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商法》00808复习笔记

更新时间:2024-06-10 09:0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单选】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中商主体及其商行为的法律规范总称。 【多选,简答】商法的特征。

(1) 较强的兼容性。(2) 技术性。(3) 营利性。(4) 安全性。

【多选、简答】商法的原则。

(1) 提高交易效率原则。(2) 强化商事组织原则。(3) 维护交易公平原则。(4) 安全交易原则。

第二节 商主体

【名词解释】商主体: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简答】构成商主体必须包含的要素: (1) 商主体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 必须从事特定的持续性的营利活动; (3) 所进行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特定性的商行为;

(4) 应当进行登记,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国家机关特别授权程序。 【简答】商主体的特征。

(1) 商主体是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行为能力的人; (2) 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活动; (3) 商主体必须是专门实施商行为的人;

(4) 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登记而取得。

【多选】以商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为标准,商人可以分为商自然人、直合伙、商法人。

【多选】以是否经过特定的程序登记、从事特定的商行为为标准,商人可以分为法定商人和注册商人。

【多选】以营业规模的大小为标准,商人又可以分为小商人和大商人。

第三节 商行为

【名词解释】商行为:是指具有商行为能力的商主体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法律行为。 【简答】商行为的特征。

(1) 商行为是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所进行的法律行为。 (2) 商行为属于营业性的行为。

(3) 商行为是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体从事的营业性的活动。 【多选】商行为的分类:

(1) 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塑;(2) 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3) 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

【名词解释】商行为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以符合经济的原则同 第三人建立商事法律关系,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商行为。 【简答】商行为代理的特征。

(1) 商行为代理只能来源于作为商人身份的被代理人的委托。 (2) 商行为的代理人是依法成立的代理商,其代理权限相对较宽。 (3) 商行为代理是有偿代理。

(4) 商行为代理不以“显名”为必要原则。

【单选、案例分析】商行为代理以“非显名主义”为原则,代理人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也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第四节 商号及商号权

【名词解释】商号:是指商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其他商主体相互区别的称号。 【简答】商号的特征。

(1) 商号是商主体使用的名称。

(2) 商号是商主体用以代表自己的名称,是商主体相互区别的外在标志。

(3) 商号是商主体从事营业行为时使用的名称。

【单选】一个商自然人要获得商号,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而且只有在从事营业性活动时才能使用。 【单选】商号随所依附的厂商消亡而终止。

【单选】关于商号的选用。我国基本上实行的是商号真实原则。

【单选】商号的文字应当使用两个以上的规范的汉字表示。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同时使用自治地方通用民族文字。 【单选】一个商主体只能选用一个商号。

【单选】1.在商主体的商弓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2.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商号,并可使用其从属的商主体商号的字号。 3.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苒设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商号。 【多选】商号权主要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 【筒答】商号权的特征。 (1) 商号权具有区域性。 (2) 商号权具有公开性。

(3) 商号权可随商主体或商主体一部分的转让而转让。

第五节 商业登记

【名词解释】商业登记:是指商业发起人或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营业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被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法律行为。 【简答】商业登记的特征。

(1) 商业登记是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 (2) 商业登记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3) 商业登记是强化国家对商主体的监督和控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4) 商业登记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但产生私法上的效力。 【简答】商业登记的法律意义。

(1) 商业登记是国家对商主体的商行为进行法律调接的前提。

(2) 商业登记是维护商主体合法地位、维护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 (3) 商业登记是商法保障社会交易安全和商业秩序的基础。 【多选】商业登记可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案例分析】依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已登记的事项应当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对于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事项,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名词解释】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简答】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 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2) 企业的全部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 (3) 投资人对企业具有绝对控制权与支配权。 (4) 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单选】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实质是自然人。

【单选,案例分析】如果投资人申请设立时是以个人的财产申报出资,则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l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简答】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点。

(1) 设立容易。(2) 经营效率高。(3) 有利于扩大社会投资以及增加就业。 【简答】个人独资企业的缺点。 (1) 企业的兴衰过于依赖投资者个人。 (2) 投资人投资风险较大。 (3) 经营规模受限制。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与程序

【简答】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单选】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多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方式有两种:一是自行管理,即由投资人自任厂长、经理,管理企业事务。二是重量或者聘用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管理企业事务。

【单选,案例分析】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

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简答】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情形。 (1) 投资人决定解散;

(2)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多选】个人独资企业出现解散的事由决定解散企业的,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理企业财产,收回企业债权,清偿企业债务。 【单选】如果企业债权人因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或者其债权未能得到全部清偿,在企业解散后仍可请求企业投资人清偿,该期限为5年。

