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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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质检动 [2005]205号

关于印发《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六月三十日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目 录

1总则 …………………………………………………………(4)

1.1 目的 ……………………………………………………(4) 1.2 工作原则 ………………………………………………(4) 1.3 编制依据 ………………………………………………(4) 1.4 适用范围 ………………………………………………(4)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5) 2.1 组织指挥体系 …………………………………………(5) 2.2 职责分工 ………………………………………………(5) 3 信息报告、疫情分析与通报、预警 ………………………(7) 3.1 信息报告 ………………………………………………(7)

1

3.2 疫情分析与通报 ………………………………………(8) 3.3 预警 ……………………………………………………(9) 4 应急响应 ……………………………………………………(9)

4.1 预案启动 ………………………………………………(10)

4.2处置实施 ………………………………………………(10) 4.3 行动终止 ………………………………………………(16) 4.4 安全防护 ………………………………………………(16) 5 应急保障 ………………………………………………(16) 5.1 人员保障 ………………………………………………(17)

5.2 物资保障 ………………………………………………(17)

5.3 经费保障 ………………………………………………(18)

5.4 技术保障 ………………………………………………(18)

6 宣传、培训和演习 …………………………………………(18)

7 附 则 ……………………………………………………(19)

2

7.1 国际合作 ………………………………………………(19)

7.2 奖惩与责任 ……………………………………………(19)

7.3 名词术语解释 …………………………………………(19)

7.4 预案管理与更新 ………………………………………(20)

7.5制定与解释部门 …………………………………………(21)

7.6 预案施行时间 …………………………………………(21)

附件:1.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信息预警表 ………………(22)

2.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警示通报 …………………(23)

3.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解除通报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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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1)预防口岸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2)在进出境检验检疫工作中检出或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质检系统能够采取有效紧急处置措施,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3)在境内外发生或流行重大动物疫情时,防止通过我国口岸传出、传入。

1.2 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各司其职; 反应灵敏,高效处置,规范有序; 资源整合,分工协作,信息共享。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对境内外发生或流行以及进出境检验检疫工作中检出或发现重大动物疫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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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体系由质检总局、事发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和事发地分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三级指挥中心组成,由总局指挥中心统一领导。

2.1.1 总局指挥中心及办公室

质检总局成立总局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中心(简称总局指挥中心),由质检总局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各有关司局负责人任成员,在总指挥的统一领导下实施紧急预防、应对和应急行动,总局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

2.1.2 直属局指挥中心

直属局成立直属局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中心(简称直属局指挥中心),组长由直属局主要领导担任。

2.1.3 现场指挥中心

分支机构成立分支机构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中心(简称现场指挥中心),组长由分支机构主要领导担任。

2.2 职责分工

2.2.1 总局指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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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的有关指示、会议和文件精神;制订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实施方案;指导各直属局指挥中心的工作,领导和指挥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措施对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相关货物及运输工具等实行应急防控;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研究确定对外口径和相关重大科研课题;协调各部门应对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力量和相关资源;监督检查各直属局的应急处置工作。

2.2.2 总局指挥中心办公室

负责承办总局指挥中心的具体工作事宜,指导组建直属局指挥中心;收集、整理有关境内外疫情动态及相关信息,向指挥中心报告全系统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情况。

组织实施质检总局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实施方案;协调本系统应对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相关设备、试剂的配备及使用;培训本系统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专业技术力量。

2.2.3直属局指挥中心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辖区内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决定预案在辖区内的启动和终止;负责传达总局指挥中心下达的指令,组织落实有关实施方案;指导现场指挥中心的工作;组织、协调、调动辖区内应对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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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和物力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总局指挥中心汇报情况和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2.2.4 现场指挥中心

具体落实上级指挥中心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组织、协调、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工作;随时向上级指挥中心汇报有关情况,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总局指挥中心报告情况和提出建议。

3 信息报告、疫情分析与通报、预警 3.1 信息报告

质检总局建立对涉及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报告制度和信息报告网络,通过网络系统及时向上级报告;质检总局通过网络系统及时通报情况,发布指令。

质检总局指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负责国际和全国范围内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填写《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信息预警表》(附件1),在信息收集整理后1小时内报质检总局。

