (25)30°58′24.8″N 122°32′16.0″E; (26)30°56′28.0″N 122°32′16.0″E。 三、通航分道 (一)A通航分道。

为A分隔带两侧宽0.75海里的水域,由分隔带分为进港和出港航道;通航分道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3)31°07′10.3″N 122°33′08.6″E; (33)31°07′10.3″N 122°35′24.4″E。 通航分道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34)31°05′09.9″N 122°35′24.4″E; (4)31°05′09.9″N 122°33′08.6″E。

进港航道为分隔带与A通航分道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出港航道为分隔带与A通航分道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

(二)B通航分道。

为B分隔带两侧宽0.75海里的水域,由分隔带分为进港和出港航道;通航分道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9)31°00′18.0″N 122°33′08.6″E; (39)30°59′49.9″N 122°35′24.4″E。

通航分道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40)30°57′45.7″N 122°35′24.4″E; (10)30°58′13.9″N 122°33′08.6″E。

进港航道为分隔带与B通航分道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出港航道为分隔带与B通航分道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

(三)C1通航分道。

为C1分隔带两侧宽0.75海里的水域,由分隔带分为北行和南行航道;通航分道东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18)31°09′10.6″N 122°33′08.6″E; (3)31°07′10.3″N 122°33′08.6″E。 通航分道西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2)31°07′10.3″N 122°30′48.5″E; (17)31°09′10.6″N 122°30′48.5″E。

北行航道为分隔带与C1通航分道东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南行航道为分隔带与C1通航分道西边界线之间的水域。

(四)C2通航分道。

为C2分隔带两侧宽0.75海里的水域,由分隔带分为北行和南行航道;通航分道东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4)31°05′09.9″N 122°33′08.6″E; (9)31°00′18.0″N 122°33′08.6″E。 通航分道西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8)31°00′46. 8″N 122°30′48. 5″E; (5)31°05′09. 9″N 122°30′48. 5″E。

北行航道为分隔带与C2通航分道东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南行航

道为分隔带与C2通航分道西边界线之间的水域。

(五)C3通航分道。

为C3分隔带两侧宽0.75海里的水域,由分隔带分为进港和出港航道;通航分道东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10)30°58′13.9″N 122°33′08.6″E; (28)30°56′28.0″N 122°33′08.6″E。 通航分道西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27)30°56′28.0″N 122°30′48.5″E; (11)30°58′42.9″N 122°30′48.5″E。

北行航道为分隔带与C3通航分道东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南行航道为分隔带与C3通航分道西边界线之间的水域。

四、助航标志调整

(一)长江口灯船移至:31°06′10.1″N 122°31′58.6″E。 (二)南槽灯船移至:30°59′30.5″N 122°31′58.6″E。 五、长江口锚地

(一)长江口NO.1锚地为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41)31°08′10.3″N 122°34′29.0″E; (42)31°13′10.4″N 122°34′29.0″E; (43)31°13′10.4″N 122°40′00.0″E; (44)31°08′10.3″N 122°40′00.0″E。

NO.1锚地主要供大型船舶和进入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船舶使用。 (二)长江口NO.2锚地为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45)31°00′17.6″N 122°34′29.0″E; (46)31°04′09.9″N 122°34′29.0″E;

(47)31°04′09.9″N 122°40′00.0″E; (48)31°00′17.6″N 122°40′00.0″E。

NO.2锚地主要供中小型船舶和进入南槽航道下段的船舶使用。 六、引航作业点

(一)NO.2(N)引航作业点为:

31°07′46.3″N 122°36′39.2″E。 (二)NO.2(S)引航作业点为:

31°04′34.3″N 122°36′39.2″E。 七、相关规定

(一)船舶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有关分道通航制的规定。

(二)航行在定线制水域内的船舶,如有碰撞危险,仍应按《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所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执行。

(三)禁止船舶在警戒区、分隔带、通航分道水域内及其端部附近水域锚泊、捕鱼作业。

(四)不使用船舶定线制水域的船舶尽可能远离该水域。 八、参考海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版海图:40401、40402、40405、40406、40408、40416、40417等。

九、将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即原B1通航分道及延伸段)纳入长江上海段:

31°06′14.0″N 122°21′12.0″E; 31°06′16.9″N 122°29′38.6″E; 31°06′03.8″N 122°29′38.6″E;

31°06′01.0″N 122°21′12.0″E。

十、将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即原C5通航分道及延伸段)纳入长江上海段:

31°03′07.0″N 122°16′27.0″E; 31°00′30.8″N 122°29′38.6″E; 31°59′27.4″N 122°29′38.6″E; 31°02′10.0″N 122°16′12.0″E。

长江口船舶报告制

1 适用船舶

本报告制为强制性船舶报告制,适用于使用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船舶:

1.1 客船;

1.2 3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

1.3 300总吨以下自愿加入本报告制的船舶。 2 适用的地理范围及相关海图的编号及版本

2.1 适用的地理范围为下列四点连线范围以内的水域: 2.1.1 31°13′10.4″N 122°40′00″E; 2.1.2 30°55′28″N 122°40′00″E; 2.1.3 30°55′28″N 122°28′00″E; 2.1.4 31°13′10. 4″N 122°28′00″E。

2.2 相关海图:中文版海图40401、40402、40405、40406、40408、40416、40417等。

3 报告格式、报告内容、报告要求 3.1 报告格式

本船舶报告制格式采用IMO A.851(20)号大会决议附则中所规定的格式。

3.2 报告内容

A 船名、呼号和海上移动业务识别码(若适用) C或D 位置(经纬度或相对于陆标的位置) E 航向

F 航速 G 始发港 I 目的港

O 缺陷及限制(拖船应报告其拖带长度及被拖物名称) U 总长及总吨 3.3. 报告要求

3.3.1 船舶由北侧、东侧或南侧进入长江口船舶报告制水域时应向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3.2项中的信息,船舶驶离该水域不要求报告。

3.3.2 配备AIS设备并正确输入了3.2款中A、I和U项及船舶类型等信息的船舶则不要求报告。

3.3.3 船舶在长江口锚地抛锚或起锚时应提前15分钟向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

3.3.4 在报告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时,船舶应立即报告事故的种类、时间、地点、损害或污染的程度以及是否需要援助,并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事故有关的其他信息。

4 主管机关、受理报告机关

4.1 主管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4.2 受理报告机关为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 5 向船舶提供的信息

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视情况为参加报告制的船舶提供诸如船舶交通、异常天气情况及海上安全等信息。

6 报告制要求的呼叫频道和报告制使用的语言

6.1 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在长江口船舶报告制水域内的呼叫频道为VHF CH8,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保持24小时不间断值守。

6.2 报告制所用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无线电话通信应采用航海通信规定格式。

7 值守要求

7.1 长江口船舶报告制水域内航行或停泊的船舶应在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呼叫频道VHF CH8保持守听。

6.1 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在长江口船舶报告制水域内的呼叫频道为VHF CH8,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保持24小时不间断值守。

6.2 报告制所用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无线电话通信应采用航海通信规定格式。

7 值守要求

7.1 长江口船舶报告制水域内航行或停泊的船舶应在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呼叫频道VHF CH8保持守听。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9r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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