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学院通〔2014〕22号 关于印发《昭通学院学生素质综合考评条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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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学院文件

昭学院通〔2014〕22号

关于印发《昭通学院

学生素质综合考评条例(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昭通学院学生素质综合考评条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昭 通 学 院

201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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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学院学生素质综合考评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合格中小学教师及各类专业人才,积极促进优良学风、校风建设,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综合素质考评的对象是在学校连续学习满一学期以上的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每学期考评1次,在次学期的第四周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以学校文件通知为准)。 第三条 综合素质考评的结果,一是作为每学期学生申请各项奖学金、助学金等各项奖助项目的依据;二是作为每学年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评先选优和推荐毕业生就业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考评成绩为各学期综合素质考评成绩之和除以学期数。

第五条 综合素质考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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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考评内容、计算方法

第六条 综合素质考评包括德、智、体、能四方面的内容,权重系数分别是0.1、0.6、0.1、0.2,即综合素质考评分=德育考评分×10%+智育考评分×60%+体育考评分×10%+能力考评分×20%。

第七条 综合素质考评中每一项考评若超过100分,超过部分按10%折算后计入。

第三章 德育考评分

第八条 德育考评分=(基本分+奖励分-扣分)×10%。 (一)基本分:基本分为60分,每个学生都可获得基本分。 (二)达到以下条件者给予奖励加分:

1.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团干部)、优秀党员(团员)加8分,市级和校级加6分(同时受省、校级表彰者,按省级加分),学院(部)级加2分。

2.担任班级小组长、公寓长、科代表,工作认真负责者,加3分;担任班委、团支委,学校和学院(部)共青团、学生会干部,工作认真负责者,加5分;同时兼任班级、学院(部)和学校两级以上(含两级)学生干部,工作认真负责者,加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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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当年被评为校级先进班集体的班级,本条所列学生干部追加2分;当年被评为省级先进班集体的班级,本条所列学生干部追加3分。

3.各学生社团(含学校组织的军乐队、学生服务中心等团体)主要负责人,工作表现突出者(由团委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加5分;学院(部)社团主要负责人,工作表现突出者(由学院(部)团总支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加3分。

4.军训优秀学员、校卫队优秀队员加3分。

5.考评为校级“文明公寓”、“星级公寓”的,成员加4分;考评为校级“合格公寓”的,成员加1分;考评为学院(部)“文明公寓”的,成员加3分。同时获得“文明公寓”和“星级公寓”的,成员加6分。本条成员含公寓长。

6.积极参加社会调查与实践活动获表彰者:国家级加10分,省级加8分,市级和校级加5分,学院(部)级加2分。

7.参加无偿献血者加5分。

8.全勤者,加10分(因公请假不计考勤)。

9.先进事迹被表彰奖励者:学院(部)级加3分;校级加5分;校外县(区)以下(含县区)级加3分;国家、省、市级按20、15、10加分。

10.担任学生干部(含社团干部)多项又获得本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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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号的,以最高款项加分,不得分别加分。

11.服从班级管理,积极主动配合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学期内无因违纪被学校相关部门正式下文(或在校园媒体上通告)的,由班主任(辅导员)根据该同学在班级的具体表现,酌情在1~5分内对全班同学进行打分;有违纪行为的,该项分为0分。

(三)如有下列情况者给予扣分:

1.受到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分别扣5、10、20、30、40分;有一般违纪行为(公寓一般违纪按本条4.5.6款扣分)的,每人每次扣3分。

2.考评为校级“不合格公寓”的,成员每人扣4分,考评为“最差公寓”的,成员每人扣6分;考评为学院(部)“不合格公寓”的,成员每人扣3分。本条成员含公寓长。

3.旷课1节扣3分,迟到或早退每次扣1分;学校、学院(部)级教育活动,如学校、学院(部)明确要求必须参加而未参加的,每缺席1次扣3分。

4.公寓内务卫生不合格被通报,值日生每次扣4分,若无值日生公寓长每次扣4分。

5.晚归每次扣3分,夜不归公寓每次扣10分。 6.在公寓内有其他违纪行为未达到纪律处分的,每次扣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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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部)级

10 8 4 2 1 第七章 组织机构和考评要求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

(一)各学院(部)成立学生素质综合考评领导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学生科长、辅导员等为组员,负责本学院(部)学生素质综合考评的组织、协调、审核工作。

(二)各班成立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小组,由班主任(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书任副组长,班级其他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5-8人为组员,负责本班具体的考评工作。初评结果必须反馈给学生,学生可在一周内向考评小组提出质疑,初评结果被提出质疑的,由班主任(辅导员)召开班会进行裁决,经班级三分之二的票数同意后通过。初评结果须报经学院(部)复审,复审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和备案。

第十四条 考评程序:学生个人自评→班级评议、公示考评结果→学院(部)审核→学校审批。

第十五条 考评要求:

(一)对学生的综合考评,必须以本条例为依据,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在学院(部)指导下进行。

(二)奖励加分、扣分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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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确保考评工作的顺利进行,考评数据(材料)由各班主任(辅导员)和各班班长、生活委员收集整理,班主任(辅导员)和学院(部)学生科保存。同时,考评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防止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否则,一经核实,将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各班学生干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将相关考评的内容做好原始的、定量的和定性的记载,为综合考评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为了配合做好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工作,相关部门要熟悉本条例,安排专人对相关学生素质综合考评的情况做好书面记录。并务必在期末和开学第一周内把成绩、表扬、批评、奖励、惩处等情况通报到相应学院(部)。

第十七条 记分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一人参加同一项竞赛、各类等级考试及活动获多项奖的按最高项记分一次(除明确可以累积加分的情况外)。

(二)评奖不分等级时按二等奖加分;若以金、银、铜奖计,分别按一、二、三等(名)奖加分;若有特别奖,可在一等奖分值的基础上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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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奖励加分、扣分分值计入学生素质综合考评时,先加分、扣分后再乘以权重系数。

第十九条 奖励加分、扣分情形仅限于当学期。 第二十条 本条例所提及的《昭通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昭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素质综合考评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昭通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4年4月8日印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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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陈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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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ga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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