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帐款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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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编号:

出 质人(借款人): 住 址: 身份证号:

质 权 人(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债务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鉴于: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了编号为淄瑞借字2011年第 号的 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为保障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以其有处分权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三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质标的

1.1出质标的为出质人自2011年 月 日起对债务人享有的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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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的未到期租金。

1.2出质标的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押应收账款清单”为准。 1.3出质标的金额确定应由出质人作出说明,经债务人以出具承诺函的形式作出承诺,并经质权人确认方可。

1.4 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标的在质押期间内产生的孳息。 第二条 担保的主债权、担保范围及期限

2.1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 (大写 ),其他具体内容按主合同约定。

2.2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及担保物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2.3保证期限为主合同规定出质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4质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2.5本合同三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出质人应承担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质押登记

3.1根据法律规定,出质人以本协议1.1条约定的出质标的必须办理登记的,出质人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与质权人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完成质押登记后,登记机关出具的完成质押登记工作的证明及质权人权利证明等应由质权人保存。

3.2因出质人原因未按照本协议第3.1条规定办理质押登记,致使本合同不能生效或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出质人应承担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在内的给质权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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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出质人于债务履行届满之日前经质权人同意提前偿还主合同本金及利息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办理解除质押登记。 第四条 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4.1 出质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2 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提供的应收账款及有关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4.3 出质人对应收账款享有充分的处分权,在应收帐款上不存在任何瑕疵、争议、诉讼(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质权人的第三人权益等情况。

4.4 出质人未按时足额偿还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逾期 日的,质权人自动获得出质人授权(此授权可以不是书面形式),可以自己名义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本协议项下出质标的,在扣除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及担保物权等实际费用后,若出质标的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由出质人与债务人另行协商。 第五条 出质人义务

5.1出质人承担因出质标的出质登记、审批、备案、拍卖、变卖而产生的费用。

5.2出质人须积极履行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合同,以维持应收账款的价值;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以任何方式处分应收账款。

5.3出质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后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配合质权人采取有关措施,并按质权人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1)质权人认为出质标的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的;

(2)出质人与债务人或其他第三方产生贸易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服务方面的贸易纠纷)、债务纠纷和债务追索,导致应收账款可能无法到期按时偿付的;

(3)出质标的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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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的不利影响。

5.4出质人未按第5.3条约定提供新的担保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前偿还本协议第2.1条约定主担保债权及利息,出质人在收到清偿通知后 日内未偿还的, 质权人有权以自己名义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本协议项下出质标的,所得款项用于优先清偿被担保债权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第六条 债务人义务

债务人应积极协助质权人实现其对出质人的质权。在出质人没有按时足额向质权人履行还款义务时,按照质权人的主张,向其偿还对出质人负有的债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甲乙双方应积极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自义务;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7.2出质人应严格履行本协议各条约定之义务,若因出质人的原因违反其中任何一项约定的,质权人除有权要求出质人提前偿还本协议第2.1约定主担保债权外,还可要求出质人承担相当于出质标的 %的违约金。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质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条款

9.1 出质人与债务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 9.2本合同所附的“质押应收账款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9.3 本合同经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9.4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三方各执一份,办理出质登记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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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质人与债务人已通读上述条款,质权人已应出质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出质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出质人(公章) 质权人(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债务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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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质押应收账款清单

年 月 日 出质人名称: 主合同编号: 序号 合计 出质人公章: 质权人单位印章: 经办人: 经办人:

第三方 交易合同 债务人 编号 发票 编号 质押合同编号: 发票 金额 应收账应收账款 款金额 到期日 — 6 —

附件1:

质押应收账款清单

年 月 日 出质人名称: 主合同编号: 序号 合计 出质人公章: 质权人单位印章: 经办人: 经办人:

第三方 交易合同 债务人 编号 发票 编号 质押合同编号: 发票 金额 应收账应收账款 款金额 到期日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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