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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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政办发〔2006〕2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省铁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省铁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全省铁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为落实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保证我省境内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 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004〕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 一、征地动迁补偿原则

1.铁路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产业,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性规定基础上,对铁路建设实行政策倾斜。

2.明确责任,强化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沿线各市政府负责动迁工作的组织实施。林业、交通、水利、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3.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报批、征地实施、占补平衡造地、施工期间服务、补充扩大征地、办理土地使用证以及涉及征地的协调服务工作。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执行所定标准,并足额及时补偿到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4.各市政府负责地上地下附着物的动迁、地方协调等项工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动迁投资范围内可细化补偿标准,合理调剂使用资金。

5.凡由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取的省级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原则上减免。涉及国有资产的电力、通信、水利及管道等构造物的动迁,按成本价给予补偿。

6.因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或改变现状的水利、道路等设施,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原标准恢复。若产权单位提出高于原标准建设的,所增加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占用道路期间,施工单位负责修建临时道路。

7.各市政府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征地、动迁,合理保护被征地和动迁群众的利益,承担因征地、动迁所涉及的法律、经济、群众上访等责任。要加强对铁路建设重大意义的宣传工作,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阻碍工程施工事件的发生。

8.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征地、动迁等资金管理,严禁坐收坐支、挤占挪用,加强廉政建设和监督管理。 二、征收土地补偿、税费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6.临时使用耕地,按年产值乘以用地年限额补偿。年产值标准:旱田

1000元/亩;水田1200元/亩。临时使用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原则上不予补偿。临时用地复垦由建设单位负责,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二)其他税费

1.根据《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免征铁路线路用地的耕地占用税。 2.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由省国土资源厅按有关程序具体组织实施,统筹调剂使用,并组织竣工验收。 4.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铁路、林业、农业等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附着物产权人、各相关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用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征用集体土地的房屋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米补偿65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米补偿550元; 砖瓦房每平米补偿400元; 平(草)房每平米补偿3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米补偿1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米补偿2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00元; 厕所每平米补偿50-100元; 猪鸡舍每平米补偿50-100元; 塑料大棚每平米补偿25-30元; 菜窖每平米补偿50-1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50元;

格栅(含工艺隔栅栏)每延长米补偿1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排灌水井(含设备)每眼补偿10000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10-30元; 电话以及补助费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300元。

3.异地安置补偿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6000元。 4.搬迁运输费每户200元。 5.临时住房补贴每户300元。 四、征地林木补偿标准 1.林木补偿标准

(1)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6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3000-18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2)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6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元。 (3)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31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4600-62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9600元。 (4)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25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木(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5-20元; 中龄木(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5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1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4000元; 未成林每亩2667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5336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6667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2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1334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综合的3%收取。 五、果树补偿标准 1.苹果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9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90-21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210-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2.梨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44-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3.桃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144-36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80元。 4.葡萄树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10-9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90-18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0元。 5.枣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0-8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80-65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20元。 6.板栗

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0-18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180-9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50元。 7.杂果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10-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0元。 六、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低压线路改移(0.4KV)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2.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3.高压线路加高(66KV):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4.高压线路加高(220KV):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七、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电话线路

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000-2000元; 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500-3000元。 2.架空光(电)缆 木杆平均每根500元; 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 光(电)缆每米50-150元。

3.地下电缆

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 八、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 1.农村小型水库

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9000元; 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6000元; 水库荒滩每亩补偿100元。 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

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5000-10000元; 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10元。 九、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根据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十、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

凡工程施工利用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相关市组织修复。

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10-15万元。

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5万元。 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2万元。

铁路建设项目需要在国道、省及省级以下公路开设临时道口,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免收占用费,恢复费用由铁路建设部门承担。 十一、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

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联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实施。

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6万元(含征地费用、简易构造物)。

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4万元。 十二、征地和动迁不可预见费

按签订的征地和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的5%计算。不可预见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设计变更引发的扩大征地和地上附着物动迁的补偿;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征地动迁协议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因国家政策调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灾害等不可预见的项目的补偿。

涉及征地的不可预见项目,由铁路建设单位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核定。

十三、各市动迁办公室管理费

按省市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的总费用的3%计提。 

省发展改革委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g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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