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的领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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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的领导思想

法家是与儒家截然对立的一个学派,其领导思想也与儒家截然不同。儒家强调“德治仁政”,而法家则强调“法治天下”。 一、法家的代表人物

法家认为人性“善者伪也”,因为人的欲望是先天的,有欲望必然生淫乱,所以“恶”是人的本性。既然人性是恶的就不能顺其人性自然而发展,必须要中刑罚以禁止。法家以“性恶”为起点,强调“道之以政,齐之以刑”的领导观念,重视的是组织的领导权威。

法家的集大成者之韩非子(约公年前280年~公元前233年),战国末期韩国人(今河南省新郑市),出身于贵族世家。韩非子原为韩国贵族后为秦始皇赏识所用,最终遭到李斯等嫉妒他的才华,馋毁下狱而死。师从荀子,是中国著名的道家、哲学家、思想家,政治家和散文家。韩非子口吃,不善言辞,但却善于著书,著有《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五部书,统称为《韩非子》。韩非子为君主设计的治国之道,其基本原则就是用法之相忍,不用德之相爱。以法之治国包括赏和罚两个方面,违法必罚,守法必赏。赏和罚的基础是人性,是对人性的满足。以“法”治国就叫做“法治”。 二、发家的核心领导思想

韩非子提出了以“法”为中心的法、术、势三者合一的封建君主统治术。他在人性自利假设基础上,有选择地把商鞅的“法”治、申不害的“术”治、慎到的“势”治进行提炼综合,提出了旨在帮助当时的国君驾驭群臣、治理国家、富国强兵、称霸诸侯的“法、术、势”

相结合的思想。其中,法指法规制度,术指国君驾驭群臣的方法和艺术,势指国君的权势、威势。韩非子认为,国君应该综合运用这些要素,凭借自身的权势和威势,制定相应的法规制度,并结合有效的领导方法和艺术来驾驭大臣,达到富国强兵、称霸诸侯的目的。

韩非子认为三者必须并用,并以“法”为中心。认为君主光靠法令治国不行,还要靠君主的权势来推行法令,运用法令来统一思想。有了权,有了法,即使一个平凡的君主也可以“抱法处事”“无为而治天下”。后来历史上的包拯也讲:“法令既行。纪律自至,则无不治国,无不化之民。”发家的这套“霸道”理论有利于实现君主专制统治,因此,此法经过韩非子的发挥,就为秦王所采纳,通过秦王的施政而在其政治生涯中一度占了主导地位。

将韩非子的领导思想置于现代领导科学的视野中加以认识、诠释,可以为当今领导者提供借鉴。

(一)领导者必须把握人生

领导工作是与人打交道的,因此,领导必须知人性,把我下属的行为动机,才能有针对性地开展领导工作。所以,任何领导理论都有其人性假设基础。人性自利假设是韩非子领导思想的基础。韩非子认为:“好利恶害,夫人之所有也。”又说:“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所以,总体上,韩非子认为人性是自利的,并将此作为其领导思想的基础,提出了“法、术、势”相结合的领导理论。他的这种人性观,和西方麦格雷戈的X理论的人性假设如出一辙,构成了现代领导强调法治、注重制度的理论基础。

(二)领导者不仅要有权,更要有威

“势”的问题是关乎领导者自身权威的问题。在韩非子“法、术、势”相结合的领导思想体系中,“势”处于核心地位,韩非子将其视为“法”、“术”实施的先决条件和根本目的。韩非子关于“势”的论述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1.“势”是领导者开展工作的基本保证。韩非子认为,国君之所以为国君,不在其贤智,而在其有势,故曰:“主所以尊者,权也。”“势者,胜众之资也。”“夫有材而无势,虽贤不能制不肖。故立尺材于高山之上,下临千仞之溪,材非长也,位高也。桀为天子,能制天下,非贤也,势重也;尧为匹夫,不能正三家,非不肖也,位卑也。”这些论述旨在说明“势”对于领导者的重要性。“势”是领导者开展工作的基本保证。

2.“势”重“一”忌“两”。基于“势”的重要性,韩非子认为“势”的威力在于“一”而忌“两”,即合格的国君必须能够牢牢掌握主要权利并确保其绝对性和唯一性。所以国君“权势不可以借人。上失其一,臣以为啊百”。若一旦“失势”,“释其刑德而使臣用之,则君反制于臣矣”,灾难和混乱便由此而生。但是,韩非子并不是不赞成分权,比如他提出“圣人不亲细民,明主不躬小事”。且国君也是一般人,单靠其一个人的力量不足以治国。因此,须借组众人的力量,进行必要的分权,即所谓“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但是分权要讲究“术”,不能因此削弱国君的权势。

