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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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

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号 2014年1月20日

【财政部】 【2014】

【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请遵照执行。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2号 2014年1月29日

【财政部】 【2014】

【企业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研究“十二五”后三年铁路建设总体安排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12〕80号)和《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号),现就企业取得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持有2014年和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1

请遵照执行。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号201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2014】 【契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止。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号2014年1月10日

【财政部】 【2013】 【营业税】 【金融】

河北、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管理体制改革,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河北、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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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但不包括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免征营业税的农户小额贷款。

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指一年及一年以上,下同)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范围内或者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以下统称农村)的住户,包括户口不在农村而长期在农村居住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但位于农村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或者有农村户口但举家长期外出谋生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本通知所称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三、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县域支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九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单独核算享受营业税减税政策的贷款利息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营业税政策。

附件: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26批)的通知

财税[2014]6号2014 年1 月10日

【财政部】 【2014】 【营业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人身保险产品清单(第26批)

免征营业税的人身保险产品清单(第二十六批)

一、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

1、安邦福寿延年终身寿险(分红型) 2、安邦裕富满堂2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3、安邦财富赢家两全保险(分红型) 4、安邦财富尊享1号两全保险(分红型) 5、安邦财富尊享2号两全保险(分红型) 6、安邦呵护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7、安邦慧宝宝少儿两全保险(万能型) 8、安邦花儿朵朵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9、安邦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10、安邦长寿7号两全保险(分红型) 11、安邦惠农5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12、安邦惠农6号两全寿险(万能型) 13、安邦盛世8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14、安邦盛世9号两全保险(万能型) 15、安邦E盛世终身寿险(万能型) 16、安邦附加安康6号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7、安邦附加安康7号门急诊医疗保险B款 18、安邦附加安康5号住院医疗保险A款 19、安邦附加安康5号住院医疗保险B款 20、安邦附加安康7号门急诊医疗保险A款 21、安邦附加盛世安康防癌疾病保险 22、安邦附加盛世安康护理保险 23、安邦附加盛世安康住院医疗保险A款 24、安邦附加盛世安康住院医疗保险B款 25、安邦盛世10号两全保险(万能型) 26、安邦长寿稳赢1号两全保险 27、安邦附加长寿稳赢两全保险 28、安邦盛世无忧终身寿险(万能型)

二、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1、安联康睿寰球医疗保险(团体)

三、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百年安康宝两全保险 2、百年全家福年金保险(分红型) 3、百年附加全家福年金保险(万能型) 4、百年康泰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5、百年关爱癌症疾病保险 6、百年附加安康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7、百年财富一号年金保险(万能型)

四、长安责任保险公司

1、长安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 2、长安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

五、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长城附加智慧优选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长城附加智慧优选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 3、长城鑫相随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 4、长城金鑫利年金保险(分红型) 5、长城附加鑫康重大疾病保险 6、长城鸿金宝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 7、长城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 8、长城赢向未来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9、长城附加赢向未来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10、长城爱相宜女性特定疾病保险 11、长城吉祥宝贝少儿特定疾病保险 12、长城金街1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13、长城金元宝1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14、长城金元宝2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六、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4

1、长生附加利多两全保险(万能型) 2、长生附加鑫天宁两全保险(分红型) 3、长生附加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C);

七、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2、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3、安享尊荣健康团体医疗保险 4、安享尊荣健康团体医疗保险附加险 5、环球尊耀健康个人医疗保险 6、环球尊耀健康个人医疗保险附加险 7、团体补充住院医疗保险 8、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9、附加个人住院医疗医药费扩展保险 10、附加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医疗保险

八、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德华安顾德惠两全保险(分红型) 2、德华安顾华盛重大疾病保险 3、德华安顾附加综合住院医疗保险 4、德华安顾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 5、德华安顾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款) 6、德华安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九、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东吴年年承意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2、东吴年年承安终身寿险(万能型) 3、东吴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4、东吴如宁心e终身寿险A款(万能型) 5、东吴如宁心e终身寿险B款(万能型) 6、东吴盛朗舒馨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7、东吴附加年年承安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8、东吴盛朗康健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9、东吴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10、东吴欣享恒安两全保险B款(万能型) 11、东吴欣享恒安两全保险C款(万能型) 12、东吴年年承瑞两全保险(分红型) 13、东吴年年承康两全保险(分红型) 14、东吴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15、东吴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16、东吴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7、东吴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8、东吴欣享宏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19、东吴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20、东吴附加安康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21、东吴吴悠E行两全保险 22、东吴转换年金保险(分红型) 23、东吴欣享恒安两全保险(万能型) 24、东吴医保健两全保险 25、东吴附加医保健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十、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复星保德信三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 2、复星保德信附加一生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3、复星保德信一生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 4、复星保德信财富守护两全保险(分红型)

