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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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 基本信息 名 称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 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 所 省 市 县(市/区) 镇(乡/街道) 路(村/社区) 省 市 县(市/区) 镇(乡/街道) 路(村/社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生产经营地 □ 设立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 □ 董事长/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 □ 经理 国别(地区) 币种 ,数额 万元。 币种 ,数额 万元。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投资者 □ 年 □ 长期 名称或姓名 申请执照副本数量 个 证照名称及号码 备注 □ 变更 变更项目 原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 备案 备案事项 分支机构 名 称 登记机关 成 员 清算组 负 责 人 其 他 联系电话 □ 增设分支机构 □ 注销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 注册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日期 □ 董事 □ 监事 □ 经理 □ 联络员 □ 财务负责人 □ 章程 □ 章程修正案 □ 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 申请人声明 本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 或清算组负责人(仅限清算组备案)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 名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国别(地区) 移动电话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2

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信息

姓名 国别(地区) 职务 产生方式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 国别(地区) 职务 产生方式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 国别(地区) 职务 产生方式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附表3

投资者出资情况

投资者名称 或姓名 国别 证件类型 (地区) 证件号码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注:1、此表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空表填写。

2、证件类型选择填入: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其他。

3、出资方式选择填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非货币财产。

附表4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附表5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 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附表6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授 权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范围:授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名称或姓名)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人名称或姓名)在中国境内接受企业登记机关法律文件送达,直至解除授权为止。 被授权人地址 被授权人联系人 固定: 移动:

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签署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邮政编码 电子邮件 被授权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企业或机构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撤销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 □证照管理 □企业迁移 □其他 手续。 2、□同意 □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 □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 □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 □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签 字: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署(签名填写不下的可附页填写):

月 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

1、本委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增、减、补、换营业执照以及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

2、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合伙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或机构变更名称的,申请人为本企业。

4、申请设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5、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为本企业(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为本社。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6、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7、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2、“基本信息”栏中的“住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生产经营地”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设立登记时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填写“名称预先核准文号”,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3、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附表3“投资者出资情况”、附表4“联络员信息”、附表5“财务负责人信息”及附表6“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4、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栏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单项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可由公司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变更同时备案的,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公司名称变更,且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不填)。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填写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投资者变更、投资者改变姓名或名称的,填写“原登记内容”栏、“申请变更登记内容栏”、附表3“投资者出资情况”。“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公司增设、注销分公司或分公司名称变更,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栏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分公司”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企业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董事、监事、经理人员(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信息”。申请联络员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4“联络员信息”。申请法律文书送达授权人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6“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声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清算组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企业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7、“经营范围”栏应根据企业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证件表述;批准文件、证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参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 8、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说 明

1、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和备案的,可登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gdgs.gov.cn)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字迹应清楚。涉及中方投资者签署且未注明具体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或备案证明文件。

证券业、保险业的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仅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他公司提交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文件。其中,提交商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文件的,仅限于广东自贸区外商投资的公司及全省范围内的港澳服务贸易公司(电信、文化领域公司、金融机构除外)。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第3项除外)。 5.合同、章程,由投资各方签署。 6.《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 中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 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1)外国(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业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可以提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人民保安部出具的身份确认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领事局和我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的认证书作为身份证明文件。

(2)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港澳地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8.法定代表人、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 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 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的义务的除外。

10.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

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1.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注:

1.依照《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第4、10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第6项需审批的事项除外)。

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决议或决定内容应包含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本项材料,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已办理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提交登记机关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1)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2)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3)使用军队房产的, 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或备案证明文件,并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收购股东股权产生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证明以及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证明。

◆ 增加注册资本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或备案证明文件。 (1)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需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2)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注册资本的,还需提交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公司债权证明。 ◆ 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或备案证明

文件。

◆ 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或备案证明文件。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并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 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股东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或备案证明文件、股东变更证明文件、新股东主体资格证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一)关于股东变更证明文件,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提交材料: (1)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而减少股东人数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而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以下材料: a、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b、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的书面通知(即“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以及公司出具的确认其他股东已接到该通知的承诺书;

c、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包括: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回复;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且不购买该转让股权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征求是否同意转让的事项和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项。“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回复”和“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同意转让的事项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项。

d、全体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或决定(提交本项材料的,免于提交以上b、c两项书面材料)。 (3)境外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而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以下材料:

a、自然人股东死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b、股权合法继承文件(法院的裁判书或者经依法公证的遗嘱等);

c、继承人的身份证明。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的申请材料需要签名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名。 (4)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

(5)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导致股东变更的,应当提交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公司债权证明。股东变更与增加注册资本同时申请变更的,相同的材料无需重复提交。

(6)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收购股东股权产生股东变更的,应提交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证明以及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证明。股东变更与减少注册资本同时申请变更的,相同的材料无需重复提交。

(7)人民法院裁判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书(初审裁判书还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

(8)申请上述第(2)项、第(4)项、第(5)项和第(7)项股东变更的,还需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9)协助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东变更的,仅需收取:

a、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书(为初审裁判书的,还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 b、《协助执行通知书》。

c、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关于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1)中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2)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a、外国(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业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可以提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人民保安部出具的身份确认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领事局和我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的认证书作为身份证明文件。

b、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港澳地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三)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公司回购股权的,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无须提供。 ◆ 变更投资者(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或备案证明文件、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和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1)中方投资者为企业的,提交名称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为自然人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其他股东提交法定的变更证明。中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2)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a、外国(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业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可以提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人民保安部出具的身份确认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领事局和我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的认证书作为身份证明文件。

b、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港澳地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

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 变更公司类型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或备案证明文件。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申请材料。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7.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3项材料按《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备案。提交原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 分支机构备案。

(1)增设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注销分公司的,提交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3)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名称)复印件及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非公司外资企业增设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依法以及依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5)非公司外资企业撤销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依法以及依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以及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

◆ 公司清算组备案的,提交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相关行政机关的决定文件。

◆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备案。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和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需审批机关审批的,提交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或备案证明文件。 ◆ 更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提交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 联络员备案,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修改章程等有关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其中,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 2.联络员备案,提交第1、2、5项材料。

3.备案与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4.第3项材料按《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rg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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