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各项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4-04-26 22:57:04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责任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属地管理,成立由宗教人士、信教群众代表和财务人员等5-7人组成的民主管理组织。

二、民主管理组织成员有本活动场所信教群众民主评选,上报高新区(新市区)统战民宗领导小组审批后,上报市民族宗教局备案。任职时间3-5年,可以连选连任,也可以另选他人。共产党员、团员、在职和离退休干部和非当地常住户不能参与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

三、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成员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爱国爱教,要有一定的宗教知识和文化水平,办事公道,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在信教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望。

四、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的工作职责: 1、对信教群众进行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的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爱国爱教,和睦相处,发展经济。

2、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民族团结。

3、根据绝大多数信教群众的意见,协商推荐场所教职人员的适当候选人,及时解决宗教活动场所发现的问题和矛盾,如果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务时,按有关规定程序上报宗教管理部门。

4、民主管理组织积极支持和配合宗教管理部门和镇政府的工作,协助宗教教职人员开展经常性工作,做好本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管理,植树造林、种草绿化等工作。

5、坚持自治、自养、自办原则办教。

6、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管理财务,接受群众监督,活动场所收支情况每年至少张榜公布2次,严禁贪污、挪用、铺张浪费。

7、配合镇政府和主管部门向信教群众大力提倡婚丧事简办,婚事新办,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移风易俗,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8、要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不允许利用宗教干涉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计划生育。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

一、严格加强财务管理,设立会计、出纳、保管员管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和财产,会计、出纳不得由一人担任,如果需要使用场所经费,结算入帐一定要有合法的票据,严禁极少数人掌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

二、宗教活动场所收入包括以下几项:宗教活动场所信众奉献,土地出租收入、房屋出租收入等。

三、宗教活动场所支出包括以下几项:

1、宗教活动场所必要购买的物品、电费、水费、烤火费、报刊征订费、给公益事业捐,以及贫困学生、贫困群众的看望和帮助的各项开支。

2、宗教活动场所维修、改建开支。

四、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收支情况由本场所民主管理小组每季度公开一次。

五、设立固定资产帐目,确定专人管理,杜绝宗教活动场所集体财产流失,杜绝宗教活动场所向信教群众乱摊派,强制性索取财产。

六、做好银行开户的账目记录和对账工作。

宗教教职人员和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学习制度

为有效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断提高宗教教职人员和民主管理组织成员的政治觉悟、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培养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教职人员与管理人员,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及“法治六进”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形式

主要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参加市、区、镇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办组织的学习培训等方式。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每月至少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和民主管理组织成员集中学习一次,每次集中学习不得少于两小时,集中学习的时间安排应相对固定。

二、学习内容

主要以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十八大精神以及党和政府有关宗教工作的文件精神;国家时事政治;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等为学习重点。

三、学习组织

市、区两级爱国宗教团体负责对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民主管理组织成员的学习活动进行指导,镇统战宗教办确定每阶段重点学习内容、步骤以及重点讨论的内容;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负责组织本场所的学习,

指定具体学习计划、主持学习活动、监督和检查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民主管理组织成员的学习情况。学习计划每年一月底前报镇统战宗教办公室。

四、学习要求

1、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学习,对参加学习的出勤情况要有准确的记录,不应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学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

2、集中学习要备好有关的学习资料,做好学习记录和个人学习笔记,并认真组织讨论。学习记录应载明学习日期、主持人、参加人数、缺席人数及原因,学习讨论的主要内容等。

3、除统一组织学习外,每个宗教教职人员和民主管理组织成员还要坚持自学,做好读书笔记。宗教教职人员和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每年至少写八篇学习心得体会。

五、学习考核

1、年底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要对全年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镇统战宗教办公室。

2、镇统战宗教办将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和民主管理组织成员的学习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并将学习结果作为对宗教教职人员和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年终评优和评选“双五好”的重要依据之一。

宗教活动场所治安值班管理制度

为保障宗教活动场所的正常宗教活动的开展和信教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必须遵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规定,宗教接受辖区镇综合治理办公室的领导。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应有一名成员专项负责此项工作。

二、宗教活动场所要按照“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看好自己的门”的综合治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值班管理,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要经常检查值班防范情况,并做好值班检查登记记录。

三、宗教活动场所严禁容留外来人员(特殊情况须申报),如由于容留外来人员造成违法犯罪的,追究容留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宗教活动场所严禁从事违背社会道德的活动,如有发现,对其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顿,并追究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和宗教教职人员的责任。

五、任何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严禁将非法出版物(音像制品)、易燃、

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带入宗教活动场所,如有发现,应及时向镇统战宗教办、派出所报告,知情不报和隐瞒不报要追究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和宗教教职人员的责任。

六、宗教活动场所内外不准架设高音喇叭,不准擅自安装电子干扰设备。

七、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时,对进入人员严格实行开包检查,不得妨碍周围学校、医院等单位和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wup.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