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23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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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9-01-20公布2009-03-01实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录

1 总则 (1)

2 工作机构 (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

4 许可程序 (2)

4.1 申请和受理 (2)

4.2 企业实地核查 (4)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5)

4.4 审定与发证 (5)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

5 审查要求 (5)

5.1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标准 (5)

5.2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6)

5.3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7)

5.4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7)

6 证书和标志 (9)

6.1 证书 (9)

6.2 标志 (10)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0)

8 监督检查 (11)

9 收费 (11)

10 工作人员守则 (12)

11 附则 (12)

附件1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 (13)

附件2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6)

附件3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 (28)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已形成商品),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分为3个单元,5个产品(见表2),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1.4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其他政策。

1.4.1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对于生产列入表2内产品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1.4.2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的规定,自2005年12月2日起,以下项目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目录:(1)安全环保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生产装置,(2)100万吨/年及以下生产汽煤柴油的小炼油生产装置(2005年),(3)土法炼油。

以下项目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目录:(1)8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炼油装置,(2)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装置、4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装置、8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装置、80万吨/年以下延迟焦化装置。

1.4.3 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4]164号)文件规定,2004年12月2日后新建企业或新建装置,需提供有审批权限的地、市级(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复/审批意见。

1.5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相关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动态修订、补充、完善。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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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

邮政编码:100723

电话:010-******** 010-******** 010-********

传真:010-********

电子邮箱:hgscb5009@c07882dea58da0116c17495e

联系人:陈瑞英孙琳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单元”填写申请单元名称;“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表2中的“产品品种”;非典2

型工艺应提供工艺流程图或工艺设计说明;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如企业有一个以上生产厂点(含车间)的(即为同一工商管理的行政区域内一企多厂点),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四、六部分“使用场所”填写对应的厂点或车间名称,同时填写补充表格(见表1),该表与申请书一并提交。

注:1. 申证企业应如实填写不在企业本部的全部所属生产厂点、车间。

2.“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工序”填写各所属生产厂点负责生产的产品或工序。

3.“申请类别”填写发证、增项、迁址、增加(减少)厂点等。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凡申证企业,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凡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办理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关手续;

4.1.1.5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从c07882dea58da0116c17495e下载);

4.1.1.6 《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一式三份;

4.1.1.7 申证企业涉及产业政策的,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或立项批复文件的复印件三份,原件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1.1.8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4.1.1.9 根据环发[2004]164号文件规定,2004年12月2日后新建企业或新建装置,应提供有审批权限的地、市级(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复/审批意见复印件一式三份。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上应加盖企业公章。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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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危险化学品审查部。

4.1.4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每个季度的生产量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包装或合格证、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2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

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4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向企业通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复印件留存企业备案;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向企业说明:该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证书明细等)。

4.2.5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及《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见附件3)复印件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8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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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

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4)一式四份(企业、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检验机构各一份)。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审查人员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也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4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企业、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c07882dea58da0116c17495e)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标准(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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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标准修订后,自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执行。

5.2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

表3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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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对于非典型工艺,应根据企业申请时提供的工艺流程图或工艺设计说明规定的设备进行核查。

2.标△的检测设备,企业若不具备时可以进行委托检验,但委托检验应符合附件2《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中第6.4条的规定。

5.3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4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4.1.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后,由审查组负责组织抽样。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人,由于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性质,抽样人员必须为专业人员。

5.4.1.2 抽样应在生产企业成品贮罐或仓库内进行,样品应在自采样日起前三个月内生产且在保质期内的库存产品中抽取,每种申请品种抽取一个样品。抽样时,应有被检企业代表现场确认。

5.4.1.3 抽样基数:所抽样品的成品贮罐中的贮量不得少于贮罐最大安全贮量的二分之一;其它包装类,不少于50件。

5.4.1.4 样品数量:按产品标准规定,每个申请品种抽取两倍检验数量的样品。

5.4.1.5 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抽样方法,将抽取的样品分成两份,分别储于两个清洁干燥的棕色玻璃瓶、铁桶或其它适宜的容器中并封口,贴上由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且盖有审查单位公章的封条。一份作为检验用样,一份留企业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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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6 抽样后,由抽样人员按样品填写抽样单(见表4)一式四份(企业、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检验机构各一份)。抽样人员和企业陪同抽样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公章。

5.4.1.7 本次许可证产品检验抽样为一次性抽样,产品抽样基数不够或抽不到样品的按产品检验不合格处理。

5.4.1.8 抽样单(见表4)

表4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注:本表一式四份,企业、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检验机构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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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4.2.1 检验项目:按表2所列现行有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5.4.2.2 判定标准

检验单位按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若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则判定该品种抽样检验为合格。若有一个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产品标准的指标,判定该品种抽样检验为不合格。

