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模板)

更新时间:2023-04-06 09:1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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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试行)

(首次申请□延续□变更□)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行业类别: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3—

企业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4—

一、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一)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表1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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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指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所在地邮政编码。

(2)2015年1月1日起,正在建设过程中,或者已建成但尚未投产的,选“否”;已经建成投产并产生排污行为的,选“是”。

(3)指已投运的排污单位正式投产运行的时间,对于分期投运的排污单位,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

(4)、(5)指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坐标,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的GIS 系统点选后自动生成经纬度。

(6)“大气重点控制区”指生态环境部关于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范围。

(7)总磷、总氮控制区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以及生态环境部相关文件中确定的需要对总磷、总氮进行总量控制的区域。

(8)是指各省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重金属污染排放限值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

(9)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等。

(10)是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批文件号,或者是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的备案编号。

(11)对于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须列出证明符合要求的相关文件名和文号。

(12)指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存在未批先建或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且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的排污单位,应选择“是”,其他选“否”。

(13)排污单位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选择“重点”;简化管理的,选择“简化”。

(14)对于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计划的排污单位,须列出相关文件文号(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和法律文书),并列出上一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对于总量指标中包括自备电厂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备注栏对自备电厂进行单独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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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产品及产能

表2 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

注:(1)指主要生产单元所采用的工艺名称。

(2)指某生产单元中主要生产设施(设备)名称。

(3)指设施(设备)的设计规格参数,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计量单位。

(4)指相应工艺中主要产品名称。

(5)指相应工艺中主要产品设计产能。

(6)指相应工艺的设计年生产时间。

(7)按照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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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表3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表

注:(1)指材料种类,选填“原料”或者“辅料”。

(2)指原料、辅料名称。

(3)指万t/a、万m3/a等。

(4)指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元素,及其在原料或者辅料中的成分占比,如氟元素(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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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

表4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信息表

注:(1)指主要生产设施。

(2)指生产设施对应的主要产污环节名称。

(3)以相应排放标准中确定的污染因子为准。

(4)指有组织排放或者无组织排放。

(5)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对于有组织废气,以火电行业为例,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包括三电场静电除尘器、四电场静电除尘器、普通袋式除尘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等。

(6)排放口编号可按照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进行填写或者由排污单位自行编制。

(7)指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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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信息表

注:(1)指产生废水的工艺、工序,或者废水类型的名称。

(2)以相应排放标准中确定的污染因子为准。

(3)指主要污水处理设施名称,如“综合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等。

(4)包括废水在厂区内的排放去向,如去车间或者生产设施废水处理系统、去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去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去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等;也包括废水出厂界后的排放去向,如去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市政污水处理厂、进入海域,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以及不外排,如全部在工序内部循环使用、全厂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向环境排放。

(5)间接排放是指废水出厂界后进入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等,不直接排入环境水体的排放方式,其中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也选择“间接排放”;直接排放是指废水出厂界后直接排入环境水体的排放方式;其他未出厂界的废水排放方式均选择“其他”。

(6)包括连续排放、周期性排放、冲击型排放。

(7)排放口编号可按照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进行填写或者由排污单位自行编制。

(8)指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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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气污染物排放

(一)排放口

表6 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注:(1)指排气筒所在地经纬度坐标,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的GIS系统点选后自动生成经纬度。

(2)对于不规则形状排气筒,填写等效内径。

表7 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注:(1)指对应排放口须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名称、编号及浓度限值。

(2)新增污染源必填。

(3)如火电厂超低排放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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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组织排放信息

表8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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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2)指地方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排污单位有更加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

(3)“全厂有组织排放总计”指的是,主要排放口与一般排放口之和数据。

申请年许可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包括方法、公式、参数选取过程,以及计算结果的描述等内容)

申请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包括方法、公式、参数选取过程,以及计算结果的描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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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组织排放信息

表9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表

注:(1)主要可分为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储罐泄漏、装卸泄漏、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原辅材料堆存及含VOCs物料的存储、输送、投料、装卸等环节。

(2)如果是厂房、设备、罐区等的无组织排放,则采用设备编号;如果是厂界无组织排放,则由企业自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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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排污单位大气排放总许可量

表10 排污单位大气排放总许可量

注:本表应填写表8和表9中“全厂有组织排放总计”与“全厂无组织排放总计”之和,且与排污单位已有的依法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取严后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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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污染物排放

(一)排放口

表11 废水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注:(1)对于直接排放至地表水体的排放口,指废水排出厂界处经纬度坐标;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的GIS系统点选后自动生成经纬度。

(2)指受纳水体的名称,如南沙河、太子河、温榆河等。

(3)指对于直接排放至地表水体的排放口,其所处受纳水体功能类别,如Ⅲ类、Ⅳ类、Ⅴ类等。

(4)对于直接排放至地表水体的排放口,指废水汇入地表水体处经纬度坐标;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的GIS系统点选后自动生成经纬度。废水向海洋排放的,应当填写岸边排放或者深海排放。深海排放的,还应当说明排放口的深度、与岸线直线距离。在其他信息中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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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 废水车间或者生产设施排放口及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注:(1)对于排至厂外城镇或者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放口,指废水排出厂界处经纬度坐标;对纳入管控的车间或者生产设施排放口,指废水排出车间或者生产设施边界处经纬度坐标;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的GIS系统点选后自动生成经纬度。

(2)指厂外城镇或者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名称,如酒仙桥生活污水处理厂、宏兴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等。

(3)属于选填项,指排污单位与受纳污水处理厂等协商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4)指污水处理厂废水排入环境水体时应当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浓度限值(mg/L)。

表13 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注:(1)指对应排放口须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名称及浓度限值。

(2)属于选填项,指排污单位与受纳污水处理厂等协商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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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增污染源必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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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排放信息

表14 废水污染物排放

注: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无需申请许可排放量。

申请年许可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包括方法、公式、参数选取过程,以及计算结果的描述等内容)

申请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包括方法、公式、参数选取过程,以及计算结果的描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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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境管理要求

(一)自行监测

表15 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表

注:(1)指气量、水量、温度、含氧量等非污染物的监测项目。

(2)指污染物采样方法,如对于废水污染物:“混合采样(3个、4个或者5个混合)”“瞬时采样(3个、4个或者5个瞬时样)”;对于废气污染物:“连续采样”“非连续采样(3个或者多个)”。

(3)指一段时期内的监测次数要求,如1次/周、1次/月等,对于规范要求填报自动监测设施的,在手工监测内容中填报自动在线监测出现故障时的手工频次。

(4)指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如“测定化学需氧量的重铬酸钾法”“测定氨氮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等。

(5)根据行业特点,如果需要对雨排水进行监测的,应当手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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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

表16 环境管理台账信息表

五、排污权使用和交易信息

如发生排污权交易,需要载明;如果未发生交易,无需载明。可直接编辑或者上传附件。

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如需)

文字编辑或者上传附件。

七、改正措施(如需)

直接编辑或者上传附件。

八、附图和附件

图1 生产工艺流程图

图2 生产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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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92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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