十一、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工银安盛人寿保得盈年金保险(变额型) 2、工银安盛人寿福满安康医疗保险 3、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A款) 4、工银安

5

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B款) 5、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金品全方位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 6、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金体安康住院医疗保险 7、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康顺重大疾病保险 8、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康逸重大疾病保险 9、工银安盛人寿附加母婴保障疾病保险 10、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女性疾病保险 11、工银安盛人寿附加盛世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12、工银安盛人寿附加盛世添财二代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 13、工银安盛人寿附加盛世添财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 14、工银安盛人寿附加盛世无忧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15、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公共保额医疗保险 16、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每日住院现金收入保障医疗保险 17、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 18、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女性妊娠及生育医疗保险 19、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21、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22、工银安盛人寿附加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 23、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御立方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4、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25、工银安盛人寿金品全方位两全保险(分红型) 26、工银安盛人寿金生财智三代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 27、工银安盛人寿金生赢家三代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 28、工银安盛人寿金世如意终身寿险 29、工银安盛人寿全球团体医疗保险 30、工银安盛人寿全球医疗保险 31、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安康两全保险 32、工银安盛人寿盛世传家年金保险(分红型) 33、工银安盛人寿盛世丰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4、工银安盛人寿盛世佳人两全保险(分红型) 35、工银安盛人寿盛世添财二代两全保险(分红型) 36、工银安盛人寿盛世添财两全保险(分红型) 37、工银安盛人寿盛世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 38、工银安盛人寿盛世盈门年金保险(分红型) 39、工银安盛人寿盛世盈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40、工银安盛人寿稳添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41、工银安盛人寿御立方两全保险(分红型) 42、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43、工银安盛人寿如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44、工银安盛人寿加惠全方位两全保险(分红型) 45、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加惠全方位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 46、工银安盛人寿加惠盛世添财两全保险(分红型) 47、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加惠盛世添财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 48、工银安盛人寿御立方二号两全保险(分红型) 49、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御立方二号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十二、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光大永明附加富贵延年综合疾病保险 2、光大永明富贵延年终身寿险(分红型) 3、光大永明富鑫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4、光大永明金保富E两全保险(万能型) 5、光大永明稳保盈两全保险(万能型)

十三、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国华畅行无忧两全保险 2、国华附加少儿意外门诊医疗保险 3、国华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 4、国华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 5、国华附加玉满堂重大疾病保险 6、国华金满堂终身寿险(万能型) 7、国华锦绣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C款 8、国华1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9、国华2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10、国华创富人生1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11、国华创富人生1号增强版终身寿险(万能型) 12、国华理财宝两全保险(万能型) 13、国华创富

6

人生2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14、国华安康宝重大疾病保险 15、国华安康无忧两全保险 16、国华畅行无忧两全保险B款 17、国华附加安康无忧防癌疾病保险 18、国华附加财富金管家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 19、国华附加淘气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20、国华佳利宝终身寿险(万能型) 21、国华理财宝两全保险(万能型)B款 22、国华盛世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23、国华淘气宝两全保险条款 24、国华智多宝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 25、国华智多宝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 26、国华智多宝终身寿险(万能型)C款

十四、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师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师生平安保险附加学生住院医疗补助保险 3、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4、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5、学生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学生住院医疗保险 6、福康职工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7、福泰补充团体医疗保险(B款) 8、附加疾病住院津贴保险 9、国元安康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

十五、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海康「乐逸人生」年金保险 2、海康附加「乐逸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十六、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合众幸福年年定期防癌疾病保险(A)款 2、合众幸福年年定期防癌疾病保险(B)款 3、合众一年期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4、合众乐享优年生活年金保险(A)款 5、合众颐享优年生活年金保险(A)款 6、合众稳赢二号两全保险(万能型) 7、合众稳赢三号两全保险(万能型) 8、合众天天向上两全保险(万能型) 9、合众步步稳盈两全保险(万能型) 10、合众乐享优年生活年金保险(B)款 11、合众颐享优年生活年金保险(B)款 12、合众优年定期防癌疾病保险 13、合众富贵年年年金保险 14、合众富贵年年定期防癌疾病保险 15、合众至盈长红两全保险 16、合众贵族世家终身年金保险 17、合众附加贵族世家终身寿险

