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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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开封市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开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开封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异地设计单位应持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到市城乡规划局进行资质备案,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单体建筑设计。

第三条 城市重点控制地区(古城区内、滨水区域、文物保护范围内、其它重要城市景观节点)用地在1公顷以上的;建筑单体面积在 2万㎡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般应编制不少于两个方案,报市城乡规划局按程序审定。

第四条 对开封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及规划设计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等建设工程。

第二章 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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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防灾、消防、环保、国家安全、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第七条 住宅建筑间距除应满足第二十一条的日照标准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多、低层住宅间距 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

(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日照间距为在多低层区域内按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控制。多高层混合区域内按南侧建筑高度的1.42倍控制。

(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按南北向间距控制。

(3)北侧建筑底层(或下部)为无日照要求的用房时,南侧建筑间距计算时仅扣除北侧建筑物底层层高,最多扣除高度不超过4米,(东西向布局建筑参照本条执行)。

2.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

(1)最小控制间距:应按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的要求控制,同时应保证消防、管线敷设等要求。

(2)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3m;大于13m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正面间距要求控制。

3.多、低层住宅建筑并列布置侧面的最小控制间距为6m。 (二)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的间距

1.高层塔式住宅与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应按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不得小于表2-1所列要求:

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 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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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m) 主朝向 南北向(m) 东西向(m) 24<H≤40 40<H≤60 60<H<80 80≤H≤100 25 20 35 25 40 30 45 35 2.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应按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不得小于表2-2所列要求:

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 表2-2 高度(m) 主朝向 南北向(m) 东西向(m) 24<H≤40 40<H≤60 60<H<80 80≤H≤100 30 25 35 30 40 35 50 45 3.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2-3所列要求:

高层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 表2-3 高度(m) 最小距离(m) 24<H≤40 18 40<H≤60 20 60<H≤100 30 垂直布置的高层住宅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m,大于16m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要求控制。

4.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板式高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20.0米,塔式高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25.0米。板式高层住宅与塔式住宅并列布置时,间距按照塔式高层住宅间距执行。

5.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平行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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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南侧时,除应满足相关退界要求及日照要求外,建筑物间距应满足表2-2规定。

(2)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北侧时,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控制建筑物的间距,最小间距低层不得小于15米,多层不得小于20米。

6.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2-4所列要求,并应满足日照要求。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 表2-4 两类住宅垂直布置时相对位置 高层住宅在南侧时 高层住宅在东、西、北侧时 最小控制间距(m) 20 15 7.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并列布置时,山墙间距不少于15m并同时满足消防要求。

第八条 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之间间距除满足相关专业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住宅在北侧,按住宅建筑标准执行;

(二)住宅在南侧,多低层住宅对多低层非住宅时,建筑间距计算时仅扣除高度4米,且间距不少于12米。多低层住宅对高层非住宅时,建筑间距计算时仅扣除高度4米,且间距不少于15米。高层住宅与北侧低层非住宅时,间距不小于12米;高层住宅与北侧多层非住宅时,间距不小于20米;高层住宅与北侧高层非住宅按住宅标准执行。

第九条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建筑与各种层数住宅建筑的最小控制距离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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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节规定以外的建筑类型和布置形式的建筑间距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第三章 建筑物退让

第十一条 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城市绿地、河渠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文物保护区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日照、消防、管线敷设、环境保护等要求外,同时应符合本节规定。

第十二条 沿用地边界建筑物,其退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当退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筑用地界线起计算退界距离,退界距离不得小于表3-1所列要求:

各类建筑退地界 表3-1

文教卫生建筑 (有日照要求类建筑) 低层 主要朝向 多层 (m) 高层 次要朝向 (山墙)(m) 多、低层 高层 18 3 10 15 3 10 12 3 7 9 9 8 6 5 住宅建筑 用建筑 5 其它民(二)界外为住宅建筑,除应满足表4-1退界距离规定外,应同时满足本章中建筑间距的有关要求。

(三)地下建筑物的退相邻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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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最低不小于3m。基坑维护设施不得超出用地界线。

(四)在相邻双方产权人协商达成协议后,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退界距离可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3-2所列要求。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表 表3-2

