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国际商法主观题重点

更新时间:2023-09-16 12:03:01 阅读量: 高中教育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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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商法》主观题重点

课程代码:00091

1. 国际商法: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这种关系是各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2. 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法的表现形式——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各国国内商法。

3. 国际商事惯例:在长期的国际商务活动中,因反复实践而形成,为广大国际商务当事人普遍接受,并由某些国际组织或某些商业团体整理编纂成文的规则,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 4. 大陆法系:在罗马法的原则和形式的基础上,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蓝本,以成文化、法典化为主要特征的法律体系。大陆法系在13世纪形成于西欧,法国和德国以及许多欧洲大陆国家如意大利、西班牙等都属于大陆法系。除此之外,整个拉丁美洲、非洲的一部分国家也属于大陆法国家。我国的台湾地区也属于大陆法系。

5.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以英国、美国为代表,以判例法为主要特征的法律体系。英美法系首先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

形式出现的普通法。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我国的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6. 国际商事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主权国家所缔结的有关国际商事的协议。

7.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1)从法律渊源来看,制定法是大陆法的主要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2)从法典编纂来看,大陆法系的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于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当代英美法系虽然学习借鉴了大陆法系制定法传统,但仍以对其判例的汇集和修订为主的法律,衡平法主要代表审判机关(法官)的法律。后者是对前者的补充。(3)从法律结构和法律分类来看,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是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普通法主要代表立法机关(议会)的法律,衡平法主要代表审判机关(法官)的法律。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规则。英国法缺乏严格的部门法分类。(4)从法官作用来看大陆法系法官适用和解释法律;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遵循先例。但英美法国家的遵循先例并不是绝对的,在对待先例的问题上有三种做法:①遵

循先例。一般来讲,下级法院应当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上诉法院还要遵循自己以前的判例。②推翻先例。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有权推翻自己以前的判决。③避开先例。主要适用于下级法院不愿适用某一先例但又不愿公开推翻它时,可以以前后两个案例在实质性事实方面存在区别为由而避开适用先例。 8.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交易原则;(商事交易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交易,既不享有任何特权,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义务,以达到公平的目的。)(2)诚实信用原则;(又简称为诚信原则,是指国际商事主体在从事国际商事活动时,应采取“善意的方式”,不得有欺诈或者滥用权利的行为)(3)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以利润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协调商事交易活动,确定商事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4)交易简便迅速原则;(5)保障交易安全原则(强制主义原则、公示主义原则、外观主义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9. 商事组织:依法成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

10. 个人独资企业:又称个人企业或单人业主制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商事组织。

11.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投资者为一个人,而且仅限于一个自然人;投资者对企业享有完全的控制和支配权利;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

12.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该自

然人必须不是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如国家公务员、公职人员等);(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在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或“有限责任”的字样;(3)有投资者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13. 合伙企业:又称商事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共同的经济目的,订立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14. 合伙企业的类型:(1)根据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的责任不同,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2)根据合伙企业是否显示合伙人,可以分为显名合伙企业和隐名合伙企业。

15. 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当一个合伙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16. 入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营主体加人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17. 除名退伙:合伙人因有严重违反合伙协议规定或其他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重大不轨行为,而被其他合伙人一致决定开除的行为。 18. 公司的基本类型:(1)根据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责任不同,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2)根据股份发行的对象以及转让方式的不同,分为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3)根据公司间的控制关系,分为母

公司和子公司。(4)根据公司内部的管辖关系,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

19. 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或发起人人数符合法律规定;(2)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3)制定公司章程;(4)办理注册登记。

20. 有限合伙企业:由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和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企业。

21. 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公司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持有的股份对公司负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公司形式。

22.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人数较少,不发行股票,股东出资不得随意转让,股东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公司形式。

23. 无限责任公司:又称无限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量以上的股东组成,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无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公司,与合伙类似,但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目前各国无限责任公司的数量很少。

24. 两合公司:是指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和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在这种公司中,至少有一个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至少一个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5. 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限责任公司的组合,是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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