十七、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和谐健康之路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2、和谐一号护理保险(万能型)C款 3、和谐一号护理保险(万能型)D款 4、和谐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5、和谐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6、和谐附加额外给付轻症疾病保险 7、和谐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十八、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恒安标准信步优享可转换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 2、恒安标准稳赢十年累积式分红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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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弘康零极限终身寿险A款(万能型) 2、弘康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 3、弘康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4、弘康稳赢一号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 5、弘康稳赢二号团体年金保险(投资连结型) 6、弘康宝丰一号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7、弘康灵动一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8、弘康宝盈一号两全保险(投资连结型) 9、弘康灵动理财二号终身寿险(万能险) 10、弘康灵动理财一号终身寿险(万能险) 11、弘康稳赢一号两全保险(投资连结型) 12、弘康在线理财两全保险(投资连结型) 13、弘康灵动二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14、弘康零极限B款增强版两全保险(万能型) 15、弘康幸福一号两全保险(万能型) 16、弘康慧理财两全保险(投资连结型) 17、弘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A款 18、弘康健康人生两全保险B款 19、弘康附加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B款 20、弘康超极限两全保险D款 21、弘康附加两全保险D款 22、弘康超极限两全保险C款 23、弘康附加两全保险C款

二十、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1、环球健康个人保险附加险 2、华泰大中华尊享健康团体医疗保险计划 3、全球至尊健康团体医疗保险计划保险 4、全球至尊健康团体医疗保险计划保险附加险 5、安怡健康团体医疗保险计划保险 6、安怡健康团体医疗保险计划保险附加险 7、环球健康个人保险(B款) 8、环球健康个人保险(B款)附加险 9、附加意外重症监护津贴保险 10、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团体保险(A款) 11、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团体保险(B款) 12、附加团体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 13、附加住院医疗费用保险

二十一、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金色蜂巢两全保险(分红型) 2、百万爱驾两全保险 3、附加百万爱驾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4、吉福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5、附加财富金钥匙年金保险(万能型) 6、优选1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7、百万财富年金保险(分红型) 8、安心年年终身寿险(万能型) 9、华泰人寿财富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 10、华泰人寿福康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 11、华泰人寿附加福康相伴重大疾病保险 12、华泰人寿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3、华泰人寿附加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二十二、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华夏附加建筑工程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2、华夏鸿运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3、华夏聚宝盆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4、华夏福临门年金保险(分红型) 5、华夏君安两全保险 6、华夏附加君安重大疾病保险 7、华夏一号两全保险(万能型) 8、华夏红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 9、华夏附加金管家两全保险(万能型) 10、华夏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3) 11、华夏长相

8

随两全保险(分红型) 12、华夏附加长相随重大疾病保险 13、华夏i财两全保险(万能型) 14、华夏摇钱树两全保险(万能型,A款) 15、华夏金色童年两全保险 16、华夏附加金色童年重大疾病保险

二十三、汇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汇丰汇财宝两全保险D款(投资连结型) 2、汇丰汇享连年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 3、汇丰附加无忧重大疾病保险B款

二十四、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吉祥人寿吉祥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 2、吉祥人寿附加吉祥宝贝重大疾病保险 3、吉祥人寿祥和人生E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4、吉祥人寿附加祥和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5、吉祥人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 6、吉祥人寿美满两全保险 7、吉祥人寿附加美满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8、吉祥人寿附加美满佳人女性疾病保险 9、吉祥人寿世纪吉祥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10、吉祥人寿鼎盛1号两全保险(万能型) 11、吉祥人寿世纪吉祥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12、吉祥人寿世纪吉祥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3、吉祥人寿吉祥一生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14、吉祥人寿吉美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5、吉祥人寿美满童年重大疾病保险 16、吉祥人寿吉美人生B款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7、吉祥人寿祥和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8、吉祥人寿美满无忧B款两全保险 19、吉祥人寿附加美满无忧B款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20、吉祥人寿社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21、吉祥人寿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22、吉祥人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3、吉祥人寿附加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4、吉祥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5、吉祥人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 26、吉祥人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27、吉祥人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 28、吉祥人寿团体医疗保险A款(管理型)条款 29、吉祥人寿附加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 30、吉祥人寿美呈祥癌症疾病保险 31、吉祥人寿祥和人生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32、吉祥人寿团体医疗保险B款(管理型) 33、吉祥人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34、吉祥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35、吉祥人寿附加住院团体医疗保险 36、吉祥人寿附加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37、吉祥人寿附加交通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38、吉祥人寿附加交通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39、吉祥人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40、吉祥人寿附加美满童年特定疾病保险 41、吉祥人寿祥和利多宝两全保险 42、吉祥人寿祥乐年年年金保险

二十五、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交银康联交银宝贝成长两全保险(A)(分红型) 2、交银康联交银宝贝成长两全保险(B)(分红型) 3、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4、交银康联附加交银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二十六、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

1、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 2、附加疾病身故保险 3、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4、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5、附加补充门诊急诊团体医疗保险 6、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7、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二十七、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君龙安心无忧两全保险 2、君龙附加安心无忧防癌疾病保险 3、君龙附加手术医疗保险 4、君龙百万护身福两全保险 5、君龙金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二十八、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寿宝长期护理保险 2、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长寿宝长期护理保险(万能型) 3、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乐长期护理保险(万能型) 4、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心宝长期护理保险 5、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糖尿病人群终身疾病保险 6、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A)款 7、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团体医疗保险(A)款

