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

更新时间:2024-02-02 13:1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新政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

5年内视为非营利机构享受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可获床位补助

2010-11-09 | 浏览次数: 358 | 来源: 安徽日报 | 【 字体:大 中 小 】【关闭】

记者日前从省民政厅获悉,我省将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通过税费优惠、资金补贴等扶持政策,大力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争取到“十二五”末,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占养老服务机构总床位数的50%以上。

截至去年底,我省60岁以上和65岁以上老年人口分别达969.4万人和664.7万人,占总人口的 14.26%和9.8%。而全省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只能满足1.5%老年人口的需求,且农村敬老院床位数占总床位数的86%以上,老年康复护理、临终关怀床位少,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服务机构、社区照料机构等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为此,我省将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养老模式,加快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业。

全省将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优先保障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鼓励通过对旧厂房、民用设施改扩建的方式,兴办民间养老服务机构。

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税费实行减免,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兴办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机构,在兴办和运作之初的5年内,一律视为非营利机构,享受相应优惠政策,水、电、暖、燃气管线(管道)工程和用水、用电、用气(管道燃气)、取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费用,按居民收费标准或服务价格执行。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可的养老服务机构,免收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互联网入网费,免收管道煤燃气初装费和电表、水表接入费。

新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投资规模在50张以上床位,符合条件的按不低于6000元/张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费;对于改扩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在50张以上床位,符合条件的按不低于4000元/张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费。根据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吴林红 武晓

2005年,北京市民政局制定的《北京市民政局资助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实施细则(试行)》明确,凡属资助范围内、符合资助条件的,由法人(非政府机构)、自然人及其他组织举办的,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经营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托养人员实际占用床位数,每月每张床位补助100元。4年之后,北京市民政局与财政局又联合出台了《关于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办法》,将原社会办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标准从50~100元提高至100~200元。据上述北京市民政局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民办养老院收住一个能自理的老人每人每月现在可以得到200元补贴,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可以得到300元补贴。

2008年,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资助街道乡镇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通知》明确了对新建、扩建的乡镇(地区办事处)养老服务机构的资助办法。2009年,《北京市给予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金支持试点单位征集文件》中提到,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按照养老机构类型、建设方式给予不同标准的一次性

建设资金支持:新建、扩建护养型养老机构每张床资助16000元,非护养型养老机构每张床资助13000元;利用其他设施改建的护养型养老机构每张床资助10000元,非护养型养老机构每张床资助8000元。去年年底,《北京市给予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金支持试点单位征集公告》(下称“《公告》”)里再次重申了这一政策。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的实施意见

索 取 号: DA001310502201212001 内容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文号: 淮府〔2012〕120号发文日期: 2012-12-05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建立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切实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促进我市老年社会福利事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皖政办?2012?5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皖政?2012?48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中低收入老年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和标准化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

机构养老为支撑,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二、总体目标

人口老龄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我市60岁以上人口已达到31.76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3.7%,按照每年3%的增幅,预计到2015年我市老年人口将达36.8万人。为实现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以上的目标,到2015年末,我市应拥有养老床位数14720张以上,其中城市养老机构中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所占比重达到50%以上。

在城市,70%以上的社区建立社区为老服务站,80%以上的街道建立社区为老服务中心,80%的城区建立社区为老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在农村,80%的建制村建立社区综合服务设施,80%的乡镇建立有为老服务功能设施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农村五保对象、孤老优抚对象集中供养能力力争达到70%,全市40%的敬老院改造成农村养老服务中心。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完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步伐,逐步建立“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积极探索农村和城镇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

度的衔接配套。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制度,增强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能力,继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建立并逐步完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重点对8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建立并完善政府为低收入老人购买服务机制。

(二)建立完善老年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增加面向老年人的医疗卫生事业资金投入。支持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化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大力建设社区医疗保健站、康复护理中心,向老年患者提供优质低价服务。鼓励医疗机构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鼓励和发展以社区为中心的老年医疗服务体系。通过医疗保险费用补偿的激励机制,将社区医院纳入定点医院,更好地发挥医疗保险基金的作用,满足老年人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三)建立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1.全面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广泛建立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设立养老服务热线,引导和鼓励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会中介组织、医疗文化单位、家政服务公司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通过日托照料和上门服务等方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保健康复、紧急救援等专业化和个性化服务。将社区的养老机构、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120等资源整合纳入到统一的社区信息化服务平台,及时处理老人的咨询等

服务请求信息。重点培育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进一步开发和完善服务内容和项目,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管理和等级评估监督制度,全面提升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

大力发展农村养老互助组织,不断完善农村基层服务体系,加强农村老年协会建设,优先对农村空巢、留守、高龄和独女、两女户家庭的困难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提供就近就便服务。形成政府购买服务、市场有偿服务和志愿者公益服务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支持体系。

2.积极推进社区养老服务。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按照就近就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在城乡社区新建和改造一批托老所、日间照料服务中心、星光老年之家等养老服务设施。城区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淮南市《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淮办发?2011?36号)等规定,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使用面积一般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已建成的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要逐步补建或者利用闲置的设施改建。依托敬老院、光荣院、福利院等设施资源,积极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大型、重点公共场所,风景区、公园的重要景点和主要商业网点要设立和配备便于老年人生活和娱乐的设施设备。各单位设在街道、乡镇和社区的各类生活服务和文化体育设施应向老年人开放。通过倡议、发动、引导志愿活动,并建立“爱心时间银行”劳务储蓄制度

