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内侦查机构改革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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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内侦查机构改革设想

柳州监狱 黄德华 冯荣吉

摘要:近年来发生的多起狱内案件,暴露现行狱内侦查体制存在诸多弊端,严重地影响到监狱的安全稳定,对现行狱内侦查体制进行改革势在必行。本文从狱内侦查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对狱内侦查机构改革的重要意义、改革目标和建立新的狱内侦查机构体系作出设想性的探讨。

关键词:狱内侦查机构 改革 设想

狱内侦查机构是监狱机关为了行使法律赋予监狱的侦查权而设立的一个业务部门。狱内侦查机构自上世纪90年代相继成立以来,侦破了大量的狱内案件,有力地打击了狱内又犯罪活动,为维护监狱安全稳定和社会稳定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近年来发生的狱内案件,暴露出狱内侦查工作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监狱安全稳定。为此,笔者认为必须对狱内侦查机构进行改革,建立健全狱内侦查机构体系,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影响监管安全稳定的隐患和漏洞,才能真正打造监狱安全稳定的长效机制。

一、狱内侦查工作现状

(一)狱内侦查机构不健全。

狱内侦查机构成立之初就“先天不足”,至今仍然残缺不全。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西、湖北、重庆、云南、新疆等11个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单独设立了狱内侦查处,江苏省监狱管理局设立了狱内侦查总队,全国526所监狱成立了狱内侦查科,占全国监狱总数的78%。可见,全国还有20个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和22%的监狱没有单独设立狱内侦查机构,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最近才成立了狱内侦查处。狱内侦查工作到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管理局就由狱政管理或者刑罚执行部门代管。

(二)狱内侦查警察队伍不稳定。

在监狱基层,由于狱内侦查工作责任大、任务重、“付出多”,许多从事狱内侦查工作的警察(以下简称狱内侦查警察)怕承担风险,不愿意、不安心从事狱内侦查工作,想方设法调离狱内侦查警察岗位;另一方面,安心从事狱内侦查工作的警察往往很容易做出成绩,很快获得提拔到分监区、监区等领导岗位,造成了狱内侦查警察队伍不稳定。以下是广西柳州监狱近5年来专职狱内侦查警察变动情况统计表,就可以看出狱内侦查警察队伍的不稳

(三)狱内侦查业务能力不强。

由于狱内侦查机构不健全、狱内侦查警察队伍不稳定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狱内侦查业务能力不强、水平不高,狱内侦查基础工作薄弱,狱内情报网络形同虚设,狱情排查分析“走过场”,对重点罪犯、重点部位的监控流于形式。内蒙古呼和浩特第二监狱“10.17”越狱案和河北深州监狱“9.11”脱

逃案,集中地反映了狱内侦查业务能力不强、水平不高的现状,甚至已经到了监狱机关难以独立侦办案件的尴尬局面。

(四)狱内侦查经费保障不到位。

狱内侦查工作从狱政管理工作中划分出来后,狱内侦查经费并未从狱政管理经费中单列划分出来,而是与狱政管理经费“分蛋糕”。从《监狱基本支出经费标准》的开支项目可以看出,狱内侦查经费只分得一小块“蛋糕”,而狱政管理经费又总体偏低,以致狱内侦查经费被挤占,导致耳目情报经费、狱内侦查技术装备经费等难以落实到实处,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二、狱内侦查机构改革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发生的多起狱内案件,暴露出耳目等情报工作没有发挥作用、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等狱内侦查工作存在的问题,也反映出狱内侦查工作被弱化和忽视。存在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狱内侦查机构不健全,在于狱内侦查工作得不到有力领导,以致出现狱内侦查警察队伍不稳定、业务能力不强、经费保障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导致狱内侦查工作成为监管改造工作中的“短板”,引发监管安全事故。可见,现行的狱内侦查机构体系已暴露出诸多问题和弊端,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到狱内侦查机构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只有对狱内侦查机构进行全面的改革,建立全新的适应监狱工作形势发展需要的狱内侦查机构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前狱内侦查工作的存在问题,才能突破狱内侦查工作的发展瓶颈,才能充分地发挥狱内侦查工作的防范职能,才能真正建立健全监狱安全稳定的长效机制。

三、狱内侦查机构改革目标

狱内侦查机构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建立一个自上而下、机构健全、领导有力、队伍稳定、保障到位的狱内侦查机构体系,着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战斗力强的高素质狱内侦查警察队伍,把狱内侦查警察队伍打造成维护监狱安全稳定的中坚力量。

