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办法及四项制度

更新时间:2023-09-17 06:05:01 阅读量: 高中教育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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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以工商所(分局)监督管理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管理为手段,对市场主体实行联动监管的新型工商行政管理机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为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江苏省范围内的市场主体实施经济户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依照法定职责,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警示制度》、《企业退出督查制度》、《企业风险预警制度》、《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约束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用联动监管实施办法》是经济户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分支、常驻代表机构和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本办法所称经济户口,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市场主体履行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等职责所形

成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规定提供的对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的信息的总和。

本办法所称经济户口管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市场主体履行登记注册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并将相关信息予以记录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经济户口管理遵循分级登记管理与属地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经济户口

第五条 经济户口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谁实施、谁记录的原则,收集、记录和维护。一个市场主体建立一个经济户口。

第六条 经济户口包括书式材料和机读信息两个部分。 第七条 书式材料包含以下内容:

(一)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时依法提交的材料; (二)市场主体办理年检或验照时依法提交的材料; (三)市场主体获得“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驰(著)名商标等褒奖的材料复印件;

(四)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警示管理等材料; (五)各种检查表;

(六)管理费核定或减免材料;

(七)其他相关部门移交或抄送的材料。 第八条 机读信息包含以下内容: (一)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二)市场主体年检或验照信息; (三)行政处罚信息; (四)监督检查信息; (五)商标监管信息; (六)广告监管信息; (七)合同监管信息; (八)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 (九)管理费核定或减免信息; (十)其他监督管理相关信息。

第九条 注册部门(含内资、外资企业登记注册,下同)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录入登记信息,建立经济户口的基本信息,负责做好管区代码赋码工作,以及重点、热点行业市场主体的特别标注。

各级注册部门对市场主体的行政区划调整或管区代码录入错误的要及时调整或修正。

第十条 工商所(分局)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名义履行个体工商户登记职责的,由工商所(分局)录入登记信息,建立经济户口的基本信息,赋予管区代码并做好重点、热点行业市场主体的特别标注工作。

工商所(分局)应当自市场主体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准确地做好市场主体的认领或退还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管理权限,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在行政监督管理结果作出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经济户口“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异地违法受到处罚的,由行政处罚机关的承办部门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书抄送市场主体登记机关。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应填写“无照经营检查表”存档,并在处理结果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经济户口“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 经济户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经济户口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办公室负责统筹部署各职能部门提出的专项检查计划;组织专项检查的部门在部署专项检查时,应负责将专项检查的内容细化为具体检查项目,并指导、督查专项检查工作的落实;

(二)人教部门负责将经济户口管理工作纳入工商所建设考核内容,并组织考核;

(三)监察部门负责经济户口管理工作的效能监察; (四)法制部门负责对经济户口管理工作的法制监督与指导;

(五)注册部门负责登记时重点、热点行业市场主体的特别标注,管区代码的赋码工作,以及对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指导、督查;

(六)企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制订、修改经济户口管理制度及配套制度;企业、外资、个体私营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流通领域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主体及其他市场主体检查工作的指导、督查,负责通过市场主体年检或验照做好重点、热点行业市场主体特别标注的维护; (七)个体私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的指导、督查;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商品交易市场及商品交易市场内的市场主体和农资经营检查工作的指导、督查; (九)商标、广告、合同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商标印制、广告经营检查工作和合同监管工作的指导、督查; (十)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的食品经营及其他商品经营质量检查工作的指导、督查;

(十一)公平交易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督查;

(十二)财务部门负责对行政性收费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十三)信息中心负责经济户口“管理信息系统”的稳定运行,监测经济户口机读信息质量,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机读信息的维护,保障网络畅通、网络安全,进行数据备份等工作。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bo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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