5.4.3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4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企业、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例如:1.液化石油气:(1)液化石油气。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应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分别载明集团公司(若生产)、所属单位的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产品品种。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时,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生产许可证证书(正本、副本),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及时修订本实施细则,需组织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制定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规定。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厂点或车间、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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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 标志

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或者合格证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13-021-×××××。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13)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21)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或者合格证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或者合格证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或者合格证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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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获证企业的监管作为重点工作,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巡查、回访等措施和方式,加强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8.1 企业生产的发证产品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8.2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待出厂的产品进行质量把关,是否具有相关记录。涉及危险化学品原料,是否购自获证企业;待出厂的产品检验时是否有与取证产品相关的产品标准及方法标准、是否有检验规定程序及与标准的符合性、是否有有资质的检验报告或产品检验合格证。

8.3 企业是否按照生产许可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或者合格证上标注加印(贴)QS标志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8.4 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8.5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了备案。

8.6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或生产装置,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8.7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生产假冒伪劣行为。

8.8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真实。

8.9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

9 收费

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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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财综[2006]6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2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8]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9.3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规定执行。

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0.1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10.2 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0.3 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10.4 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10.5 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

10.6 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

10.7 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

10.8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11 附则

11.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1.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1.3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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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

(1)国家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8号

邮政编码:100083

电话:010-******** 82368753

传真:010-********

联系人:刘顺涛欧育豹

电子信箱:ouyubao@c07882dea58da0116c17495e

检验产品范围:煤油、车用汽油

(2)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址:南京市石鼓路227号

邮政编码:210029

电话:025-********

传真:025-********

联系人:高巍王莉

电子信箱:lilydd@c07882dea58da0116c17495e

检验产品范围:表2所列全部发证产品

(3)化学工业气体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辽宁省大连甘井子区甘北路34号

邮政编码:116031

电话:0411-******** 85961016

传真:0411-********

联系人:赵敏

电子邮箱:mail@c07882dea58da0116c17495e

检验产品范围:液化石油气、车用液化石油气、车用压缩天然气

(4)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开化道26号

邮政编码:300384

电话:022-******** 022-********

13

传真:022-********

联系人:王萍杨佳玲

电子信箱:xukezheng2008@c07882dea58da0116c17495e

检验产品范围:车用汽油、煤油

(5)辽宁省建筑材料监督检验院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61号

邮政编码:110032

电话:024-********

传真:024-********

联系人:李莉

电子信箱:

检验产品范围:车用汽油、煤油

(6)甘肃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玉门街10号

邮政编码:730060

电话:0931-*******

传真:0931-*******

联系人:关玉斌

电子邮箱:cuiwf@c07882dea58da0116c17495e

检验产品范围:液化石油气、车用液化石油气、车用汽油、煤油(7)国家燃料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开发区河洛大道6号

邮政编码:471003

电话:0379-********、64330570

传真:0379-********

联系人:李怿刘峰阳

电子信箱:liyi@c07882dea58da0116c17495e

检验产品范围:车用汽油

(8)四川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华阳镇218号

邮政编码:610213

电话:028-85604518 028-********

传真:028-85636618

联系人:罗勤

14

电子信箱:luoq@c07882dea58da0116c17495e

检验产品范围:车用汽油、液化石油气、煤油

(9)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北路81号

邮政编码:250100

电话:0531-********

传真:0531-********

电子信箱:scb-szjy@c07882dea58da0116c17495e

联系人:从林李蕾

检验产品范围:车用液化石油气、车用汽油、液化石油气

(10)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址:南京市红山路168号

邮政编码:210028

电话:025-********

传真:025-********

联系人:吴宝庆

电子邮箱:zjs@c07882dea58da0116c17495e

检验产品范围:车用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

(11)福建省燃气具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址:福州市杨桥中路杨南街83号

邮政编码:350001

电话:0591-********

传真:0591-********

联系人:陈熔

电子邮箱:CHR993@c07882dea58da0116c17495e

检验产品范围:液化石油气、车用液化石油气、车用压缩天然气

(12)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苑二村2号

邮政编码:400020

电话:023-******** 67952724

传真:023-********

联系人:李立

电子邮箱:zyb@c07882dea58da0116c17495e

检验产品范围:液化石油气、车用液化石油气、车用压缩天然气

15

附件2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企业名称:

企业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名称:

产品品种名称: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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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为: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共7章27条42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标注*),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验、7.1安全生产的7.1.1款、7.3行业特殊要求的7.3.1款、7.3.2款共7款;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轻微缺陷”、“不合格”。非否决项目共35款。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合格,非否决项目中轻微缺陷不超过8款,且无不合格项,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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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xb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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