四、狱内侦查机构建设构想

(一)建立全国统一运行模式的狱内侦查机构体系。

目前,尽管有部分省级监狱管理局设立了狱内侦查处(总队)。但是,从全国情况来看,狱内侦查机构体系仍然残缺不全。因此,首先要打破现行狱内侦查机构格局,建立全新的、全国统一运行模式的狱内侦查机构体系,把狱内侦查机构定位为监狱机关的直属机构。司法部监狱管理局设立狱内侦查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设立狱内侦查总队,监狱设立狱内侦查支队,并制作机构名称牌匾悬挂在单位大门,增强狱内侦查警察的荣誉感、使命感和责任感。狱内侦查局、狱内侦查总队内设情报、侦查、防控、综合、技术装备五个业务处室,狱内侦查支队对应设立情报、侦查、防控、综合、技术装备五个大队,各大队下设若干警组(设警长负责),分别负责领导、组织、开展有关各项狱内侦查业务工作。

(二)加强狱内侦查机构的领导配备和警力配备,建立狱内侦查专门职务晋升机制。

1、加强领导配备。

各级狱内侦查机构的“一把手”享受同级监狱机关领导副职待遇,进党委班子成员。狱内侦查局设局长1名(副司级)、副局长1名(正处级),狱内侦查总队设总队长1名(正处级)、副总队长1名(副处级),狱内侦查支队设支队长1名(副处级)、副支队长1名(正科级)。各级狱内侦查机构内设业务处室、大队的正职领导与同级狱内侦查机构副职领导级别一样,副职领导相应低一级,警长享受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待遇。各级狱内侦查机构领导都是专职,不能由同级监狱机关领导兼任,确保狱内侦查工作有专人加强领导。各级狱内侦查机构领导必须有从事一定年限的狱内侦查工作经历,上级狱内侦查机构领导要有担任基层狱内侦查机构领导的经历。这样,确保各级狱内侦查机构领导从基层狱内侦查警察中来,熟悉狱内侦查工作业务,避免出现 “外行领导内行”的现象,也使基层狱内侦查警察看到政治前途,拓宽了狱内侦查警察职务晋升的渠道,从而留住人才,稳定队伍。

2、加强警力配备。

建立了狱内侦查机构和设置了各级狱内侦查机构领导后,还需要加强狱内侦查机构的警力配备。狱内侦查警察应根据各岗位职能要求和工作任务量来配置,按照“因事设岗、因岗定人”的原则,把具备相关学历专业和丰富实践经验的警察选配到各级狱内侦查警察队伍中来。各级狱内侦查机构的警察原则上应从基层警察中选调,专业技术岗位的狱内侦查警察可以从社会上有关科研、医疗或者院校等单位选聘。监狱基层狱内侦查警察的配备从现有监狱警察中选配,然后每年有计划地公开招录具有狱侦、刑侦、法律、痕检、计算机等相关专业的新警,招录的新警先到分监区带班锻炼至少一年后方可进入狱内侦查警察队伍。这样,不断更新、充实狱内侦查警察队伍,使狱内侦查警察队伍有稳定的人才来源。

3、建立健全狱内侦查警察激励机制,提高狱内侦查警察队伍的待遇,稳定狱内侦查警察队伍。

狱内侦查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稳定狱内侦查警察队伍和吸引更多优秀人才进入狱内侦查警察队伍,就必须建立狱内侦查警察激励机制。多年的实践证明,狱内侦查警察队伍不稳定,留不住人才,关键是狱内侦查警察没有相应的待遇,职务晋升渠道不畅。因此,建立健全狱内侦查警察激励机制,首先要解决狱内侦查警察的职务待遇问题,建立专门的狱内侦查警察职务晋升渠道;再就是要建立健全狱内侦查机构专门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渠道建立健全狱内侦查警察激励机制:

一是从狱内侦查警察队伍中提拔各级狱内侦查机构领导或提拔到其他部门担任领导职务。各级狱内侦查机构体系建立完备后,设立了一定数量的各级狱内侦查机构领导职位,并且规定这些领导职位要从狱内侦查警察或者曾经从事过一定年限的狱内侦查警察当中产生,其他部门的领导职位也可以从狱内侦查警察中选拔。这样,广大基层狱内侦查警察看到自己的政治前途,才能使他们安心工作,积极工作,努力工作,狱内侦查警察队伍才能留住人

才,狱内侦查工作的发展才有充足的警力保障。

二是建立狱内侦查机构专有的非领导职务体系。具体可参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的做法,设立副科级狱内侦查员、正科级狱内侦查员、副处级狱内侦查员、正处级狱内侦查员、副厅级狱内侦查员和正厅级狱内侦查员六个档次的非领导职务级别,使从事多年狱内侦查工作,具有丰富狱内侦查工作经验或相关技术的狱内侦查警察获得相应的职务待遇。获得狱内侦查机构非领导职务的狱内侦查警察调离狱内侦查队伍的直接转为同等级别的非领导职务。狱内侦查机构不再设主任科员等非领导职务。

