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委办发〔200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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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委办发〔2007〕30号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文明社区创建与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大型企业和高等院校:

《重庆市文明社区创建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文明社区创建与管理办法(试行)

创建文明社区,是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2007年全国“两会”期间参加重庆代表团审议时发表的重要讲话和重庆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努力把重庆加快建设成为西部地区的重要增长极、长江上游地区的经济中心、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需要;是提高城市文明和谐程度和市民文明素质,努力把重庆加快建设成为长江上游地区的文明和谐首善之区的需要。为使创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创建文明社区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主题,广泛发动社区成员,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把社区建成一个服务便利、秩序安定、环境优美、文化丰富、管理先进、健康和谐的文明社区。

第二条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文明社区是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社区居民整体素质和文明程度显著提高,在创建文明社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体现社区建设综合成果的先进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社区工作是创建文明城区、文明城市的基础,是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到基层的载体,是广大市民通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提高社区居民综合素质和社区文明程度的有效途径,是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生活,投身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的生动实践。

第四条 创建文明社区工作要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主导、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要求,由社区居委会牵头,组织所在地区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公房所有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共同开展文明社区创建活动。民政、公安、卫生、建委、规划、市政、司法、综治办、文化、教育、体育、房管、环保、绿化、工商、爱卫办、

共青团、妇联等部门都要积极参与、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第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创建工作纳入城市和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认真制定创建文明社区活动规划,定期研究,狠抓落实,要把文明社区创建工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构要做好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文明社区标准

第六条 组织机构健全

(一)建立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以居委会为主体,以社区内各单位为主要组成部分的文明社区创建领导机构,领导班子有凝聚力、战斗力。

(二)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必要的经费投入。创建工作有目标、有规划、有要求、有措施。社区群众对创建工作知晓率达到90%以上。

(三)社区党委(党支部)、居民委员会组织健全,依法执行社区居委会直选制度,80%以上的居民参与选举。

(四)社区志愿者、老年人、残疾人等社团组织和各类服务机构健全,骨干队伍稳定。

第七条 环境整洁优美

(一)社区内道路畅通,路面、人行道平整无破损、无坑凹积水,排水管道畅通无堵塞,路灯、公厕、垃圾收集转运等公共设施齐备完好。

(二)居民住宅区无“七乱”(乱搭建、乱堆放、乱占道经营、乱张贴刻画、乱丢果皮杂物、乱吐痰、乱停放车辆)现象。

(三)社区内无蚊蝇孳生,无违章饲养家禽家畜,生活垃圾袋装率达1OO%,无卫生死角。

(四)社区内烟尘、废水、废气、废渣和噪音治理达到国家标准。

(五)社区绿化布局合理,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30%,居民对环境满意率达95%以上。

第八条 秩序井然有序

(一)社区居民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和群防群治。社区内社会稳定、秩序井然、邻里和睦,居民安全感较高。

(二)社区建有治安综合治理小组、治保会、调委会、综治办公室、“警务室”和调解室等。

(三)社区无治安“盲区”,无流氓势力,无打架、斗殴现象,无群体性矛盾发生,无非法上访,依法调解民间纠纷成功率达80%。

(四)社区无制售非法出版物,无传播淫秽、暴力、封建迷信行为,无非法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窝点,无赌博、卖淫等社会丑恶现象,无“法轮功”、“门徒会”等反动、邪教组织及其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无无照经营等现象。

(五)社区入室盗窃等可控性案件发生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无重大刑事案件、重大交通事故、重大火灾等责任事故。

(六)社区外来人口情况掌握无误,暂住证办理率达90%。社区内房屋出租动态掌握准确,无违法出租房屋,出租房屋内无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 教育全面落实

(一)社区教育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有一支专兼职的常年教育骨干队伍。

(二)社区建有市民学校,定期举办社会主义荣辱观、形势政策、科学知识、文明礼仪、法律知识、生活常识等各类宣传教育活动。

(三)社区设立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专门部门,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教育网络,有效地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动。

