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冀安监管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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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

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安协〔2012〕29号

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

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冀安监管办〔2012〕26号)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制订了《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管理办法》 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

2012年10月16日 附件:

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审单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审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评审活动,提高评审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冀安监管办〔2012〕2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经省安全监管局考核、公布,具体承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活动,以及对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评审单位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活动应当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五条 评审单位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评审单位确定与管理

第六条 一级评审单位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二、三级评审单位由省安全监管局确定,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二、三级评审单位确定工作的相关事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二、三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可以在全省开展资质范围内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和三级评审工作。评审单位在开展评审工作时,应依法接受同级评审组织单位和被评审单位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二、三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行为记录;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四、有与相应评定标准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取得协会颁发聘书的评审专家;

五、有不少于10名经协会培训,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资质的人员,其中专职评审员不少于5名;

六、配备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九条 二、三级评审单位应向协会备案如下资料:

一、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及复印件两份;

三、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产权证或租用合同等)及复印件两份; 四、评审员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及复印件两份; 五、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复印件两份。

第十条 二、三级评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协会变更备案资料: 一、评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

二、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

三、评审行业范围发生变更的;

四、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五、评审单位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的。

第十一条 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则:

一、评审单位不得自行以安全监管部门或评审组织单位的名义及欺骗手段到企业招揽业务;

二、与申请企业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评审单位不得从事本单位评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活动;

三、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不当手段获取利益。对采取欺诈和恶性竞争等不当手段的,经举报、核实后,取消评审单位资格;

四、做到廉洁自律,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五、评审人员必须经协会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应按时接受复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

六、评审单位技术服务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规定。评审单位出现违法违规乱收费行为的,经举报、核实后,取消评审单位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七、评审工作资料、申请企业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存,并为企业保守秘密;

八、认真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协会的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配合做好协会的日常管理及检查;

九、落实评审单位责任,积极服务于基层安全生产工作,通过评审帮助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隐患,为推动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献计献策。

第十二条 评审单位应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协会备案: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 二、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三、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 四、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评审单位在现场评审前要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和文件审查报告报协会备案。评审单位的评审报告经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于评审完成后15个工作日提交至协会。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应在接到协会授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集团公司企业一次申请评审企业较多的,由评审组织单位根据申请数量情况批准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第三章 评审人员确定与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协会聘请的评审专家。

第十六条 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评审单位的正式员工;

二、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四、通过协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评审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二、具有至少10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或从事相关专业设计5年以上经历,并经所在单位推荐确认;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个别非高危行业专家学历和职称可适当放宽);

四、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有较好的表达能力和文字水平,能够协助或独立开展对申请单位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五、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六、取得协会颁发的聘书。

第十八条 评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

二、评审前主动向协会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

三、仅参加有评审资质的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被评审单位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四、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在从事合规性审查、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时,不得泄露被评审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五、认真完成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全生产协会和评审单位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 评审员每年至少要参与完成两次有效的评审。对一年内没有从事评审活动或未按时参加标准化复训的评审员,将撤消其评审员资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协会标准化办公室依照《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对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对评审单位开展考核,不定期开展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现场抽查,对考核不合格和抽查不合格的,暂停评审活动。

第二十一条 评审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协会的监督管理,每年年底前报告评审工作情况。协会定期对评审单位一年来的评审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对评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评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评审资格由授权单位撤销并公告: 一、评审单位存在伪造、转让或者租赁安全生产标准化认定资格; 二、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 三、未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无法保证评审工作质量;

四、擅自更改、简化评审程序和相关内容,现场评审时间严重不足出具评审报告;

五、评审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活动; 六、因对评审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七、评审单位的评审人员发生变更,其数量和评审资格不符合要求的; 八、安全监管部门或评审组织单位检查、考评发现存在重大问题; 九、评审单位不按时开展评审工作或一年内未开展评审工作的;

十、安全监管部门或评审组织单位发现其评审的达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不到《评审标准》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诉、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社会和个人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单位的违规行为,有权向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协会进行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qz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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