三是建立健全狱内侦查机构专有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奖励每年在搜集狱内情报、排查安全隐患、侦破狱内案件、监控防范罪犯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狱内侦查警察。同时,每年评选一次全国、省级和监狱级的优秀狱内侦查员,授予“情报能手”、“破案能手”、“排查标兵”、“防范标兵”等荣誉称号,增强狱内侦查警察的荣誉感、自豪感和成就感。

(三)重新科学、合理划分狱内侦查机构的职能,明确各自工作职责。 各级狱内侦查机构体系建立后,就要重新对狱内侦查工作进行科学的定位,重新划分狱内侦查工作任务、范围和各级狱内侦查机构职能,赋予各级狱内侦查机构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要把狱内侦查机构建设成为监狱机关的情报部门、“特工”部门。狱内侦查机构的主要任务,就是要紧紧围绕“预防为主、防破结合、及时发现、迅速破案”的狱内侦查工作方针,采取多种办法搜集影响监狱安全稳定的情报,排查、研判、处置各类狱情,监控防范重点犯群和要害部位,及时查堵各种监管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各种破坏监管秩序和狱内又犯罪行为,全力维护监狱安全稳定。为此,就要赋予狱内侦查机构搜集情报、排查防控、搜查侦查等职能职责。所以,各级狱内侦查机构就要设立情报、侦查、防控、综合、技术装备等五个职能部门。情报职能部门负责搜集狱内情报,开展耳目等隐蔽工作,建立健全狱内情报网络,分析、排查、研判狱情,然后将情况向侦

查、防控等职能部门通报。侦查职能部门负责进行立线侦查或者立案侦查情报职能部门所提供的情报线索,及时查清有关违法违纪或者隐患漏洞,行使法律赋予监狱的侦查权,侦办各类狱内刑事案件。防控职能部门负责监控防范监狱大门、重点人员、要害部位和罪犯会见,管理围墙、电网和使用监控、监听系统,监督各种监管安全隐患的整改,制定处置狱内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技术装备职能部门负责探测、侦听、痕检、法医等技术侦查工作和监狱的监控、监听系统等技防工作,以及狱内侦查的技术装备工作。综合职能部门负责政工、内勤、档案、业务培训等综合性事务以及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狱内侦查局负责领导和指导全国监狱的狱内侦查工作,向国家人事、财政等部门争取全国狱内侦查机构的人、财、物及装备,组织制定全国统一执行的狱内侦查工作规章制度和编写有关狱内侦查工作教材,组织开展全国狱内侦查工作业务培训,深入各省区市调研、指导各项狱内侦查工作。狱内侦查总队负责领导、指导、协调本省区市各监狱的狱内侦查工作,向省级人事、财政等部门争取本省区市狱内侦查机构的人、财、物及装备,负责与各级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联系、协调和沟通。各监狱的狱内侦查支队及内设大队负责组织开展各项具体的狱内侦查工作。

(四)加强狱内侦查业务建设,提升狱内侦查工作水平。

近年来发生的内蒙古呼和浩特第二监狱“10.17”越狱案、河北深州监狱“9.11”脱逃案等狱内案件,暴露出监狱在搜集狱内情报、狱情排查、监控防范等狱内侦查业务能力不高,也证明了当前我们狱内侦查机构还不具备侦办这样大案要案的能力,严重地影响了监狱机关的声誉和形象。因此,加强狱内侦查业务建设、提升狱内侦查工作水平已经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第一,建立“师傅带徒弟”制度。狱内侦查工作隐蔽性强、机密性广,大部分工作内容、工作手段需要秘密操作,一些工作要求难以用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来公示于众,通过“师傅带徒弟”的手段,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培养

出一大批狱内侦查业务能手。因此,各级狱内侦查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要注重培养锻炼狱内侦查业务能手,要建立各项狱内侦查业务人才库。对新调入的狱内侦查警察,安排狱内侦查业务人才库中具有丰富经验的狱内侦查警察实行“一对一”的“传、帮、带”,使新调入的狱内侦查警察能够迅速熟悉各项狱内侦查业务和单独完成各项狱内侦查工作,提高狱内侦查警察的“单兵作战”能力。

第二,建立各级狱内侦查机构的沟通交流机制。各监狱的狱内侦查机构要定期组织召开狱情排查会议、案情分析会议、防控联席会议等有关业务会议,通报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内设职能部门之间实行每周定期和平时不定期地沟通、交流工作情况、经验体会以及存在问题或需要改进的地方,相互取长补短,不断改进提高。狱内侦查局、狱内侦查总队应分别定期组织召开有关狱内侦查业务会议,相互交流经验。狱内侦查局每年组织各省区市之间的各级狱内侦查机构领导相互挂职锻炼,互相学习交流,拓宽视野和思维,促进狱内侦查工作的发展。