道路宽度L(米) L>40 8 10 15 20 25 40≥L>25 25≥L≥15 L<15 5 8 10 15 20 5 5 8 10 15 3 5 8 10 15 建筑 高度 H(米) H≤15(古城区) H≤24 24<H≤60 60<H≤80 80<H≤100 (一)退线距离以建筑最外轮廓投影线起算。不区分主次朝向,主次朝向退线距离保持一致。

(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

(三)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5m。

(四)商业步行街、老城区小街巷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详细规划确定,但不得逾越道路红线。(历史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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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沿街建筑按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当规划地块位于城市绿线、蓝线的东、西、北侧时,最小距离不应低于2m,在建筑底层设有商业时退绿线、蓝线的距离不小于5m;当规划地块位于城市绿线、蓝线的南侧时,应按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四章 日照分析技术规定

第十五条 日照分析是指规划高层建筑对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现状及规划已经确定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的日照影响程度的分析,以及其它高层建筑对规划建筑产生日照影响程度的分析。

第十六条 日照分析应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的日照分析软件。《日照分析报告》应由具备乙级或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甲级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对其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的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设计单位或规划咨询机构应对编制或复核的日照分析报告成果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或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负责日照分析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日照分析报告》承担技术责任。

第十八条 日照分析参数的确定

(一)地理位置:开封市区,河南开封,东经114°20′,北纬34°50′。

(二)有效时间段: 冬至日(当年)上午9时至下午15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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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日(当年)上午8时至下午16时。

(三)时间统计方式:累计。 (四)最小连续时间:10分钟。 (五)时间间隔: 5分钟。

(六)采样点间距: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0米。

(七)计算高度:以已经确定的日照计算基准线为依据,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均按距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第十九条 日照分析主要资料

(一)覆盖所有遮挡与被遮挡建筑范围的电子地形图。 (二)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三)已确定的被遮挡建筑的平、立面图(含明确的底层标高,必要时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

(四)已确定的遮挡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五)规划地块内的模拟日照分析遮挡建筑资料(室内地坪标高、建筑控制高度)。

第二十条 《日照分析报告》的内容与深度要求 (一)文本内容

1.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2.拟建日照分析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层数、高度、位置、室内地坪标高等)。

3.根据拟建日照分析遮挡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日照分析客体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室内地坪标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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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与叠加遮挡的其它日照分析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室内地坪标高等)。

5.上述日照分析遮挡、被遮挡建筑的资料来源说明(提供资料的单位应盖章确认)。

6.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7.日照分析的依据。

8.日照分析所采用的日照标准。 9.日照分析技术参数说明。

10.分析结论 :列表说明不满足日照标准窗台的所属建筑、层次、编号、受影响类型及受影响程度。对其中的现状日照分析客体,还须列出建设前后的比较分析表,分别载明各采样点建设前后的日照时数及所处时段,并计算差值,对其中建设后不满足日照标准的采样点,应按不同的受影响类型填充不同的颜色。

(二)附图

1.日照分析遮挡、被遮挡建筑范围图(比例:1:1000-1:2000)。应详细标明各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的位置(坐标、编号、室内地坪标高)、檐口高度及有效时段的阴影范围。

2.窗台日照时数分布图。应标明各日照分析客体的各日照分析采样点的日照时数,对受影响窗台则应按受影响类型分别标注不同颜色的条状色带。

第二十一条 日照标准要求应符合表4-1中的规定。 各类建筑日照标准 表4-1

类别 住宅 测试日期 有效时间带 日照标准 大寒日 8:00-16:00 1.住宅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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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3个居住空间需满足1个,4个及以上居住空间需满足2个。 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满足2小时日照标准。 中小学 冬至日 9:00-15:00 普通教室应满足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幼儿园、托冬至日 儿所 幼儿园活动冬至日 场地 老年人住宅 冬至日 9:00-15:00 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9:00-15:00 不少于1/2的活动场地面积在3小时日照等时线范围之外。 9:00-15:00 老年人居住类建筑的主要居室应满足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医院、疗养冬至日 院 9:00-15:00 医院、疗养院至少有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满足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第二十二条 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建设权益,体现土地有效公平原则,对未确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相邻地块,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下述要求进行模拟日照分析:

(一)、规划地块东、西两侧应根据规划用地性质做镜像模拟分析。

(二)、规划地块北侧为居住用地时,其大寒日2小时日照阴影区不得超过北侧用地边界线12.5米。

(三)、规划地块北侧为老年人住宅、幼儿园、教育及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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