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经济法教学精华版备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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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论 【考试分值】 本章题型为客观题,考试分值预计在8分左右: 节 知识点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总 计 2 1 1 5 9 3 5 8 1 3 3 7 2 2 7 13 24 0103法律行为与代理 法律行为 0104仲裁与诉讼 总 计 代理 仲裁 诉讼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概念及体系 (一)经济法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注意】经济法VS民法: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

济中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横向关 系。

(二)经济法体系 经济组织法 经济管理法 经济活动法 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如财税法、金融法、外汇、价格、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法等 如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二、经济法渊源 种类 宪法 法律 法 规 规 章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部、委、行、署及直属机构 XX法 XX条例 名称 XX办法 地方政府规章 省、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民族自治地方条例 司法解释 国际条约或协定

【2011年·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

资源法》

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

保护条例》

【答案】B

【解析】(1)选项A:属于部门规章;(2)选项B:属于行政

法规;(3)选项C:属于法律;(4)选项D:属于地方性法规。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纯理论部分内容,2012年前考过,以后未考过。 一、主体资格

取得方式:

(1)法定取得,依据法律规定取得。

(2)授权取得,根据有授权资格的组织的授权取得。

二、主体分类

(一)根据形态分类

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

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等。

【注意】国家是经济管理的主体,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

经济实施主体,如在国际性政府贷款、出让土地用权时。

【注意】企业内部组织(如分公司、分厂、车间等分支机构或

生产单位),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 系的主体,如分公司依法作为纳税人时,便成为税收法律关系中的 主体。

【2010年·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

A.政府

B.各类企业

C.非盈利组织

D.外国人

【答案】ABCD

(二)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 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类别 含义 汲及范围 财税、金融、计划 二反一保 (反垄断、反不正当、消费者权益保护) 宏观调控 对国民经济“总体”运 行情况的调节和控制 市场规制 对“微观”市场监督 宏观调控法主体又分为调控主体、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 又分为规制主体、受制主体。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合称为调制主体, 受控主体与受制主体合称为受调制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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