第三,建立到公安机关跟班锻炼机制。狱内侦查总队负责与各级公安机关联系、协调,每年轮派部分狱内侦查警察到各地公安机关的刑侦、治安、派出所、看守所等部门跟班锻炼,学习借鉴公安机关搜集情报线索、侦办案件、跟踪追捕、审讯犯罪嫌疑人、处置突发事件等实践经验,提高狱内侦查警察搜集情报、审讯罪犯、侦破案件和处置狱内突发事件等狱内侦查工作的实战能力。

第四,加强狱内侦查业务培训。探索、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狱内侦查业务培训体系,实行全国、省级、监狱三级狱内侦查业务培训。狱内侦查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学者、教授和有丰富狱内侦查工作实践经验的狱内侦查警察,编写有关狱内侦查业务教材,指导全国各地狱内侦查业务培训工作,扭转当前各地狱内侦查业务培训杂乱无章的局面,使狱内侦查业务培训走上正规化、制度化、科学化的道路。同时,联系全国有关法律、警察等高校每

年定点送培各级狱内侦查警察,拓宽各级狱内侦查警察的视野和工作思路。省级狱内侦查机构应依托本地所属监狱警察院校的师资力量,选用全国统一编写的狱内侦查业务教材对监狱基层狱内侦查警察进行培训,同时邀请有关高校的老师、教授和科研部门的专家传授相关专业知识,邀请公安、监狱等政法战线上具有丰富实践工作经验的专家传授实战经验,提升基层狱内侦查警察有关理论、专业和实战水平。

(五)加强狱内侦查技术装备,确保狱内侦查经费。

目前,全国各级监狱机关的狱内侦查技术装备比较落后,与公安机关刑侦、技侦装备相比差距更大,缺乏现场勘查装备和手机、毒品、易燃易爆品、有毒物品等危险品的安检设备以及手机信号定位侦测、侦听等装备,狱内侦查信息化建设等都还处于起步阶段,情报经费、侦察经费、侦查装备经费、监控监听系统维护经费和狱内侦查业务培训经费等尚未保障到位或者标准很低,严重制约了狱内侦查工作的发展。因此,国家要加强对狱内侦查工作的经费投入和保障。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要积极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增加狱内侦查经费保障,重新修订《监狱基本经费支出标准》,把狱内侦查经费从狱政经费中分列出来,不能再与狱政经费“分蛋糕”,要单列出来专款专用。各项狱内侦查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每年动态增长,确保狱内侦查工作正常开展。

一是加强狱内侦查技术装备。当前,首先要按照司法部《狱内侦查装备基本标准》落实装备经费,逐步增加现场勘查装备和毒品、易燃易爆品、有毒物品等危险品的安检、探测设备以及手机信号定位侦测、侦听装备,不断提高狱内侦查技术装备水准。

二是加强情报经费保障。狱内情报工作是监管安全防范的“眼睛”。 情报工作不力,就是“睁眼瞎”,就难以发现监管安全隐患和漏洞。因此,要加强情报经费投入,建立搜集狱内情报的激励机制,要舍得“花钱买平安”,调动广大警察、职工、罪犯或有关人员搜集狱内情报和提供线索的积极性,及

时掌握狱情动向和隐患漏洞,从而及时采取防控措施,避免狱内案件或监管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是加大狱内侦查信息化建设投入。要把狱内侦查信息化建设作为监狱信息化建设的重点,着力建设狱内情报网络、狱情排查、监控防范等信息系统,实现省区市监狱系统内部联网、全国监狱系统内部联网以及与驻监武警部队和公安机关信息网络链接,实现信息共享,加强与驻监武警部队和公安机关的联防工作,提升狱内侦查工作的科技水平。这就需要大量的财力投入,国家财政要给予充分的经费保障。

近年来发生的多起狱内案件证明,现行的狱内侦查体制存在诸多弊端,严重地影响到监狱的安全稳定。因此,只有对现行的狱内侦查体制进行彻底的改革,建立健全狱内侦查机构体系,重新定位狱内侦查工作职能,把直接关系到监狱安全稳定的工作纳入狱内侦查工作范畴,把狱内侦查警察队伍建设成为维护监狱安全稳定的中坚力量,才能从根本上真正打造监狱安全稳定的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1、司法部原党组副书记、副部长陈训秋在全国狱内侦查工作汇报会上的讲话《大力加强狱内侦查工作 确保监狱持续安全稳定》;

2、湘潭大学 何伟《我国狱内侦查工作浅析》;

3、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孙延庆《狱内侦查工作定位问题探析》。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hn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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