(四)建立进城务工人员教育机制,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五)对社区内刑释解教人员、吸毒人员等矫正对象实行专人结对帮教。

(六)广泛宣传并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无超生和非婚生育,社区计划生育达标率100%。

第十条 服务优质高效

(一)社区居民生活设施齐全,服务网络布局合理,生活方便。 (二)建有就业指导中心,积极有效地为本地区失业人员培训

职业技能,帮助指导就业,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服务扎实深入。

(三)建有“爱心超市”。建立低保、孤寡、残疾、高龄等困难弱势群体档案,广泛持久开展扶贫帮困活动。

(四)疾病预防、医疗保健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卫生服务齐全配套,并建有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

(五)建有社区婚姻家庭、儿童教育等方面的咨询室或家庭、社会问题调解室,至少有1名较专业或固定的调解员。

第十一条 文化丰富活跃

(一)社区群众踊跃参加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参与面达80%。

(二)建有集艺术、书报(刊)阅览、健心健身等活动于一体的多功能活动室。

(三)社区有多支一定数量规模的业余群众文体队伍,经常组织居民及进城务工人员举办邻居节、歌咏会、运动会等,开展广场文化、公园文化、企业文化、楼院文化和家庭文化等丰富多彩、内容健康的文体活动,形成社区文化特色。

(四)建立社区群众业余文化活动辅导员制度,举办各类文体知识培训班(讲座)。

(五)注重开发、整合社区资源。社区与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各种形式的联建共创机制,文体活动场地共享,定期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风尚文明良好

(一)社区建立起志愿者队伍,有专职社区志愿服务工作人员,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经常化、长期化开展,志愿服务事业蓬勃发展。社区居民参加志愿服务率达80%。

(二)社区居民对文明社区创建满意率达80%。

(三)积极开展文明楼院、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创建面均达90%以上,达标率均达70%以上。

(四)无“嘴乱说、口乱吐、手乱扔、脚乱行”等不文明行为。 (五)社区虐待和不赡养老人案件少于2起;家庭暴力投诉少于2起;无不抚养未成年人案件。

(六)社区内形成“文明礼貌、诚实守信、互助友爱、扶正祛邪、邻里和睦、敬老爱幼、遵纪守法、保护环境”的和谐文明风尚和健康生活方式。

第三章 评选命名表彰

第十三条 文明社区的评选工作要坚持自愿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检查相结合。严格掌握标准,引入竞争机制,坚持优胜劣汰,杜绝弄虚作假,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导向性。

第十四条 重庆市文明社区分为市级文明社区和市级文明社区标兵,分别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

第十五条 获得区县(自治县)级文明社区称号1年以上的,可申报市级文明社区。获得市级文明社区称号2年以上的,可申

报市级文明社区标兵。

第十六条 申报评选程序:

(一)凡达到创建条件的社区在自查和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后,可由街道和镇向区县(自治县)文明办提出书面申报。

(二)各区县(自治县)文明办对申报社区初审,并在所在街道和镇公示后向市文明办择优推荐。

(三)市文明办组织考评审核,确定拟推荐名单。在市内主要媒体公示后,报市文明委。由市文明委,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市级文明社区每年评选表彰一次。市级文明社区标兵每3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十八条 被命名的文明社区每两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仍保留荣誉称号。如发生严重问题或创建质量下降,命名机关及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摘牌,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应根据市级文明社区创建与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文明社区创建规划,加大文明社区创建力度,抓好本地区的创建工作。

第二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文明办负责做好本地区文明社区创建的检查指导、考评验收、评选表彰和市级文明社区的推荐等工作。包括:

(一)制定本地区文明社区标准、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本地区各单位积极参与创建工作。

(二)指导社区建立健全创建组织和开展活动,检查活动进展情况。

(三)建立工作例会制度,沟通辖区各单位间的联系,协调解决问题。

(四)总结推广文明社区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

(五)建立文明社区档案。档案包括:社区概况、创建规划、创建文件、重要会议材料、检查考核记录、年终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等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精神文明建设 办法 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2007年7月6日印发

(共420份)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le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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