3.“自然之势”和“人为之势”。韩非子将“势”分为“自然之

势”和“人为之势”。“自然之势”是领导者继承下来或上级授予的势,属于制度权利或职权;而“人为之势”是领导者本人及其领导行为所形成的权威,依次可以得到众人的拥护。在韩非子看来,“自然之势”只是国君领导臣民的条件之一,比不必然使国得治。要使国得治,还要强化“人为之势”,得到臣民的真心拥护。所以,好的领导者既不能没有“自然之势”,也不能没有“人为之势”。为此,韩非子主张领导者应该加强自己的“人为之势”。但在韩非子看来,“人为之势”的建立,主要是在“法”和“术”的履行中体现公平,其次才是国君本人的品德和信用,这正符合韩非子“人性恶”的假设。

(三)领导者重“法治”而非人治

韩非子基于人性自利的假设,认为国君应该通过“法治”和“术治”来运用自己的影响力————“势”,以达到国家“治”的目的,坚决反对以君主个人意志、情绪好恶为基准的人治。

1.法是实现领导的基础。韩非子认为,“法者,王之本也”;“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因此,领导者必须以法为本,依法治国。韩非子这样认为,原因有两点:其一,人性“好利恶害”,“人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其二,国君大多属“中人”,能力、静力有限,靠人治驾驭不了群臣。“复为人主而审察百官,则日不足,力不给。且上用目,则下饰观;上用耳,则下饰声;上用虑,则下用繁辞。先王以为三者为不足,故舍己能而因法数,审赏罚”。所以,韩非子强调“一民之轨,莫如法”,依法办事是统一大臣行为的最有效的办法。

反之,“释法术而心治,尧不能匡正一国”。这表明韩非子主张用法确立君、臣、民之间的关系,把法作为治理国家、驾驭臣民的根本原则和主要措施。

2.立法要“因道全法”。韩非子主张法制要遵循客观规律,符合人的本性。他在《大体》中提出了“因道全法”、“不逆天理,不伤情性”的观点,既要遵循自然规律,顾全国家的法令制度,又不伤害人的本性。他在《八经》中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即他所认为的“好利恶害”的人之常情。他在《用人》中提到:“闻古之善用人者,必循天顺人而明赏罚。”这些原则无疑是正确的。

3.执法力度,公平而有信。韩非子强调执法力度是法治的要害。他说:“法重者得人情,禁轻者失事实。”意思是说法制严厉符合人之常情,法禁松弛则脱离事情的实际。同时,韩非子还认为执法公平而有信是法治的理想境界。他主张国君要做到“无偷赏,无赦罪”,“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同时,赏罚要做大言行必出,如果“言赏则不与,言罚则不行”,就是赏罚不信。“赏罚不信,则禁令不行”,“赏罚不信,故士民不死也”,即下属不会有拼死的积极性。只有做到执法有力度、公平且守信用,才能使法得意遵守,同时,也强化了国君的“势”。韩非子重法、立法、执法的思想对今天的领导者开展领导工作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只不过今天的领导者应该把韩非子所主张的“法”理解为更广义的“制度”。

(四)领导者要讲究方法和艺术

在韩非子看来,权威和制度并不会自然导致好的领导效果,好要

看领导有没有灵活的领导方法和领导艺术,即他所说的“术”。他认为,法和术“皆帝王之具也”,缺一不可。韩非子说:“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则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也。”即是说,术是根据个人的才能来授予相应的职位,按照职位的名分来衡量其实际功绩,掌握生杀大权,考核各级官吏才能的方法和手段。这是领导者所要牢牢掌握的。可见,韩非子主张用“术”的根本目的在于驾驭和控制官吏,核心是官吏的使用、监督考核并进行以赏罚为主的激励。

1.用人。在人员任用上,韩非子认为一流的领导应该发挥被领导者的聪明才干,提倡“上君尽人之智”,明君之道在于“使智者尽其虑”、“贤者其材”,从而使“臣有其劳,君有其成功,此之谓贤主之经”。但要根据任务或职责,依靠有关制度选人,就是“因任而授官”、“使法择人,不自举也”。

2.监督考核。领导者必须对下级的业绩进行监督考核,即“课群臣之能”。考核要基于两点:其一是重事实业绩,“循名而责实”,“以其事责其功”,所以“人主诚明于圣人之术,而不苟于世俗之言,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其二是凭借制度而不是依靠自己的耳听、目视、智虑。这样做不仅因为领导者没有时间和静力,而且因为领导者容易被下属欺骗蒙蔽。“故舍己能而因法数,审赏罚”。这样才能做到“能者不可弊,败者不可饰,誉者不能进,非者弗能退”。

3.激励。韩非子十分重视赏罚的作用,这也是现代领导激励下属的主要手段。韩非子认为赏罚是君主的两种权柄,其之所以起作用,

是因为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人臣担任职务,为君主服务,根本目的是为了个人之私利。

韩非子反对政治治理的原则构建在私人的情感联系与当代社会道德水平的提升上,主张将人的自利本性作为社会秩序建立的前提,强调君主统治权视为一切事务的决策核心,君主是神圣不可侵犯,君主应当运用苛刑峻法来重赏来御臣治民,以建立一个君主集权的封建国建。

尤可称道的是,韩非子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法不阿贵”的思想,主张“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这是对中国法治思想的重大贡献,对于清楚贵族特权、维护法律尊严,产生了积极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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