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1123-2009《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

更新时间:2023-11-21 16:50:01 阅读量: 工程科技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膃《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DL/T1123-2009

聿4.2.2 安全标志的配置要求

螆4.2.2.1安全标志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位置,便于进入现场的人员看见,并有足够的时间

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

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羄4.2.2.2安全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

见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牌前不应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虿4.2.2.3多个安全标志牌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

上后下排列。

膁4.2.2.4安全标志牌的固定方式分为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类。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

固不倾斜,柱式的标志牌和支架应牢固地连接在一起(见图2)。临时悬挂的标志牌应采取防止脱落措施,室外悬挂的临时标志牌应防止被风吹翻,并宜做成双面的标志牌。

膈4.2.2.5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

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决定。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见图3。

莄4.2.2.6安全标志的最大观察距离与标志高度之间的关系应符合GB/T 2893.1的规定。当厂区或车间内所设安全标志牌,其观察距离不能覆盖全厂或整个车间面积时,应多设几个安全标志牌。

莀4.2.2.7生产场所建筑物入口醒目位置,应根据内部设备、介质的安全要求装设相应的安全标

志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o8v.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