等方式,动员社会各界人士主动参与到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中来。

3.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通过税费优惠、资金补贴等扶持政策,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养老服务业,为居家老人提供养老服务;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创办托老所,以创业促就业,并积极提供各种服务。大力发展养老产业,形成多种力量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事业的新格局。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收养政府供养对象,共享资源,共担责任。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 对象的,政府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社会办养老机构,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4.推进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十二五”期间,采取新建、改扩建、购置等方式,整合现有医院、学校、培训中心等资源,市级和各县(区)要分别建成一所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提高全市机构养老服务整体水平。公办养老机构应充分发挥基础性、保障性作用。按照国家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理顺公办养老机构的运行机制,建立责任制和绩效评价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改革现有管理体制和运营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委托各类专业化、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负责运营管理。负责运营的机构应坚持公益

性质,通过服务收费、慈善捐赠、政府补贴等多种渠道筹集运营费用。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和低收入高龄、失能等特殊困难服务对象需求的同时,可适当兼顾其他有养老服务需求的社会老人。利用国有资产兴办的农村敬老院,应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积极支持农村敬老院升级转型为农村养老服务中心。

5.建立养老机构意外伤害责任保险制度,构建养老服务行业风险合理分担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鼓励在养老机构内设立医疗机构。

(四)建立完善养老政策支持体系

1.建立促进发展的土地使用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老年服务机构建设的扶持政策,优先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对各类投资主体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和养老服务设施,优先予以立项。对新办的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鼓励通过对旧厂房、民用设施改建扩建的方式,兴办民间养老机构。乡镇、村公益性的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2.建立合理有效的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免征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机构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报批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收建设养老机构

的征地管理费,免收或减收兴办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养老机构的水、电、暖、燃气管线(管道)工程和用水、用电、用气(管道燃气)、取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费用,按居民收费标准或服务价格执行。养老机构免收有线(数字)电视入网费,减半收取视听维护费;免收电话、宽带互联网入网费,通信费给予适当减免;免收电表、水表接入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政府部门,用于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

3.建立适度优惠的财政金融政策。对于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可通过贴息方式予以支持。金融部门要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机构信贷支持力度,放宽贷款条件,提供优惠利率。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取得《社会养老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经民政部门认定正常运行一年后,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资金,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床位在50张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床位在300张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按照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与区两级财政按照5:5比例承担。

4.积极拓宽筹资渠道。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需要依靠各级

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投入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拓宽筹资渠道,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带动地方投资和民间投资。福利彩票公益金要优先保障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每年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不低于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0%。积极争取省级以上用于养老机构的专项资金投入。

5.建立严格规范的政府监管政策。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养老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予以认定。民政部门要依据《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无障碍设施建设设计规范》、《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等,制定建筑设施、卫生条件、人员配备、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等养老服务行业准入标准,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管理。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提高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市场透明度,促进养老市场的自由竞争、优胜劣汰。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对养老机构存在的侵犯老年人权益等严重服务质量问题,要限期予以整改,直至取消执业资格。要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对养老机构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

(五)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体系

1.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准入制度。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考核和职称评定工作,规范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引进专业人才,提升整体水平。

2.与再就业工程相结合建设专业人员队伍。通过招聘社

区下岗失业人员,实行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努力建设一支为社区老人提供生活照料、护理和陪护专业化服务的专业人员队伍。

3.大力发展社区志愿者队伍。整合社区人力资源,努力造就一支由党员、干部、学生等组成的专兼职人员和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志愿者队伍。

4.建立老年人自我养老服务队伍。利用老年人同老年人沟通容易的优势,结成助老服务对子,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服务自己,变消极、被动养老为积极养老,实现“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六)建立完善养老文化教育体系

1.完善老年教育网络。因地制宜办好老年教育,建立以老年大学为龙头,基层老年学校或社区教育培训中心为基础的办学网络。重视开展老年思想教育活动,注重把农村老年教育与老年人权益维护、破除迷信和移风易俗结合起来,帮助老年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积极的人生观、价值观。

2.广泛开展老年活动,加大老年文化宣传工作力度。公共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把老年文化和体育纳入全民文化和体育健身的发展规划,逐步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方便老年人参与的文化体育设施。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基层老年文体活动,发展适合老年人身体特点的体育活动和健身项目,为老年人自发开展的文体活动提供条件。有计划地组织老年文艺汇演、老年才艺展演和老年体育健身运动会。支持各类老年群众文体组织开展活动。

(七)建立完善老年人合法权益法律保障体系

1.建立并完善老年法律服务与援助体系。安排适当资金用于老年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组织建设,鼓励引导城市社区、农村乡镇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把法制教育和敬老道德教育结合起来,推动形成社会主义敬老思想道德观。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

3.严厉打击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做到及时受理、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或者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要及时给予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对严重侵害老年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不法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妥善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惩处。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由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教育、卫生、工商、税务、体育、司法、金融、保险等部门和老龄办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议事协调机构。

(二)分级负责,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年度重点目标计划和考核范围。要根据当地老年人口发展速度、老龄化程度、养老需求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相适应的原则,制定发展养老服务的战略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各相关部门要在事业发展规划中细化、量化发展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不断建立和完善我市养老服务体系。

(三)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及时办理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组织好重大养老服务项目的论证、筛选和推进工作。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加强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示范活动。财政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建立经费刚性增长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做好有关养老保障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医疗服务的支持和指导。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金融部门要积极引导和协调金融机构解决兴办养老机构中的相关问题。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产业化的综合研究与开发。精神文明建设部门要积极倡导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新闻媒体要加大敬老、爱老、助老先进典型及公益广告的宣传力度。老龄工作机构要积极履行综合协调、参谋助手、监督检查的职责,推动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2012年11月19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9日印发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p2w.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