各直属局应指定本单位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员,负责收集、整理和上报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在发现疫情1小时内填写《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信息预警表》报质检总局。在重大动物疫情严重流行时,各直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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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指挥中心应当按照总局指挥中心的要求,积极参与或者协调本地区的防治工作,每日上报本地防治工作及疫情情况。

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机构工作中发现重大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填写《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信息预警表》,并在发现疫情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上报至直属局。

疫情信息统一由质检总局对外发布。质检总局对影响严重的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

3.2 疫情分析与通报

质检总局组织对疫情信息进行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向有关国家,境内外生产、加工和存放企业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布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警示通报(附件2),或者发布禁止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出入境的公告。

3.2.1 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依据

(1) 境外发生或疑似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以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各国或地区政府发布或通报的疫情信息为确认依据。

(2)境内发生或疑似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以我国农业部发布或通报的疫情信息为确认依据。

(3)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或疑似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以质检总局指定实验室的诊断结果为确认依据。

3.2.2 疫情诊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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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1 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

根据动物的临床症状、病理学变化和流行病学规律,经专家现场诊断是否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

3.2.2.2 疑似重大动物疫情

由各直属局指定的具备相应生物安全措施的实验室,按照有关标准或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条款、议定书、备忘录等)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确定为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

3.2.2.3 确诊

发现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的,必须将检测样品送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做病原分离与鉴定,鉴定结果作为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诊依据。确诊结果立即报质检总局和当地人民政府。

3.3 预警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分为三类:

一类(A类):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二类(B类):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三类(C类):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4 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包括预案启动、处置实施和行动终止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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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一类(A类)疫情预警,疫情有可能传入并危害动物安全和人体健康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公告或发布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警示通报,采取紧急预防措施。

发生二类(B类)疫情预警,疫情有可能传出国境时,根据疫情范围和严重程度,质检总局配合有关部门启动与《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相适应的紧急预防措施。

发生三类(C类)疫情预警时,质检总局或直属局根据情况启动本应急预案。

4.1 预案启动

质检总局负责启动全国范围的紧急预防、应对和应急措施;直属局负责启动本辖区内或下属分支机构辖区范围内的紧急预防、应对和应急措施。

4.2 处置实施

4.2.1 一类(A类)疫情预警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1)在毗邻疫区的边境地区和入境货物主要集散地区开展疫情监测。

(2)对来自预案涉及的人畜共患病疫区国家和地区的入境人员,应填写健康声明卡,必要时出示有关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其他有关证件。对患有或疑似染病的人,分别采取隔离、留验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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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停止签发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进口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废止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4)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对已运抵口岸尚未办理报检手续的,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已办理报检手续,尚未放行的,应加强对相关疫病的检测和防疫工作,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放行。

(5)禁止疫区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过境。对已进入我国境内的来自疫区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过境动物及其产品,派检验检疫人员严格监管,押运到出境口岸。运输途中发现重大疫情或疑似重大疫情的,按照上述(2)中的有关措施处理。

(6)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疫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进境。加强对旅客携带(包含托运,下同)物品和邮寄物品的查验,加大对来自疫区的入境旅客携带物的抽查比例,一经发现来自疫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7)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火车、汽车等运输工具进行检验检疫,如发现有来自疫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的伴侣动物,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不得带离运输工具;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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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对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的相关部位进行防疫消毒。必要时,对入境旅客的鞋底实施消毒处理。

(8)加强与海关、公安边防等部门配合,打击走私进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监督对截获来自疫区的非法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销毁处理。

(9)毗邻国家或者地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根据国家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受疫情威胁边境地区的易感动物的紧急免疫,建立有效免疫防护带;关闭相关动物交易市场,停止边境地区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活动。

(10)进境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不得途经疫区国家或地区,或者在疫区国家或地区中转。否则视为来自疫区的动物及其产品。

(11)当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并可能传入国内时,质检总局可以视情况报请国务院下令封锁有关口岸。

4.2.2 二类(B类)疫情预警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1)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停止办理来自疫区和受疫情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检验检疫手续。停止办理出口检验检疫手续的货物种类和疫区范围按有关国家或地区发布的暂停我国动物或动物产品进口相关通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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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在疫区生产的出口动物产品及其加工原料,已办理通关手续正在运输途中的应立即召回。