【多选、案例分析】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财产清偿的顺序。

(1)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其中企业应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失业保险。

(2) 所欠税款。 (3) 其他债务。 第三章 伙企业法

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

【名词解释】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简答】合伙企业的特征。

(1) 企业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投资。 (2) 企业以合伙协议为设立基础。 (3) 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多选】我国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人责任的不同,可分为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三种。 【多选、简答】普通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的共同点。

(1) 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 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的经营主体资格。 (3) 设立条件低,程序较简单。

第二节 伙企业的设立与变更

【多选、筒答】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2) 书面合伙协议。

(3) 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选】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多选】合伙企业设立的程序:准备申请文件、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企业登记机关审查登记发营业执照。

第三节 伙企业的财产

【单选、案例分析】普通合伙人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财产份额,但应当通知合伙人。如果要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外,依法应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单选】有限合伙人因不执行企业事务,所以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只要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不需要征求其他合伙人的意见。

【案例分析】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依法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

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多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利有:决定权、监督检查权、利益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分割财产权。 【多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义务有:出资义务、忠实义务、分担企业风险的义务。

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内外关系

【多选】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事务决策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 由全体合伙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2) 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

【单选】合伙企业对普通合伙人执行舍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依法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入。

【单选】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 【单选、案例分析】法律对合伙人的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方式作了一些规定,表现在:

(1)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为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第五节 合伙企业的入伙与还伙

【名词解释】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简答】入伙的方式。

(1) 非合伙人依法接受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从而成为新合伙人。

(2) 在没有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情况下,非合伙人依法加入合伙企业,从而成为新的合伙人。

(3) 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时,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愿意成为该企业合伙人的,依法加入企业,从而成为新的合伙人。

【多选】入伙的条件:(1)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 依法订立书丽协议。 【简答、案例分析】入伙的法律效力。

(1)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2) 《合伙企业法》

第44条规定,新人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名词解释】退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法退出在合伏企业的财产份额,消除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多选】退伙的情形包括声踞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i然。 【简答】退伙的法律效力。 (1) 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2) 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六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名词解释】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因法定原因或约定原因发生而使合伙协议终止、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全体合伙人的合伙关系归于消灭的程序或制度。

【简答】合伙企业依法解散的情形。 (1)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多选】合伙清算人产生的法定方式有:(1) 由全体合伙人担任}(2) 由全体合伙人指定l(3) 人民法院指定。 【多选、简答】清算人的职责。

(I) 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 清缴所欠税款。 (4) 清理债权、债务。

(5) 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质的剩余财产。 (6) 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多选、筒答】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蜃,依法应按苓列顺序清偿: (1) 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2) 所欠税款。(3) 企业的债务。

第四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简答】公司的特征。

(1)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 (2) 公司以营莉为目的。 (3) 公司一般是法人。

(4) 公司一般由两个以上发起人或股东出资组成。

(5) 公司是股东资本的集合,决策一般遵循资本至上原则。

【多选】在法律上或学理上对公司一般可以作如下分类:(1) 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垒旦及股份两合公司。(2) 封闭式公司和开放性公司(3) 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4) 母公司和子公司。(5) 中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第二节 公司法的基本制度

【多选】设立行为必须具备的三个要素为发起人、资本和章程。

【名词解释】法定资本制:是指在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足额认缴后,股东可以在公司登记成立前后的一定期限内一次或分次缴付出资的资本制度。

【多选】传统公司法中形成的资本三原则为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名词解释】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虽然要在公司章程中确定注册资本总额,但发起人只需认足或缴足部分股份,公司就可正式成立,其余的股份,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证券市场行情再随时发行的公司资本制度。

【名词解释】认可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对公司章程中所确定的注册资本,发起人可以只认购一部分,未认购的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但首次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法定比例,发行股份的授权也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的公司资本制度。 【多选】公司设立的方式有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

【名词解释】发起设立:又称单纯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足公司全部股本而设立的公司。

【名词解释】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舍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

【多选】从历史上看,国际上对公司的设立先后实行过四种原则,即自由主义、特许主义、行政许可主义、准则主义。 【多选、简答、寨侧分析】根据我国《公司法》

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戤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 担任破产请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盘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带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单选】我国《公司法》要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名词解释】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多选】公司债券的特征是要式性、设权性和利率固定性。

【多选】公司债券的种类(1) 记名公司债券与无记名公司债券t(2) 可转换公司债券与不可转换公司债券。

(5)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6) 依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第三节 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