二十九、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学生幼儿重大疾病保险 2、幸福金秋年金保险(分红型) 3、附加爱家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4、利安盈(C款)两全保险(万能型) 5、转换年金保险 6、幸福盈门两全保险(分红型) 7、利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8、金禧连连年金保险(分红型) 9、利祥安康(B款)两全保险 10、附加利祥安康(B款)多重给付疾病保险 11、利安盈(D款)两全保险(万能型) 12、康无忧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13、金禧连连(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 14、利祥安心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15、附加个人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16、利安鑫年金保险(分红型) 17、保驾百万两全保险 18、利安红(D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19、利安红(E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三十、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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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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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平安智胜全球团体医疗保险 2、平安新尊享医疗保险(A) 3、平安新尊享医疗保险(B) 4、平安新尊享医疗保险(C)

三十三、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平安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A款) 2、平安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B款) 3、平安意外伤害骨折津贴医疗保险 4、平安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5、平安长期综合健康团体医疗保险

三十四、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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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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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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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5、生命理财二号两全保险(万能型) 6、生命康逸人生防癌疾病保险 7、生命安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8、生命附加安康无忧两全保险 9、生命智赢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10、生命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 11、生命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D款) 12、生命如意宝一号年金保险 13、生命红满堂年金保险

三十七、太平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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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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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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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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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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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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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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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尊「悦·康」两全保险 4、信诚附加至尊「悦·康」额外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5、信诚「筑福未来」年金保险(分红型) 6、信诚[信福众享]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7、信诚「乐康人生」两全保险 8、信诚「悦·康」两全保险 9、信诚附加「乐康人生」额外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10、信诚附加「悦·康」额外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11、信诚附加豁免保险费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

四十四、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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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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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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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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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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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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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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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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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政部网站、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中国税务报网站、其他) 最近编辑: 2014年03月30日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3号2014年1月29日

【财政部】 【2014】

【企业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21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五、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

22

惠的资格。

六、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同时废止。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8号2014年3月3日

【财政部】 【2014】 【印花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3〕108号)的有关精神,促进飞机租赁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34号2014年4月8日

【财政部】 【2014】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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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

就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记者问

1.问:此次出台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出台的优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问:为什么要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

答: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促进市场繁荣的重要力量。为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基础上,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自6%和4%统一降至3%);统一并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至2万元);实施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和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优惠政策;免征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范围等,有力减轻了中小企业税负负担,促进了中小企业发展。

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企业负担”。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仍十分复杂,为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在继续贯彻落实好现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以充分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3.问:优惠范围为何选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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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答:首先,小型微利企业界定标准是在内外资企业“两法合并”时确定的。这一标准借鉴了国际经验,也与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了研究,同时,还考虑了国家税收收入和企业利益等因素。这次出台的优惠政策以这一标准为基础,能较好的体现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支持力度的政策导向。

其次,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已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级税务征管机关只需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中,根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界定即可。这样,该项优惠政策无需制定新的认定标准,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

此外,现行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推动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考虑到目前国内外经济环境比较复杂,小微企业面临的困难也比较大,需要国家进一步给予政策支持。因此,将优惠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体现了国家继续加大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的精神,也进一步降低了小微企业的税负。

4.问:目前已经是2014年4月份,是否会对优惠政策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造成影响?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将在2015年5月底前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此项优惠政策出台时虽已到2014年4月份,但不影响符合条件的企业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5.问:优惠政策截止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答:现行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前,国家曾连续两次出台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为一年,优惠期限较短。因此,现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四年,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此次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扶持力度的优惠政策适当延长执行期限,从2014年1月1日截至2016年12月31日。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39号2014年4月29日

【财政部】 【2014】 【综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998年以来,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给予了一系列税收扶持政策,

25

特别是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了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对于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政策于2013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就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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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四、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六、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另行制定。

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反映。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2号 2014年4月29日

【财政部】 【2014】 【综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自2004年起,国家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给予税收扶持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城镇退役士兵创业就业。2011年10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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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兵役法》和首次制定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公布,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正式施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为贯彻落实中央对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新要求,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完善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纳税人按企业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计算公式为:企业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标准。

企业自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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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四、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其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二)项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在2014年6月30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如果企业招用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各地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反映。

附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样式) 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4]43号 2014年4月29日

【财政部】 【2014】 【营改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电信业服务纳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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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为: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四、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名单见附件)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六、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七、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八、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中,邮电通信业税目停止执行。

十、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高度重视电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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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wxm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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