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发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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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晋政办发[2011]7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按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 “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总体要求,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要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合理决定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以工作人员实绩和贡献为依据,搞活内部分配,完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

2、坚持分级分类管理。完善工资分级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地方和部门职责。

3、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合

理调控地区间、行业间事业单位的收入差距,形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其他公职人员和其他社会群体间的合理收入分配关系。

4、坚持总量调控,内部搞活。对事业单位核定一定的绩效

工资控制总量,单位在核定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

二、实施范围和执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正式工作人

员,列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核查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帐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规的项目。将清理核查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清理核查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

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各地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后,

合理确定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绩效工资水平的具体核定办法。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

确定的绩效工资水平,综合考虑单位类别、工作性质、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党委、政府直属或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

无收入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工作人员上年

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有收入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财政补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及具有行业特殊性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

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所属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具体分配方案,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每年核定一次。绩效工资总量

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五、绩效工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

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

位职责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50-70%,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单位类别、工作性质、经费来源等因素确定。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

核结果发放。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行业主管

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各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三)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在本单位公示,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

(四)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建立对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考核

办法。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防止差距过大。

六、相关政策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原则上按 山西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

[2009]93号)执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原则上按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0]112号)执行。上述两个文件规定不明确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后,除下列项目外,各单位不

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发放任何形式的津贴补贴或奖金。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1、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政府特

殊津贴仍按国家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2、事业单位发放的与机关规范津贴补贴后同口径发放的改

革性补贴,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各单位一律不得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3、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 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

度改革前按原规定发放的年终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金及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不再另行发放。

(三)经批准受聘到两个岗位的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岗

位工资执行同一岗位的标准。

(四)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初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

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本人初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满确定岗位工资的岗位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确定。

其他新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按新聘任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基

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五)在职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规范事业单位离休、

退休、退职人员补贴。规范后,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分别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同时保留按国家规定可以计入离休、退休、退职费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政府特殊津贴和改革性补贴(与我省机关规范津贴补贴后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同口径项目),停止发放原规定的其他各项补贴。

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

件规定条件退休的工人,按我省现行规定执行。退休、退职人员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参照机关同职级退休、退职人员规范后的补贴标准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今后退休、退职的人员,从退休、退职的下月起,停发绩效

工资,按退休、退职人员标准发放补贴。

七、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筹

措发放,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

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各级财政要强化责任,加强经费统筹力度,对财力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转移支付补助。对收入水平低、资金较为困难的事业单位,经审核后,给予适当定额补助,单位包干使用。

(二)各单位必须按 财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单位工资

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 的通知 (财库 2006 48号)的规定设立绩效工资会计科目,用于核算本单位发放的绩效工资,

其他科目一律不准再核算发放津贴补贴。

八、组织实施

(一)省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省财政厅制定并组织实施。市、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分别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各市、县(区)的实施方案,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

改革的要求,精心组织,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要密切关注各方面的反应,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要统筹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确保事业单位队伍稳定。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rh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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