【多选】管理人的确定国际上有两种基本模式:一种是由法院指定,一种是债权人会议指定。 【多选、案例分析】《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得担任管理人: (1)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简答】管理人的法定职责主要包括:

(1)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 决定债务人韵内部管理事务。

(4)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单选】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多选】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包括:(1) 直接债权人;(2) 连带债权人;(3)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4) 受托人;(5) 票据的付款人。

【名词解释】债权人会议: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表达债权人的意志和统一债权人的意见而由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临时性机构。

【单选】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单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单选、案例分析】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以上。 【多选、简答】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1) 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 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 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债务人的财产及关费用。

【名词解释】债务人的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简答】债务人财产的法律特征。

(1) 是管理人可以支配的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2) 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名词解释】否认权:是指对于债务人及其负责人实施的危害债权人利益的行力,管理人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或确认该行为无效,从而追回所转移财产‘的权利。

【筒答。案例分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管理人可以行使否认权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1)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审请前一年内可以否认白争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①无偿转让财产的}⑦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荔的l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④对来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⑤放弃债权的。 (2)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可以否认的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髋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3) 可以否认的其他行为。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名词解释】别除权:是指破产宣告前依法成立的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人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多选】行使别除权依法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1) 有财产担保的权利应在破产宣告前依法成立并申报; (2) 该权利的担保应为物权担保。

【名词解释】一般取回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享有的向管理人取回该财产的权利。

【简答】一般取回权行使的法定条件。

(1)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取回权的标的物已被管理人接管。 (2) 取回权人是该标的物的合法权利人。

(3) 权利人在取回财产时,应当根据原合同的约定,向管理人履行相应的义务。

【名词解释】出卖人取回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时,出卖人享有的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的权利。

【名词解释】抵消权: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在立案前与债务人互负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而以其对该债务人的债权和所欠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抵消的权利。 【多选、简答】抵消权的行使应具备三个条件: (1) 债权人的债权已经依法申报并得到确认; (2) 主张抵消的债权债务均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前; (3) 不属于法律禁止的情形。

【多选】破产费用的法定范围包括:(1)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简答】共益债务的范围。

(1)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燎的合同所产生舶债务; (2)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五节 企业破产重整与和解

【名词解释】重整:是在企业无力偿债但有复苏希望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同意,允许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重组,使企业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一项制度。 【简答】申请重整的条件。

(1) 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申请重整。

(2) 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申请重整。、。

(3)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4) 金融机构达到破产界限或有明显丧失溥偿能力可能时,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偿的申请。

【单选】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塑.熊墼额点该堡煎壑总额的2/3以上的,郎为谖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单选】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出管理人监督。

【名词解释】破产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申请“或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定后,终止破产程序的一种制度。

【单选】和解协议草案应提交到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通过决议依祛需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掇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简答】和解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

(2)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面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4)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窿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六节 企业破产清算

【名词解释】破产室告:是指人民法院对符合破产条件的债权人,依法作出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实施清算的行为。 【单选】除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

【多选】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1) 职工债权。(2) 国家债权。(3) 普通债权。

【简答】应当终结企业破产程序的法定情形:(1)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2)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六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和合同法概述

【简答】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具有下列四个基本特征: (1)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 合同的主体具有多方性和广泛性。

(3) 合同的内容是设立、变更、终止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4) 合同一种协议,反映了当事人的共同意志。

【多选】我国合同法的基本特征是:(1) 合同法以任童性规范为主。(2) 合同法旨在规范交易行为。 【名词解释】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名词解释】非格式合同:指合同条款全部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的合同。 【多选、简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 (2) 自愿原则。 (3) 公平原则。 (4) 诚实信用原则。 (5) 守法原则。 (6) 尊重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名词解释】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的,希望翻他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多选、简答】要约的构成要件。

(1) 应当是由特定的要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2) 内容应当十分确定。

(3) 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4) 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

【单选】我国《合同法》规定,商业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单选】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先予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多选、简答。案例分析】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在下列情形下失效: (1) 受要约人拒绝承诺。 (2) 期限届满未承诺。 (3) 要约人依法撤销。 (4) 受约人提出新要约。

【名词解释】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按照要所规定的时间与方式,用诺言或行动对要约表示完全同意的一种法律行为。 【简答】有效的承诺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并传达给要约人。 (2) 承诺应当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传达到要约人。 (3) 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基本一致。 【单选、案例分柝】我国《合同法》

第26条规定,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单选】撤回的通知泣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简答】合同成立依法应具备的要件。