(3)加强与当地动物防疫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了解疫区划分、疫情控制措施及结果、诊断结果等情况,配合做好疫病控制工作。

(4)暂停使用位于疫区的进出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对正在使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过境相关动物的运输路线不得途经疫区。已经进入疫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疫区动物运输的规定处理,并采取严格防疫措施。

(6)加强对非疫区出口养殖场、屠宰和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出口前的检查和养殖场的疫情监测,保证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健康、安全。

(7)对实行免疫政策的非疫区出口动物及其产品,要确保能够满足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卫生要求。进口国家和地区有非免疫要求的,不得出口已经免疫的动物及其产品。

(8)在应对措施执行期间,相关直属局应及时向总局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境内重大动物疫情检验检疫应对措施实施情况。

4.2.3 三类(C类)疫情预警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4.2.3.1经初步诊断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时的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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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暂停办理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手续,过境动物或动物产品暂停运输。

(2)确定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

(3)封锁控制场所。严格限制人员、其他动物和产品、病料、器具、运输工具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等进出控制场所,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出入控制场所,所有必须出入控制场所的人员和车辆,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并且实行出入登记制度。对控制场所内的所有运载工具、用具、圈舍、场地、饲料和用水等进行彻底消毒;对动物粪便、垫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4)采集病料送直属局指定的实验室进行诊断。 4.2.3.2经诊断为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后的应急措施 (1)样品必须以最快的方式送质检总局或农业部认可的实验室进行确诊。

(2)协助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控制区域采取封锁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2.3.3 对确诊为重大动物疫情后的应急措施

(1)对进境或者过境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确诊为进境动物一类传染病的,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国家标准(GB/T16548-1996)规定的处理方法,对全群或者整批动物产品作扑杀或者销毁处理。确诊为其他疫病的,扑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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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所有确诊动物。对过境动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被污染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

(2)对出境动物,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扑杀销毁处理。扑杀销毁过程必须采取严格的防疫措施,包括采用防止渗漏的容器盛装扑杀动物的尸体,运载器具必须严格消毒等。对动物的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3)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做彻底消毒处理。

(4)进境动物、过境动物和进出口动物产品的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经彻底消毒后可以解除封锁控制。出境动物控制场所经彻底消毒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解除疫情封锁措施。

(5)有关直属局指挥中心向总局指挥中心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向境内产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反馈疫情信息,或由质检总局向出口国家或地区政府检疫部门反馈疫情信息。

4.2.3.4 有关国家或地区检疫部门通报我国出口动物及其产品中检出重大动物疫情时的应急措施。

(1)总局指挥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口国的检验检疫结果进行确认,发布预警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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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关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预警通报,对出口动物的饲养场、出口食用动物和动物产品注册或备案饲养场、生产加工单位等进行流行病学溯源调查。

(3)经流行病学调查,发现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

4.3 行动终止

根据下列情况,总局指挥中心或直属局指挥中心发布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解除通报(附件3),终止预案的实施。

(1)有关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和国际相关组织宣布解除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并经我国确认。

(2)对境内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根据农业部发布的疫情解除通报。

(3)对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经最终诊断确认为非重大动物疫情,或者通过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经考核验收,确认疫情已消除时。

(4)有关国家或地区检疫主管部门通报从我国进口的动物或动物产品中检出重大疫情后,经跟踪调查和疫情监测未发现重大疫情,或通过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经考核验收,确认疫情已消除时。

4.4 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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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预防、应对和应急等措施时,工作人员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定期进行体检。

5 应急保障 5.1 人员保障

各直属局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期间,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保障信息畅通。各主要负责人员和各单位之间要保持畅通的通讯联系,保证协调一致,责任确定到人。

5.2 物资保障

各直属局建立预防、应对和应急等措施物资储备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管理。重点储备防护用品、消毒设施、消毒药品、诊断试剂、通讯工具等物品。

(1)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应选择有效的消毒方法和消毒药剂。

常用的消毒方法: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消毒方式;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人员的衣帽鞋等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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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消毒剂包括:氯制剂、碘制剂、过氧乙酸、复合酚制剂、烧碱、甲醛、高锰酸钾等。