(1) 订约主体应当是有权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或其合法代理人。

(2) 订约双方对合同的实质性条款达成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核心要件。 (3) 合同的成立应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

【单选、案例分析】一般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名词解释】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绘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简答】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包括四个要件: (1) 缔约人实施了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的行为;

(2) 缔约人在实施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的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 (3) 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

(4) 损失与缔约人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

【多选、简答】合同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 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时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 (4)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名词解释】合同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简答】台同效力的表现。

合同对当事人的效力。合同对当事人的效力具体体现在权利和袋务两个方面。就合同权利而言,主要包括请求并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抗辩权以及各种请求救薪权。就义务而言,全面履行义务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

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目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排斥第三人非法干预和侵害的效力;二是为保全合同利益,法律允许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

【多选】合同有效的要件包括:(1) 主体合格。(2) 内容合法。(3)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4) 形式、程序合法。

【名词解释】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虽已成立,但因其主体有瑕疵,不完全满足有效要件的规定,致使其效力不确定盼合同。 【多选,简答】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有四种: (1)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 代理权有瑕疵韵人订立的合同;

(3) 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负责人越税订立的合同; (4)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名词解释,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由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其归于无效,或行使变更权使其内容变更的合同。

【多选、简答】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的情形有: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 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多选、筒答j无效合同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1) 一方以欺诈、胁殖的手段订立合同,,掼害国家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科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名词解释】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多选】合同履行应遵循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单选】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帕,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简答】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1) 同一合同双方互负债务,且馈务履行没有先后 顺序。 (2) 合同债务已届履行期。

(3) 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提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条件。 (4) 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是可能的。 【简答】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1) 同一合同双方互负债务,且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

(2) 在合同订立后,后履行一方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履行的现实危险。 (3) 后履行一方未能对这种危险提供适当担保a 【筒答】行使后腰行抗辩权的条件。

(1) 同一合同双方互负债务,且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 (2)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简答】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 债务人对

第三人享有合法的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3) 债务人怠予行使其对 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4) 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简答】债权人行使擞销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 债务人在债权成立后实施了一定法律行为。

(3) 债务人实施了严重降低债务人自身偿付能力的行为。1。 (4) 债务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多选、简答】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 变更前合同合法有效。

(2) 当事人对变更合威协商一致,单方无权变更合同。

(3) 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应确定。

【单选】合同变更依法应经过要约与承诺的过程,原则上只对将来发生效力,对已_按原合同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 【简答】当摩入转让合同的基本要求。 (1) 转让的合同必须合法有效; (2) 符合法律规定的转让程序;

(3) 转让内容合法,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 合同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

【多选】不得转让的合向种类;(1)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2)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3)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第六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多选】合同终止的情形:(I)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煎。(2) 合同解除。(3) 债务相互抵消。(4)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 债权人免除债务。(6) 债权债务同归一人。(7)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多选】合同解除包括协商解除和通知解除。

【索例分析】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如果是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引起另一方解除合同的,除法定免责情形外,另一方在解除合同的同时,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多选,简答】法定抵消消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合同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且债权债务关系均合法。 (2) 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3) 债务属于按照合同性质或者法律规定可以抵消的范围。 【多选、简答】约定抵消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债权债务关系均合法。

(2) 债务属于按照合同性质或者法律规定可以抵消的范围。

【名词解释】提存:是指债务人将到期后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清偿的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

【多选】提存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 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2) 提存的标的物必须是依合同的规定应当给付的,并且适宜提存的物。

【多选、案倒分析】提存的效力;(1) 债务人义务免除。(2) 提存物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

第七节 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名词解释】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有效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简答】违约责任的基本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违约责任须以有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2) 违约责任以当事人违反约定义务为要件。 (3) 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损失补偿责任。

【单选】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 【多选】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两个:(1) 当事人有违约行为;(2) 抗辩事由不成立。 【多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2) 债务属于按照合同性质或者法律规定可以抵消的范围。

【名词解释】提存:是指债务人将到期后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清偿的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

【多选】提存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 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2) 提存的标的物必须是依合同的规定应当给付的,并且适宜提存的物。

【多选、案倒分析】提存的效力;(1) 债务人义务免除。(2) 提存物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

第七节 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名词解释】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有效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简答】违约责任的基本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违约责任须以有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2) 违约责任以当事人违反约定义务为要件。 (3) 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损失补偿责任。

【单选】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 【多选】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两个:(1) 当事人有违约行为;(2) 抗辩事由不成立。 【多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2b6.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