(2)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常用物资

包括:国家正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疫苗,诊断试剂及其设备、消毒药品和消毒器械、销毁处理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疫车、办公用品、通讯工具等。

5.3 经费保障

各直属局须确保重大动物疫情预防、应对和应急等工作所需经费。实施扑杀销毁动物、无害化处理或实施紧急强制免疫接种时所涉及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 技术保障

质检总局建立重大动物疫病诊断重点实验室,负责进出境动物重大疫病的诊断。各直属局应加强实验室建设,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建立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负责本辖区内动物重大疫病的现场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各直属局应成立重大动物疫病专家组,负责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系统外的专家参加工作。质检总局定期举办各种重大动物疫病检测技术培训,提高全系统重大动物疫病的检验检疫技术水平。

6 宣传、培训和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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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通过网站、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进出境动物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动物重大疫病的危害和防治知识的宣传与普及,提高全社会防疫意识。

质检总局和各直属局要对参与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预防、应对和应急等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基础知识、防护知识、处理方法、检测方法和设备使用进行培训,并按照预案组织实战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各项应急处理能力及各部门协同作战能力。

7 附 则 7.1 国际合作

加强与世界粮农组织(FAO)、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等相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的联系,密切关注国际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和动态,跟踪和掌握国际发展动向,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及时研究制定应对措施并不断完善各种检测方法,增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7.2 奖惩与责任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贯彻实施本预案,违反预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疫情扩散或者传入传出,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7.3 名词术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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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境外发生或流行,或在进境动物检疫工作中检出或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的一类传染病以及具有重要公共卫生意义的人畜共患病。

出境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境内发生或流行,或在出境检验检疫中发现或疑似农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公布的一类动物疫病以及具有重要公共卫生意义的人畜共患病。

进境动物一类传染病包括口蹄疫、非洲猪瘟、猪水泡病、猪瘟、牛瘟、小反刍兽疫、蓝舌病、痒病、牛海绵状脑病、非洲马瘟、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鸭瘟、牛肺疫、牛结节疹共15种疫病。上述所列的疫病名录如有修订,按新公布的名录执行。新发生的重大疫病按照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动物是指具体动物疫病的易感动物,相关动物产品是指具有传播疫病风险的易感动物的产品。

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概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控制场所是指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或进境动物产品贮存库;出境动物饲养场或临时隔离检疫场,或出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及原料动物的饲养场;过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的运输工具。

控制区域是指一旦由于控制场所管理不严,而造成疫情可能扩散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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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直属局应及时总结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科学、合理的改进建议。

质检总局每年组织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及时修改和更新本预案。7.5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质检总局制定并负责解释。7.6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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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信息预警表

报告单位: 报告时间: 编号: 重大动物疫情种类 □OIE □FAO □WHO □区域性组织或有关国家或地方政府机构: □农业部 □ 卫生部 信息来源 □检验检疫 信息发布方式 □官方网站 □公告 □农业部兽医公报 □ 其他: □ 随附信息原文及译文 □ 检验检疫情况 检疫类别 报检单号 报检单位 信息具体内容 检疫方法 实验室检验 现场检疫 □出境检疫 □进境检疫 □过境检疫 □疫情监测 □其他:随附有关说明 货物种类 报检数量 输入/出国家/地区 样品种类/数量 诊断结果 处理意见 □怀疑 □疑似病例 □确诊 填报人: 电话: 传真: 签报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编号原则:直属局代码+年代后两位数+三位数流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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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IE:世界动物卫生组织,FAO:联合国粮农组织,WHO:世界卫生组织。 3、本表应随附有关内容的原始材料、试验报告等。

附件2: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警示通报

编号: 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或直属检验检疫局 发往单位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或分支局 疫情种类 通报疫情信息来源,启动《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提出对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 发布时间 通报内容 填报人: 核报人: 电话: 传真: 签发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23

备注:编号原则:CIQYQTB+年度后两未数+三位数流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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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解除通报

编号: 发布单位 发往单位 疫情种类 质检总局或直属检验检疫局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或分支局 发布时间 通报疫情解除的根据,终止《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通报内容 填报人: 核报人: 电话: 传真: 签发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编号原则:CIQYQJCTB+年度后两未数+三位数流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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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ot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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